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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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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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讲解人记录人

培训内容纪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烹调要求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6.用于烹调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参加培训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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