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北证公告〔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4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4年9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增信主体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五)投资者;(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为准则自律监管规则对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信息披露三、交易规则自律监管规则明确了深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操纵市场、虚假交易、误导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监测机制和处罚规定。
四、风险管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自律监管规则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要求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异常交易、资金安全等风险事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五、违规处罚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包括警示函、罚款、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处罚方式,以及对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起诉权。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的实施,对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有效预防了市场风险和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同时,自律监管规则也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增强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3)第三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5)第四章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10)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版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自律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自觉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第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六条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协同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事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工作,并指导营业部做好营业部层面的监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中基协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已经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6月27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设立的一套自律制度和规则,用于监督和管理交易所会员和参与交易的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管理:规定了会员资格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的交易行为和风险管理要求。
对于违反规则的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2. 交易管理:规定了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准则,包括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影响管理等。
交易所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以采取查处、取消交易、处罚等措施。
3. 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会员和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公开的时限、内容和方式等。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告诫、罚款、公开谴责等处罚措施。
4. 监管执法:规定了交易所对会员和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措施,包括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和处罚等。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甚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旨在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公平、
公正、透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起到了约束和引导作用,提高了市场的自律性和规范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2009-6-22009年6月2日深证上〔2009〕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本所或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
本所或实施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依据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七条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七)撤销任职资格证书;(八)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 -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并在公司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21-04-28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问题研究刘沛佩(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一段时期以来,证券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证券异常交易的监管力度,市场对此议论纷纷。
通常情况下,证券交易价格突然表现出的异常波动,如果缺乏基本面和政策变化因素的影响,则往往是由特定参与主体的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
由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是较为通行的做法。
通过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特征和产生原因的梳理,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公平角度、秩序角度还是从稳定角度而言,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可以有效防范交易主体实施具有欺诈性质的操纵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明显不符合市场供需情况的异常价格波动,进而发挥交易所集中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关键词: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特征;监管正当性;价值导向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07-0084-06DOI :10.19647/ki.37-1462/f.2021.07.012作者简介:刘沛佩,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供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方向为证券法。
本文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是交易所自律监管中的一个重点。
近些年来,尤其是在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以及后续市场调整中,沪深交易所以关注重点对象、打击典型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基本目标,对开盘或盘中虚假申报、涨跌停价格虚假申报、强化收盘阶段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打击(刘沛佩,2019)[1]。
在这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背后,异常交易行为具有哪些共同特征、如何看待监管的正当性与边界、监管理念与价值又体现在何处,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对交易功能的保障:异常交易监管的内在动因无交易不成市场,市场的本质是交易。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功能是市场的最直接功能和合理性所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0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
自律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
对于测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初审工作。
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自律案件初审工作审理委员库。
协会设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证券业协会 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自律管理措施要求证券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尊重客户、保护客户利益、诚实守信等。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重,不得违背客户的意愿进行交易或提供虚假信息。
此外,证券从业人员还应该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自律管理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证券公司应该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加强对交易、结算、清算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该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
自律管理措施还要求证券交易所加强市场监管,包括对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警示等。
证券交易所应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公众进行警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共同努力,切实履行自律管理的责任,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 指引” 等交易所自律规则 , 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 , 规范相关工作流程 , 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 具体协助工作包括 :(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 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 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 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 , 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 , 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 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 , 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 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 , 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 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 , 未经交易所许可 , 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 , 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 , 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 , 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证券公司异常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规范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 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查处,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3. 提高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三、异常交易行为类型1. 市场操纵行为:包括虚假交易、价格操纵、联合操纵等;2. 内幕交易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频繁撤单、连续大额买卖、涉嫌洗钱等。
四、异常交易行为监控1.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2. 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工作;3. 证券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异常交易行为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异常交易行为查处1. 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2.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3. 证券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六、异常交易行为处理1. 证券公司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涉嫌异常交易账户的交易;(2)对涉嫌异常交易账户的投资者进行警示或限制交易;(3)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罚;2. 证券公司应将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资者。
七、责任追究1. 证券公司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查处、处理等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2. 证券公司对因异常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证券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证券公司负责解释。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交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上交所不断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异常交易监管函是一项重要举措。
异常交易监管函是上交所根据自身监管职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
该函件主要针对交易行为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股进行监管。
通过向相关个股发出监管函件,上交所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异常交易监管函的发出是一个相对严肃的过程,需要上交所对相关个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首先,上交所会通过监控系统对市场上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其次,上交所会对相关个股的交易数据、财务报表等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上交所会向相关个股发出监管函件,要求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和整改。
异常交易监管函的发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遏制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其次,它能够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个股的风险,避免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
最后,它能够促使相关个股及时整改,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异常交易监管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上交所在发出监管函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如判断异常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其次,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监管,使得异常交易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最后,一些投资者可能对异常交易监管函的效力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管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上交所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其次,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深证会〔2018〕156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将对其综合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管理措施。
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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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交易所自律规则,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协助工作包括:(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七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的其他协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职责承担(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零售经纪部就此项工作的沟通联络工作。
匚零售经纪部负责对各营业部的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零售经纪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各营业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三机构销售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就其客户交易行为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对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报告和持续跟踪监控。
风险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对公司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情况进行独立监控,并对公司及各营业部就客户交易行为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核。
法律合规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审核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零售经纪部、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指定的交易所会员管理及合规工作的联络部门,分别负责与交易所就客户交易行为与公司对口进行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就交易所发布的信息、要求等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报告责任。
第四条相关工作流程(一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负首要监控责任。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2营业部发现本营业部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要求客户说明交易原因;对客户进行交易规则教育,提醒客户其交易行为可能涉嫌异常交易,应当停止类似交易行为。
上述核查、教育、提醒、制止等相关工作均应留痕。
(3客户不听劝阻,继续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营业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零售经纪部报告以下事项喀户的交易情况,涉嫌异常交易的类型,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结果,客户提供的交易原因说明(若有,对客户进行教育、提醒和制止其交易行为的情况,其他相关情况等。
(4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机构销售部对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机构销售部客户出现上述“ (3项列示情形的,机构销售部应就上述“ (3项列示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风险管理部应依据其独立监控情况对营业部报告的客户交易情况是否与其独立监控情况一致提供审核意见。
法律合规部应依据营业部报告内容及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并对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细则》、《指引》的规定对相关客户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异常交易提供审核意见。
(5公司决定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依据客户归属关系,分别由零售经纪部组织相关营业部或机构销售部负责具体报送工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报告事项与交易所进行沟通联络。
报告报送前,应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审核内容为本条第“一1(4 '款列示内容。
公司指定联络人应及时将交易所就报告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进行报告,并告知公司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公司决定暂不需要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按照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2、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风险管理部在对公司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过程中,发现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相关营业部未就此交易行为提供监控报告的,风险管理部应将监控发现事项告知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
(2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收到风险管理部监控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营业部按照本条第“一1(2 -(5 '款规定程序办理。
匚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的监控和报告1、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负责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专栏,查阅交易所对公司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收到名单后,应及时将名单发送给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若涉及机构销售部客户、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管协同工作的指定人员。
零售经纪部负责组织相关营业部开展以下工作:(1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交易所指定方式于收到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在提交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2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3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留痕。
机构销售部收到相关账户名单后,应参照上述“(1(3 ”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 (1(3 ”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风险管理部收到名单后,应将相关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三自律监管文件的落实处理与配合交易所调查1、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只涉及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警示、调查及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事项,不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将报告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组织营业部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或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若需要;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若需公司或营业部配合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调查资料或说明的,组织营业部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上述工作均应留痕,提交给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资料均应留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 1(2 AB ”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同时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执行总裁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除组织营业部按照本条第“ 1(2 A”款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外,应组织营业部对需要公司或营业部进行自查、整改事项进行自查、整改安排。
C、需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或相关说明的,相关报告或说明在提交给交易所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
法律合规部审核事项主要包括:拟提交报告或说明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零售经纪部及相关营业部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零售经纪部应对营业部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 2(2 AD ”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零售经纪部应组织营业部定期(每两个月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A公司及各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B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总结报告应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和执行总裁,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4、机构销售部因其客户交易行为出现上述“ -2'项列示情况的,应参照上述“ 12”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 12”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按照上述“ 3 ” 项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5、风险管理部应将自律监管文件涉及的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6 法律合规部结合收到的自律监管文件及零售经纪部的工作总结报告,对公司及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