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编号:9981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3.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武汉市招投标法律制度管理相关规定
Part 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 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 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 一)
( 二)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 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 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评标委 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 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 定标。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 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定标 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 方法。 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 ( 三) 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 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 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 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不得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 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 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报招标投标 管理部门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是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最具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一、项目背景湖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湖北省政府决定对一些重要项目进行招标,确保项目的公开透明,避免不合理的资源浪费。
二、招标范围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2. 公共服务项目:如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
3. 产业发展项目:如工业园区建设、农业开辟等。
4. 社会事业项目:如社会福利、扶贫帮困等。
三、招标流程1. 项目立项:项目负责单位根据需求和预算,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确定项目招标计划。
2. 招标文件编制:项目负责单位根据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
3.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负责单位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4.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企业资质、经验、财务状况等。
5.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
6. 开标评标: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7.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评标结果经批准后,项目负责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双方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8. 履约管理:项目负责单位对中标人进行履约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完成。
四、招标要求1. 公开透明:招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必须向社会公开辟布,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有机会参预竞争。
2. 公平公正:招标评标过程必须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性,评标标准必须明确、公正。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鄂建办[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1.总则1.1为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行为主体(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与建筑市场有关活动的检查,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进行项目发包承包交易和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及场所。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建筑市场检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
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湖北省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采购、服务等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政策,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定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的项目。
招标项目的目的是保证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类型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造工程:包括房屋建造、市政工程、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2. 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利设施等。
4. 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管理等环境保护项目。
5. 电力工程:包括电站、输变电工程等。
6. 信息技术工程:包括软件开辟、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等。
7. 采购项目:包括设备、材料、药品、办公用品等采购项目。
8. 服务项目:包括咨询、培训、保洁、维修等服务项目。
二、招标项目的程序和要求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等。
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企业资质证明、工程经验等。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5. 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洽谈,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招标项目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湖北省招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2. 违规处理:对于招标过程中浮现的违规行为,如串标、行贿等,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 绩效评估:招标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指标,以提高招标项目的管理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鄂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防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招标信息发布的透明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
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告。
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项目,除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告外,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二、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
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规范资格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
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5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②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③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
2022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xx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一、项目背景湖北省作为我国的中部省份,经济发展迅速,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优质执行,湖北省政府决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格式文本。
二、项目标准格式文本1. 项目概述项目名称:XX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地点:湖北省XX市项目规模:总长XX公里,包括XX个隧道和XX座桥梁项目预算:XX万元项目类型: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周期:XX年2. 项目背景针对湖北省XX市交通拥堵问题,本项目旨在对XX公路进行改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
项目涉及的隧道和桥梁将有效解决地理条件限制,改善交通流动性。
3. 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
具体招标内容如下:- 设计招标:包括路基设计、桥梁设计、隧道设计等- 施工招标:包括路基施工、桥梁施工、隧道施工等- 监理招标: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设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4. 招标流程本项目的招标流程按照国家招标法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以下步骤:- 招标公告发布:在湖北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要求等。
-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将准备好的文件递交给湖北省招标办公室,递交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的指定日期。
- 开标评标:湖北省招标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湖北省招标办公室将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 招标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和经验,拥有相关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等资质。
- 技术方案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期计划、质量控制等内容。
- 商务报价要求:投标人需要提供详细的商务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价、总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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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超九成】
8月份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截至今年7月底,进入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了90%以上,每年可为企业减少各类支出近20亿元。
从2014年开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药品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等业务均可网上办理,不用到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更无需提交纸质资料,过去服务大厅人来人往的景象不复存在。
据粗略估算,每年可为企业节约交通、食宿、印刷等费用7000多万元。
公共资源交易成本也得到切实降低。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投标人每购买一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湖北省全面取消了这项费用,每年至少可为投标企业节约2000多万元。
此外,还降低了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费标准。
目前,进入中心交易的七大类别,仅工程建设项目类收取投标保证金,且自2017年起,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至1%,缴纳金额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为不超过50万元,每年可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18亿元。
自2017
年6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又降低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30%,每年可为企业节约资金800多万元。
此外,湖北省积极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过去,由于各地证书互不兼容,市场主体不得不办理多个证书,部分主体持有量超过20张。
今年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率先在全省完成了CA互认工作,实现CA证书任何一地办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互认,每年可为企业节约成本5000多万元。
建立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容缺机制,近年来共办理容缺登记项目200多个,加快了项目落地。
近年来,湖北省着眼电子招标采购机制,先后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等三大电子平台。
目前,已基本实现招标投标、国土矿产、政府采购、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集中发布,并在招标投标、矿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实现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
此系统还可实现省内,以及外省之间的远程异地评标。
根据《湖北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017-2019年)》,到2019年大范围推广使用全省交易云平台,规范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进场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和无纸化。
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获悉,2019年底前,湖北省将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