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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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的文件,有打印必要时方予打印。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特殊情况可予以一定方便第二条:收到的文件,应及时给有关部门、人员送发。档案管理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打印、

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

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

第三条:档案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劳动工资、人事行政档案、决议、合同、项目方案、协议等具有价值的

文件材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分管副总及以上人员借阅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

案时,要经分管副总及以上人员批准,并办理借阅

手续。

第六条: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

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

须由分管副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

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七条: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机密档案须经分管副总审批,一

般内部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销毁;经批

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编

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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