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修正)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乙、丙级
等级证书
申请的流程 升级
受理 初审 现场审核 取得等级证书满1年 运行正常,有业绩
有效期 注意事项
5年 到期前3个月申请换证 换证复核,不合格,6个月整改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停业,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名称
变更
地址 法人代表
30日内
机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发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同一项目标段不得接受业主、监理、施工多方委托 不得超参数范围检测 不得分包、转包 人员:不得同时受聘2家以上机构,不得推销材料、 构配件、设备
违规
机构:警告、限期整顿、公示违申报升级 注销,2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时间:2016年29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0日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原则:科学、客观、严禁、公正
检测管理办法
专业
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综合类 专项类 材料类 结构类
甲 乙 丙 交通工程 桥梁隧道工程 甲 乙 丙 甲 乙
甲、专项类
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项目,高速公路验收检测
部质量监督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9•【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摘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是根据道路法、交通运输法、港口法、航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管理的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的技术评审、设计、施工、竣工检验、招标投标以及检测等工作,维护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本文主要分析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具体内涵,并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引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公路水运工程机构的安全运行,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从而达到保障工程质量的目的,为公路水运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一、公路水运工程概述公路水运工程是一种综合的、跨界的工程,将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等工程技术集中起来,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例如,公路水运工程可以通过改善交通网络,加快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通过加强水运设施,更好地利用水资源,促进内河航运;通过建设港口和航空枢纽,改善港口和航空服务;通过建设公路桥梁、隧道等,改善交通基础设施。
此外,公路水运工程还可以改善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增强经济的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总之,公路水运工程是一种重要的工程,可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城乡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收益。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概述2.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方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的重要途径,试验检测方法是决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关键步骤。
目前,试验检测方法主要有物理试验法、化学试验法、抗冲击试验法和机械试验法等。
物理试验法主要包括测定基础土质成分、土壤压实度测定、质量密度测定等,可以用来了解公路水运工程的基本性能;化学试验法主要包括水泥稳定性测定、酸碱度测定、酸雨抗性测定等,可以用来判断公路水运工程的耐久性;抗冲击试验法主要包括冲击力测定、冲击敏感性测定、冲击硬度测定等,可以用来评价公路水运工程的耐冲击性;机械试验法主要包括抗拉强度试验、抗压强度试验、抗拔强度试验等,可以用来分析公路水运工程的抗拉、抗压、抗拔等性能。
3-037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80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六)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效的国家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开展检测⼯作,不受任何⼲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严密、完善、运⾏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业务⽔平。
第三⼗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七条检测机构在同⼀公路⽔运⼯程项⽬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等多⽅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九条检测⼈员应当通过公路⽔运⼯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管理。
第四⼗条检测⼈员分为试验检测⼯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应当由试验检测⼯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条检测⼈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试验检测业务⽔平。
第四⼗⼆条检测⼈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作程序,独⽴开展检测⼯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三条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制定必要性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016年、2019年两次局部修订),建立了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系统规范了检测活动。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明确为行政许可事项。
为全面规范这一许可事项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废止旧规章,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
1.实施分类分级许可。
依据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其中,公路工程专业设甲、乙、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材料类设甲、乙、丙级资质,结构类设甲、乙级资质。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检测机构资质。
2.明确审批层级和许可条件。
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其他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从主体资格、检测人员、设施设备、场地环境、质量体系等方面规定了检测机构资质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
同时《办法》授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配套文件对检测机构等级条件予以细化。
3.规范专家技术评审。
为保障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科学公正,《办法》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即:既需要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还应当对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 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 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 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 《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 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 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 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 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 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 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 级标准相符; •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 相符; •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 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 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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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12.10
【实施日期】2016.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条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