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方法优化探讨——以广州市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整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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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优化探讨——以广州市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为例

引言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加速期,城市建设活动日益增加,城市数量、规模不断扩大,众多城市也实现了“控规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日益加强。而现在城市规划工作的大环境及政策形势也在不断地变化,这客观上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身也要进行不断的变革,既要放开应该放的,又要管住应该管的,既要有法律的刚性、又要有适应市场的应变性、灵活性、包容性。这些变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和优化。

广州市于2009年开展了“控规全覆盖”的工作,全部工作分为“已批控规上网、在编控规整合和新编控规”三部分内容。首先开展在编控规整合,主要是对各区所有在编控规进行核查、梳理和整合,从中发现和解决以往控规编制中的问题。下面以广州市在编控规整合为例来说明控规编制方法的优化和改进。

1、本次原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控制指标的确定存在多头依据,缺乏引导性

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的依据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已颁布实施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要求,基本规划原理和经验等。由于这些依据的效用、审批时序不同,部分甚至存在矛盾,设计单位在选择依据时无所适从,影响了控制指标的科学性。

1.2 现状调研不够翔实,数据陈旧

由于部分原在编控规编制年代较为久远,部分现状调研数据已不能反映现实情况,而控规整合单位对大面积的规划整合范围内的现状情况并没有逐一摸查,造成现状核查报告中现状调研数据不能让人信服。

1.3 编制各自为政,缺乏有效衔接协调

1.3.1缺乏对城市建设总量的有效把握,难以保证宏观上的控制

城市总体规划只是确定城市总的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对城市开发建设密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然无法有效指导分区规划的建设容量控制,导致分区规划从局部地区出发规划建设容量,难以避免宏观上的失控和无序。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难以把握对宏观总量的控制。

图1:白云区在编控规分区示意图

1.3.2在用地功能布局方面缺乏整体研究,不能充分体现规划整合优化提升的目标

本次控规整合(例如白云区、番禺区)由于各个控规之间比较分散,难以成片,因此规划时仅从本规划区角度出发进行功能结构的安排,未能从整合规划的角度,将各在编控规置于更大范围或区域,以及各在编控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方面,提出各规划之间的问题。

1.3.3在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设施缺乏大局观,未能实现服务均等化

由于未能形成全区域的公共中心体系布局与设施配套,在安排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时,原规划仅机械地按照中小学的服务半径进行布置,而没有考虑规划区外中小学的现状实际情况,容易造成重复规划或者规划缺失。

1.4 控制要素贪多求全、程式化,缺乏针对性

规划控制体系的要素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发展而逐渐庞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设施配套、建筑建造、行为活动四个方面,可细分为几十项指标。有些规划设计为了体现规划成果的“分量”,几乎罗列所有的指标,完成的规划成果本子虽然很厚,但真正能指导日常规划管理的确寥寥无几。

1.4.1标准、规范较为陈旧,实效性不强

现行的大部分标准、规范在制定时由于年代比较久远,为了考虑适用的广泛性,一般控制要求较为笼统和陈旧,很难跟上时代的发展。如原花都区加油站规划成果采用国家标准出台较早,而目前城镇机动化水平日益提高,原有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此次控规整合应在原加油站规划成果的基础上,额外多控制一些加油、加气站用地,以应对远期可能出现的建设需要。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如果标准、规范不进行及时的修正和更新,必定会削弱控制的指导意义。

1.4.2控制指标核算标准未能体现地区差异性,针对性不强

由于本次控规整合的范围都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外,因此城市人口、城中村、部分近郊村(需要进行改造的村)按照城市标准进行核算,即每户3.2人的标准,远郊村、部分近郊村(不需要进行改造的村)按照每户3.5人进行人口核算。而白云区乡村地区与花都、番禺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实际户均人口已经达到4.0人,但如果均采用户均3.5人计算则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不利于对规划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效的配置。

1.5 缺乏相关利益者和公众的参与

由于规划涉及大量相关利益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就显的尤其重要。但由于原规划在编制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得非常周全(例如征求镇政府、街道、村委会的意见),导致在后期审查过程中需要重新征求和反映相关利益者的诉求并在规划中综合考虑地加以落实,以致规划审批后又重新走程序调整控规,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原因分析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立项的计划性不强,未能有效统筹

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立项源头不统一,有市政府、规划局根据城市整体发展需要立项的,有区政府根据区经济发展需要立项的,也有开发单位根据项目需要申请立项的,缺乏计划性。

由于市、区政府及规划局的出发点各异,通常是根据自身发展或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而进行控规立项。另外,也有开发单位根据项目需要申请编制、修改控规的,这就造成局部地区可能出现反复、重复编制控规的情况,甚至部分控规完全包含在其它项目范围之内。一方面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又给规划管理造成多头依据。

2.2 对现状调研方面的要求不深,未能很好地为控规编制起到技术支撑的作用

在以往的控规编制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规划区内现状的情况仔细核查,某些最新已批行政许可没有落实,行政审

批部门对现状成果也不够重视和审查不够仔细,造成编制出来的规划缺乏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充足的理由去论证其合理性及可实施性。

2.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的系统性不足,与相关规划(特别是原总规相比)存在较大矛盾,总规的发展意图未能较好落实

控规编制目前存在就地块论地块的缺陷,未能很好的落实战略规划与总体规划布局思路,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必要的联系,难以分步骤、有计划的实施且不成体系。

目前,控规整合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部分含有原总规中的耕地、林地现象,大量的绿化廊道、农用地及重点控制区被已批及在编控规侵蚀,对广州市整体的生态环境带来影响。

2.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不够,修改与调整随意性较大

2.4.1重视工程技术因素,忽视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控规历来重视工程技术方面的研究,涵盖经济学、地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等学科,但在我国规划编制工作中对城市开发建设的经济效益分析还是不够重视,没能较好的将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的经济规律与规划有效结合。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定位、土地使用性质、人口规模、开发强度指标等缺乏科学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土地由于空间分布的不均衡,存在级差地租,城市各地段的征地成本、动迁成本、基础设施成本等差异较大,导致城市各地段的收益差异较大;而且城市土地的经济效益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规划如果不能很好的把握这种经济规律,仅从工程技术方面考虑而制定的控制指标必将有所偏颇,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无法有效指导城市政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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