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管理手册-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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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和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程序应该是先讨论,后表决。
在各位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后表决,应分别对每一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如果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必要时,董事长或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有效、关键的信息和资料,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能太少,也不能冗长,信息和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正确作出决议;第八条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方案,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并退回重新办理,不予表决。
第九条监事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相持意见,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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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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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会议质量,本规则制定。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事程序。
第二章会议召集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召集,并应当在召集通知中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董事,通知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书应当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签名,并盖有公司公章。
第三章会议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会议期间不得私自更改议程。
第十条会议应当按照先发言后讨论、先讨论后决定的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凡事项均应当经过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待表决结果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者、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或者专门委员会审阅后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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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doc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序言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会议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二、会议召集1. 主席或者任命人员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并确保会议通知及时发出。
2. 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材料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会议议程1. 主席或召集人应提前制定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前向董事会成员发出。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开始前的开场顺序、每个议题的时间限制、讨论顺序以及决策方式。
四、会议材料1. 会议材料应准备充分,内容详实、准确,并提前发给与会人员,确保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理解。
2. 会议材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每个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关键数据和分析报告、决策提案等。
五、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有序进行,确保议题充分讨论和决策过程公正、客观。
2. 主席应控制会议进展,引导讨论,确保每位董事的发言权得到平等保障,避免个别成员过度发言或占用会议时间。
六、表决决策1. 对于需要进行表决决策的议题,主席应提醒董事进行表决,并确保每位董事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2. 表决决策应以多数通过原则,获得过半数董事的支持即可通过。
七、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出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2.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未来查阅和参考。
八、会议纪律1. 会议期间,董事应保持专注、纪律性,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干扰会议进行。
2. 未经许可,董事不得转发或外泄与会议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九、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一:会议通知模板2.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二:会议议程模板3.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会议记录模板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由国家出资设立或者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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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集与准备1.1 召集人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为会议的召集人。
1.2 召集方式会议的召集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并且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确保董事会的参与和决策的合法性。
1.3 会议议题提报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审核并提报会议议题,确保议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1.4 会议文件准备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前提供相关会议文件给董事,确保董事对会议议题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作出准确的决策。
1.5 会议场所和时间会议应当在适当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确保所有董事的参与和会议的进行。
二、会议程序与决策2.1 会议主持董事长或者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会议、维持会场秩序等。
2.2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决策和意见,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
2.3 决策方式董事会的决策方式可以采用表决、讨论、共识等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尊重多数意见,并且确保所有董事的权益。
2.4 会议决议的效力董事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保存,由董事长签署,并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决议的效力应当依法执行,对公司和董事会产生约束力。
2.5 特殊决策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特殊的决策程序和流程,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会议纪律与规范3.1 准时参会董事应当准时参加会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决策的效力。
3.2 文明礼貌董事应当遵守会议纪律,文明礼貌地发表意见,尊重他人的言论和权益。
3.3 保密原则董事在会议期间获取到的公司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3.4 决议执行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决议的执行,并按照决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指导和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和决策过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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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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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八章董事会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四条董事会在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九)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及担保事项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二)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推荐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十四)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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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公室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长印鉴。
第三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应按董事会的通知按时出席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议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未有书面意见,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同意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条会议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综合管理部应当征求董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综合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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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开由董事会会秘书或行政办公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1)举行会议的日期;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也可附有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详细议案。
如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则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XXX有 限 公 司
董事会
第九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董事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向公司股东负责。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就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若有董事对董事会通知内容不清楚或认为董事会通知不明确的,可以直接向董事会长咨询或向董事会பைடு நூலகம்书或行政人员咨询。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主持董事会会议,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该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主持会议。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无记名书面表决,每名董实行一人一票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享有的投票数不计入表决票数范围。
董事会议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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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准则介绍本文件旨在规范董事会的会议程序和规则,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有效决策的制定和透明度的维护。
董事会会议是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遵守本准则将有助于保护董事会成员的权益,并促进公司的良好治理。
会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书面通知,并提前至少[通知期限]个工作日。
- 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 应尽量选择适合大部分董事的时间,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召开。
准备工作- 董事在会议前应详细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 会议材料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董事明确议题,做出明智的决策。
- 如有需要,在会议之前可由董事向董事会秘书提出需要讨论的特定议题。
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开始之前发送给董事。
- 议程应包括每个议题的背景、目的、讨论事项和待决策的建议。
- 董事会主席在会议中负责控制议程的执行,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避免离题讨论。
- 会议期间,董事应尊重其他董事的发言权,并遵循礼貌和尊重的原则。
- 如遇到争议性议题,应提供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供董事发表意见,并以多数董事的意见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
会议记录- 每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记录重要的决策和讨论要点。
-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尽快分发给董事,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
审核与修改- 本准则应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更新。
- 审查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进行。
- 修改和更新的决定应经董事会讨论和表决后生效。
以上是董事会议事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指导董事会的会议程序和规则,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良好治理。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WORD6页)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WORD6页)](https://img.taocdn.com/s3/m/0eb3406efe4733687e21aacb.png)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为(或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5、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及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期限、会议事由和议题。
第八条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通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为准。
正常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五日通知到人。
第九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
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每个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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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维护公司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有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议事原则:(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董事会和董事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诚信、勤勉履职的原则。
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董事会按照议事范围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保密的原则。
参加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要自觉保守公司工作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奖励事项;(三)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七)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借款、资金拆借、开立票据等事项;(十一)公司对外担保、重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出租、发包、出售和转让等事项。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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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三项制度4为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公司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各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十六、中隧二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各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条事故报告:㈠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㈡报告时间:集团公司子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于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集团公司分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于本周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董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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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二) 兼任董事长、CEO、总裁的董事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三) 公司正在或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二条董事的辞职报告在提交后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解除;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的不能辞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管理职务。
第十五条董事有下列权利:(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三) 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四) 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六条董事承担以下责任:(一) 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三)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中铁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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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议事规则
中铁的议事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议组织与召开:议事规则应规定公司会议的组织、召开方式、会议通知等内容。
2. 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应规定各项议事程序,包括提案的提出、审议、表决等环节。
3. 表决方式:议事规则应规定表决的具体方式,包括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
4. 议事内容与决策:议事规则应规定公司决策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以及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5. 记录与公告:议事规则应规定会议记录的方式、公告的内容和方式等。
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中铁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中铁的议事规则是为了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601186中国铁建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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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6月29日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四)决定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和对下属单位的年度担保计划;(五)除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六)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批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七)按照法律、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公司关联交易;(八)授权公司总裁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融资方案、关联交易和对下属单位的年度担保计划;(九)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十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七)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十八)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实施监控;(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定期检讨董事向公司履行职责所需付出的贡献,以及有关董事是否付出足够时间履行其职责;(二十二)确保管理层每月向董事提供管理层账目及资料更新;(二十三)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二十四)法律、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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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八章董事会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四条董事会在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九)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及担保事项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二)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推荐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十四)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对公司下属的非全资企业,向该企业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人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决定公司人力资源计划;(十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十八)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二十一)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十二)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确定董事会议题,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三)代表董事会与股东沟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组织向股东提供有关信息;(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五)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六)签署董事会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七)组织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签署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八)签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九)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十)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款和对外捐赠或赞助及预算外费用支出等事项;(十一)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重大事务做出特别决定,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十二)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第六条董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董事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总经理提议;(四)前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的议案;(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收入分配方案;(六)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人员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方案;(七)公司所出资的公司制企业中经理层人员人选方案;(八)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奖惩方案;(九)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全资企业报股东批准的事项,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需股东审议的事项;(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且就该事项形成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当作为议案的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各项议案应当送交董事会秘书汇总审核,经董事长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并送达各位董事。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日期等。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对于不能按时间要求及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有权做出安排但应在通知中说明。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日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总经理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和召开方式,由董事长在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中选择决定。
第十三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应资料。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所列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列议题的董事,应当于董事会召开之日前二天向董事会递交签名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各董事应独立判断并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表决。
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所议议题明确发表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意见,董事投弃权票的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本条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第(六)、(八)、(二十一)项所列事项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表决时投弃权票的董事,对决议仍应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不赞成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只有在时间紧急和讨论非重大事项并保证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董事长同意,才可采取通讯及其它方式表决,对议案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向董事会请假,并可提交由该董事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也未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对所议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作投弃权票,该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也可通过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赞成或不赞成)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书面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提交。
该意见将视为表决票。
该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对所议事项也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赞成或不赞成),或在一年以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可提请股东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一)监事;(二)经理层;(三)董事会秘书;(四)经董事长同意的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第十八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属于授权其他人员办理的事项由其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长可以委托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四)会议议题;(五)董事发言要点;(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进行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当即将会议记录送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参加会议的董事有权对自己的发言内容及会议决议的记载进行审核,若确属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董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未同时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处根据董事会决议在会议结束3日以内制作会议纪要,发送给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组织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一)保证董事会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二)准备和递交股东要求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三)组织承办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五)促使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六)拟订董事会经费预算方案;(七)领导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八)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