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汽车行业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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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汽车行业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

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行业景气升温,我市家用汽车销量也在不断攀高,随之而来的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涌现,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汽车品牌及行业自律、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深圳市汽车行业投诉整体概述

截至2013年5月15日,我市汽车保有量突破230万辆,其中私家车180万左右,按1300万常驻人口计算,平均不到8个人便拥有1辆私家车。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长,针对汽车类的消费投诉也逐年递增。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质量、经销商不履行合同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质量问题投诉、服务问题投诉、综合性投诉占比分别为:41.49%、31.78%、26.73%。如下图所示:

二、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处理汽车投诉情况

2013年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有效投诉1246宗,涉及62个汽车品牌。经我会调解成功(包括赔款、退款、延长保养时间、更换汽车等)的汽车投诉占总量的6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调解失败的占23%,主要原因是双方分歧太大、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拒绝调解等,我会建议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未办

结的占4%;超出受理范围等原因不予受理的占9%。具体情况如下图:

三、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处理汽车投诉典型问题分析

(一)汽车三包类投诉分析

我会2013年共受理134宗关于汽车三包类投诉,调解成功56宗,其余则由于汽车消费者与经销商对汽车三包还存有许多分歧,汽车三包部分规定不够细化,缺乏操作性等原因,导致难以调解,最终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汽车三包内容:

(1)汽车零部件故障: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汽车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汽车或退货。

(2)长时间修理需补偿: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3)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4)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现上述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以上情况,我会建议相关汽车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严格遵照三包规定执行,规范操作,不故意设置障碍等,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品牌信誉。

(二)“定金与订金”类投诉分析

我会2013年共受理293宗关于汽车经销商不退还定(订)金类投诉,占全年汽车投诉总量的23.43%;其中61.3%的投诉通过我会调解获得解决(退还全部或部分金额),而38.7%的消费者诉求未得到满足。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费者不能正确区分“定金”与“订金”,混淆两者概念,最终导致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定金所拥有的履约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履行起到担保作用。而定金是履约担保,在《合同法》上其法律性质属于“违约”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对此条款的应用也做了明确规定。

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交付定金,即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给经销商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经销商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经销商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转变为货款;如果经销商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约束作用。

根据以上情况我会建议消费者熟悉定金罚则:在购买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小心谨慎,使用规范用语,防止产生歧义,这样才能在商家出现违约时,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四、汽车行业存在问题统计分析

(一)生产商汽车质量问题投诉

从2013年投诉情况来看,汽车质量问题是汽车投诉的首要问题,我会共受理此类投诉517宗,占汽车投诉总量的41%。从具体数据上看,汽车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燃油系统、车身外观及内饰等方面。具体投诉情况如下图所示:

根据统计,除综合类投诉(在一宗投诉中,消费者投诉多个问题,比如既投诉汽车电池,又投诉发动机等问题)外,发动机问题投诉依然是汽车质量投诉中数量最多的,其次是制动系统、轮胎及燃油系统。

(二)经销商汽车营销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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