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腔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隔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g/L(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医疗机构中承担放射诊疗工作的重要力量。
其工作环境特殊,工作内容涉及辐射,因此需要制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目的1. 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2. 减少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工作风险;3. 提高放射诊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健康管理制度内容1. 健康档案管理1.1 每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个人健康信息、职业接触史、职业史等;1.2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常规体检、职业病检查和辐射体检等;1.3 每次检查结果需记录,并及时通知并咨询相关,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人健康干预计划。
2. 辐射防护管理2.1 推广和培训辐射安全知识,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了解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2.2 提供个人辐射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手套、护目镜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2.3 制定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过程中的辐射防护要求;2.4 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2.5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
3. 健康宣教与培训3.1 定期开展健康宣教,提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注意职业健康和安全;3.2 开展相关培训,包括辐射安全知识、辐射防护技能等;3.3 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意识。
4. 工作时间与休息管理4.1 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避免过度劳累;4.2 定期进行工作时间与休息情况调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调度合理。
5. 心理健康管理5.1 开设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咨询和辅导;5.2 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压力等问题。
6. 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管理6.1 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培养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优良的职业操守;6.2 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互学习、交流,并共同提高职业素质。
浅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建立
浅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建立摘要】目的探讨目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建立及改进措施。
方法通过分析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的意义、内容、要求,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
结果放射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能按规定接受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放射工作单位未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结论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标准,促进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规范化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实“三个代表”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了解决职业病人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大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责任,理顺了监管体制,完善了诊断鉴定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保障问题。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之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由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并保存,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1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的意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之一,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等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是记录放射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以及放射工作适任性的评定记录[1];个人监测档案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一名放射工作人员一定时间周期的累积剂量,是确定性效应的评判参考,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能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所记录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对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进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放射科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达到职业健康标准的才允许上岗工作。
二、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从事放射操作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四、所有检测结果应存档管理。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工作人员健康资料。
X X X市X X X医院
X X X年X X 月X X 日。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fàngshè)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ānquán),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gōngzuò)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fàngshè)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guīdìng)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5其它
教育5A兽医学5B科学研究5C其它5D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有害因素种类、名称
防护措施
放射工作职业史
项目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放射线种类
每日工作时数或工作量
累积受照剂量
过量照射史
备注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编号
疾病名称
诊断日期
铀矿开采1A铀矿水冶1B铀的浓缩和转化1C燃料制造1D
反应堆运行1E燃料后处理1F核燃料循环研究1G
2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2A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放射治疗2D
介入放射学2E其它2F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应用
工业辐照3A工业探伤3B发光涂料工业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
测井3E加速器运行3F其它3G
4天然源
民用航空4A煤矿开采4B其它矿藏开采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
诊断单位
治疗经过
转归
月经史
初潮(岁)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年月日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活产:次,早产:次,死产:次,自然流产:次,
畸胎:次,多胎:次,异位妊娠: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人,出生日期:年月;女孩人,出生日期:年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监测结果总评价:
附件: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历次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 (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 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腔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隔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g/L(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放射科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科档案和台账的管理,确保档案和台账的完整、准确、及时,提高放射科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所有档案和台账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和台账的种类1. 放射科档案:包括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放射卫生档案、放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等。
2. 放射科台账:包括接触放射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放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放射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放射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放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放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放射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等。
四、档案和台账的管理职责1. 放射科主任负责档案和台账的全面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和台账的完整、准确、及时。
2. 放射科秘书负责档案和台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
3. 放射科各岗位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和台账的填写、更新、上报等工作。
五、档案和台账的管理要求1. 档案和台账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管理。
2. 档案和台账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涂改。
3. 档案和台账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档案和台账的安全。
4. 档案和台账的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按规定时间归还,不得擅自外借或损毁。
六、档案和台账的归档1. 档案和台账的归档应按照档案和台账的种类、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和台账的归档应定期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 归档的档案和台账应按照归档目录进行排列,方便查阅。
七、档案和台账的利用1.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和台账。
2. 查阅档案和台账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翻印、传播。
3. 如需复制、翻印档案和台账,应经放射科主任批准。
八、奖惩1. 对在档案和台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对象与周期1. 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员工均为监测对象。
2.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三、监测档案管理1. 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监测档案查阅与复印1.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 监测档案查阅与复印需遵循以下规定:(1)查阅、复印需填写申请表,说明查阅、复印的目的;(2)查阅、复印时,需由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监督;(3)查阅、复印的资料仅限于个人使用,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五、监测档案存档1.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存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
3. 监测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测档案的保密1.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属于保密资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监测档案的安全。
七、监测档案的更新与补充1. 当监测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2. 当发生应急或事故时,应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八、监督与检查1.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管理情况。
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辐射安全之—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八:
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二、设立影像中心主任负责放射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
三、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由影像中心主任负责收取热释光体剂量计(TLD),集中后每季寄到监测单位监测。
四、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进入辐射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侧佩戴个人
剂量计外,还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六、每年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发文字号】(88)卫防字第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01【实施日期】198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88)卫防字第7号GWF01-881988年5月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附件1)。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国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三、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的时间、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
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工作单位时,有权向放射工作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档案管理,是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院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放射诊疗工作管理档案
1、按照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台账明细登记: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活度、用途、来源和去向;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和去向。
3、建立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它配套仪器设备清单、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放射诊疗作业场所分布、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情况预览表、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清单、个人剂量发放登记等明细帐目。
4、每年定期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并建档保存。
5、建立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报等工作档案。
二、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1、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建立培训档案
对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安排岗前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
每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更新放射防护知识,增强防护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