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状
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6页)
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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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异议书答辩状范本引言尊敬的裁判长、仲裁员:我是被申请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异议,我特此提出答辩状。
在此,我将详细阐述我对异议的理解,并提供证据来支持我的立场。
请您仔细审查我的答辩状,并公正地做出裁决。
一、对异议的理解根据仲裁程序规定,当一方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答辩状以反驳对方的异议。
本答辩状旨在回应对方所提出的异议,并说明为何我方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
二、对方异议的内容对方在其异议书中提出了以下几点异议:1.对方认为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错误;2.对方指称仲裁庭成员存在偏见;3.对方认为仲裁程序违反了公正原则。
接下来,我将对对方的每一点异议进行回应。
三、对异议的回应1. 异议一:事实认定错误对方声称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回应:根据仲裁程序规定,仲裁裁决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事实,而非主观臆断。
在本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程序规定,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事实进行了准确、客观的认定,并未存在明显错误。
同时,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并经过了仲裁庭的审查和认可。
对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我们坚信仲裁庭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并希望裁决方能够予以支持。
2. 异议二:仲裁庭成员存在偏见对方声称仲裁庭成员存在偏见,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回应:根据仲裁程序规定,仲裁庭成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原则,并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
在本案中,仲裁庭成员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程序,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对仲裁庭成员的任何异议。
对方所声称的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仅凭主观猜测和臆断是不足以推翻仲裁庭成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
我们坚信仲裁庭成员在审理本案时保持了中立和公正,并按照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了裁决。
3. 异议三:违反公正原则对方声称仲裁程序违反了公正原则,我方对此提出如下回应:仲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执行异议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住所地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针对异议人XXX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答辩如下:一、案涉房产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异议人XXX未办理权属登记,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案涉房产为被执行人XXX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异议人无权干涉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
本案案涉房产经XXX法院查明所有权人系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以XXX号法律文书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本案查封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即使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转移所有权,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XXXX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执行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涉。
二、本案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的不动产系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异议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异议人在执行法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并未就案涉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异议人仅是与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 订购单》,未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
其次,本案案涉房屋系商铺,并非用于居住,且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异议人XXX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异议人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尽快执行。
答辩状(针对执行异议)
答辩状答辩人(申请执行人):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中关村甲3号2-B#商业楼三层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1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于X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21963092425XX,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1号楼1单元302号,电话:1360640XXXX。
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继续推进(2016)鲁02执XX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三部分:1、对执行立案行为的异议;2、对原判决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3、对法院查封冻结行为提出的异议。
第1、3个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2个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理由如下:1、原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合法合规,经山东省高院严格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距今已超四年半的时间,现异议人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执行立案的程序与要求,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范等文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原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时,山东省高院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对执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全部材料及代理人身份审核无误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
本案件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后指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
异议人在收到青岛中院送达《拍卖公告》时才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对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申请,距离本案执行立案已四年半的时间,其目的在于阻碍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恶意干扰执行进程。
此外,原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执行申请时遗漏了保证人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力受让人在发现后已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目前正在审查中,与异议人作为主债务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无关。
执行异议听证答辩状
执行异议听证答辩状一、引言执行异议听证答辩状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表示异议,要求进行听证,并在听证前提交的一种书面申请。
本文将从什么是执行异议、为什么需要进行异议申请、如何准备答辩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有关强制执行的决定或者裁定表示不同意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审查相关事项的一种程序。
具体包括:1.认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不属于其所有或者不应当被强制执行;2.认为已经清偿或者部分清偿债务;3.认为被强制执行违反了法定程序等。
三、为什么需要进行异议申请1.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并非自己所有或者不应当被强制执行,或者已经清偿或部分清偿债务,如果不及时提出异议,则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损失;2.有利于解决争端。
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可以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3.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如果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程序不当,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相关事项。
四、如何准备答辩状1.仔细阅读异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在准备答辩状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对方的异议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了解对方的主张和理由;2.分析对方的主张和理由。
在了解对方的主张和理由之后,需要分析其是否合理,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观点;3.收集证据材料。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需要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分类整理;4.撰写答辩状。
在准备好所有证据材料之后,需要撰写答辩状,并注重表达清晰、逻辑严密。
五、执行异议听证答辩状应包含哪些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2.异议内容。
具体说明被执行人对执行结果表示异议的原因和依据;3.异议事实。
详细陈述与异议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4.法律依据。
列明对方的主张和自己的观点,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请求。
明确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相关事项,并作出相应裁定。
六、执行异议听证答辩状的提交时间和方式1.提交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陈XX诉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一、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X名下,被答辩人没有权属登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
涉案房屋为XXX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答辩人无权干预执行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5执X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属于执行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当以登记为准,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XXX,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预。
二、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被答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与第三人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合被答辩人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其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房屋买卖关系。
三、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合法占有涉案房屋。
因被答辩人与第三人XXX之间本身不具有房屋买卖关系,自然谈不上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并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被答辩人也未向贵院提供任何证据,其单方面的声明无法说明涉案房屋目前的情况,也不符合常理。
执行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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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申请书
执行异议答辩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执行人(姓名),于(日期)收到贵庭送达的《执行裁
定书》(编号),特此向贵庭提出执行异议答辩申请如下:
一、异议理由
(这里列出具体的异议理由,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执行主体身份不明确:执行申请人未明确其执行主体身份,
我对申请人的执行权利和资格存有疑义。
2. 执行标的不确切:执行申请人未明确执行标的,导致执行程
序无法进行或存在执行难题。
3. 未履行到期前置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执行申请
人在提出执行申请前未履行到期前置条件,因此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应当被驳回。
4. 法定期间未履行:执行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法律规定
的程序或义务,导致其执行请求不正当。
5. 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我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申请人所主张的执行条件并不存在或未达到法定标准。
二、证据及陈述
(这里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明确支持异议理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例如:相关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
三、请求
基于上述异议理由,我请求贵庭:
1. 撤销原执行裁定书,并驳回执行申请人的执行请求。
2. 终止对我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解除。
3. 撤回对我相关行为的限制措施,确保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特此申请。
被执行人:(姓名)
日期:(日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请书内容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执行人,特此向贵庭提交执行异议书答辩状,并对原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背景阐述我与原执行申请人存在一起纠纷案件,经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应该承担特定的义务。
然而,原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我对其主张的金额、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异议,因此特此提出执行异议。
二、异议事由1.异议金额:我对原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根据我的计算,原执行申请人所要求的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且与原审判决不符。
我请求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重新核算金额,并对执行申请作出合理裁决。
2.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他未向我告知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执行证据。
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原执行申请人擅自进行了强制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该次执行。
3.异议方式: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执行方式,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他以恶意的方式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其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三、证据提交为了能够充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庭提交以下证据: 1. 相关财务文件:包括相关款项的收据、支出凭证等,以证明我对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2.证人证言:我将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我将提交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以证明原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方式不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四、请求裁决基于上述的异议事由及相关证据,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 1. 对原执行申请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执行申请。
2.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原执行的结果。
3.对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
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
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答辩状成功案例
执行异议答辩状成功案例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向贵庭提出异议,并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辩护。
经过仔细调查和研究,我在此正式回应原告的指控,并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指控不成立。
首先,原告在起诉中指称我侵犯其知识产权,但事实上,我并不存在对其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
该指控缺乏充分、准确的证据,仅以偶然的相似之处作为根据,这并不足以证明我有意侵犯其权益。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进行详尽的比对分析,而非仅凭片面主观的猜测。
其次,原告在诉状中声称我故意损害其商誉,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然而,事实真相并非如此。
在我行使自由言论权的过程中,并无任何恶意行为。
我仅仅表达了个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看法和评价,并未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虚假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合理的言论权是受到保护的,而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商誉的损害行为必须归于惩罚。
最后,针对原告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我认为其过于高额且不合理。
原告的损失应该建立在合理事实的基础上,而非根据主观的推测和臆测。
在此,我请求法庭对原告的索赔要求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法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后,我坚信其指控不成立。
我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
作为被告,我将尽全力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我的辩护,并期待公正的判决结果。
敬请法庭考虑。
被告:XXX。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答辩状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答辩状引言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在本案中被要求就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之诉一事进行答辩。
特此,我向法庭呈交此答辩状,并详细说明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解以及我的答辩观点。
事实背景根据我所了解,本案的事实背景如下:原告曾提出一项执行分配方案,并要求法庭进行执行。
我作为被告,对于原告的执行分配方案有所异议,并特此请求法庭进行审理。
异议之诉的理由第一点:执行分配方案不公正根据我对原告所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的理解,该方案在分配财产时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在执行分配方案中,我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甚至可能受到侵害。
我认为,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第二点:执行分配方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据我了解,原告所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符之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应当遵循法律原则,确保公正、合理、合法。
然而,原告所提出的方案可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因此我对其提出异议。
第三点:执行分配方案未全面考虑利益平衡执行分配方案的目的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然而,原告提出的方案可能未全面考虑利益平衡的问题。
我的合法利益可能未得到充分考虑,因此我提出异议,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执行分配方案。
答辩观点基于上述异议之诉理由,我在此阐述我的答辩观点:首先,我请求法庭重新评估执行分配方案,并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其次,我提请法庭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我请求法庭给予我合法的辩护权益,并保证对我进行正当、公正的审理。
结论基于以上观点和理由,我在此正式提出对原告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请求法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合法地进行判决,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和关注!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之答辩状(通用16篇)
执行异议之答辩状(通用16篇)执行异议之答辩状篇1答辩人:陈,女,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曾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x年开始向陈借钱,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年3月18日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字第3027、()字第3028号土地中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姓名,女,汉族等联系方式。
答辩人:姓名,女,汉族等联系方式。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答辩人执行异议一事,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债务人去世时无遗产,并对外拖欠债务高达……万元因被执行人生前将家中的所有积蓄用于项目建设,家中早已没有任何财产,没有给答辩人留下任何遗产。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生前向商业银行贷款……万元、银行贷款**万元、以及欠个人债务,所有债务累计高达……万元。
2023年*月,答辩人接到原被执行人挂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支取了被执行人生前建设施工的工程款。
但该项目因被执行人前期负债垫资较大,答辩人就将该笔工程款归还了被执行人欠款。
以上两笔款项均用于工程欠款,并且现仍有大量债务尚未清偿。
答辩人并未继承案涉款,没有将该笔款项私自占有,而是归还了债务人被执行人生前的其他欠款,符合法律规定。
二、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属于已去世的债务人,判决中并未要求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异议人所述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现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明被执行人的债务大于遗产,答辩人并没有继承,故要求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
三、执行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从……就进入执行程序,申请追加答辩人的执行期限届满期限为……,被答辩人在2024年向贵院申请追加答辩人为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
执行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答辩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答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具体信息]住所地/注册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答辩人因[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申请执行[案号]一案中,针对[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现依法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基本情况说明答辩人系本案的被执行人,因[简要说明案件基本事实及执行情况,如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或裁定内容、执行标的物等],现正处于执行程序中。
答辩人始终秉持诚信原则,积极面对并解决纠纷,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具体说明异议人认为存在的问题或异议点,如执行标的错误、执行行为违法、执行财产权属争议等],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针对异议事项的答辩意见1.关于执行标的的异议[如异议涉及执行标的,则详细阐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权属关系、是否存在错误执行等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例如:“执行标的物[具体标的物名称]实为答辩人合法所有,并非[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所主张的财产,有[具体证据,如产权证、购买合同等]为证,故请求贵院依法纠正执行标的错误。
”]2.关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如异议涉及执行行为,则具体说明执行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并指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之处,提出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
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具体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等]的执行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该执行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其他异议事项[如异议还涉及其他事项,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亦应逐一进行说明,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三、结论及请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其他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并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案。
同时,答辩人也愿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争取早日实现案结事了。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
一、 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
公司为XX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XX的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盖。相对于XX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一)答辩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涞源县城区抬头街82号。
被答辩人:薛连,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被答辩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平安里庙前路。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提出(2011)涞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两间门面房权属为其所有,并以所谓“房屋置换协议”作为阻止执行标的交付答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被答辩人提出异议称“2009年3月9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确定置换门面房位置为大门东侧第8间、车库二楼下南起第1间,而且该房屋是于2009年交付,”这让答辩人不能置信。
因为答辩人是于2008年2月26日与被执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万元房款,这比被答辩人签订的所谓“房屋置换协议”的时间早了尽一年。
而且答辩人所购房屋在2008年3月份交付答辩人后,答辩人又将该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致使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也比被答辩人所说的交房时间早了近一年。
现如今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张所有权,与法相悖。
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的位置是经山西省天镇县房屋管理局确定的为,28号楼东起第一、二间,24号楼西起第一、二间。
而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确定的,又有什么依据呢?事实上是,被答辩人所谓置换房屋根本无法确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辩人的房屋。
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权对判决所涉房屋主张所有权。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及《执行解释》第15条规定,即使答辩人对置换房屋主张所有权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再者,被答辩人现得不到置换协议中的房屋,应当和答辩人一样起诉被执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挡、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希望被答辩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上诉答辩状
一、答辩状的开头部分尊敬的法院领导、审判员:我们是被告方代表,对原告方提出的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上诉一案,特此向贵院提交答辩状,就有关事实、法律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审慎查明,按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二、关于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背景介绍1. 根据原告方提出的异议之诉,我们被告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要包括执行的标的及数额的异议,以及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要求法院进行仔细审查,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2. 我们被告方认为原告方指称的执行标的及数额存在错误,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则与实际操作有所偏差,甚至违背了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对原告方的执行方案提出异议,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合理审查。
三、关于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辩护意见1. 就执行标的及数额的异议:我们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在执行程序中涉及的标的及数额存在不足或不合法之处,有待进一步审查核实。
在此案中,我们被告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方提出的执行标的及数额存在错误,不应当成为执行标的,也不应当成为执行数额。
2. 就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提出的执行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在执行程序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程序不合规、证据不完备、程序操作不明确等情况。
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对执行程序进行仔细审查,并依法进行裁定。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方有权对原告方的异议进行答辩,并有提出相关证据的权利,以维护正当权益。
2. 我们被告方同时提供了相关的执行标的及数额异议的证据材料,以及执行程序不当的证据材料,证明了我们的异议是有充分依据的。
五、结束语我们被告方对原告方提出的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提出了如上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希望得到贵院的合理审查和处理。
相信在贵院的公正裁判下,正义必将得以维护。
我们愿意尊重贵院的判决结果,积极配合执行。
特此答辩状结束。
被告方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以上文章为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上诉答辩状,内容客观、正式,结构合理,符合非Markdown格式的普通文本撰写规范。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1。
尊敬的法官:非常感谢法院给予我的审理机会,我要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原告主张我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货物发运,而事实上,我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发货时间约定。
所有一直以来我们的交易,都是依据市场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
其次,原告声称我的货物并不符合双方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而这一指控也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我的货物由专业人员进行检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甚至比双方协商时要求的还要高。
最后,原告要求我做出赔偿,但是这种要求也是完全不合理的。
我的货物完全符合双方协议,而且在交付后也得到了另一方的确认。
因此我认为,原告的要求不应该被采纳。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请求法院能够采取公正的态度,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敬礼!异议答辩状2。
尊敬的法官:在这里,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完全是子虚乌有的。
原告声称我未按照双方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事实上,我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依照协议履行的。
我按照协议要求提供了必要资料,完全满足了原告的要求。
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我在交易中有所过错。
所以,我认为原告的指控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最后,原告要求我支付违约金,但这种要求也毫无依据。
在交易中,我一直按照协议进行操作,并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我的义务全部履行到位,原告的指控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我请求法院能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给予公正的判断。
敬礼!异议答辩状3。
尊敬的法官:非常感谢法院能够给我这样的机会,我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行为进行异议答辩。
首先,原告指出我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我的测试证明中,产品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正常使用。
其次,原告提出要求我赔偿损失,而这种要求也是毫无依据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证明的诉求,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最后,我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出于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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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主张:20xx 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琼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20xx 年7月4日支付给苏琼20万元,又于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琼共计50万元。
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有的60%份额于20x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琼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
(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20xx年11月28日和20x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家庆提出的异议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20xx年1月29日作出(20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家庆的异议。
20xx年2月27日,赖家庆因不服(20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调查、两次开庭审理还查明:①苏琼为了协调关系,20xx年7月4日与赖家庆草签了《协议书》,约定:苏琼委托赖家庆全权开发苏琼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苏琼负责办理手续,赖家庆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
当日赖家庆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
《协议书》并未转让苏琼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
②20xx年4月18日苏琼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20x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解除。
③20xx年10月24日赖家庆代表江西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盛公司”)以万元中标了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苏琼与赖家庆口头约定转让苏琼的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家庆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认为因该约定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效)。
④《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苏琼为了逃债而虚构20x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家庆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
⑤20x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20xx年11月7日才成立、20x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井冈山市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0x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
等等。
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赖家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xx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xx的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
上诉状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20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苏琼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20xx年4月14日开庭中才提供《协议书》等。
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全套文件、对谢金开询问笔录、费用发票,法院从井冈山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法庭笔录以及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协议书》等。
二、上诉人没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证据,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3号“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
《股份转让协议书》是20xx年12月17日送达(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后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事实不存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1)、《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时间20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一是20xx年9月4日茶陵县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执行,12日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给茶陵县法院复函未体现也未提供即未见到《股份转让协议书》,可上诉人提供的标注时间为20xx年7月4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该复函雷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20xx年9月12日后由复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复函中宁冈县地产公司与苏琼认定转让了的地块面积还是680平方米、剩余面积还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了的地块面积却是平方米、剩余面积却是平方米,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到20xx年10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时才对外公布,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20xx年10月14日后伪造的;三是湖大司鉴中心(20xx)文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标注日期为20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甲方(签字)’处‘苏琼’签名字迹书写的形成时间不是标注的20xx年7月4日,实际书写时间是在20xx年3月左右”。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承认该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四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6月5日函、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苏琼在井冈山市公安局“20xx年我只与赖家庆签订《协议书》”的陈述、上诉人的起诉状、《协议书》等都证实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20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
(2)、《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
一是井冈山市拍卖原宁冈县地产公司40%股份前夕,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了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苏琼,苏琼对宁冈县地产公司40%股份转让出具同意书;20xx年10月28日赖家庆代表玖盛公司与井冈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均确认了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苏琼享有60%份额,即20x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转让;二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只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宁冈县地产公司40%进行了变更登记,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三是第三人苏琼与上诉人在20xx年没有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是约定委托开发;四是20xx年10月24日后苏琼与赖家庆口头约定转让金是由赖家庆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没有支付,而不是70 万元,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没有支付;五是肖龙庭向井冈山市公安局的报案和提供的20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4月19日与苏琼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20x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协议书》已于20xx年4月19日终止和苏琼与上诉人没有转让事实;六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公文,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公安局调取的其他证据等都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