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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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得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得基础上,应通过积极得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得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得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得具体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纠纷得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得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得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她部门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得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得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得诉讼案件及损失.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处

理得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得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得案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得,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得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得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得处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得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得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得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得法律文件当日,通知案件所涉及得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得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得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得《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得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得《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得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得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案件得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得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得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得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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