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200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外管证的最新规定解读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税,在过去一年中,有些企业不但没有减税,税负反而升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营改增”政策改革10条,让企业更好地利用营改增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负。
针对“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出现的10个问题,一锤定音!今年5月1日后,正式施行营改增的新政,对企业非常重要,对此,将国税总局发布的政策原文和解读整理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营改增之前,这种销售行为被称为“特殊类型混合销售”,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开纳税,销售是17%增值税纳税,建筑服务按照3%营业税。
营改增后,出现两极化,很多地方对这种“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部分地方按照营改增前的分开交税方式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的答案: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开纳税,该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2016房产税征收标准
2016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年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是指对个人和单位持有的房产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016年,我国对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6年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产。
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房产税的计算是基于房产的评估价值和税率来确定的。
其次,2016年房产税的评估价值将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测算。
这意味着房产的评估价值将更加贴近实际市场价格,避免了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过大的情况。
这也有利于确保房产税的公平和合理性。
另外,2016年房产税的税率也将进行一定的调整。
一般来说,对于自住房产,税率会相对较低,而对于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非自住房产,税率则会相对较高。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将根据房产所在地的不同而进行一定的差异化调整。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热点城市的房产税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的房产税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状况。
总的来说,2016年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需求。
这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公平、合理和有效。
希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精选多篇)
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精选多篇)第一篇: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目录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二、房产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流程四、房产税管理关键点五、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六、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房产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调研工作。
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房产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的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重点抓好房产税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流程1、房产税管理的基本要求:(1)登记户数与房产信息一一对应,实现对房产税缴纳情况的全面比对,提高应税申报面(2)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征管电子档案及相关纸质资料(3)规范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体现:根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房产税税种鉴定。
2、日常管理纳税主体存在问题:企业用地属法人或股东所有,使用的房产也属于法人或股东所有,因产权未变更,企业无法在账簿上记载,但企业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往往以企业名义采用远程申报缴纳房产税,有的属于租赁,基层单位为了便于管理、提高申报率,估价作为自有房产管理。
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问题:我市应税自有房产大多数无建设工程许可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房产原值;出租房产租金价值明显偏低,租赁合同真实性差;企业生产规模大,职工人数人数多,但登记房产面积小,房产原值低;大部分企业账面无房产原值,一是无合法票据入账;二是无合法手续,自建较多;三是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较多,房产无法入账。
企业在申报时自行填列原值缴纳房产税,部分企业房产价值明显偏低。
2016房产税新政策 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如何计算从几年前选定的上海和重庆为房产税试点开始以后,购房者对房产税的讨论就源源不断,房产税的征收是不是已经开始面向全国范围,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2016年新政策中对房产税有什么新的规定,从而无法知晓房产税征收如何计算。
2016房产税新政策一、2016新房产税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房产的计税余值。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的价格,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租金收入。
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呢?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3、注意事项(1)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
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房产税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016年,我国对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房产税征收标准2016年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国家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值。
评估值是指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位置、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房屋价值。
2016年,我国对房产税的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房屋的评估值,从而更好地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
其次,房产税的税率也在2016年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税率标准,房产税的税率将根据房屋的评估值进行分档征收,评估值越高的房屋,税率也相应地越高。
这一调整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除了评估值和税率的调整外,2016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对减免政策进行了一些改动。
对于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减免或者减免税率。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减轻特定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此外,2016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对税收管理和征收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
例如,对于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将采取更加便捷的电子化方式,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征收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
综上所述,2016年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在评估值、税率、减免政策和征收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权益。
希望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契税税率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契税税率规定一、法定税率:3%二、优惠税率: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1.5%。
其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1%。
重庆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南川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区、荣昌县、壁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渝地税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符合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契税。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
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4-25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2021年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1年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的标准是:按照房价的百分之⼗到三⼗进⾏收取,并且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相关制度执⾏。
省市和地区的不同征收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具体的咨询和分析。
⼀、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的标准是:按照房价的百分之⼗到三⼗进⾏收取,并且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相关制度执⾏。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采⽤⽐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收⼊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收⼊×税率(12%)三、税费的征收期限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致。
重庆市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是有相关的法律进⾏规定的,其缴纳是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的,每套房产的房产税的征收以及适⽤的计算公式根据实际情况不同都是有所不同的,正常来说房产数量越多,需要缴纳的税费越⾼,国家也在进⼀步对于该项制度进⾏进⼀步的完善。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在我们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到很多的问题,其中包括买房的⼿续、相关资料以及房产税的计算。
那么,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重庆房产税分两种: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1)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3)纳税⼈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
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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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
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
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来源:/fg/detail2035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