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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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临时性和项目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聘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水平和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和筛选简历、面试、体检、考核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七条面试和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培训,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工作表现和单位规定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提前通知单位。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内容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内容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招聘、考核、聘用和管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招聘程序1. 招聘需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制定招聘计划。

2. 招聘广告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发布,招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招聘网站、招聘会等。

3. 招聘流程包括简历筛选、面试、笔试、体检等环节,每一环节需有记录和反馈。

4. 招聘时应注意平等原则,不能因为性别、宗教信仰、民族、肤色等因素而歧视求职者。

三、员工考核1. 入职后,公司将根据员工岗位要求制定个人考核标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2. 员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培训。

四、员工聘用1. 入职后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员工聘用形式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确定。

3. 员工聘用关系解除时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员工管理1. 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管理、培训管理、福利管理等。

2.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定,进行调薪或晋升。

3. 公司将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4.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违纪处罚1. 员工在工作中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公司规定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整岗位、降职、解聘等。

2. 员工因私人行为影响公司形象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

2. 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员工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类型四川农业大学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同制教职工;2.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辅导员;3.暑假、寒假期间签订合同制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助教、实验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合同制聘用人员档案,建立人员名册,明确聘用的实际情况;2.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及时与之解除合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4.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违反之规定,要依法行政处罚;5.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关材料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履行其聘用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2.合同制聘用人员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时间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还有权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经验和知识为其个人发展提供支持;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根据合同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依据其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馈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2.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3.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篇一: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医院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制度

医院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医院及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正式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人员。

第三条医院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和培训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四条医院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六条医院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合同内容应包括:(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及支付方式;(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保密条款;(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合同的责任;(七)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合同到期前,医院与合同制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劳动者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九条医院对合同制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十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级,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医院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建立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人员聘用考核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人员聘用管理,确保人员素质与岗位需求相匹配,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聘用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年龄、学历、职称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但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包括招聘、选拔、试用、考核、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招聘:公司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通过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应聘者报名。

第八条选拔:公司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组织面试、笔试、实操等选拔环节,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九条试用:拟聘用人员经过选拔后,进入试用阶段,试用期为3-6个月。

第十条考核:试用期间,公司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工作表现、团队协作、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一条聘用:考核合格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

第四章考核制度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司全体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绩、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

第十四条聘期考核:试用期满后,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绩、团队合作、职业素养等。

第十五条专项考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特定岗位或项目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应用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奖惩、培训等依据。

第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考虑晋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五篇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五篇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五篇篇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三)试用期三个月;(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一)专业技术岗位: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提高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协商、平等自由的原则,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合同制人员的人格尊严,保护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不得实行超时加班,保证合同制人员合法休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安全健康等管理制度,保障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制人员的人权,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为由歧视合同制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其在岗位上胜任工作。

第二章合同制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说明,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合同制人员时,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欺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合同制人员签订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考核制度,对其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30天,应当及时与合同制人员进行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人员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合同制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纳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设岗,合理使用;2. 考核聘用,合同管理;3. 择优流动,保障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4. 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招聘程序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由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3. 面试:对筛选出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4. 考核:对面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等;5. 签订合同:考核合格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适当调整。

第八条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 薪酬待遇、福利待遇;4. 考核制度、奖惩制度;5.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合同变更:合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考核:单位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晋升:合同制聘用人员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按照单位晋升制度申请晋升。

第五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保障:单位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以下保障:1.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 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保障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置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的管理,确保工作效率和员工权益的平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录用、薪资福利、工作时间及休假、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事宜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招聘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合同制人员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的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外,还可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和岗位职责获得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额外报酬。

第五条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班将按照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合同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各种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七条合同制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合同制人员要做到熟悉岗位职责、了解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技能,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合同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要求,维护医院形象,保守医疗秘密,不得违纪、违法。

第九条医院将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奖金的依据,也会影响员工职称、薪资调整等事项。

第十条合同制人员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违规行为严重、恶意操纵工作、故意推诿责任等情况,将根据违纪程度,采取警告、停职、解除合同等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医院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院工勤岗位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权益的平衡,提升医院整体运营效益。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拟定聘用计划,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般为 3 年至 5 年。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初次就业的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其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聘用人员考核标准

聘用人员考核标准

有关“聘用人员”的考核标准
有关“聘用人员”的考核标准如下:
1.工作态度:评估员工的工作态度,如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团队合作精神等。

2.工作能力: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包括专业技能、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3.工作绩效: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即工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完成工作的质量和
效率。

4.职业操守:评估员工的职业操守,如诚实守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

5.发展潜力:评估员工的发展潜力,即员工是否具备进一步提升的潜力,是否能够承担
更多更复杂的工作任务。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再次修订。

第二条编外用工分类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会等工作。

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打字等工作。

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编外用工原则1、科学设置岗位。

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招聘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

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招聘程序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导与监督。

(一)用工计划。

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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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考核制度。

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院政工科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政工科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聘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对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按本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的30%;事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年绩效工资的50%;事假在10天以上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全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

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三)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送政治处,由院考评领导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院考核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政治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治处、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六、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七、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确认续聘、解聘以及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20%发放。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考核领导组讨论决定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三、聘用人员劳动关系解除后,本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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