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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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政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文章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四条第三条所称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国内各种形式的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五)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是指发生本条所述经济情况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6《办法》条在第3条所述情况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以债务、购买、持股、控股等形式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

(三)出售企业是指出售独立核算企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车间等整体资产。

(四)企业合营是指国内企业和单位之间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管理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未上市)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合资、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合并、撤销的企业法人进行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终止经济活动清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一、细则的内容1.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组织构成、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等,为国有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和评估对象的界定,为评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边界。

3.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利用: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利用,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报告和利用方式,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依据。

4.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责任: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责任,明确了评估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监督职责,为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细则的目标1.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通过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价值,为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2.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评估结果可以帮助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保护国家财产。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通过评估可以明确国有资产所处的市场价值,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提供指导。

4.促进国有资产监管:评估工作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

三、细则的实施过程1.组织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2.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明确评估的对象和范围,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的具体内容和数量。

3.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需要详细描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价值的依据等内容。

5.制定利用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国有资产利用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最优利用。

6.监督和审查:国家相关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通过细则的实施过程,能够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利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布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筒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准确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公正、真实、可靠。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包括评估机构管理、评估过程管理、评估结果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定评估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按照注册登记范围和登记事项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拥有一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并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护评估工作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信息。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评估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准备、评估设计、数据采集、评估模型构建、评估计算、评估报告等环节。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和模型。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二)资产的价值和价值变动的原因;(三)资产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四)资产的产权保护和收益潜力。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国
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评估机构
1. 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2.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信誉度,由国家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进行注册和监管。

三、评估程序
1. 国有资产评估应按照科学、公正、独立和客观的原则进行,
包括评估调查、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数据收集和分析、评估结果确
认等环节。

2. 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和信息。

四、评估报告
1. 评估机构应编制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等。

2. 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并对外公示。

五、评估结果应用
1.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决策制定。

2.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六、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的简要内容,供参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国有资产评估的若干问题。

首先,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公正、准确地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员必须严格遵守评估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运作情况,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制定详细的评估报告。

再次,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接受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评估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自查和自审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同时,国家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及时处理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最后,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评估机构和评估员在评估工作中如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国家行政部门要依法处理评估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保障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权益。

国家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文件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 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 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 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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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992年7月18日发布文件
01 文件布
03 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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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文件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2.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中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以确保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公正、合理的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评估目的和原则: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目的和评估的基本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评估机构:规定评估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要求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评估程序和方法:规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评估方法,包括对国有资产的调查研究、数据分析和评估模型的建立等。

4. 评估结果的使用和管理:规定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防止评估结果被滥用或篡改。

5. 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评估人员和机构在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通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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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于其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管理办法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评估,为国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处置提供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依据:明确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例如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引用。

2. 评估对象:界定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等。

3. 评估程序:规定评估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评估范围的确定、数据收集、评估方法和模型的选择、评估过程的管理等。

4. 评估标准: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例如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等。

5. 评估报告:要求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评估过程的记录、数据来源的说明等。

6. 评估监管:明确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结果的审查程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评估结果的应用: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目的,例如用于国有资产交易、股权出售、金融机构融资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市场价值,有利于优化资产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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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四章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第五章评估报告和评估证明的编制和签发第六章评估公告、异议处理和评估重审第七章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包括国有资产估价和国有资产评估两个方面。

第三条国有资产估价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价值的测定和统计,为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特定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评估能力。

第八条国家将鼓励和支持评估师机构的发展,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评估师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格审查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确保评估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提高评估水平。

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十四条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3.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和判断能力;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在这些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修改各项制度,以适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法律法规,确立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目标、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职责和要求,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内容和使用方式。

该办法要求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公正。

此外,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还涉及到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审计规范等法规。

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准则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制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应当如何记录、报告和披露国有资产的评估信息。

审计规范则指导着审计机构如何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和结果进行审计。

此外,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也有一些细则和指导性文件,如《国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等,对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评估报告的编制方式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总体来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是通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等形式进行的,旨在为国有资产评估提供明确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随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法规也会随之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__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_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_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__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

下面我会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评估原则、评估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不仅在数量上得到不断增加,在目的性、效益性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有资产也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政府、社会要优化、调整配置的重要资源。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资产的价值评估对于优化资产配置、保护国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明确评估主体、程序、方法和应保证的质量要求,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同等、公正、准确的标准与基础。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产生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重组、资产证券化、上市、出售等重大资产运作。

(四)评估原则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评估原则是评估工作的基石,评估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的资产估值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估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实行公正、公平、无偏见。

评估人员应在评估中履行完全所归之职务,严格按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独立地对被估值企业或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资产价值接近。

2.全面真实原则评估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企业或资产的价值。

评估人员应当选定适当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情况,准确评估企业或资产价值。

3.谨慎周详原则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应当严谨、谨慎,对市场情况、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等各种因素进行周详的分析研究,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五)评估程序1.确定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应当定深为独立机构,一般设独立的评估部门或者评估机构,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范围,评估人员应当经评估机构考核认定且持有相应的评估从业资格,才可进行评估工作。

2.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被评估的企业或资产,选择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一、总则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旨在确定其价值和利用方式,推动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为了统一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可持续运营,制定本规定。

二、评估主体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是国有资产评估的主体,其必须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合法性。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评估标准和行业规范,推动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评估程序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确定评估对象和目的、收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编制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申报批准和公示、审议批准和备案。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完成评估工作,并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评估内容国有资产的评估内容应当包括资产的数量、品质、用途、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权益、责任和风险等。

评估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地评估资产的各项情况,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参考价值和决策依据。

五、评估标准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遵守市场行情、价格指导和价值规范。

评估机构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并定期更新和完善评估标准。

六、评估结果的运用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用于国家决策、法律纠纷、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和经营管理等方面。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评估结果,并确保评估结果的保密性。

七、评估监督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评估机构应当配合上级机构的监督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评估机构应当公开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八、评估责任追究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渎职、滥权、失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严重错误或虚假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对国有资产评估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保护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资产,是指有价值的经济性质的物事物,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财务资产。

第三条国家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由国家财政部和其负责管辖的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条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力求合理性、精确性、及时性。

第五条对有资产进行评估,应使用会计准则规定的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有资产评估原则、标准和准确的资料,给出财务评估报告。

第六条对于有资产的识别和估量,应进行如下措施:
(一)确定有资产的分类和形态;
(三)识别和估量有资产的重新计价和预期收入;
(五)识别、估量和估算有资产的残值。

第七条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估目的;
(四)有资产的估价;
第八条管理有资产评估结果,应及时将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成本历史信息进行定期维护和共享处理,以了解有资产评估结果。

第三章有资产的保全及检查
第九条为保护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有资产应建立有效的保全机制。

第十条有资产的保全应注重以下内容:
(二)定期检查有资产;
(五)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
(六)在失窃、损坏等意外情况发生时,立即做出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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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 __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 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二)评定佑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
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
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__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
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
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
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
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
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 __,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二)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__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 __,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
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__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 __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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