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产的购买与出售是常见的行为。
其中,金融资产作为一类特殊的资产,其会计处理和分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分析方法。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的是企业所持有的非固定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会计处理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企业需要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在购买时需要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长期资产的形式予以体现。
而在每个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计入利润表。
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企业在购买时需要计入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流动资产的形式予以体现。
同样,在每个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户,并计入利润表。
其次,企业还需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格。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评估报告等信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将差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利润表。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析通过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
下面将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析方法进行介绍。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情况,评估资产的盈亏状况。
当市场行情良好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会上涨,从而带来盈利;反之,市场行情不佳时,公允价值往往会下跌,从而导致亏损。
通过这种分析,企业可以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实现利润最大化。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解析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解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权工具时,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又涉及到摊余成本的确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比较复杂。
本文通过对企业取得的债权工具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其核算中涉及到的初始入账价值、摊余成本、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相关内容的解析,以期更好地把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在“附录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如果企业购买的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当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含义及关系(一)摊余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具体计算过程如图1所示。
(二)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指的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的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一致)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允公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思考
问公允 价值 已上升且客观上 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
有关的 , 原确认 的减值损失应当予 以转 回, 计人 当期损益。
[ ]2 年 1 日, 例1 0X5 月1 红星公司按面值从债券 二级市场 购人
海通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10 0 , 0 0 张 每张面值10 , 0 元 票面利率3 %,
价值和原地选择用途价值 、 异地原用途价值和异地选择用途价值 , 这几种价值类型均不是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估 中需要 的价值类
型, 与公允价值的本质属性不符 , 不能 同于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 估业务 。 而我国不需 确定原地原用途价值等价值类 型。 2 可收 回 () 金额确定不 同。 我国会计准则 明确规定 , 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所处
他 因素 , 则红 星公 司有 关 的 账务 处 理 如 下 :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资 产 减 值 的 确 认 与 账务 处 理
( ) 一 可供 出 售债 务 工具 投 资减 值 的确 认 与 计 量 企 业 根 据 客
观证据判断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 ,应 注意 以下 几点 :1 客观证据相关 的事项( () 也称“ 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 损 ) 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 并且 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预期 未来事项
元( 不考虑利息和所得税 因素 )减净流动产 ( , 假定净流动资产不受 生产水平的影响)得 出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2 9 千美元。2 88 () 确定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面价值是计提折 旧后 的固定资产净值 , 账 不考虑重置成本因素 。 根据资料 , 面价值为3 8 千美元。 3 确定 账 60 ()
值与账面价值进行对 比, 确定减值额。
这一思路与我 国会计准则 的要求不一致。根据我 国会计准则 的要求 , 减值测试 的基本 思路 是 : 先计算 可收 回金额 , 收回金额 可 是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现值的较高者 ;然后将可 收回金额与账 面值进行对 比。 这与国外评估业务的不 同之处 主要有 :1评 估的 () 价值类型不同。国际评估准则一般要求的价值类 型有原地原用途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论文导读: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本希望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新准则仍存在缺陷,反而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盈余管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处理不断与国际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正是国际会计趋同的产物。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本希望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新准则仍存在缺陷,反而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其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且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影响的是利润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思考会计论文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思考会计论文摘要: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本文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考虑减值、如果必须计提减值应如何正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及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又对各种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诠释与规范,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存在诸多疑问。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
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合理性的质疑(一)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王萌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3年第12期【摘要】文章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切入点,对其初始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以及资产减值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改进建议会计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及核算现状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了其他三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等。
同时,基于企业风险管理需要且有意图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基于资本管理需要或特定风险管理,企业也可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现状《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对于债权投资而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末还要按照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计算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与会计准则解释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18条和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与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实操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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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持续且非暂时性下跌时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和债务工具投资在减值计量以及价格回升时则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标准和方法,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因此必须改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
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根据管理者的意图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当投资资产价格大幅度下降且非暂时性时,企业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因此会涉及扣除成本的调整计算,容易出错。
而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在实际业务处理时,也会带来相应的一系列问题。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中的问题
1.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业务核算。
例1:现假设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面值100 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4%、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为95 670元,购入债券时确认的实际年利率为5%。
该公司在初始确认时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表如下:
假设该项投资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其是债券投资期末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带来的投资收益,并同时按公允价值反映其账面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问题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问题分析[摘要]按照现有会计准则,企业选择将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将导致其报告的净利润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基于净利润的相关业绩指标缺乏可比性。
IASB最新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数据,以全面收益作为企业业绩的汇总指标,可以避免金融资产分类所产生的问题。
本文认为,报告全面收益应该成为改进我国企业业绩报告模式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面收益;金融资产分类;业绩报告一、引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的股票投资应该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可能导致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金融资产,由于分类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结果,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业绩指标和财务状况,如流动比率等,产生不同的影响,结果使净利润指标缺乏可比性,决策有用性降低。
IASB/FASB现有业绩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业绩指标。
全面收益既包括净利润,也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因此,报告全面收益可以有效地避免金融资产分类产生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有必要借鉴IASB/FASB相关企业业绩报告准则,尽快实行报告全面收益的业绩报告模式。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CAS 22,企业对取得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必须首先进行分类。
股票投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票投资,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其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计量。
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在净利润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目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主要是依据20XX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规定来进行的。
经过五年的实际操作,发现仍有一些核算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或者是核算方法不够明确,或者是处理思路与计量属性不吻合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研究者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尚存在的问题(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按照目前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与绝大多数以成本计量的资产一样,在会计期末估计减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因为这将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思路在计量属性上前后不一致。
现行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其他综合收益”。
故而在对其核算时需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
该账户用来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既包含公允价值上升的部分,也包含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
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时,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
但是,准则同时又规定,当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大幅的、趋势性的价格下跌时,需要认定其为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加以反映,或者不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而直接借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反映。
在这种处理模式下,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同于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计量属性的资产来考虑,相当于间接确认了其成本计量的属性。
一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同时使用两种计量属性很容易给实务工作者造成较大的困惑和误解。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是否应有上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要区分股权型和债权型两种。
股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账户转回,转回金额为原减值部分。
浅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浅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企业在运营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
本文将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基本概念、会计处理方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基本概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以非常规的方式持有,目的是进行出售或者赎回,同时该金融资产也不是用于交易的。
根据会计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
在持有这类金融资产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进行选择,不需要按照持有至到期或者以摊余成本计价方法进行处理。
此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限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进行出售或者赎回。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常用的方法有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两种。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企业选择以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那么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被分类为负债或者权益工具。
但是,在实务中,较少有企业选择以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
相对而言,更多的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
根据公允价值法,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入账面价值。
具体的做法是,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每个月末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计算差额进行调整,以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化。
计算差额时,应当考虑资产的所有收益和费用,并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减值准备中。
公允价值法计量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准确反映市场情况,同时能够提供给企业更多的信息。
四、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如下问题:1、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争议。
虽然公允价值法在公允价值的准确反映上具有优势,但是其实际的确定还需要依赖于很多市场因素,如价格波动、交易量等。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2、公允价值的波动对企业的影响较大。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非常规的持有,所以其公允价值的波动对企业的损益情况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核算几个问题的商榷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核算几个问题的商榷(1.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内江 641100;2.四川大学商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摘要】2012年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11月第1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核算【例9—7】中,按教材会计处理方法,甲公司2013年1月仅持有a公司债券20天时间即形成大笔负值利息收入且债券出售后还计算其现金流入、实际利息收入、已收回的本金、摊余成本等数据。
笔者认为教材中处理方法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有所不符,针对于此提出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商榷。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2年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11月第1版,以下简称“教材”)关于债券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几个举例中,笔者认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现以其中【例9—7】的后一部分(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为例剖析如下。
一、“教材”的相关内容【例9—7】后一部分的相关资料:20×9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 000 000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 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1 250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假定全年按照360天计算),该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教材”第143页倒数第5行、倒数第5行)。
甲公司没有意图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他资料如下:(1)20×9年12月31日,a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00000元(含利息)。
(2)2×10年12月31日,a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300000元(含利息)。
(3)2×11年12月31日,a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50000元(含利息)。
浅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浅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的三个疑难问题作者:冷琳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04期摘要: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摊余成本的计算,又结合了证券市场的相关知识,相对比较复杂,在教学与实务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疑惑。
本文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的三个疑难问题结合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股票债券公允价值摊余成本股票股利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指的是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的金融资产。
由于它的核算同时涉及到股票和债券,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有一定联系,但也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核算更为复杂。
本文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容易产生疑惑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投资者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票投资,在对除权除息日后至股利发放日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时,是否需要考虑红股因素?如果在此期间有股票出售(全部处置,下同)行为,是否需要考虑由于股票股利引起的成本摊薄?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了解证券投资中的三个相关名词。
第一个是股利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东大会通过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
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息日、股利支付日期以及派发对象等事项。
第二个是股权登记日,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股票的投资者没有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
第三个是除权除息日,它通常是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除权除息日买进的股票不再享有送配公告中所登载的各种权利。
也就是投资者如果在股权登记日已拥有该股票,在除权除息日将该股票卖出,仍然享有现金红利、送红股及配股权利。
一般对股票股利的处理方式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股利分配政策时,只对现金股利进行确认,股票股利在股利发放日收到时仅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核算上的问题和建议
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核算上的问题和建议作者:李倩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06期摘要:简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然后根据他的核算提出他在确认、计量等一些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我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公允价值变动近年来,国家财政部针对会计准则在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出台了多项修订及解释,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就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修改。
2014年,财政部就出台的一系列准则,发布了五项会计准则、一项准则解释和两项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之后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
新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做了一些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与核算1.含义对于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一些金融资产,我们都可以把它认定成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般指的就是在活跃的市场上会有其相关报价的股票、债劵等。
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当中把投资企业所持有的一些对于被投资单位同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并且不具有重大影响,而并在相关的一些活跃市场当中也没有报价,他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一些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由以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新会计准则下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的规定,在初始确认的时候,应该按照公允的价值入账,取得时支付的一些相关的交易费用也计入到初始确认成本中,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经宣告了但是还没有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是债劵的利息,就单独借记应收款项。
持有期间的股息等计入到投资收益中。
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修改,在资产负债表日,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时,由原来计入到“资本公积”的改为了“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要求对这一变动进行测试,如果是暂时的就按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不是暂时的而且有证据证明的,就要求计提减值。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存在的不足(1)确认存在的问题。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作者: 张勇格
作者机构: 太原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山西太原030008
出版物刊名: 经济师
页码: 127-127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期
主题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核算改进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目前尚存在一些规定模糊或核算方法与计量属性不吻合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已计提减值的价值恢复设定上限、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如何处理等三个方面。
文章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之后,分别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核算工作提供了一个改进方向。
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探讨
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探讨作者:莫世凤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6期一、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
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若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归为此类。
上市公司所持股改(含已解禁和限售)股份,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界线之下的即为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市公司所持IPO限售股,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重大影响以下的,在初次认定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在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转为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直观一些可以将其看作是介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一类资产。
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持有期间获取的股利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待最终出售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若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则必须进行减值计提,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一并转出计人当期损益。
在确认减值损失后的会计期间若公允价值上升,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当日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后续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同样计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出售转让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会计工作中的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核算
会计工作中的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核算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会计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核算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可以出租给他人并获得租金收入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
在会计核算中,这些资产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进行计量和报告。
在进行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核算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计量问题。
由于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可能波动较大,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原则对其进行计量。
这就需要企业定期评估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其次是分类问题。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可以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种分类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评估。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是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时可能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对冲措施,如购买期权或期货合约。
其次是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涉及到多个会计科目和账户的处理,需要企业有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来确保准确和可靠的核算。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并培训员工来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是加强内部控制。
企业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审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以确保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如使用财务软件和数据分析工具。
总之,出售可供出租的金融资产核算是会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进行核算时,企业需要考虑到计量和分类等问题,并面临市场风险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浅谈私募基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问题
Finance金融视线0242017年4月 浅谈私募基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问题 贵州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喻斌摘 要: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在当前会计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私募基金中使用量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科目却给会计报告使用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投资决策者的正确判断。
本文通过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私募基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使投资者在决策时能对该科目有更深的理解,同时对改善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模式 成本法 净利润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a)-024-021 背景2016年11月22日,来自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有1727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42263只,认缴规模9.13万亿元,实缴规模7.26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7.79万人;而公募基金资产合计为8.74万亿元,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反超公募基金0.39万亿。
私募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的会计报告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私募基金由于投资范围不同、规模不同、决策者对项目的理解不同,导致私募基金会计核算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态势。
2 私募基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2.1 分类不够客观、存在背离管理人真实意图的可能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近期内出售的被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意图不明确的被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然而,两者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个计入的是损益,一个计入的是权益,会直接对利润表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针对利润表添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希望投资者对权益部分公允价值变动加深关注。
但由于对传统投资评价指标的惯性,投资者对“净利润”的关注度与敏感度都远远大于“其他综合收益”。
浅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论文
浅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论文本文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切入点,对其含义、核算以及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浅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在旧会计准则中,企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新会计准则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见,新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初始计量与以往以历史成本计价明显不同的是,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入账金额,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确认。
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并非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同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确实发生减值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在合理情况下其减值是可以转回的。
终止确认终止确认时,将取得的价款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转入到投资收益。
三、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某些思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清晰新准则中规定,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既可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
这一规定不仅没法有效指导实务,反而为管理层提供了选择的空间。
试想有多少会计人员会真正了解企业的持有意图这个悬而又悬的东西,即使部分了解了,当管理当局出于调节利润,否认其原持有目的而改变金融资产的划分类别,我们又有什么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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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目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主要是依据20XX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规定来进行的。
经过五年的实际操作,发现仍有一些核算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或者是核算方法不够明确,或者是处理思路与计量属性不吻合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研究者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尚存在的问题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按照目前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与绝大多数以成本计量的资产一样,在会计期末估计减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因为这将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思路在计量属性上前后不一致。
现行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其他综合收益”。
故而在对其核算时需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
该账户用来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既包含公允价值上升的部分,也包含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
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时,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
但是,准则同时又规定,当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大幅的、趋势性的价格下跌时,需要认定其为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加以反映,或者不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而直接借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反映。
在这种处理模式下,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同于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计量属性的资产来考虑,相当于间接确认了其成本计量的属性。
一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同时使用两种计量属性很容易给实务工作者造成较大的困惑和误解。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是否应有上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要区分股权型和债权型两种。
股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账户转回,转回金额为原减值部分。
债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转回,但转回金额受到限制,即“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从目前的通常做法不难看出,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减值转回是设定了上限的。
对此,笔者也有不同意见。
如果为减值转回设定上限,则意味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允许全额确认短期价格波动导致的升值和降值,对长期价格波动导致的减值可全额确认,而对升值则有限度确认。
这样将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值后价值恢复时无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违背其基本的计量原则。
例如:某股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当期确认减值40万元,则其新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等于其公允价值。
若下一个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10万元,按照目前准则规定,可转回的减值不能超过原减值数额40万元,则转回后其账面价值变为100万元(60万+40万),将不等于转回当日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差额10万元如何处理?若不处理,将违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若处理,则只能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又与设定减值转回上限的基本思路矛盾。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具体操作不明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或在改变持有意图后,可将其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持有能力发生改变时,也可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后一种形式的重分类处理比较明确,可以将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明细账户中的金额直接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三个对应明细账户中,再将当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并同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
但是,对于前一种类型的重分类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泛泛地提到应将公允价值计量改为摊余成本计量,该摊余成本即重分类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而与该债券有关的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在债券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转入当期损益。
这一描述在具体科目的使用,核算步骤的安排,特别是对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中的金额如何处理方面十分模糊,给实务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改进方案
(一)不允许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
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论是发生升值,还是发生小幅或大幅减值,一律通过“公允价
值变动”账户核算。
因为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不论幅度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久,它也不过仍然是“公允价值”的“下降”而已。
这就体现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也解决了同为公允价值计量,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存在减值处理巨大差异的问题。
但是,考虑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较长,面临减值的可能性更大,而按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只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对的税负水平以及盈余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建议保留准则中关于将减值数额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资产减值损失”的思路。
具体做法是:在确认减值当期,先将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正常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再将“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余额悉数转入“资产减值损失”即可。
(二)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上限,完全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下转第130页)(上接第127页)
公允价值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所有核算首先必须满足这一基本条件。
通过上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设置上限,势必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偏离其公允价值。
所以,应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上限,但为了防止借此进行盈余管理,可以对债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过损益转回的部分设置上限。
具体做法是:
1.股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全取消对减值转回的任何限制,将原减值的价值恢复看作是正常的价格升值进行会计处理,即在价值恢复时根据价格上升的具体数额直接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即可。
2.债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消对资产价值恢复的数额限制,但保留“通过损益转回”的上限规定。
即,在金融资产价值恢复时根据价格上涨的具体数额全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实际数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若借贷方有差额,就是不允许通过损益转回的减值部分,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户。
例如:某债券期末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5万元,之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为20万元,则当期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万,贷:资产减值损失20万,贷:其他综合收益5万。
”
(三)尝试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特点,在重分类日,可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借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之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三个明细账户中的金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账户中;再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中的数字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账户中。
如此处理之后,持有至到期投资按之前确定的
实际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将不等于其目前的摊余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使用内插法重新测定新的实际利率;最后,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每期计息时,按照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或“应计利息”,按照新的实际利率与摊余成本计算实际利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再将其差额计入“利息调整”账户作为利息调整当期的摊销额。
同时,计算未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每期利息调整摊销额与新的利息调整摊销额的差额,作为每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摊销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借(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贷(或借)记”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