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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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则是,有限合伙制度对于普通 合伙人有无限责任,这对于自然人的普通合 伙人来说,风险就变得很大。由自然人担任 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制基金,在美国较为普遍, 这与商业社会的发展程度有关。而国内只有 部分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 以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像这类自然人 担任GP的私募基金,需要LP、GP彼此较为 熟悉才能得以操作。
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 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 是法人的。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 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 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 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 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 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 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如图四所示。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 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 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 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 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 投资基金。
比如,成立于2000年的达晨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其旗下管理的合伙制基金就有 达晨财富等10余支基金。而达晨财富基金 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由达晨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管理,规模2亿人民币,个人的出资 额不低于200万元,机构的出资额不少于 1000万元,单笔的投资规模不高于总募集 金额的20%,典型的投资案例有数码视讯、 网宿科技、太阳鸟等。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 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 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 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 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 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 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合伙制基金
对合伙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由于有限 合伙制度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和普通合伙人(GP)两类,因此在税收缴 纳上也存在不同。
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 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是公司制法人的, 则对获得的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对取 得的投资收益奖励提成部分缴纳25%的企业 所得税。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模式二: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 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 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 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 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 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 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 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 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 应的信托直接投资。如图二所示。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优点
(1)财产独立于 各合伙人的个人 财产,各合伙人 权利义务更加明 确,激励效果较 好; (2)仅对合伙人 进行征税,避免 了双重征税。
缺点
一方面,有限合伙的概念新兴不久,出 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经常参与普通合伙人的 工作,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 进行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 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4)管理人或者发起人对于资金规模和及 时性的要求;
(5)管理人偏好的决策和投资模式等。
有限合伙人如是自然人的,按照“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征个人所得 税;如是法人,则按照股权转让溢价所得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则免税。
如何选择基金模式
(1)税收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出资人所在地域的商业文化;
(3)中央及监管部门意见、地方政府政策 优惠;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 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委托人则是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 人组成。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 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 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这方面的税制目前相对模糊, 但也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首先, 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 托时需要纳税印花税、信托终止时 还需再交纳一次印花税。其次,在 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收益,需要交 纳所得税。在信托收益分配时,受 益人为个人的,适用“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全额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受益人为法人 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则 对管理费交纳5%营业税,对公司所 得交纳25%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依托科学合理的游 戏规则,才能理顺募资、投资、收益分配等各 个环节。近年来,“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 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 人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权益类投 资的形式,虽早已是财经领域里的最热门话题 之一,但由于其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众多投资 者对它的认识仍然很模糊。
究竟该选择以何种模式参与其中?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 主要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设立。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 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 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 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由于 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 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 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引言
一位投资家曾说过:世上有两件难事PE 都在做,第一件难事是GP把钱从LP手中拿过 来;而比这更难的事是要LP把钱交给GP。
要破解这两大难题,重要的是GP和LP把 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 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股票代码:600783)。其 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山东 省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 有73.03%的股权。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 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 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 圣阳股份等。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 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 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 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 和运作企业事务。具体的运作模式见图三。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公司制基金
信托制基金
在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 成本后的所得,按照25%企业所得税 执行,企业利润再分配到相关人员 还需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 得 税 。 目 前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2007 年下发的《关于促进创投企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公 司制投资基金实行如下优惠措施: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 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 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 类信托计划。
一个最著名例子则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9月正式成立,为中国第一支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募集设立的产 业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基金作为信托制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托管行为交通银行。 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则由中银国际控股公司持有48%,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22%,剩下的股权由六家基金持有人各持有5%。主要的投资案例有:奇瑞汽车、红星美凯龙、天 津银行、三洲特管等。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 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 资金放大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目前信托 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 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 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在受理信托 持股的IPO项目时也非常慎重,这样一来, 通过IPO退出时就存在较大障碍。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模式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 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 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 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 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 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五:公司+信托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 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 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 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 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 目跟投(见图五)。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六:母基金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 基 金 , 也 称 为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 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 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 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 投资风险。见图六。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 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 可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 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 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2010年12月,首支国家级大型人民币 母基金“国创母基金”成为了母基金运 作的焦点。该母基金由国开金融和苏州 创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依托国开行和苏 州工业园区发起设立,总规模达600亿元, 首期规模为150亿,分为PE母基金和VC 母基金两个板块。其中,PE板块名称为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 元,主要投资于专注 产业整合、并购重 组的股权投资基金;VC板块名称为国创 元禾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主要投资于专注早 期和成长期投资的创 投基金。正是因为同时具有政府背景、 银行和开发区资 源 的巨大优势,国创母 基金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方面的关 注和热议。
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 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 是法人的。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 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 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 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 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 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 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如图四所示。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 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 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 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 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 投资基金。
比如,成立于2000年的达晨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其旗下管理的合伙制基金就有 达晨财富等10余支基金。而达晨财富基金 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由达晨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管理,规模2亿人民币,个人的出资 额不低于200万元,机构的出资额不少于 1000万元,单笔的投资规模不高于总募集 金额的20%,典型的投资案例有数码视讯、 网宿科技、太阳鸟等。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 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 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 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 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 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 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合伙制基金
对合伙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由于有限 合伙制度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和普通合伙人(GP)两类,因此在税收缴 纳上也存在不同。
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 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是公司制法人的, 则对获得的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对取 得的投资收益奖励提成部分缴纳25%的企业 所得税。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模式二: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 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 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 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 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 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 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 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 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 应的信托直接投资。如图二所示。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优点
(1)财产独立于 各合伙人的个人 财产,各合伙人 权利义务更加明 确,激励效果较 好; (2)仅对合伙人 进行征税,避免 了双重征税。
缺点
一方面,有限合伙的概念新兴不久,出 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经常参与普通合伙人的 工作,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 进行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 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4)管理人或者发起人对于资金规模和及 时性的要求;
(5)管理人偏好的决策和投资模式等。
有限合伙人如是自然人的,按照“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征个人所得 税;如是法人,则按照股权转让溢价所得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则免税。
如何选择基金模式
(1)税收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出资人所在地域的商业文化;
(3)中央及监管部门意见、地方政府政策 优惠;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 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委托人则是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 人组成。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 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 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这方面的税制目前相对模糊, 但也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首先, 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 托时需要纳税印花税、信托终止时 还需再交纳一次印花税。其次,在 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收益,需要交 纳所得税。在信托收益分配时,受 益人为个人的,适用“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全额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受益人为法人 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则 对管理费交纳5%营业税,对公司所 得交纳25%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依托科学合理的游 戏规则,才能理顺募资、投资、收益分配等各 个环节。近年来,“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 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 人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权益类投 资的形式,虽早已是财经领域里的最热门话题 之一,但由于其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众多投资 者对它的认识仍然很模糊。
究竟该选择以何种模式参与其中?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 主要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设立。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 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 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 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由于 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 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 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引言
一位投资家曾说过:世上有两件难事PE 都在做,第一件难事是GP把钱从LP手中拿过 来;而比这更难的事是要LP把钱交给GP。
要破解这两大难题,重要的是GP和LP把 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 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股票代码:600783)。其 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山东 省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 有73.03%的股权。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 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 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 圣阳股份等。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 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 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 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 和运作企业事务。具体的运作模式见图三。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第三部分 税务成本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公司制基金
信托制基金
在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 成本后的所得,按照25%企业所得税 执行,企业利润再分配到相关人员 还需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 得 税 。 目 前 财 政 部 、 税 务 总 局 2007 年下发的《关于促进创投企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公 司制投资基金实行如下优惠措施: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 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 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 类信托计划。
一个最著名例子则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9月正式成立,为中国第一支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募集设立的产 业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基金作为信托制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托管行为交通银行。 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则由中银国际控股公司持有48%,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22%,剩下的股权由六家基金持有人各持有5%。主要的投资案例有:奇瑞汽车、红星美凯龙、天 津银行、三洲特管等。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 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 资金放大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目前信托 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 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 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在受理信托 持股的IPO项目时也非常慎重,这样一来, 通过IPO退出时就存在较大障碍。
第一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模式
模式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 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 关的配套法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 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 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 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五:公司+信托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 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 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 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 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 目跟投(见图五)。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模式六:母基金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 基 金 , 也 称 为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 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 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 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 投资风险。见图六。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 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 可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 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 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生和叠加模式
2010年12月,首支国家级大型人民币 母基金“国创母基金”成为了母基金运 作的焦点。该母基金由国开金融和苏州 创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依托国开行和苏 州工业园区发起设立,总规模达600亿元, 首期规模为150亿,分为PE母基金和VC 母基金两个板块。其中,PE板块名称为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 元,主要投资于专注 产业整合、并购重 组的股权投资基金;VC板块名称为国创 元禾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主要投资于专注早 期和成长期投资的创 投基金。正是因为同时具有政府背景、 银行和开发区资 源 的巨大优势,国创母 基金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方面的关 注和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