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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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我国建设行业专门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本规定共分为7部分:总则、安全管理、施工安全、设备安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及责任分工。

二、安全管理:第二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三、施工安全:第三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控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设备安全:第四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备安全管理,包括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五、应急救援:第五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急救援管理,包括应急救援计划、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安排、应急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第六章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周期等要求。

七、附则:第七章规定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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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一、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二、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8,并满足条件9至条件10及条件5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条件1
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5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二十九条中“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条件2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建安[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安〔2009〕106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安〔2008〕211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要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台帐。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并进行跟踪管理。

要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监理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巡查并实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规冒险作业。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略)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施工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这些工程由于其复杂性、高风险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特别的关注和严格的管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危大工程。

危大工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如基坑工程,特别是开挖深度超过 3 米(含 3 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像是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以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 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 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 10 千牛/平方米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15 千牛/米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比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 千牛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以及起重量 300 千牛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 米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 米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像搭设高度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等;拆除工程,包括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暗挖工程,比如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等等。

为什么要对危大工程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呢?这是因为危大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例如,基坑坍塌可能导致周边建筑物倾斜甚至倒塌,危及居民生命安全;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可能引发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被埋;起重吊装作业中的失误可能导致重物坠落,砸伤人员和损坏设备。

这些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声誉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XXX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XXX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元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酿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元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01803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201803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 一 条 专 项 施 ] 方 案J 当 }}{施 ] 单 位 技 术 负 责人 审 核 签字 、加 盖单 位 公 章 ,并 由总 监 理 工 程 师审查 签字 、加 盖执业 印 章后 方可 实施 。
危 大工 程 实 行 分 包 并 【l f{分包 单 位编 制 项 施 工 方案 的 ,专 项施 工 方 案应 当 由总 承包 位 技术 负
如 下
危 险性较 大 的分 部分 项 工程 安全 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 强 对 房 屋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设 施 l=程 中危险性 较 大 的分部 分项 工 程安 全 管理 ,有 效 防 范,l 产安 全事 故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建筑法 》 《【{1华 人民 共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建设 工程 安 全生 产 管 弹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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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宠金 2018年第4期
法律法规
编 者 按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已 经 2()18年 2月 12 日第 37次 部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3月 8 日由 住 房 城 乡建设 部 部 长 王 蒙徽 签 署 发 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第 37号 令 ,自 2O18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现 全 文刊 登
专 家应 当从 地 方 人 民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设 主 管 部 门建立 的专 家库 中选 取 ,符 合专 业要 求且 人 数不 得少 于 5名 。与本 工程 有利 害关 系 的人员 不得 以专 家身份 参 加专 家论证 会 。
第十 三条 专 家论证会 后 ,应 当形 成论证 报告 , 对专项 施工方案 提 出通 过 、修改 后通过 或者不 通过 的一致 意见 。专 家对论 证报告负 责并签 字确认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确保不安全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订立本规定。

二、施工前的安全准备1.工程负责人应依据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备项目经理和安全监督部门。

2.在施工前,必需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包含施工区域环境、机械设备、料子等的检查,并在施工前订立安全措施。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入内、不安全区域、安全出口等标识,并定期检查标志的完整性和清楚度。

2.在施工现场,应进行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包含安全网、护栏、洞口防护等,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4.施工现场应建立明确的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保证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疏散。

四、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1.施工机械设备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使用前必需进行必需的检查和试验,并保证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使用。

2.施工机械设备必需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设备。

3.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和修理和保险工作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并记录检查结果。

五、施工料子和物料的安全管理1.施工料子和物料必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场前必需进行合格检验,并在施工现场进行验收。

2.施工料子和物料的堆放必需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距离易燃物、易爆物、有害物等的距离必需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堆放情况,及时清理不安全隐患。

3.施工料子和物料的运输和搬运必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使用必需的保护措施,禁止超载、超速、乱堆、乱放等行为。

六、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1.施工人员必需经过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必需佩戴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依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施工作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6月1日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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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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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岀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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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 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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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 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 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 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 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 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 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 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 程进行检查,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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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相关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完善后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等,结合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本细则第八条提供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质量、安全、技术、机械设备等)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专项方案的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可靠。

第十三条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送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由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汇总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复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章。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台帐,留存所有专项施工方案原件备查。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填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的《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超危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未建立专家库的县(区),应当从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书面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六)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四)相关监测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五)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报专家组长确认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分别公告“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具体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八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于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他“超危大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必要时,可以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加上述验收工作。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超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提交的资料、“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纳入档案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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