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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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肾移植

术后服抗排异药;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的三种病确定后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病情诊断书,

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批单”到院医疗保

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市、区或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1、门诊就诊时,到医保结算窗口经核实属

三种特殊病之一且手续齐全,按要求结算。需自费

的部分个人现金交付,需统筹支付部分先记帐,后

由诊疗单位与所属区、县结算。

2、放、化疗和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严格

按照北京市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其他检查、治疗等按照普通门诊就诊,一律

个人现金支付。

3、需血液透析的医保患者,透析室先检查

特殊病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且手续齐全先透析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按每人次470元计收统筹支付,其余费用门诊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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