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参加保障期限: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
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第三条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保障计划。
第四条每人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单位也可以为全部参保员工交纳同一保障计划的两份保障费,参加两份互助保障,享受两份保障服务(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除外)。
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第五条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障服务第六条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
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第七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市医疗保障中心: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异地转入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
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补缴统筹差额。
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
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作者:admin2201*-05-0310:48《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指根据医保基金的筹集情况,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政策和参保人群的需求,制定的医保统筹支付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
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应当与医疗服务价格相适应,既要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要兼顾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因此,在制定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确保支付标准与实际医疗费用相匹配,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其次,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参保人群的需求。
不同的参保人群可能有不同的医疗需求,因此在制定支付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确保支付标准能够覆盖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也要避免出现过度支付或不足支付的情况。
另外,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医保政策的要求。
医保政策是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重要依据,制定支付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支付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兼顾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支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
一旦支付标准确定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测和调控,确保支付标准的执行效果。
同时,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支付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综上所述,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服务价格、参保人群需求、医保政策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支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分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作为厦门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医疗保险涵盖了厦门市所有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其中“医保门诊”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者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厦门市的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规则强调,上述保险服务属于社会保险责任范围内,并采取视疾病实际确认报销方式,来保障参保人就医期间的费用。
二、报销范围1.保人持有效就医证,在厦门市范围内参加统筹安排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诊疗,指定疾病报销,报销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报销,第二阶段报销。
(1)第一阶段报销涵盖药品、注射剂、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医疗费用,其报销标准限定为按统筹标准报销,最高报销累计不超过参保人保险期内应缴费金额的70%。
(2)第二阶段报销涵盖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实际统筹报销标准报销,最高报销累计不超过参保人保险期内应缴费金额的90%。
2.保人持有效就医证,在厦门市范围内就医进行特殊疾病、职业病或者紧急救治的,根据其实际情况视为普通疾病报销,按照第一阶段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三、报销流程1.保人在厦门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应当提前准备好就医证以及有效的参保人保险证,以确保就诊现场可以顺利报销。
2.诊医院财务处处理完档案后,按照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并将报销费用结算支付宝帐号。
3.诊医院检查报告提交到厦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局方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补助决定,并将补助金额结算到参保人帐号,供参保人进一步支付报销费用。
四、报销措施1.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通过改进报销机制,加快报销速度,降低报销成本,更新报销方式,使参保人就医期间的费用得到更加便捷有效的报销。
2.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建立完善的报销管理体系,推出多项报销优惠政策,在保障报销效率的同时,有效避免了报销环节的漏洞,保障了参保人的报销安全。
3.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设立专业的报销审核机构,对报销费用实行审核,以检查费用是否合法,避免由于报销费用错误,而导致报销成本增加。
厦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

厦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厦门市工会一直致力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解决职工的困难问题。
困难职工是指因生病、事业受挫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工作或生活困难的职工,需要得到帮助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职工,厦门市工会制定了相应的帮扶标准,以确保困难职工得到及时救助和关心。
厦门市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范围进行了明确。
困难职工帮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补助:对于确实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困难职工,厦门市工会会提供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2. 医疗救助:对于因病导致无法工作或需要长期治疗的困难职工,厦门市工会将提供医疗费用的救助和帮助,确保其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
3. 就业帮扶:对于因事业受挫或其他原因失业的困难职工,厦门市工会会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等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4. 心理支持:对于心理困难或精神压力过大的困难职工,厦门市工会会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厦门市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标准的执行进行了具体规定。
凡符合困难职工帮扶标准的职工,均可向厦门市工会申请帮扶。
厦门市工会将根据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并积极落实执行。
厦门市工会还建立了定期跟踪和评估机制,确保帮扶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厦门市工会还号召全社会关注困难职工问题,积极参与帮扶工作。
困难职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厦门市工会倡导企业、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共同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发展,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厦门市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是为了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重拾信心和重新融入社会,是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厦门市工会的努力和全社会的支持,困难职工能够走出困境,重新获得生活的希望和幸福。
【2000字】第二篇示例:厦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厦门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在职工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应当合理反映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在确定支付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实际价格水平,避免因支付标准过低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也要避免支付标准过高而导致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进行分类和定价,确保支付标准与医疗服务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其次,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
在制定支付标准时,需要考虑不同群体的医疗需求和经济状况,确保支付标准能够覆盖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也要避免因支付标准过高而导致医保基金的不必要支出。
可以通过设立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报销比例,实现对不同群体的差别化支付,满足不同群体的医疗需求。
另外,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与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相结合。
在确定支付标准时,可以考虑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纳入考量范围,通过绩效考核和定期评估,对医疗服务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支付标准能够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提升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最后,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在制定支付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支付标准与医保基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可以通过控制医疗服务的总量和质量,优化医疗服务的结构和布局,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注重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同时也要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实现医保制度的良性发展。
厦门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对于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需
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所做出的支付决策。
具体来说,统筹支付标准包括
了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支付的上限和下限等关键信息,旨在为参保
人提供合理的医保支付服务。
根据政策规定,在厦门市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中,医保基金在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时,按照医疗服务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比例
的具体数值会根据不同的诊疗项目而有所不同,大致范围在60%到90%之间。
另外,在厦门市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中,医保基金对门诊医疗费用
的支付上限和下限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支付上限,医保基金对
不同种类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以确保参保人的门
诊医疗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得到支付。
而对于支付下限,则保障了特定
的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基础医疗费用的支付权益。
总的来说,厦门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始终以参保人利益为核心,旨在为参保人提供高质量、公正、合理的医保支付服务。
而参保
人们也应当积极了解和主动使用相关的医保政策和服务,以更好地维
护自身健康权益和享受医保政策的优惠。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10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一)企业的职工;(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
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生产和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二)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四)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五)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六)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七)因公外出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八)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九)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工会卡常见问题解答

工会卡常见问题解答1、工会会员效劳卡享有何种普惠优惠效劳?〔办理工会卡有什么好处?〕答:一.免费办卡免费使用。
工会卡具备银行卡功能,免费办理,不收取工本费、年费、小额帐户管理费,让会员用卡无负担。
二.享受工会普惠效劳。
会员凭卡可以享有工会推出的各项普惠效劳活动。
主要有:(1)春节平安返厦补贴车票活动市总为鼓励外地职工春节后返厦工作、继续在美丽厦门建设中建功立业,通过提供返厦路费补助的形式,实施的一项广受社会好评的职工普惠工作。
补助对象为非厦门户籍的来厦务工人员。
(2) 会员效劳日活动、工会卡周年庆活动每年度各举办一次,一般结合一定的主题,进行线上参与微信抽奖和线下现场开展活动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文艺表演、微信抽奖、有奖问答、工会业务咨询效劳、特约商家特惠活动等。
(3) 每月抽奖活动〔月月抽好礼〕每月提供总价值10万元左右的购书券、电影票,通过市总工会微信效劳号抽奖的形式,普惠全市职工。
三.免费赠送高额保险。
工会会员卡开通后,于次月均可免费获赠高达20万元保额的一年期个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津贴。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包含全球范围内飞机、列车〔火车、轻轨、地铁等〕、营运轮船〔以上保额最高为20万元〕,营运汽车〔保额最高为10万元〕等。
疾病住院医疗津贴标准为每天30元,最多可领90天(天数可以累计,住院需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四.享受商家的优惠待遇。
目前工会卡累计已有200多家签约特惠商户,涉及公园景点、医疗效劳、消费购物、旅游家政、影视文化、餐饮酒店等领域,如全市主要公园景点门票打5折,特价洗车、买书、购药,到特约医院、诊所免挂号费,在社区便利连锁店享受特惠日常消费品,以及大型商户为职工专门举办的特惠活动等。
五.享受便捷的工会效劳。
春节平安返厦车票补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给付资金、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金秋助学〞受助资金等款项都通过工会卡发放,让会员平安快捷领取。
2、基层工会如何为职工申办工会卡?答: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统一收集会员信息,按采集和办卡操作流程向上级工会和工行对接申办。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
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
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5e073e586137ee06eff918a3.png)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厦门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厦门市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是指在厦门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医保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的上限。
按照厦门市医保政策,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是根据厦门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医疗费用水平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统筹支付标准通常每年进行调整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医疗费用的变动。
厦门市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二是门诊费用的报销上限。
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医保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
一般来说,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在50%至80%之间。
即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医保可以报销其支付的50%至80%的医疗费用,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类型的医保参保人员以及不同的医疗项目而定。
门诊费用的报销上限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医保能够报销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报销上限的设定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避免过高的费用对医保基金的负担过重。
一般来说,门诊费用的报销上限为一定金额,例如每年每人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厦门市医保政策的规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是指医保可以报销的费用上限,并不意味着医保可以报销所有的门诊费用。
在门诊就医时,如果超出了医保的支付标准,超出部分需要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
此外,厦门市医保还对一些重要疾病和特殊医疗项目进行了单独的支付标准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会与一般的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总之,厦门市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是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的上限,根据不同的医保政策以及不同的医疗项目而定。
了解并熟悉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标准对参保人员选取医疗服务,规划医疗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厦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24〕5号各区财政局、卫健局,各有关卫生健康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7日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6号)以及市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一)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1.疾病预防控制。
氟骨症、饮水型氟中毒、碘缺乏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等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丝虫病、血吸虫病、痢疾、军团病、伤寒、感染性腹泻、出血热、钩体热、乙脑、病媒生物、消毒质量等重点疾病防控;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及冷链设备更新维护,登革热、霍乱等输入性传染病突发疫情处置等重大疾病防治。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厦医保〔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医保〔2022〕81号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市医疗保障中心: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直接结算,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8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直接结算,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等境外)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住院就医购药和医药费用结算(含异地生育)。
第三条参保人员在福建省内全省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实行全省“同城化”,医保费用范围执行全省统一基本医保目录,医保报销待遇执行本市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全省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因故未能直接结算的,如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故障等,可待故障排除恢复后在原就医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补记账或冲销直接结算;确实未能补记账或冲销直接结算的,回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统筹支付的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障。
下面将就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涵盖的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药品费、诊疗费、床位费、手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护理费等。
药品费是指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购买的各类药品费用。
诊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就诊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等。
床位费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用。
手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其次,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确定的。
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确定过程中,厦门市医保部门会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时也会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障。
再次,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调整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公告的。
一般情况下,厦门市医保部门会定期对医保统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和医保基金收支的平衡。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公告或咨询医保部门了解最新的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最后,厦门市医保部门一直致力于提升医保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医保统筹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参保人员也应增强医保意识,合理利用医保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重要依据,厦门市医保部门将继续不断完善医保统筹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希望参保人员能够增强医保意识,合理利用医保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的医保统筹支付的费用标准。
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结
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确定的。
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等因素,确保了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调整是动态的,随着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过定期的调研和评估,及时修订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确保了医保资金的合理利用,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执行是严格的,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
员的医疗费用报销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违规报销行为,医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维护医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公布是透明的,医保部门将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参保人员进行宣传和解释,让参保人员充分了解医保政策,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总之,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执行和公布,都是为了更好地保
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医保部门将继续不断完善医保制度,提高医保服务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员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一、基金名称:员工救助基金二、目的:1、扶贫救弱,团结互助,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2、弘扬优秀企业文化,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3、增强员工队伍职业道德操守,充分体现“责任、爱心、感恩”的发展理念;三、管理机构:员工救助基金委员会1、机构(委员会)性质:企业范围内民间的员工社团组织2、机构人员组成:总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注】四、权责:(一)总顾问职责:对基金发展、管理运作提供指导建议和方向(二)主任职责:1、全面管控基金管理运作,并对长期发展计划和管理运作负有特定的责任;2、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会议、筹集基金、评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3、签署救助基金发放的书面文件;4、提议基金委员会成员人选;5、定期通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评估成效检讨改进;(三)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2、行使主任委员非在岗期间相关基金文件的签署权;(四)秘书职责:1、执行基金委员会的决议和主任委员的决定;2、具体救助事项和指派工作的跟踪(及时汇总和整理救助信息资料;基金会员管理;募捐公布等);3、工作进度和相关事项的汇报和反馈;(五)委员职责:1、表决并代表多数执行基金委员会决议;2、协助收集和整理需要救助的信息;3、详实复核和评议申请报告;4、协助征集捐助;五、管理原则:自主自愿,谁捐助、谁受益;民-主决策,科学管理;专注责任,广惠员工;六、适用对象:所有当年度参与捐助该基金的在职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等)。
七、基金筹集来源和交付方式(一)基金筹集来源:1、定期募捐:由基金委员会“爱心大使”,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各部门、各车间主动收集损款。
募捐前可进行广泛的宣传,为之后的募捐活动进行思想上的准备。
2、自由募集:定期募捐时段之外,公司爱心人士可以随时在指定相关募捐点进行捐赠,奉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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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参加保障期限: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
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第三条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保障计划。
第四条每人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单位也可以为全部参保员工交纳同一保障计划的两份保障费,参加两份互助保障,享受两份保障服务(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除外)。
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第五条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障服务第六条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
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第七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五、除外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住院补助金保障:1、欺骗、故意行为;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进行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5、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境外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6、常规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重大疾病补助金保障:1、在参加本保障前已患有的同一大类重大疾病;2、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4、因主观故意行为致伤,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意外事故补助金保障:1、被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自身疾病、自伤、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亡;3、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因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六、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职工申请医疗互助保障以下七类补助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住院补助金应提供:(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住院补助金申请表》;(2)出院记录复印件;(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应提供:(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2)住院病历;(3)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4)出院记录或小结;(5)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3)、(4)项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复印专用章。
3、意外身故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外身故补助金申请表》;(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身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4)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意外伤残补助金应提供:(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外伤残补助金申请表》;(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及复印件;(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金应提供:(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2)出院记录或小结;(3)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应提供:(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2)出院记录复印件;(3)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应提供:(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直系亲属安抚金的申请表》;(2)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构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3)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领住院补助金、重大疾病补助金、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和出院后90日内,意外事故补助金在死亡或伤残等级鉴定书出具后90日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须在保障期满前30日内始向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事先向市总工会报备。
各项补助金经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被保障人工会会员卡(或银行卡)转账支付。
七、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互助经费使用实施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对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八条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保障的,应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本期全部保障服务,所骗取补助金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市通报,并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办理职工医疗保障所需制式表格,均可在“厦门工会网(/)/工会办事直通车/医疗互助”栏目下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注:一、重大疾病范畴(31种)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