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 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绍兴市区施工监督管理劳务企业备案管理规定[0001]

绍兴市区施工监督管理劳务企业备案管理规定[0001]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统一建筑市场准入和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绍市建管[2009]7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监理、劳务企业指进入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生态产业园区)承接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及劳务业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统一负责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劳务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第四条各开发区不再单独办理备案,需进入各开发区承接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由市建管处颁发的《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再经相关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认可,在《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上登记签章。

第五条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须凭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到市建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备案后,建造师由市建管处核发《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建造师诚信手册》,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由市建管处核发《上岗证》(胸卡)。

经过备案登记的注册建造师、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方可在市区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

第二章施工、劳务企业第六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级、一级、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的二级、注册地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三级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均可申请备案,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按规定交存诚信保证金:①、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特、一级施工企业按《关于统一建筑市场准入和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绍市建管[2009]74号)的意见交存诚信保证金。

②、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的二级和注册地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三级施工企业交存诚信保证金50万元。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分包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从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手续,承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不得从事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应当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签订和变更、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号码等身份信息;(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工作内容;(三)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当依据双方商议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期限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确实发生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议解决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原因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使用说明

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使用说明

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使用说明一、背景介绍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动力供应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劳动力分包的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而人员备案则是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对劳务员工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用工单位和劳动力供应方都能合法合规地进行劳务分包活动。

二、劳务分包合同使用说明1.签订方: 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由劳动力供应方和用工单位双方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劳务分包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等关键信息。

3.保密条款:合同中应包含保密条款,规定双方在合作中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4.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对违约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5.解决争议:合同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调解、仲裁等,保障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人员备案使用说明1.信息收集:用工单位在劳务员工入职时,应及时收集、核实并登记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保密存储:收集的员工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

3.备案更新:每次员工变动,包括离职、调岗等情况,都应及时更新员工的备案信息,保证备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4.信息查询:用工单位和劳动力供应方都应有权利查询和核实员工的备案信息,保持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四、总结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备案在劳务分包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有效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劳务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更新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促进劳务分包合同的顺利执行。

以上是关于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使用说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分包合同网上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网上备案

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劳务分包合同已成为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我国政府要求劳务分包合同必须进行网上备案。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劳务分包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事项。

二、备案对象劳务分包合同网上备案的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具体包括:1. 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 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3. 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综合保险合同。

三、备案流程1. 劳务分包企业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2. 注册用户并完善企业信息;3. 在平台上选择“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模块;4. 按照要求填写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日期等;5. 上传合同扫描件、劳动合同、综合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6. 提交备案申请;7. 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合同信息将在平台上展示。

四、备案材料1. 劳务分包合同扫描件;2. 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3.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4. 劳务分包企业税务登记证扫描件;5. 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6. 劳务分包企业合同双方身份证扫描件;7. 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合同扫描件;8. 劳务分包企业综合保险合同扫描件。

五、备案期限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劳务分包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

六、备案意义1. 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2. 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3.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

七、结语劳务分包合同网上备案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劳务分包企业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通过网上备案,有助于提高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为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劳动用工备案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对新员工招聘以及现有员工聘用管理及人事调动等事务。

第三条用工备案:企业在进行员工聘用前,需进行用工备案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员工基本信息、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档案等手续。

第四条新员工招聘:企业需要根据用工需求确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及要求,合理安排招聘流程,不得存在歧视性招聘行为。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缴纳社会保险:企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调整保险金额,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事调动:企业需要根据需求进行人事调动,但调动过程中不得存在歧视性行为,应凭借员工的实际能力和业绩进行调动。

第八条离职处理:员工离职时,企业需及时处理员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纪律: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纪律,明确员工行为准则,保证员工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条奖惩制度:企业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员工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一条培训与发展: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业务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

第十二条审批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审批机制,明确员工的审批流程,保证审批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保障:企业应落实安全保障责任,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劳务分包的备案与报备要求的方法

工程劳务分包的备案与报备要求的方法

工程劳务分包的备案与报备要求的方法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商将原本由自身完成的一项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转包给其他承包商完成。

这种分包方式广泛应用于建筑、机械、电气等行业,以适应大规模工程的需求。

然而,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备案与报备要求。

本文将介绍工程劳务分包的备案与报备方法。

一、备案要求1.备案材料准备进行工程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首先需要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

通常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附有法人单位盖章);- 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分包单位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证明;- 分包单位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备案材料的准备应该严格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备案流程备案流程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填写备案申请表格:根据要求填写相关备案申请表格,并签字确认;- 提交备案材料: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注意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的要求;- 审核与审批:相应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与审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备案单位将向分包单位核发备案登记证明。

二、报备要求1.报备材料准备进行工程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需要准备相应的报备材料。

通常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附有法人单位盖章);- 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分包单位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员工社保缴纳证明;-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证明;- 分包单位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工程报审文件复印件;-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图纸等。

报备材料的准备也需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报备流程报备流程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填写报备申请表格: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报备申请表格,并签字确认;- 提交报备材料:将准备好的报备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注意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的要求;- 审核与审批:相应部门将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与审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报备登记:审核通过后,报备单位将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登记。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闽劳社文[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27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劳动劳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进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当权益,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特制定劳动法用工备案制度。

一、执行范围1、新招工人:招工录用淡路国、新招工人体检表;2、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技术等级表;3、退伍军人:应征入伍审查表、应征入伍批准书、体检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重返现役登记表、复退军人分配登记表;二、管理办法1、对所有要归档的材料,均需要经过认真、及时分类、整理,然后归入人事档案。

2、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和鉴定,按规定处理失去保管价值的资料。

3、统一登记、统一归类、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4、规范档案的借阅手续5、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密保管;建档后,整日着重收集归档的归档内容: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升级审批表、工种变更通知书、岗技工资变动审批表、工残鉴定表、职工调动商调表中、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资料。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了职工生产基础教育与培训制度。

1、根据统一各项要求和指示矿各部门上级协调和计划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工友工人培训工作做出严格考核。

2、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技术技能研修;(2)、班组长岗位培训;(3)、职业技能鉴定培训;(4)、新工人上岗前培训;(5)、开展技术比武活动等。

3、安全教育工作与培训的督促管理要求:(1)、贯彻执行技术关于工人上级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2)、矿有关部门培训组认真按照用心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并严格考核;(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技术鉴定组织好鉴定前的辅导,培训覆盖面100%;(4)、强化安全培训,可以保证持证上岗。

要求培训辅导率及库塞县率均达100%;(5)、仔细组织好工人新工人及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6)、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技术比武前的培训,以使技术岗位学、练、比、罗亚尼活动顺利进行。

劳动备案用的规章制度

劳动备案用的规章制度

劳动备案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劳动备案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动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用工信息及相关资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劳动用工事宜。

第四条劳动备案工作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专门的劳动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专职人员操作。

第五条劳动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备案制度的宣传,使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用人单位的稳定和谐。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备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检查和更新,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对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遵守备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备案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惩罚。

第二章劳动备案的内容第十一条劳动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等;(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三)用工数量及类型,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四)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五)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六)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包括职务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

第十二条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备案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员工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公开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备案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劳动备案的程序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后15日内将备案资料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二)当用人单位发生变动或新增员工时,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三)劳动行政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出具备案证明;(四)用人单位应当在备案证明上加盖单位公章,并保存备案档案;(五)用人单位应当将备案证明向员工出示,并告知员工备案信息情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务资质备案制度文件范本

劳务资质备案制度文件范本

劳务资质备案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资质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将招用信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资质备案适用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劳务资质备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下列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劳务资质备案:(一)具有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业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条劳务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书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劳动合同样本;(五)招用劳动者名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务资质备案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完成。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八条劳务资质备案应当通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渠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备案、网上备案等。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劳务资质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应当发给备案凭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务资质备案凭证,并定期进行查询、打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资质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务资质备案义务,不得编造、隐瞒、谎报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备案制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备案制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备案制是指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对于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从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一种管理方式。

这一变革旨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建筑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施工劳务企业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提供建筑施工中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等。

然而,在传统的审批制管理模式下,施工劳务企业需要通过繁琐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备案制。

根据这一制度,施工劳务企业不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而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备案。

具体来说,施工劳务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资产:净资产需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企业主要人员:需具有工程序列资格,并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

3. 技术装备: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以满足施工需求。

4. 企业业绩:需要有一定的施工业绩,以证明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5. 信誉: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行为。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施工劳务企业只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就可以获得施工劳务资质。

这一变革大大简化了审批程序,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建筑市场的效率。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备案制,不仅简化了审批程序,也提高了建筑市场的竞争力。

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经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备案制也有利于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备案制的实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对于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备案 管理制度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备案 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监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包括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备案审核标准、备案管理等方面。

首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的条件和要求。

通常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满足法定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从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等方面的条件。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才能够进行备案。

其次,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备案的流程和程序。

一般而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经过审核和评估后方可获得备案资格。

备案流程通常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确保备案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进行。

备案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备案的材料和要求。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人员情况、服务项目、合同范本、财务报表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是备案的重要环节,也是备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备案审核标准是备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备案审核通常包括对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和评估。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才能够获得备案资格,才能够合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最后,备案管理制度还包括备案管理和监督。

备案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备案管理档案,对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备案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备案的有效期和备案的变更、注销等管理程序,保障备案管理的长效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重要管理制度,是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备案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规范和监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劳务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劳务公司经营活动,保障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劳务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作业的企业;2. 劳务公司需具备合法注册、有效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等基本条件。

三、备案程序1. 劳务公司向注册地县(市、区)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劳务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颁发《劳务公司备案证明》。

四、备案材料1. 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劳务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4. 劳务公司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5. 劳务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6. 劳务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有);7.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变更1. 劳务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2. 劳务公司经营规模、劳务人员数量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备案撤销1. 劳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经营资格的,原备案证明自动失效;2. 劳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可撤销其备案:(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监督管理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劳务公司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2. 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旨在规范劳务公司备案管理,保障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务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

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劳务及劳动力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检查的重点。

(1)、禁止劳务分包本单位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层层转包,以免由于劳务费与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的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2)、检查劳务分包的履约情况,按期对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分包本单位改进管理,保证完成合同内容;对为本本单位服务的劳务本单位按期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合同约定实行奖惩制度,对不遵守合同约定的劳务本单位给予惩罚,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保留相关法律追求权力。

2、项目部设立劳动力管理专员,对现场的劳动力进行真实有效的日统计,对农民工的考勤情况实行周核查。

每月汇总提报全体施工人员考勤情况及劳务本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3、项目部将项目的劳务履约情况按月进行上报,上报资料中要求包含考勤相关的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相关的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并设置劳务宣传栏进行公布,让农民工了解自身工作情况,并可与班主管领导考勤相关的记录相互印证,有问题及时核实补全,有效以免在工资结算时出现纠纷。

4、检查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照复印件名册、备案通知书、岗位技能证书、现场人员劳动合同书、人员月度调整相关的记录及人员增减台帐情况,做到人证合一。

5、本单位(分本单位)职能部门按期或不按期对有关目进行巡查。

有关目部严格根据本制度对进入现场的所有工人实行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与三级教育;监管与督查并收集班组对工人每天的班前讲话及交底相关的记录。

如本单位(分本单位)职能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无上述资料或资料不齐现象,除根据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外,另对项目经理一次予以200元处罚,管理专员一次予以100元处罚。

6、检查有无备案手续、人员书面变更相关的记录、增减、人员花名册、身份照、特种作业证书、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的备案要求

劳务合同的备案要求

一、备案对象1. 劳务合同备案对象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备案时间1.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2.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3.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1.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 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5.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持相关文件。

四、备案审查内容1.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2. 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4. 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情况。

五、备案流程1. 用人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六、法律责任1.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2.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备案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备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备案,以确保劳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务派遣备案操作手册

劳务派遣备案操作手册

劳务派遣备案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一、背景介绍劳务派遣备案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申请备案,取得合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

本手册旨在指导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备案操作,确保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营。

第二章:备案申请流程一、备案准备1. 劳务派遣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确定备案主体:申请备案的劳务派遣企业应确定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 准备备案所需资料: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备案申请1. 登录备案系统:劳务派遣企业需登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备案系统。

2. 填写备案申请表:按照备案系统的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并上传所需资料。

3. 缴纳备案费用:劳务派遣企业需根据规定支付相应的备案费用。

4. 提交备案申请:确认申请表和资料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第三章:备案审核与核准一、备案审核1. 材料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现场检查:对初审通过的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二、备案核准1. 审核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2. 备案证书颁发:审核通过的劳务派遣企业,将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

第四章:备案后管理一、备案公示审核通过后的劳务派遣企业,将在指定平台上进行备案公示,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备案变更1. 劳务派遣企业如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应及时向备案部门申请变更。

2. 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备案部门将出具信息变更通知书。

三、备案年度复核1. 每年劳务派遣企业都需进行备案年度复核。

2. 备案复核通过后,备案部门将开具年度复核通知书。

四、备案注销1. 劳务派遣企业如需注销备案,应向备案部门申请注销。

2. 注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备案部门将开具备案注销通知书。

第五章:违规处理劳务派遣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备案条件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备案资格等。

银川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银川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银川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前言。

为了规范银川市劳务分包市场,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由劳务分包单位组织完成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章合同备案。

第四条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备案。

第五条备案时,总承包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二)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三)劳务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四)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资质证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市人社局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凭证。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的程序与合同备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社局报告解除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人社局发现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合同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依法处罚。

劳务 备案管理办法

劳务 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中铁大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专业(劳务)
分包企业备案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施工队伍管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公司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便于各单位在招标选用施工队伍时,有充足的余地;也为了公司能够清晰掌握合作队伍的基本信息,储备资源;更为了能够建立合作共赢的长期伙伴关系,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施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
第二条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备案登记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有意愿并符合条件,希望与我司合作的施工队伍均可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备案登记需由各项目或公司领导推荐方可办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表后需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授权办理,还需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证件需加盖备案登记企业公章有效。

第六条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如提供资料不全,不能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提供资料有虚假伪造及不真实之处,由提供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公司各在建项目招标选用施工队伍时,必须从公司备案登记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中选择,严禁私自违规录用。

第八条如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并未在我公司备案、登记,又有意参与公司在建项目的投标,只要在投标前按本办法完成备
案、登记,均可参与投标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中铁大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专业(劳务)
分包企业备案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施工队伍管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公司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便于各单位在招标选用施工队伍时,有充足的余地;也为了公司能够清晰掌握合作队伍的基本信息,储备资源;更为了能够建立合作共赢的长期伙伴关系,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施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
第二条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备案登记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有意愿并符合条件,希望与我司合作的施工队伍均可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备案登记需由各项目或公司领导推荐方可办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表后需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授权办理,还需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证件需加盖备案登记企业公章有效。

第六条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如提供资料不全,不能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提供资料有虚假伪造及不真实之处,由提供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公司各在建项目招标选用施工队伍时,必须从公司备案登记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中选择,严禁私自违规录用。

第八条如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并未在我公司备案、登记,又有意参与公司在建项目的投标,只要在投标前按本办法完成备
案、登记,均可参与投标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