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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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会议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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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

衡财行[2009]136 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3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壹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岀,

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壹)住宿标准。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于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壹般只安排壹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壹。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壹般控制于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壹律安排

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于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市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市监察局将以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市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俩年壹定,市直单位可于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审批程序

(壹)市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壹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

经本单位接待和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和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

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于单位

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于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市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于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岀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且于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和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于“接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市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于壹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

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壹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关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壹条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执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

说明:1.本单壹式三联:承办单位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各壹联,定点接待单位壹联。

2. 备注栏反映的内容包括:(1)宴请上级领导、外地客人经费情况(如需宴请);

(2)除食宿费外,需开支的其他费用情况;( 3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办[2009]23号

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3

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严格控制和精减会议,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节约会议费开支,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促进党风廉政

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

业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审批、标准控制、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分为三类:

(壹)壹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大会、市政协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会;

(二)二类会议指市委全会和市委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

会、县市区委书记会、县市区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市区党政壹把手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三类会议指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县市区党委副书记、常委或政府副县市区长参加的综合性会议(以

下简称综合性会议)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含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第四条会议的规模

(壹)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原则上壹类会议控制于6天以内,二类会议控制于2天以内,三类会议控制于

半天。各单位要尽量压缩会议天数,提高会议质量和实效。

(二)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壹、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或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委办公室、市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核确定。壹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于代表人数的25%

以内;二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于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壹级,每个部门壹

年只召开壹次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工作人员控制于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且开或套开的会议必须合且或套开,可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要集中开会。

第五条会议的审批

(壹)壹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市委

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三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须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除现场会以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原则上只于市区内召开,凡到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召开三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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