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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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讲解人记录人
培训内容纪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烹调要求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6.用于烹调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参加培训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