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
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中央档案馆是国家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保管和利用国家重要档案。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利用性,中央档案馆制定了一系列的接收标准,以规范各级单位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
首先,档案的接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档案法》等,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档案的移交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次,档案的接收应符合中央档案馆的接收标准。
中央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有一系列的要求,如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读性等。
档案的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括全套文件,不能有遗漏;档案的真实性是指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能有篡改和捏造;档案的可读性是指档案应当清晰易读,不能有涂改和模糊。
再次,档案的接收应当有明确的档案移交清单。
档案移交清单是档案移交的必备文件,它详细记录了档案的名称、数量、日期、保管位置等信息,便于中央档案馆对档案进行核对和管理。
档案移交清单应当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档案移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档案的接收应当有专业的人员参与。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其接收工作需要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参与,他们具有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对档案进行认真的审核和鉴定,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最后,档案的接收应当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的一些档案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在档案的接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总之,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是为了保障国家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利用性,各级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级单位能够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档案接收标准的学习和执行,共同保护和利用好国家的档案资源。
解读《国家档案局9号令》
案 。中央档案馆依法接 收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形成 的档案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 . 1 I 3 依法 I 5 及 ,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 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国务 院及其各部委 ( 包括具有
3 - 2特殊接收范围
3 - 2 . 1 全部或部分接收本级 “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 门,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 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 门
及 以前各朝代 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三是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
馆 :收集管理 民国时期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在地方按行政 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 ,即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管 理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档案 。
案 ;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协及其 常设机
构形成 的档案。
2 - 2 基本J 煎 0 。按照 “ 统一规划、 分级管理”的 原则。这里
的 “ 统一规划” ,是指 由 “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 划 ;这里 的 “ 分级管理 ”,是指由 “ 各级各类档案馆”分级
管理。
和单位 ,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胡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各民主党派机关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 国有企 业、事 I 单位”等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 机构 的档案。中央档
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 国家级上述机构下属-  ̄ 0 - 4  ̄和临时机构的
具体来说 ,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 档案的范 围可划分为
团中央等全国性人 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各 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
形成 的档 案 。
的档案 ,省级 以下 ( 不含省级 )档案馆接收本馆收集范围的 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 ( 3 0 年以上 ,含3 O 年 )的档案。 3 口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 ,收集和管 理本行政区域 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在中央设置 3 个综
档案接受与征集工作制度
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是指县级档案馆对撤销、合并、改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以及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保护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档案馆是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
第五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纳入县级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接收第六条县级档案馆对撤销、合并、改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提出档案移交申请,明确档案的数量、内容和存放地点等;(二)县级档案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接收档案的范围和数量;(三)双方签订档案移交协议,明确档案移交的时间、地点、方式、责任等;(四)县级档案馆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清点、验收,办理档案接收手续;(五)档案接收后,县级档案馆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
第七条县级档案馆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档案馆根据档案资源建设需要,确定征集档案的范围和标准;(二)县级档案馆通过发布公告、函件等方式,向有关单位、个人征集档案;(三)单位、个人积极响应,按照征集要求提交档案;(四)县级档案馆对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办理接收手续;(五)档案接收后,县级档案馆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
第八条县级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三、档案征集第九条县级档案馆应当根据县级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档案征集工作。
第十条县级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反映县级历史变迁、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民族文化等方面的档案;(二)县级重要科研项目、技术发明、文化遗产、艺术作品等方面的档案;(三)县级知名人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个人档案;(四)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
新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2 制 定 目的和 依据
新 规定 是依 据 《 案法 》及其 实施 办法 、 《 国档 档 全
案馆 设置原则 和布局方案 》而制定 的 ,其 目的是 “ 了建 为 设覆 盖人 民群 众的 、内容 丰富 、结构合 理 的国家 档案资源 体 系 ,划定各 级档案馆 收集档案 的范围 ”。旧规地保 存 和有效地利 用党和 国家的档案财 富 ,把档 案馆真正建设
布了 《 各级各 类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 围的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那么 ,新规 定与 1 8 年的 《 新 96 各级 国家档案 馆 收集档案 范围的规定 》 (以下简 称 “ 旧规定 ” )对 比 ,
有什 么新 的突破 和不同呢?笔者谈点 自己的看法。
个体 系” 、实施 “ 三大战略 ”的前 提下 ,旧规定 的局 限性 和滞后性 更加 明显 。而新规定站 在全 国档案 资源体 系框架 建设 的高度 ,划定 各级各类档 案馆收集档 案 的范 围 ,并将 其纳入 法制化管理 架构 中,不 仅标 志着 我国档案 资源建设
一 ; 务 ; 业 研 究
新旧 《 档案馆 收 集档 案范 围的规 定 》的 对 比分 析
■ 刘子 芳 ,于 伟琴 ,侯志娟
摘 要 :通过 对新 旧 《 档案馆 收集档 案范 围的规定 》的解读 ,从 “ 规定 ”的发布形 式 、制 定 目的 依据 、指 导思想 和收集 档案工 作的主
一 业j 研 务 究
发 展有用 的档案 ,都要 纳人档案 资源建设 体系 ,为此 ,各 级 各 类档 案 馆要 及 时修 订 档案 接 收范 围 ,注 意把 民生档 案 、重要二 级机构档案 、企业档 案 、驻外 机构档 案 、电子 档 案等纳入 接收范 围 ,及时接 收进馆 ;要 以征集 、交换 、 接 受捐赠 、接受寄存等 形式 ,加 强档案 收集工作 ;要 以馆 际合 并 、合作 、设立分 馆 、集 中备份 、馆 室合作 、信 息合 作 、网络共 享等形 式加 大资源整 合【 。新规 定的指导 思想 4 】 正 是基于建 立档案资源 体系基础 之上而确 立的 ,其实 质是 与 “ 十二 五 ”档 案事 业 发展 的 目标 任务 相 融通 、相一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2011年末,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一批重要档案工作规章。
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公布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的第g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这三项重要规章与2006年公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促进作用。
本刊将请专家陆续为读者解读这批规章。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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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2.新规颁布前后档案进馆范围的比较——基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赵岩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5.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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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1986 年 2 月颁布)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 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一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厉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 3 一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 .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2 .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3 .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 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 卫生部门玉属一的专科匡院一,工业部门正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一 4 一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4 .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5 .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6 .撤销单位的档案。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12月05日 09:59来源: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机关;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7月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档案开放,加强档案利用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国档案开放工作,研究制定档案开放有关政策和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第六条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
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馆藏档案实际,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档案管理条例
档案管理条例.doc-免费下载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凌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系统地收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凌源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民族、宗教等活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利用便捷、具有凌源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
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
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
第四条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
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第五条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基建和设备档案随其实体所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凌源市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l)中共凌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形成的档案。
(3)属于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
(4)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己撤销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6)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属永久、长期(30年)保存的档案;(7)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制度
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是指档案馆(室)对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和应当征集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是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对应当归档的档案和应当征集的资料进行接收和征集。
第六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二章档案接收第七条档案接收是指档案馆(室)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活动。
第八条应当归档的档案包括:(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决策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业务报表等;(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档案、职称评审档案等;(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生产管理、产品质量、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档案;(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等,并对归档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等处理。
第十条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应当归档的档案进行接收,并对归档的档案进行检查、审核、整理、保管、利用等活动。
第十一条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档案收集
四 收集工作的要求
1 归档和进馆档案应齐全完整:保证归档和进馆档案的齐 全和完整是贯穿档案收集工作始终的一个重要要求。 2 加强馆(室)外的调查和指导:这就要求在收集工作中
重视馆(室)外的调查,主要是掌握应该收入档案馆(室)档案的 分散、流动、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对形成档案的种类、内容、 成分、数量、保存价值以及它的整理、保管等等情况有一个清楚的 了解,然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接收档案的时间、范围,同时 在接收前还应该做好业务指导,以保证接收档案的质量。
要保持全宗与全宗群的不可分散性。 全宗:指一个机关或者独立法人的档案有机整体, 这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必须把一 个机关新形成的档案作为一个全宗,集中在一个档案 室或者档案馆,不允许人为地分割。 4 推行入馆档案的标准化。
3
五、档案收集工作的范围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室对本单位应 归档的档案的接收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及时归档的档案 补充收集 3、档案馆对现行机关、撤销机关的具有长久保 存价值档案的集中和接收 4、档案馆对建国前各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的接 收与征集
二 归档制度的内容 (一) 归档范围
1 根据2006年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三条规定机关文件的归档范 围: (1) 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对本机 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 在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集体和公民权利等 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 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 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4) 其他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总之, 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主。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机关;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经 协 商 同意 , 合 档案 馆 可 以收 集或 代 存本 综 行 政 区 内社 会 组 织 、 体 和 民 营企 事 业 单 位 、 集 基 层 群众 自治 组织 、 家庭 和个 人 形 成 的对 国家 和社 会有利用价值 的档案 , 可以通过接受捐赠 、 也 购 买 等形 式获 取 。 第 四条 各级 部 门档案 馆 , 收集本 部 门及其 直 属单 位 形 成 的档 案 , 但其 中履 行行 政 管理 职 能 的档案 , 要按 有关 规定 定期 向综合 档 案馆移 交 。 第 五 条 各 级 专 门档 案馆 , 收集 本行 政 区 内 某 一 专 门领 域 或 特 定 载 体 形 态 的专 门档 案 或 档 案 副本 。 第 六 条 国有 企 业 、 业 单 位 设 立 的 档 案 事
化 建 设 , 前 区 直 8 % 以 上 的 机 关 单 位 配 置 了 档 目 0
制 度 , 保 文 件 材 料 及 时 、 确 归 档 和 向 国 家计算 机 检索 ; 要 的 、 档 重 利
馆, 收集 本 单位 及 其所 属 机构 形 成 的档案 。 国有 企 业 发 生破 产 转 制 , 业单 位 发生 撤 销 等 情 况 , 事 其档 案可 按照 有关规 定 由本级综 合档 案馆 接收 。 第七 条 省级 以上( 含省级 ) 档案馆 接收保管 期 限为永 久的档案 , 以下 ( 省级 不含省级 ) 档案馆接 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 3 年 以上( 3 年 ) 0 含 0 的档案。 第八 条 档案 馆 要 适 应信 息 化 建设 的需 要 , 收 集 电 子档 案 和纸 质 档 案 的数 字 化 副本 。 有条 件 的档 案馆 应 根据 国家灾 害备 份 的要 求 , 立 电 建 子文件 备 份 中心 , 展 电子 文件 备份 工作 。 开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管理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档案的收集工作第一节档案收集工作概述.一、收集工作的内容有1、档案室对本单位需要归档的档案的接收。
2、档案馆对所辖区域内现行机关和撤销单位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接收。
3、对历史档案的接收和征集工作二、收集工作的意义是1、收集工作是档案部门积累档案的手段,它为档案工作提供了物质对象。
因此它是档案工作的起点及第一个环节。
2、收集工作是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首要的具体措施。
3、收集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档案的整理、鉴定和利用等工作。
4、收集工作是档案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发生联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它要求的政策性强,工作方法灵活多样三、档案收集的要求——体现前端控制思想(一)收集前——调查和指导1.档案室调查对象——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指导内容——接收档案的数量要求和质量要求2.档案馆调查对象——同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职能、地位、任务/形成档案的种类、内容、数量、保管和整理情况等。
指导内容——接收前,提出相应的标准、规定,以保证接收档案的质量。
协调关系——处理流程中的各种关系,防止过早接收,也避免档案被形成单位当作私有财产而不愿移交。
(二)推行入馆档案标准化(三)保证归档和入馆档案的齐全完整档案室——以归档制度为保障,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的规定,收集齐全。
档案馆——以《档案法》为保障(四)维护全宗和全宗群的相对完整性一个机关形成的档案机关全宗档案室一个机关档案全宗中有价值的档案全宗档案馆同一时间、地点和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若干全宗全宗群档案馆第二节机关档案的接收与归档一、归档制度1、归档制度的概念2.归档范围3.归档时间4.归档范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5.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二. 档案室在形成文件与归档组织中的作用1.前端控制与文件形成——机关档案室在形成文件中的作用2.指导和督促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做好归档组织工作3.加强对归档案卷质量的检查4.临时性文件的收集工作5.归档制度的宣传和档案的科学管理第三节档案馆的接收与征集一、馆藏档案补充源现行机关档案源撤销机关档案源组织和个人保存的档案源(历史档案为主)档案之间交接的档案二、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期限1、范围(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
保存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省、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也可与同级综合档案馆合设。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其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和服务范围,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馆库建设、档案管理设施设备配置和运行维护、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信息化建设、珍贵档案征集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递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本级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
部门档案馆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馆的发展列入本部门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档案馆网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并对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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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执行日期:1986-2-7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4.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5.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性国家档案馆,分别收集、保管具有全国意义和本地方意义的与本馆专业对口的同类内容或同类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照片档案或复制件。
第六条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1.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
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