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法旅游安全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我国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对旅游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对《旅游法》中关于旅游安全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旅游安全基本原则《旅游法》第三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为旅游安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旅游安全责任主体《旅游法》明确了旅游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辅助服务者。
1. 旅游者: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安全规定,不得在禁止的危险地带活动,维护自身安全。
2. 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具体包括:- 旅游行程:旅游行程应当作为附件,盖章。
旅游合同会规定包含哪些项目,哪些项目收费。
取消条款等。
- 安全设施: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 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应急处置:旅游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旅游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 旅游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具体包括:- 制定旅游安全标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安全标准,并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
- 监督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旅游安全。
- 应急处置: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4. 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1)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4)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5)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8)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10)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11)第二章旅游者 (12)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13)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14)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16)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17)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7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04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旅游法 解读
旅游法解读答:旅游法解读一、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旅游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与中国旅游业相关的活动。
二、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享有以下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人格尊严权、合法权益受保护权、投诉举报权等。
同时,旅游者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维护旅游秩序等。
三、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经营者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享有依法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等权利,但同时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证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安全、诚信经营、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等。
四、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的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
旅游法规定,应当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破坏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旅游法也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推广绿色旅游消费。
五、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旅游法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旅游法也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保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六、旅游市场秩序与监管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旅游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包括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打击等。
同时,旅游法也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作用。
七、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对于违反旅游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同时,为了解决旅游纠纷,旅游法也规定了投诉和处理机制,包括设立投诉热线、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2013年10月1日,伴随着国庆旅游黄金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
与国务院、国家旅游局以往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较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全新时期。
规范旅游市场、强调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是《旅游法》主要的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改善目前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的现状,新施行的《旅游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热点。
一、严格把控市场规范景区门票价格在良莠不齐的景区品牌品质之中,与之不相匹配的门票价格的肆意疯涨已然成为旅游者一大梦魇。
面对这一现象,新出台的《旅游法》中明确了“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开放”的规范方向:第一、景区门票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或取消收费;第二、对于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不同景点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并且旅游者有权选择其中的单项票进行购买,而无须“被强制”购买套票;第三、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且该最大承载量应对外公布;第四、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指定购物场所与设置自费项目”的相对禁止安排指定场所的购物是导游、旅行社、地方商家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紧密利益链,作为“被购物”的旅游者,对此也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虽然心知肚明,但为了不与导游“闹僵”而更多选择妥协。
《旅游法》颁布后,明令禁止这一乱象,规定了旅行社、地接社等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同时,《旅游法》也明确了旅行社不得设置自费项目,这将极大改善挂羊头卖狗肉的“低价团”现象,一方面使旅游者的消费更为透明化,另一方面,也能够抑制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改善旅游业市场。
即使旅游者被不合理收费,《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相应的救济权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解读新ppt课件
第二部分 条文解读 突出“旅游者”权益保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前述35条规定,不 允许旅行社指定购物,但又说明如果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安排,“那么‘指定 购物’和‘合同中协商一致’的约定到底 如何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否则不但容易起争议,还将给旅行社 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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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条文解读 突出旅游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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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二 《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 旅游法立法30年磨一剑 • 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
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旅游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既有我国经
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天时”之需,也有旅游业发展为旅游 立法奠定现实基础的“地利”之便,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 重视的“人和”之力。 • 旅游法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充分吸收了常 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最终获得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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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治乱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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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的主要特点
旅游法的结构体系(10章112条)
• 第一章 总则(1-8条,计8条) • 第二章 旅游者 (9-16条,计8条)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17-27条,计11条) 旅游经营(28-56条,计29条) 旅游服务合同(57-75条,计19条) 旅游安全(76-82条,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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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业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集
劳动密集型与资金、知识密集型于一体, 是一个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 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产业”。
旅游法解读-文档资料
•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83-90条,计8条)
•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91-94条,计4条
• 第九章 法律责任(95-110条,计16条)
• 第十章 附则(111-112条,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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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的主要特点
• 《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
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 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作了明确规范 。
两个制度
1、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2、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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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范
• 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1、《旅游法》明确提出“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 2、全面具体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应 的旅游服务制度 3、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旅游者保护的规则 4、提出了特殊的责任承担制度和旅游服务合同特殊的变更、 解除制度。
• 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1、资金保障制度 2、政策支持制度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要求 4、提供旅游公共信息的要求 5、旅游形象宣传扩大制度 6、教育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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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旅游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范
• 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
三项要求
1、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 2、旅游规划和其他规划多层次衔接 3、事前、事中、事后旅游资源保护利用
• 突出以旅游者为本,多项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旅游经营者和部门之间,倾向保护弱势经营者。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 旅行社和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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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体研读
正确理解《旅游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范 • 旅游综合管理制度 • 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 • 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 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 • 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 旅游经营规范制度 • 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旅游法第八章解读
旅游法第八章解读旅游法第八章解读下面是我国旅游法第八章的解读,快来看看吧。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设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与旅游相关的各个环节、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发生纠纷,这些不同环节、不同行业各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旅游者往往并不清楚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权限,发生纠纷时,要求其准确地向有权限的部门进行投诉,对旅游者而言很不方便,也不利于纠纷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有利于方便旅游者投诉,同时,适应旅游纠纷异地性、需要尽可能快速解决的特点,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条文解读】一、设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义务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使旅游者的诉求可以通过这一机构、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转达到各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
按照此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统筹各部门受理有关旅游投诉的职能,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对该机构的职能、运作等事项做出配套规定。
二、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一) 统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本条所指“受理”是指接受旅游者的投诉请求,据此,投诉受理机构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请求后,需要如实将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具体请求事项等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自行处理或将投诉转交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接到旅游者投诉请求并记录在案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需要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投诉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如政府指定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投诉处理权,如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旅游执法机构等,其接到投诉请求并确定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就应当自行处理。
(三)对投诉人的告知义务接受投诉后,不论是自己有权处理的,还是转办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受理机构都要将确定的处理部门或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国家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
2018年修正的旅游法,对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系统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深入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修正的背景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旅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法的修正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明确旅行社的责任:修正后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旅行社违反规定,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修正后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对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赔偿。
3.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修正后的旅游法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常经营。
4. 加强对特殊旅游活动的管理:修正后的旅游法对特殊旅游活动,如mount十字架深度游戏和极限运动旅游等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修正的意义和影响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1.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修正后的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责任和旅游者的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修正后的旅游法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了旅游者的满意度和安全保障,增强了旅游者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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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该 82条规定了旅行社的法定的救助和保护。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游客健康的主动告知义务,否则,违反此项义务造成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此条规定的安全警示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发布的旅行警告,还是旅行社提示的安全警示规定,不清楚。
但从下文理解,可能为国家机关发布的旅行警告。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旅行社的设立为许可制,必须办理许可方能从事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出境旅游、边境旅游需依据《旅行社条例》另行许可,其他旅游活动任何旅行社均可经营。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解读】:请注意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使当地国合法,我们也不能安排此类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读】:如何认定为“合格”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解释。
暂时理解为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供应商即为合理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不合理的低价”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暂时应理解为低于成本价。
但促销、企业让利行为是否允许?此条规定的重点应为“诱骗游客、不当利益”。
要是没有诱骗,没有不当利益,低价旅游不应当禁止。
行程中若有购物场所、自费活动,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或附件的行程单中予以明确,并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如为行程中增加的场所和活动,需要领队另行做书面确认“经游客要求,……,一致同意……”。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解读】:“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否则,违反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解读】:导游证的取得条件。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解读】:聘用制导游、临时导游的区别。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解读】:领队必须是聘用制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