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演讲陈星安乐死观点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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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在此首先请允许我强调一次今天的辩题,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而不是“具有”。

既然符合,那么无论是从出发点,目的,还是实际实施效果,安乐死这一举动都要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相一致,即,没有分歧。

其一,我们认为安乐死这一行为对于医生来说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来讲,存在着病人同意安乐死,而医生家属仅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对医生和家属人格上的不够尊重,这与人道主义精神中维护人的尊严这一标准产生了分歧。

再者说,即便是假设安乐死的实施确实是完全符合医生意愿的,我们也无法否认,安乐死的实施,其本质上讲,是医生的举动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而这不但有给医生留下心理阴影的危险,还会让医生陷入社会舆论中。

以蒲连升事件为典型,医生因实施安乐死而遭受舆论压力,遭受家人朋友和医院的质疑,甚至于因此而被送上法庭。

无疑是对于医生的一种隐性损害。

其二,我们认为医生结束病人生命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我们认为,人与人平等一个人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并且,安乐死的实施不会提高人的地位,也不会升华人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它是抹杀一名人类思维的举动,因而毫无疑问,安乐死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例子,红十在全国都是为了救助痛苦的人而努力,并非以“减轻他们痛苦”为由而对所有遭受苦难的人施行安乐死。

)价值:痛苦不等于无尊严,不等于无价值。

我们并不是要说减轻痛苦减轻折磨是错误的,而是对于仅因为痛楚而寻求死亡一事表示不认同。

尽管知道痛苦和折磨仍然积极度过余下的时间才是更加对于人类价值的体现。

比起认同和鼓励他人主动放弃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鼓舞他们用乐观的态度看待苦难,看待人生吗?(例子,海伦凯特)。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辩论队,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个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的选择,允许那些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的人在无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在最后的时刻得到尊重和关怀,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例如,可以要求患者经过多次确认和咨询,确保他们的决定是明智和自愿的。

此外,医生和专业人士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它允许那些身处绝望和痛苦中的人选择自己的生死,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论队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正方的立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个人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基于尊重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痛苦不堪的患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家庭和社会得到减轻,减少他们的负担。

再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会滑向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总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众所周知,死亡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而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死亡的看法也在不断前进变化着。

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所要考虑的已经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实现合理化。

首先,我们不妨来明确一下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

他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那么接下来,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安乐死也逐渐被世人尤其被病人及家属所接受。

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像比利时目前已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瑞士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

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

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

而最早将其合法化的荷兰已经有10万人立下了实施安乐死的遗嘱。

可见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而且,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之,如果不立法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浅议“安乐死”-演讲致辞模板

浅议“安乐死”-演讲致辞模板

浅议“安乐死”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医院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社会的敏感话题。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等。

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XX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

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_公众演讲完整篇.doc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_公众演讲完整篇.doc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_公众演讲证实。

权利只有法律才能赋予个人,权利如果能赋予,也能被收回;也有可能只授予个人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利用生命;还有可能,生命权未被授予个人,这些可能的实现依赖于立法者的意愿。

如果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个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时个人的亲属因为对生命没有任何权利,不能得到侵害个人生命权加害人的赔偿。

个人生命有父母生命的延续在里面,必然有父母的利益在个人生命个体上。

个人在生命灭亡时主要亲属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直接财产利益、间接财产利益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从自然人的角度观之,生命体现着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利。

具有终极意义的生命权已超出了个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生命权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有限制的’;(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

)从社会的角度观之,生命权所承载的生命利益已超越了纯粹私人利益的范畴,而进入了社会利益的领域。

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分子,同时也是社会最宝贵的资源。

‘人的生命同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页。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

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6)所以生命完全属于个人没有任何依据。

个人如对自己的生命有完全处决权,个人结束自己生命有可能极大的损害社会利益。

假如个人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自杀,这将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对其他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失,这种死亡不利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死亡将必然难以为社会认同。

当个体完全拥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7)指望这个生命对社会无害是困难的,有独立人格的人才可能自己处理好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自己与自然的关系。

基于这种考虑,完全给予个人生命权未尝不可。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1. 安乐死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安乐死可能被视为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和烦恼的途径,但它实际上违反了人类权利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安乐死侵犯了这个权利。

此外,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种物质对象的程度,将他们淡化为一个医疗或保险问题,而不是有尊严的生命本身。

2. 误导人们将安乐死视为缓解痛苦的唯一途径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最安全的、最合适的选择,但是我们不应该将其视为唯一的缓解痛苦的途径。

现代医学技术和疼痛管理方法不断不断发展,可以提供多种多样的缓解痛苦的治疗方式,让病人尽可能减少痛苦和烦恼。

3. 安乐死滥用会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安乐死容易被滥用,不可避免地会有不道德的医生和患者滥用,使安乐死成为处理病人的‘快捷方式’。

一旦安乐死被滥用,就可能引起其他严重问题的出现。

例如,某些患者可能被安排其实没有必要使用安乐死,或者将安乐死改为简短的安慰剂,这将导致病人被杀死而不是被辅助生死的真正目的所支配。

1. 安乐死违背人权和尊严安乐死是将终末期病人带入一个道德和法律悬浮的地带,它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会被视为减轻病人痛苦的一种方式,但换句话说,这是为了方便医护人员而随意压制了一个人类的生命。

人权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可选项”,它是一种普世、不可削弱的权利。

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个个偶然的人,让他们成为某种医疗或保险问题,而非一个自由和有尊严的生命个体。

它剥夺了这些病人在生命末期应有的自主权利和自由意志选择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权利,剥夺了病人的存在价值,将其局限于一个单独的生物对象。

2. 错误地利用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可怕的权力,它有可能建立在滥用和错误的基础上。

一个人最后生命时,面临的困难是肯定的,但使用安乐死作为“快速处理方案”是不可接受的。

首先,使用安乐死并不是一项安全的治疗,许多项目运行不充分或管理不规范,这导致了大量的假报和滥用。

其次,安乐死有可能满足某些亲属或护理者的需求,这是一种假的关怀和恩惠,背离了对生命的尊重和重视。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讨论内容:我认为,要讨论该问题,先要明确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这里,我们更多的是讨论前者。

我们暂且不论在国外对该问题的看法,就中国而言,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

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XX年3月18日,大连女子谭明华助患病养母安乐死后自杀,母亲离世自己却奇迹生还。

这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没有一点原因选择和母亲一起死。

网友少有指责,更多唏嘘。

而谭明华仍面临涉嫌“故意杀人”的法律控诉,她17岁的女儿亦承受巨大压力,情、法、理必将进一步激烈碰撞。

此前的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血淋淋的例子比比皆是,是痛苦的活着,还是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个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

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

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因此,至今依然矛盾重重。

看来,中国要实行“安乐死”的合法化,依然任重道远啊!讨论感想:以下发表下我就对于我国“安乐死”的问题阐发一下我的观点。

偶然间我看到一位78岁医生的语录:“我一生从医,见到过很多病人,有人也提出希望安乐死。

论安乐死5分钟演讲稿

论安乐死5分钟演讲稿

论安乐死5分钟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我首先要谈的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即安乐死。

安乐死,也被称为“尊严死亡”或“自主安乐死”,是指在不让病痛和痛苦延续、减轻他人负担的情况下,来自患者本人的自由意愿和选择下,通过专业医疗手段终止自己生命的一种方式。

安乐死的道德和法律争议围绕着我们对生命的理解、对尊严和自由的追求展开。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无论是在病痛折磨下的身体状况还是极度绝望下的心理状态。

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担心潜在的滥用和伦理困境,以及生命道德的价值。

然而,在一切争论之上,我们必须考虑的是人们的个体权利和自主选择。

每个人都希望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当一个人失去了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的掌控,痛苦和困扰可能会无法承受。

对于他们来说,安乐死可以被视为一种解脱,是对个体尊严和自由意志的重视。

安乐死还可以减轻病人家庭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看到亲人在长时间的病痛中挣扎,无法自理,痛苦不堪,难以言表的煎熬。

家人们常常面临心理上的压力和困境,同时还需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可以为家人解决一部分痛苦,减轻精神和经济负担。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安乐死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上,以确保患者的自愿和无可挽回的痛苦。

这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机构和合适的法律框架,确保安乐死的过程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安乐死才能真正发挥其意义,为病人提供一种合法和安全的选择。

关于安乐死的道德争议,我们必须意识到每个人对生命和死亡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价值观。

我们不能强加自己的意愿和观点于他人,尤其是当一切的决定权都在患者本人手中的时候。

我们不应该对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做出道德的评判,而是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和个体权利。

最后,我想引用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的一句名言:“人是一个首创者,一个伟大的发明者,在人类自己的选择中,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加以斩断他自己”。

这句话反映了我们对自由意志和人的尊严的认识。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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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

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下面是我整理了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供你参考。

安乐死辩论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安乐死辩论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

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

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

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安乐死辩论反方一辩: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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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

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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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安乐死辩论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

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

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

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安乐死辩论反方一辩: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安乐死辩论 文档

安乐死辩论 文档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1,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

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3,“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

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

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

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

但是,“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实施安乐死有三个条件:1,医生必须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2,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3,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

五分钟演讲稿安乐死

五分钟演讲稿安乐死

五分钟演讲稿安乐死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那就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经过自愿申请,通过医生帮助,以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结束生命。

这一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不同的人对安乐死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它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引发了关于人性、伦理和道德的深刻思考。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由医学实践与伦理哲学结合而来的一个概念。

在终末期疾病中,病人可能面临着无法忍受的痛苦和折磨,医疗手段已无法缓解其病情,这时病人可以请求医生帮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痛苦。

一种常见的安乐死方式是通过药物注射,使病人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平静地离开。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这是对人的尊重和自主权的一种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这包括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

安乐死为那些处于痛苦折磨中的病人提供了一种选择,让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平静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这种选择权可以减轻病人和他们的家人的痛苦,使他们能够以一种更加和平的方式告别这个世界。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具有固有的价值,不容侵犯。

他们认为安乐死将为人类社会开启一个危险的门径,为不道德的行为提供了合理化的借口。

他们担心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比如患有治疗可能的疾病的人可能会因为厌倦治疗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将是对生命价值的严重忽视。

在讨论安乐死的伦理和道德问题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另一个重要因素:宗教观点。

许多宗教对于人类生命的价值和尊严有着明确的教义和观点。

例如,基督教认为上帝是生命的主宰,人类不应该剥夺生命。

伊斯兰教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确定一个人的生命结束。

无论是哪种宗教观点,它们都对人的生命给予了一种神圣的意义,因此反对安乐死。

除了伦理、道德和宗教观点之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到安乐死法律的立法与规范。

不同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立法各不相同。

例如,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允许安乐死,但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在这些国家,医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病人的选择是自愿的,疾病是终末期的。

论安乐死演讲稿

论安乐死演讲稿

1.演讲稿《安乐死违背人类文明吗首先写文明礼仪的历史文化底蕴,其次说明文明礼仪伴我行的意义两个方面入手:一、从社会这个视觉出发大处着笔二、从公民个人的道德文明小处着墨;再次举事例说明自己在文明礼仪伴我行过程中的乐趣及其他人的反应及对待的态度(褒贬两方面对比)适当列举一些方法措施,谈一点个人的心得和建议,最后,充满自豪地展望中国未来文明礼仪的蓝图,发出全社会动员起来,一起走向美好未来。

等一些结束语!例如如果你失去了今天,你不算失败,因为明天会再来。

如果你失去了金钱,你不算失败,因为人生的价值不在钱袋。

如果你失去了文明,你是彻彻底底的失败,因为你已经失去了做人的真谛。

文明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追求个人道德完善,一是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

说到文明礼仪,我想到了一个故事。

有一次,列宁同志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

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退回去给让路。

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

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

这不也是良好文明礼仪的体现么?这里我不想过多地举伟人的例子,因为这很容易令大家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文明礼仪只是伟人、名人才具备,那么我们将无需为自己或多或少的不文明言行而愧疚;或者认为即使践行了文明的要求,也并不因之成为伟人、名人。

我们不但要有讲道德的大人物,我们更需要一群有道德的民众。

一个社会的公共文明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社会文明,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

在清朝的时候,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一公开场合,恶习发作,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

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文明的历史教训。

公共文明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体现,而公共文明又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之上。

试想一下,如果有人不注重自身的文明修养,他会有良好的公共文明吗?不会!个人文明礼仪是根、是本。

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的辩论赛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英语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和辩词

安乐死英语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和辩词

安乐死英语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和辩词善意的谎言具有神奇的力量,鼓舞你一次再一次地做着进步的努力,为了心中的梦想绝不轻言放弃。

因为未来的道路完全被欢乐的心情照亮,生活因此变得更加美好。

it.科技改变历史,知识改变命运。

我们跨入了21世纪,跨入了一个充满高科技的时代。

科学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科学改变了我们的命运。

“知识就是力量”,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为何能在世界面前挺起胸脯?因我们的科技在不断的发展!我们的科技在不断的进步!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

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

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

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下颌骨的最低点,是下巴最为向外突出的点,来源于希腊语jaw一词,加上-ion后缀,直到19世纪末期人们才开始使用这个词。

赞成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沙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One hundred dead,the living dead are free,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的方便,快捷,灵活等多种优点,拓展了我们的知识面,给予了我们遨游的空间,它的出现改变了我们的传统方式的思想方法,在我们的生活中给予我们极大帮助,坐在家里可浏览众多的网上图书,几分钟内即可收到相隔万里的来信,在最短的时间内即可获得各方面自己想知道的信息,通过远程教育网,了解更多的知识等。

陈星经典演讲:奉献即有收获

陈星经典演讲:奉献即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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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summer, I volunteered to work as an English teacher in a primary school for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To be accurate, I didn’t volunteer. I was dragged in. When my friends first hit upon the idea of this project, I was all against it: “What To spend my vacation standing in the heat, yelling at a bunch of nine-year-olds who couldn’t even speak proper Putonghua After all, there’s no pay for my toil. No, I’m not going.” But my friends twisted my arms to have me join them.去年夏天,我自愿在一所外地农民工子弟小学当起了一名英语教师。

确切的说,我并不是自告奋勇去参加的。

我其实是被拽着参加的。

当我的朋友首次提出参加这个计划时我是完全反对的:“什么?让我整个暑假冒着酷暑,对着一帮9岁大的小孩大声嚷嚷,他们甚者连普通话都说不标准。

而且我的辛苦工作是无偿服务。

不,我绝对不会去的。

”但是在朋友的坚持下,我还是去了。

Unexpectedly, the first lesson I taught turned out a lesson for me. The moment I stepped into the shabby classroom, I was touched by the loud, respectful voices in unison: “Good morning, teacher!” Instead of fooling around, the children were thirsty for knowledgeand efficient in absorbing everything I was able to give them. I started to blame myself because I hadn’t even prepared for the class. During the break, I leaned over the squeaky desk, chatting with a sweaty boy in t he front row: “Without air-conditioning, it’s pretty hot here. Are you tired”出乎意料的是,我的第一节课却变成了我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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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t: Thank you, contestant No. 5. Euthanasia is a way of relieving ill people’s pain and saving them from the tortures of their illness. Do we have the right to take people’s lives for this reason? Or should the right to die be considered a ‘right’ for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Chen Xing: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he question. “When I am dead, my dearest, sing no sad songs for me. Plant thou no roses at my head, no shady cypress tree. Be the green grass above me with showers and dewdrops wet. And, if thou wilt, remember. And, if thou wilt, forget. For many, death is not frightening. For many, death is beautiful. For many, suffering from incurable deadly diseases, death is a longing. But no matter what they think, we can’t make the decision for them. Death is their own business. Whether for good intention or bad, if we decide to take another person’s life, it’s murder. We take it for granted that people suffering from long terminal diseases, want to die. Perhaps it might be so in some cases but how are we to tell? We can’t make the decision for others. Many old people, suffering from Alzheimer’s, seem to be living a most pitiable life to us. They no longer even recognize the beloved ones around them. But perhaps they’re enjoying their life, because they are now cut off from worldly affairs and problems. They are kind of reliving their childhood. They are, perhaps, enjoying it. We can’t terminate their life. Some people, suffering from cancer, seem to be living most painful life to us, what with all these torturing treatments and the prospect of death in front of them. But, perhaps, deep down in their heart, they want to go on, they want to live, they want to fight, they want to feel every bit of sunshine on earth, and hear the patter of rain in spring. Some people, vegetable people, can’t express themselves, and to us they are not even living a life. But how are we to know that they want to die? Perhaps, deep down in their heart, they want to struggle, they want to see life conquering death. And, besides, miracles do happen now and then. There are cases that, when a vegetable person is wakened from his long slumber by love and caring. If we rob him of that chance, we are committing murder. We are extinguishing hope. If we make the right to take another person’s life away illegally, I shudder to think what the consequences will be. Perhaps some family tired of taking care of an old person, might get rid of him for that reason. Perhaps a family full of daughters, sons, granddaughters, grandsons, gaping at the inheritance, will want to get rid of the old person for that reason. I really shudder to think the consequences. No! ifI want to die, it’s my own business. No one is going to take that decision for me. Yes, death might be a beautiful journey after the experience we have on earth, but I don’t want to be hurried onto that journey by anybody else. If I am determined …my life is determined by another person, I will rise from my grave and haunt that person and he will always feel the shadows, he will always feel the rain, and he will always hear the nightingale weep on, as if in 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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