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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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法规库】中央税收法规库【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9-12-24【分类号】【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有效性】有效【分类】税收征管+一般规定+20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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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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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行为不属于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 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办法 “黑名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 回避原则
规程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 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跟踪管理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节条款
主要内容
重点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选案的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计划
避免重复检查等
第十六条
案源信息的来源、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避免不必要的被动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信息的分类筛选、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节条款
主要内容
重点
第十九条
立案
区别于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税务局征收管理范 围确定的
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既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查 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 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没有过于固化, 而是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为 基础,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上加以规定; 二是对协查取证加以规定,以规范通过协查方式获取的证
据要求; 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增加中止检查、终结检查程序; 四是增加检查环节税收保全的内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章节节条条款款
主主要要内内容容
重点重点
第第四四章章
检检查查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查查前前准准备备
本条规定了开始检查的程序、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第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第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前言。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缴纳和税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维护税收法律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2. 公平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保护化。

3. 便民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便利纳税人的申报、缴纳和咨询。

4. 诚信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诚实守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

5. 效率原则,税务稽查工作要高效有序,提高稽查效率,不得拖延稽查时间,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税务稽查工作的程序。

1.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制定稽查方案,明确稽查目标和重点。

2. 稽查通知,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告知稽查事由、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3. 稽查实施,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核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缴纳情况。

4. 稽查记录,稽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稽查情况,包括稽查过程、发现问题、纳税人的解释和说明等。

5.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稽查情况编制稽查报告,明确问题和处理意见,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6. 稽查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稽查报告反馈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有关处理结果和申诉途径。

四、税务稽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程序,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稽查范围或者违反程序操作。

2. 尊重纳税人权利,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要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纳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 保护商业秘密,稽查人员在取得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时,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她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她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与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与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她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最坏结果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国税发[1995]226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995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七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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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源信息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 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 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 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 法信息;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 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 息;其他相关信息。
3、选案基本程序
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和所

5、举报管理



群众举报是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重要来源 之一,同时有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各 级税务稽查机构对此给予必要的重视。 (1)责任部门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实践中,各级稽 查局的选案和举报部门为两块牌子,一套 人马。
(2)检举信息四种处理方式和途径
பைடு நூலகம்


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 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 存待办——“暂存待办”是一个创新,包括三种情 形: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 改变了旧规程“有报必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 上可以防止稽查资源的重复浪费,提高稽查效率。 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 部门处理;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 处理权的单位。



(10)丰富了执行手段,强化了稽查执行力度, 降低了税务稽查执行的执法风险。规定了对税务 处理决定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主体, 即可由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突破了《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11)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的 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普遍质量不高, 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 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税务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 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 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 (12)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

(五)重大案件的督办


与管辖问题无直接联系,也不同于上述上级税务 稽查机构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但此类案件的查 处需按照上级关于督办案件查处的要求进行,结 案须经督办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审核之后进 行。 1、督办事项的承办主体:各级税务稽查机构。 2、督办范围: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 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 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2012年1约1日期施 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 施行)

修订背景


总局稽查局处长孙海渟因黄光裕涉税案落马。在 全国范围来看,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想查谁就查 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等问题,税务稽查内部监 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 2、修订目的: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 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效能、 强化监督内控机制、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3、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 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 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4、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 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 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国家 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以下督办案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7)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和执行环节 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长期大量 积压的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 行完毕”一个出口,本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和执 行环节的中止、终结程序,可以解决基层实际工 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 (8)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税务稽查涉及的 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范,从而规范税务稽查的取 证行为。 (9)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 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规范。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 议的稽查机构本着有利于案件 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 商一致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 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三)分级分类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 在管辖区域内划分上下级管辖范围。 划分的目的和意义:解决税务稽查案件和 税务稽查资源的匹配问题,着眼提高税务 稽查的效率。 划分的权力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 划分依据: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 成果。

(3)对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上下级稽查 局、同级国地税稽查局之间领导;业务管 理、指导、考核、监督、执法办案的指挥 与协调;联系与协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 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的合力。

(4)强化税务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 务犯罪,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针对稽 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 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 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 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紧紧把握“一岗双 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 执法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 对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进行了规定。

(一)管辖原则



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 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 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 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 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辖争议的解决
均有管辖权的地税稽查部门对


工作对象行为方式的变化:跨地域复杂案 件不断出现;电子商务新的交易手段和结 算方式不断出现;财务核算信息的无纸化 及网络化;高技术、高智商涉税犯罪违法 手段不断出现;在灰色地带活动日益频繁, 更多选择税收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达成税收 意图;带有税收目的或以税收目的为主的 系统性策划不断出现;


(四)税务稽查的发展方向

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 现代信息基数采集稽查信息,强化稽查管 理和执法监督,这也是我国税务稽查目前 的短板和今后致力的方向。
主要包括: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三方数 据处理系统。

(五)修订的原因和目的

1、原因
原《规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显陈旧, 在很多方面与现行法律制度不衔接、不配 套、不协调,不能适应税务稽查新形势。 具体而言: 工作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其 他税务当事人,下同)的变化:税收风险 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增强;


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主要是保护税务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和完善: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不断推进(1990年10月1日起施 行);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不断推进(2010年4月1日修订);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 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 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 各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 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 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 数限制。 二是对按规定程序纳入检查范围的案件全 面立案。


具体包括:(1)不宜公开的稽查年度规划、 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2)稽查业 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3)稽查人员的档案和有关事项;(4)正 在调查的案情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材 料;(5)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2、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纪律

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 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 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 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 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汤 华
一、概述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1、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 纳税。 2、主要职责:具体而言,即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 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 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 作。


(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 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 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 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 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 (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 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 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 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
属税务局领导批准;选择和确 定稽查对象。
4、选案要求

一是按计划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 督[1999]706号):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 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 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 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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