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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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日期:2005-8-1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丁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2.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2.1 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
项目法人应确保合同签订人具有相应的授权权限。
2.2 工程建设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3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3.1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工作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其他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备案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正本;•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备案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4. 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2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的各项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4.3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有违法行为。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其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6.1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合同备案原则
1. 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合同备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合同备案程序
1.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合同附件、参与方资质证明等。
3. 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提供充分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定期对备案合同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合同备案的目的和依据合同备案制度旨在通过正式的记录和审查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二、合同备案的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服务合同。
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还是私人资本参与的项目,都应纳入合同备案的范围。
三、合同备案的程序1. 提交备案申请: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合同正本或副本-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材料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合同将被正式登记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
5. 信息公示:部分备案信息将对外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同变更与备案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仍需重新进行备案程序。
变更备案应及时进行,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和各方权益。
五、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参与相关建设项目。
六、结语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方应严格遵守备案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程序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七条备案程序包括:1. 提交备案申请;2. 提供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 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
第三章备案所需文件第八条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合同正本及副本;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4. 施工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 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文件;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审核与备案证明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审核内容包括:1.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备案的,除撤销备案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单位的责任1.备案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资料。
2.备案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备案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前的备案工作。
四、备案资料的要求1.备案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备案单位、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
2.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
3.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施工管理文件。
五、备案管理流程1.建设单位向备案单位提交建筑施工备案申请。
2.备案单位收到建筑施工备案申请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准备备案材料。
4.备案单位将整理完善后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报备级别部门进行备案。
5.级别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书。
六、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1.备案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2.备案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备案管理人员,提高备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备案单位应定期进行备案管理培训,不断提升备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4.备案单位应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七、备案管理制度的改进1.备案单位应定期对备案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完善备案工作流程。
2.备案单位应积极采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备案管理制度。
3.备案单位应不断总结和分享备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八、备案管理制度的监督1.级别部门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备案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向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4. 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5. 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备案程序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填写《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提交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3.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补正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备案效力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
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的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将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有权向备案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由备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应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
2. 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 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3. 合同文本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 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
2. 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确保合同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在当今的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管理已成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制定一份全面而细致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实践整理而成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范本》。
一、总则本规定旨在明确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流程、责任主体及相关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备案的范围与对象所有涉及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其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均需依法进行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三、合同备案的基本程序1. 申请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 审核材料: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对提交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备案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备案。
四、合同备案的内容要求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信息、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五、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条款得到遵守。
如发现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⑴招标的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由合同双方共同办理。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正本;(二)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合同双方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三)合同双方应当将备案凭证妥善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合同双方的工程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计1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后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即将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三、备案主体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四、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3.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合同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复印件。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合同变更备案1.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备案材料后,对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变更备案凭证。
六、合同解除备案1.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解除备案材料后,对解除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出具解除备案凭证。
七、法律责任1.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出具备案凭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等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3.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二、合同备案的程序1. 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建设单位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许可证-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三、合同变更与补充1. 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2. 变更或补充协议应当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四、合同履行监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备案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3. 对于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信息公开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合同备案信息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 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指定平台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旨在规范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和监督过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结合《**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范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各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三、施工合同备案具体要求1、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2、发包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备案管理机构备案。
对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3、主城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统一使用“**市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发布。
各县(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各月份施工合同备案信息。
4、发包方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1)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2)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述资料若已在备案机构办理过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备案的工程无需重复提交;非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提供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合同条款符合性核对意见书;(4)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及国家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黑龙江省建设厅的建设工程疑难问题罚款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对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签订及资质要求(一)合同签订1. 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才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订,确保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和认可。
3. 合同应明确标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的要求和约定。
(二)资质要求1. 承包商必须持有相应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2. 承包商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资质认定文件。
二、工程范围和标准(一)工程范围1. 详细描述工程的具体位置、规模和功能,明确工程的范围和边界。
2. 工程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标准1. 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2. 工程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检测和监督。
3. 工程进度要求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的时间节点,延期需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三、工程费用和支付方式(一)工程费用结算1. 工程费用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明确每个工作阶段的费用。
2. 工程费用结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支付方式1. 工程费用支付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一般为分期付款。
2. 承包商须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发票等资料,以便甲方进行核对和支付。
四、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一)违约责任1. 合同双方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2. 如严重违约,违约方还可能面临相关法律行政责任。
(二)纠纷解决1.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处理。
2. 双方也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施工合同备案条例
施工合同备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施工合同备案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自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施工合同应当进行备案:(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二)其他应当备案的施工合同。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三)施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施工合同具有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施工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施工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施工合同文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书面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中标人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等各类工程项目。
3.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二、合同签订
1.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
约责任等条款。
3. 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合同备案
1. 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将签订的合同文件提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的过程。
2. 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正本、合同附件、相关批准文件等。
3.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2. 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变更情况,并重新备案。
3.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后应当报备有关部门,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五、监督管理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黑龙江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黑龙江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合同范本应当包含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联系方式;乙方(承包单位)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的准确无误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的主体部分应当详细阐述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期要求等。
同时,还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这包括工程的总造价、计价方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
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责任。
合同还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同时,合同的生效条件、变更和解除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合同文本应当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对上述合同范本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当及时到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备案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这时需要及时更新合同内容,并重新进行备案。
一份详尽的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范本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不仅能够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还能够在出现纠纷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建筑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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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 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 施工合同;
(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审核 , 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 予以纠正。
( 一 ) 对施工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1. 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 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 , 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 采用固定价格的 , 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 或风险金额 ) 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 采用定额计价的 , 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 ( 土建、安装、装饰、市政 ) 是否约定清楚;
10.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1.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2.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3. 如果采用可调价格 ,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 各种可调因素的约定;
14. 争议的解决方式;
15. 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
( 二 ) 对专业分包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1. 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 如果没有约定 , 建设单位是否同意;
2. 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5.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 , 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6. 采用固定价格的 , 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 或风险金额 ) 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7. 采用定额计价的 , 各项费率是否约定清楚;
8.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9.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办法;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1. 如果采用可调价格 ,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 各种可调因素的约定;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 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
( 三 ) 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1. 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 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 违约责任的约定;
4.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时 , 应当遵守建设部第 124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 逾期未补办的 , 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 报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