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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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质量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提升工程分包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项目部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规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项目部进行工程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项目部作为分发包人的情形。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序,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发包方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衔接管理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工序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分包商完成,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序间的衔接。

第四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项目部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有关规定。主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主合同规定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等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七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第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包括对分包规划的合理性、分包商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的得失、对分包商的综合评价等,以便及时总结工程分包管理经营教训,客观评价分包商,完善分包商资源库。

第九条分包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分包工程应按内控要求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分包项目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除工程分包立项必须单独报批外,其他事项可归并报批,但必须分步办理。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的常规审查和审批权限。

一、工程分包立项的审批

按工程分包的类别和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审批权限如下:

(一)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部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自审通过后,报公司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过以上程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分包商的选择方式,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的必须说明理由。

二、分包商的资质审批

项目部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项目部对其资格进行监督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立项审批。

三、合同审批

工程项目合同审批权限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四、只有在工程分包立项、拟定的分包商、分包合同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有(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高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而出现倒挂的;

(二)分包单价超出分包指导价5%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

(五)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或更换分包队伍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七)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分包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需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标前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经营和市场开发的副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甲方指定分包商(甲方在标前或标后就某项专业性强的单项工程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指定分包给某个专业施工队伍)的,合同价款原则上根据双方协商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四条不允许为规避审批而将分包工程肢解或分包给多个分包商;不允许对单价分包的工程项目采取估小工程量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额的理由。

第十五条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见附件4)

第三章分包商的选择及分包商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对其理由进行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七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一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发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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