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作为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的根本性问题,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被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确定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国际法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文确认其成为首要的刑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当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标志着我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发展。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两方面。
其中积极要求有:一是罪刑法定化,二是罪刑实体化,三是罪刑明确化。
消极要求有:一是排斥习惯法的原则,二是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四是禁止类推。
“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所在,它集中体现在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中。
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方面分析,认为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点论”,应该是内容和精神统一体现的“一点论”。
[关键词] 罪刑法定内容有利于被告人随着十八、十九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的发展,以及1789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不定罪、不处罚”内容的规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核心内容的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得到举世的公。
出立法解释时,对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加以规定。
2、罪刑实体化罪刑实体化是指对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化的规定。
在法律规范中,罪是行为模式,刑是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由行为模式决定。
因此,罪刑实体化,关键是罪之实体化。
罪之实体化,即罪状的实体化,从刑事立法的过程与技术上,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实现:一是对基本犯罪行为的揭示,这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基本标准;二是对具体行为的分析、总结和列举,这是是区分此罪与彼罪,建立罪刑系列,从而有效惩治犯罪行为的立法方式;三是对行为的对象和主体的分析和规定,从而可以兼顾立法技术与刑事政策的取向,解决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四是对行为发展环节以及结合的考虑规定,这是解决一罪与数罪,以及复杂罪行的一种立法考虑;五是对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具体规定,这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键。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

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与法益保护的探讨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然而,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益保护是否得到充分考虑,一直是学者和法律从业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人道主义精神是指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原则。
在刑法中,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对犯罪分子进行合理的惩罚,并尽量避免对其人格的伤害。
然而,由于刑法的本质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权力,必须通过惩罚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这就决定了刑法无法完全偏重于人道主义的立场。
尽管如此,刑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仍然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和保护。
在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犯罪动机以及个体心理等因素,并对不同情况下的犯罪分子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
同时,对于那些心智不健全或精神异常的犯罪者,刑法应当给予相应的特殊规定和保护,以确保其人权不被侵犯。
此外,法益保护也是刑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益是指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总称。
刑法应当通过合理的惩罚和预防机制来保护这些法益,有效地抑制罪恶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追求法益保护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中,法益保护的原则可以体现在审判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
在审判阶段,各级法院应当公正执行正当的程序,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以及无辜被捕的情况,法院更应当审慎处理,以确保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不受损害。
在刑罚执行阶段,应当尽量减少对罪犯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在实践中,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平衡。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在探索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通过对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益保护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刑法的本质与目的,为构建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法律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在现代社会中,监狱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之间的关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与利益。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惩罚性、教育性、再社会化、再生产以及人道主义关怀。
其中,人道主义关怀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强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囚犯人权的保护,力求让刑罚具有人道性和尊严性。
二、人道主义关怀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1. 物质生活的保障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有义务为囚犯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质保障。
这包括食宿、医疗、衣物等方面的供给。
通过提供健康饮食、安全住所和基本医疗保障,监狱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身体健康,减少生活困难对其心理的二次伤害。
2. 心理辅导与教育在监狱中,心理辅导与教育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囚犯们经历了社会排斥和刑罚的残酷现实,心理压力和自卑感常常成为他们的心灵负担。
而通过心理辅导和教育的方式,囚犯有机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获得一些有益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3. 应许带来改变的机会人道主义关怀强调的是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是为了让囚犯能够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监狱要提供给囚犯一些改造自己的机会,包括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
通过这些机会,囚犯可以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积极的价值观,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目标。
三、挑战与改进虽然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努力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
1. 人力资源的不足监狱系统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监狱职员无法全面关注囚犯的心理和教育需求。
因此,加强监狱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意识,是必要的改进方向之一。
2. 监狱环境的改善监狱环境的改善对于体现人道主义关怀至关重要。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

刑罚人道主义的规则摘要:刑罚作为最后一道对犯罪行为制裁,进而保障社会利益的措施,其存在的人道主义精神更应该得到社会的重视。
具体化为它的两个规则,保障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体系里存在诸多的法治弊端,需要得到刑罚人道主义的改进。
关键词:人道主义刑罚人道性刑罚人道主义规则“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休谟中国哲学主要从论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往往存在善恶之分。
而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也与人性有关,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
人是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
故而在人性分析的方法上应当坚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本文即从人是理性人经验人的统一的角度分析。
以人性为基础,看待刑罚,必将为刑罚找到一个合理存在的理由,并且为它的存在寻求合适的外衣。
一、人道主义概述很早,人们就意识到人的价值问题,古昔腊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中国古代荀子认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①什么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就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要求是以一种人性的态度来对待罪犯,把犯罪人看做人,犯罪人本身就是人,这就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核心的含义。
通常的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非常的可以说是穷凶极恶的,但是社会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所以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我们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我们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这就是我们说的人道主义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很最基本的含义。
那么,人道主义到底说,其实人只要是开始认识到自己是人,认识到自己和动物的差异以后,人就开始有一种自己关心自己人类,来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思考。
那么,如果我们从人类有文字记载,或者从没有文字记载,有文明史以来我们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人道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历史沿革来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除了呈现出古代法固有的残酷特征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散发着宝贵的人道主义光辉。
例如,在存留养亲制度中,如果罪犯在父母年长多病,且家中又无成丁的情况下,可以换刑、缓刑,以此来奉养尊长直至他们去世。
这一制度在北魏孝文帝时被确立,直至清末时期,朝廷认为此制度会放纵罪犯,因此在古代存在了1400余年之久的存留养亲才被废除。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废除,都体现了对于人道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还表现在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
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将一些特殊群体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之外,这不仅体现了法律政策制定者能够结合人身危险性这个因素的科学、理性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了人道主义的色彩。
此外,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也强调对罪犯的教化。
在执行死刑前,会给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
这种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性的理解,无疑也是人道精神的重要体现。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体现在对生命的尊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以及对罪犯的教化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度反映了古代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些制度并不完全完善,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刑罚的人道主义与保护

刑罚的人道主义与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刑罚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的手段。
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人权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如何在刑罚中体现人道主义的精神和对罪犯的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罚的人道主义观念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决定刑罚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到刑罚对罪犯身心健康的影响。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罪犯身心的伤害,给予他们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促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
其次,刑罚还应该着重保护罪犯的尊严和权益。
刑罚不应该成为对罪犯进行人身虐待或精神摧残的工具。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国际人权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法规,确保不产生不必要的痛苦和苦难。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该享有与他人相同的基本权益,如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和与家人的联系等,以保证他们在改造自己的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刑罚也应该考虑到对罪犯家庭的影响。
罪犯的家庭成员无辜地被卷入刑罚的阴影之中,常常面临着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
因此,刑罚应该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罪犯家庭的伤害。
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确保罪犯的家庭能够正常生活,并给予他们必要的支持,让他们能够重建家庭和谐。
刑罚的人道主义也包括了对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关怀。
刑罚并不仅仅意味着罪犯的隔离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和培训,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罪犯的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他们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离监帮教制度,确保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刑罚的人道主义观念与保护罪犯的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刑罚,并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报复和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并帮助罪犯重新回到社会。
人道主义的刑罚是一种平衡社会利益和罪犯权益的方式,是对人权价值的尊重和呵护。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法中的人权保护重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然而,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人权保护一直是刑法界与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平衡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刑法中融入了人道主义原则,以确保刑罚过程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一、刑罚的目的与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刑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也要求在惩罚过程中考虑到犯罪者的人道关切,以避免过度的伤害和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在人权保护的视角下,刑罚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确保不对犯罪者进行非人道的对待。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罪刑相当”。
这一原则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当合理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人权保护要求刑罚不得过于严厉或过度轻微。
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刑法界追求的是一种既能够惩罚犯罪行为又能兼顾人性关怀的平衡点。
三、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待罪犯的人文关怀。
无论犯罪者在法律上是被剥夺了自由,但他们仍有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因此,在刑罚的具体执行和犯罪者生活的狱中,需要对罪犯给予一定的关爱和关怀,以保护他们的人权。
四、重视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包括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法界不仅仅要关注刑罚的程度,更要关注罪犯的改造与再教育。
通过为罪犯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措施,帮助他们改变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合。
五、尊重人权的程序保障人权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对犯罪者的具体关怀上,也涵盖了司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刑法界也十分注重确保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起诉权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个人人权的不当限制,以确保刑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国际刑事法的人权保护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刑法层面,也在国际刑事法上得到了强调和推崇。
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刑法中的入性、入道与人权分析高亚飞摘要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人性是刑法“盖”的基础,人道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人权是人性与人道的现代化发展在刑法上的体现。
本文分为人性、人道、人权三篇,逐一分析了人性、人道、人权的内涵及其与刑法的联系,进而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3.02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一部“善良”的刑法必然要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
人性为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哲学基础,人道是人性在刑罚论上的具体体现,而人权则是刑法以人性、人道为基础的现代化发展的标志。
换句话说,尊重人性是刑法善性发展的基础条件,弘扬人道是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保障人权是建立在尊重人性与弘扬人道基础之上的价值追求。
一、人性篇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刑法也不例外。
刑法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对人性进行科学分析,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合理性。
(一)刑法的人性分析在中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理解大不相同。
我国传统哲学对人性的探讨主要是性善性恶之争,这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与刑法的发展关系不大。
而在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是一个与人性有关的问题,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反映在刑法理论上,就是理性人与经验人,并由此引发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对立。
刑事古典学派持理性人的主张,认为:人都是基于意志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就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实证学派持经验人的主张,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刑法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
然而,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价值。
本文将讨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并强调刑法应该为人民服务,而非反过来。
首先,在论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之前,我们需要理清两个概念:人道主义和人权。
人道主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强调人类对人类的关爱和照顾。
而人权则是指个人享有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是因其地位和尊严而被赋予的。
在很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和人权是密不可分的,但并不总是如此。
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刑罚的执行上。
一方面,刑罚必须要符合人权的要求。
例如,罚款不能超过被罚款人的经济能力,监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判罚的人的尊严和人权。
另一方面,刑罚也应该满足人道主义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例如,监狱应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医疗保障,而不应该让囚犯陷入身心崩溃的状况。
此外,在执行死刑时,也应该尽可能减少犯人的痛苦,例如使用麻药等手段。
除了刑罚的执行,刑法本身也应该具有人道主义的价值。
刑法应该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来达到对社会的治理。
因此,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人权的保障和人道主义的要求。
例如,对于那些表现良好、有悔改意愿的罪犯,应该给予积极的帮助和引导,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法的执行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而不是简单地将刑罚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来处理。
例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宽大处理或者与缓刑等措施,可能更适合一些犯罪行为。
此时,刑法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被罚者的背景、家庭情况、人生经历等因素。
总之,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应该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伤害,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尊严,同时注重对罪犯进行社会引导和教育。
只有这样,刑法才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重要工具。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

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刑罚,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其理论的发展和演变始终与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和文明程度息息相关。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在现代刑罚理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强调对人的尊重、人权的保障以及刑罚的人道性。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的核心在于关注人的尊严和价值。
它认为,即使是犯罪者,也依然是人,应当被当作具有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个体来对待。
这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人的主体性和人性的复杂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的刑罚往往残酷且缺乏人道关怀。
例如,在古代社会,各种酷刑盛行,其目的更多地是为了威慑和报复,而非真正地改造犯罪者。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残酷刑罚的弊端。
它不仅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反而可能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仇恨。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主张刑罚的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者,而非单纯的惩罚。
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向社会公众传递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从而遏制潜在的犯罪动机。
特殊预防则侧重于针对犯罪者个体,通过教育、改造等手段,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不再犯罪。
这种以预防和改造为目的的刑罚理念,更加注重犯罪者的个体差异和改造可能性,而不是一刀切地进行严厉惩罚。
在实践中,人道主义刑罚理论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对于轻微犯罪,应当尽量采用非监禁刑,如社区服务、缓刑等,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严重犯罪,虽然可能判处较长刑期甚至死刑,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如健康权、人格尊严等。
同时,人道主义刑罚理论也推动了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
监狱不再仅仅是惩罚的场所,更是改造和教育的地方。
监狱为犯罪者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降低再犯罪的风险。
然而,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有人认为,过于强调人道可能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导致犯罪率上升。
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要点解析

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要点解析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立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则和要点。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平等对待所有的人,不分种族、宗教、性别、财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
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的存在,保障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法无规定不罚的原则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规定不罚。
这一原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法定的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被定罪和处罚。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制裁权力,确保刑事正义的实施。
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刑法中将罪行和刑罚予以明确的界定,明确罪刑关系,即行为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相应的刑罚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刑事制裁权力,确保刑事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在刑法中,犯罪是包含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的。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有意实施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即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才能够成为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的成立,并且保护了无辜被误判的可能性。
五、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刑罚的目的和原则是刑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的原则包括法定性、平等性、人性化和效果性等。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罚必须依法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平等性原则要求对同样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应当依法平等地处以相同的刑罚。
刑法中的人性和人道

刑法中的人性和人道摘要:刑罚作为惩罚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其所依据的刑法应当是理性的。
然而,理性的刑法并不是空中楼阁,凭空想象,它应当以组成这个社会的主体——人为根本。
无论刑法的制定,罪名的确立,还是刑罚的实施,都要契合人性,体现人道,才能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我国刑法虽然相对比较完善,但若想成为真正的理性刑法,还需在“人”上多下功夫。
关键词:刑法;人性;人道“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
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入肌体地强烈冲力一样。
”[1]——题记引言刑法,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避免不了与刑罚的严厉性紧密相联。
作为法律,尤其是关乎生杀大权地法律,刑法应当是理性的,因为如果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哪怕是偶而出现的一丁点错误,都可能引发永远无法挽回的恶劣后果。
然而,刑法并不是不食人间烟花的九天仙子,它应深深的扎根于社会的现实,扎根在社会的主体——人的心里,它的根基、依凭,这所有的一切,都离不开人的存在。
人,是刑法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本。
以人为本,方能成就理性的刑法。
人性,即人的本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性。
人性是人存在的根本,它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作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2],更是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那么,人性到底是怎么样的?其本质又是什么?一、人性概述在理论上,人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而且,在中西文化中,对人性的理解和理论分歧也是不一样的。
自古以来,中国以天朝上国的礼仪之邦闻名于世,提起人性,自然会从伦理的角度来解析,从而引发人性善与人性恶的千年之争。
而西方,由于其历史文化的不同,人们对法治的认可程度要相对高一些,学者们更多的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品味人性,对经验人和理性人的争论同样旷日持久。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而人道主义则被视为一种人文关怀的理念。
人道主义探索在刑法中的体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涉罪犯人权保护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以人为本,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的基本人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比如在程序上,刑法规定了依法逮捕、刑讯逼供等禁止性规定,以保障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益。
在执行上,刑法规定了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及教育改造的程序要求,以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
同时,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食品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一些不致伤害人身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更为人性化的处罚。
二、注重罪犯教育改造人道主义思想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应该得到相应的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成为合法的公民。
因此,刑法对罪犯教育改造进行了相关规定,先进的思想教育体系,法律法规教育及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使得罪犯教育改造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并且在教育改造之外,也注重对罪犯心理重建、性别、年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更为全面地探索了多种教育改造模式和工作方法。
三、保障家庭团结和谐刑法联想到家庭关系,自然会考虑家庭团结和谐。
尤其是在涉及到婚姻犯罪如家庭暴力等时,刑法更应强化家庭保护措施。
比如,家政法规、妇女儿童保护法等等,保护婚姻家庭,维护家人之间团结和谐的关系。
四、促进人性化司法人道主义思想认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在面对司法过程时都应被视为人而非恶。
司法过程中应该体现人性化、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也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刑事案件公开、审判公正等制度变革和司法体制改革。
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同时也鼓励网上互动、增强精神调节等方法实现更为人性化的司法。
总之,从古至今,人道主义探索一直是刑法研究的重要方向。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道主义理念在刑法中的探索也必须不断更新。
只有适时地应用新的人道主义思想,方能更好地保护罪犯及家庭团结、促进人性化司法,并推动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

浅谈刑法人道主义作者:董盼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人而存在。
刑法作为最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更应体现人道主义思想。
只有贯彻人道主义思想,才能更好地把握刑法理论的精髓,才能达到保障人权,尊重人性的价值追求。
本文从人道的起源、人道的概念出发,阐述人道与刑法联系及在刑法上的完善。
刑法只有体现出人道,才是一部善良的刑法,才能能使人与社会两受益。
关键词人道刑法谦抑作者简介:董盼利,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8-02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用之不当,危害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安宁,因此,对于刑法的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
豍刑法是规范和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最为明显,因此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施行,刑罚的实施都无时无刻的需要从“人”出发,刑法只有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的发挥刑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人的个体价值也得到体现和保障。
一、什么是人道何谓人道?人道一词经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
人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文化领域的一种思想,与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刑法封闭、刑罚滥用的一种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西方法治世界才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入文明、人道和宽和的法治世界。
当今社会人权意识觉醒、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刑法人道主义也成为一种主流的刑法观念。
从古至今,从中至外,法律思想家们从各自不同角度诠释人道主义,却始终未有定论。
人道主义也逐渐发展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其广义来说,人道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
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

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作者:高亚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摘要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人性是刑法“善”的基础,人道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人权是人性与人道的现代化发展在刑法上的体现。
本文分为人性、人道、人权三篇,逐一分析了人性、人道、人权的内涵及其与刑法的联系,进而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3-02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一部“善良”的刑法必然要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
人性为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哲学基础,人道是人性在刑罚论上的具体体现,而人权则是刑法以人性、人道为基础的现代化发展的标志。
换句话说,尊重人性是刑法善性发展的基础条件,弘扬人道是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保障人权是建立在尊重人性与弘扬人道基础之上的价值追求。
一、人性篇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刑法也不例外。
刑法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对人性进行科学分析,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合理性。
(一)刑法的人性分析在中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理解大不相同。
我国传统哲学对人性的探讨主要是性善性恶之争,这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与刑法的发展关系不大。
而在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是一个与人性有关的问题,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反映在刑法理论上,就是理性人与经验人,并由此引发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对立。
刑事古典学派持理性人的主张,认为:人都是基于意志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就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实证学派持经验人的主张,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作为基本理念和指导原则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以下是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生动、全面,且具有指导意义的论述。
第一,法无规定不可罚。
这是我国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公正性,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任何刑罚都必须依据法律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刑罚的应用范围。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明确了罪与刑的关系,确保了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相对应。
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权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施加刑罚的条件和限度,为司法机关和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第三,疑罪从无。
这是我国刑法保护人权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只有在犯罪事实确凿无疑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刑罚。
这一原则保证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重罪从重。
我国刑法注重对重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这一原则认为,重大刑事犯罪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必须给予严厉的刑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刑法也采取相应的减刑、免除刑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原则,以平衡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特权阶层和特权人。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必须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反腐败的力度,增强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
第六,刑罚的尺度必须适当。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威慑措施,它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施行。
刑罚过重会造成人权侵犯,刑罚过轻则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因此,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司法机关在判决时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适当刑罚,既要保护社会安全,又要尊重人权。
最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 精品

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探索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安宁;用之不当,危害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安宁,因此,对于刑法的可能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
刑法是规范和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最为明显,因此刑法的制定,刑法的施行,刑罚的实施都无时无刻的需要从人出发,刑法只有体现人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的发挥刑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人的个体价值也得到体现和保障。
一、什么是人道何谓人道?人道一词经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
人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文化领域的一种思想,与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刑法封闭、刑罚滥用的一种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西方法治世界才逐渐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来,进入文明、人道和宽和的法治世界。
当今社会人权意识觉醒、人道尊严成为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刑法人道主义也成为一种主流的刑法观念。
从古至今,从中至外,法律思想家们从各自不同角度诠释人道主义,却始终未有定论。
人道主义也逐渐发展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就其广义来说,人道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
就其狭义来说,人道是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成为或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使人成为人的行为。
今日的人道概念主要是指狭义的人道主义概念中人道,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是与兽道、非人道相对应的。
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出于良知而表出仁爱与宽容,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与人道的思想相符合,把任何人当作人看待,包括犯罪人等。
二、近代刑法之人道主义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主义原则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刑法中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
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
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
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
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
浅析刑罚人道主义

浅析刑罚人道主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呼声迭起,人道犹如一面旗帜引领无数的人道主义者呼吁刑罚应朝着宽缓的方向前进。
时至今日,刑罚人道主义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刑罚观。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指导我国刑罚权的科学行使,促进刑罚制度的进步,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罚人道主义尚未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此外还出现了许多对刑罚主义滥用的现象。
本文通过浅析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并针对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出现的违逆或滥用刑罚人道主义的现象,结合刑罚权的构成提出贯彻落实刑罚人道主义的意见或建议,以期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推动刑罚乃至刑法制度的进步。
标签:刑罚;人道主义;现状;建设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①。
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重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并阐释刑罚人道主义以来,刑罚人道主义日益为各国家认可和遵循,成为刑法得以建立的基础性理论之一。
一、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一)人道主义的含义人道主义究竟是什么?1973年国际社会发表了《人道主义宣言》,其中对人道主义作出了这样的阐述:“人的宝贵与尊严,是人道主义的中心价值。
人应当受到鼓励去发挥他们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并实现其愿望。
我们抛弃一切贬低人、压制自由、钝化理智、使人丧失个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准则。
我们相信,个人最大限度的自主是和社会责任一致的”②。
由此可知,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最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科学界定刑罚人道主义的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来对待③。
那么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这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刑法学界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笔者在这里转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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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
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
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
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
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
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
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
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
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
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
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
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
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
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
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
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
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
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
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
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
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
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
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
根据以上三位学者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的理解与描述,不难得到这样的解释,尽管他们在语言文字的具体措辞上各有千秋、风格迥异,但究其实质却并无多大差异。
立足于以上关于刑法人道主义蕴含的阐释,笔者赞同将刑法人道主义(又称刑罚人道主义)的内含界定为“使用刑罚时,应把犯罪人当人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
6]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与司法实现刑法基本原则问题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刑法学的力量之基和生命之源。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7]由此,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在我国97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人道主义原则。
理论界关于它是否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刑法人道主义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而且在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犯罪论、刑罚论和刑罚各论)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是在刑事司法的定罪量刑中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符合刑法学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规定性的描述,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廷都归属于刑法基本原则和范畴。
具体阐述如下:(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确认”,究其实质是指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纵观我国刑法,刑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刑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刑法人道主义与犯罪论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刑法人道主义仅是刑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犯罪论中并没有多大的作为。
对这种观点笔者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事实上,刑法人道主义作为刑法的根基之一,早已融入到犯罪论的各个方面,成为犯罪论的品格与灵魂。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的性质从根本上界定了刑法人道主义的核心地位。
我国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刑法”。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作为制止犯罪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并不在于刑罚的严峻和残酷,而在于使犯罪分子不能逃避刑罚的惩罚。
从刑法的法律性质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也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而且刑法的强制性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这就说明刑法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这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最直接体现。
第二,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上,扩大了对中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设立中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并重申1979年《刑法》第9条在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修订的刑法仍将应“受刑罚惩罚”规定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之一,从而为正当行为的免责奠定了基础。
第四,在犯罪构成方面也有很多符合刑法人道主义的规定。
例如:刑法只保护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具体身份犯的实行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产生及确立等均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行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中的产生及确立等均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第五,修订的刑法强化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赋予公民特殊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停止形态给以不同的定罪和量刑。
第七,在共同犯罪方面沿用了1979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例如: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使用不同的处罚原则等。
2、刑法人道主义与刑罚论从根本上说,我国刑法保护人民的利益,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主义”,就是刑法人道主义的最生动体现。
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和耻辱刑,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采取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扩大了开放刑一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原则;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具体适用刑法中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减刑、假释、缓刑制度的规定等。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8]都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
3、刑法人道主义与刑法各论刑法学的体系由总论和各论组成,刑法总论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个方面的内容;刑法各论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做出具体规定。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犯罪具体化,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刑法总论是从刑法各论中提炼出来的原则和共性认识,对刑法各论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因而,刑罚人道主义在刑法总论中得以贯彻落实的同时,也在刑法各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排列上,我国刑法分则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分为10类,排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对各类犯罪以及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根据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到轻排列。
这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刑法人道主义的突出体现。
第二,刑法各论中宣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行为是犯罪,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者以犯罪论等。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司法实现刑法人道主义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原则,更是刑事司法的指针。
根据刑法人道主义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情况,司法机关目前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1、司法机关应给以犯罪分子正确的定罪和处以适当的刑罚,这是刑法人道主义司法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符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