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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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

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书后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书后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收到强制执⾏书后执⾏期限是多久
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执⾏判决书、裁定书的⼈是被执⾏⼈,如果被执⾏⼈在执⾏⼯期限内不执⾏的,另⼀⽅当事⼈可以申请强制执⾏。

那么,执⾏书下达后执⾏期限是多久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法院收到强制执⾏书后执⾏期限是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的期限为6个⽉,如果法院超过6个⽉未执⾏的,申请⼈可以向上⼀级的⼈民法院申请执⾏,⽽上级的⼈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执⾏法院在⼀定的期限内执⾏。

申请法院强制执⾏的注意事项:
1、申请执⾏的时限。

申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的期限为2年,从执⾏期限最后⼀⽇开始计算,⽽申请执⾏的时效是可以中断或者中⽌的。

2、申请法院强制执⾏时,要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需要执⾏的法律⽂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3、申请强制执⾏时最好提供被执⾏的财产信息,以⽅便法院尽快执⾏被执⾏⼈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对⼈民法院执⾏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执⾏的期限为6个⽉,法院在6个⽉内的责任执⾏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内容。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执⾏书下达后执⾏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后的流程

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后的流程

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后的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判决、裁定确定法律关系义务后,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中,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和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等内容的民事案件,旨在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减少道德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 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法院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请求执行等权利。

同时,申请人也应履行协助执行、提供证据、承担费用等义务。

3.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听证、提出抗辩、提出异议等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应履行配合执行、提供财产信息、履行举证等义务。

三、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1. 执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难以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3. 送达与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申请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要求。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章的规定,我国⼈民法院强制执⾏的通常⽅法和⼿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地;强制执⾏法律⽂书指定的⾏为;强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付迟延履⾏⾦;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第⼆⼗⼀章执⾏措施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通知之⽇前⼀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或者其法定代理⼈、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三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百四⼗五条⼈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到场。

强制执行法规

强制执行法规

强制执行法规强制执行是指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和加强强制执行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旨在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制度,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基础法律。

其中,对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对追赃、搜查、冻结、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的规范。

该法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编《执行程序》对强制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规定了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标的,明确了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

该法保障了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

在行政执行程序中,如遇到违法失信行为,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公共利益。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行政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是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特点,详细阐述了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执行机关的职责和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

该法为民事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执行标的偏离原判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和拒不履行等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同时,完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执行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在我国,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适用范围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下列案件进行执行:(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2)行政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行为等。

2. 执行法规定,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的案件。

三、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相应的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2. 执行通知(1)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期限;(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措施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变卖或者转移;(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法院会根据提出申请的内容来进行执行,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更是确保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

在权力性质上,执行权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属于单纯的“司法权”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就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过程。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活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民事判决。

同时,法律还严格规定了民事执行的适用和启动的程序。

其次,执行手段是强制性的。

作为强制执行的后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便会对被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一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和判决的权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诉讼的完整和判决的权威。

最后,执行活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民事执行不是一个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程序的组合,只有每一项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二)特征民事强制执行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程序。

它有以下几点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文书为前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为民事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申请人若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国家强制力作为民事执行的保障,在被申请人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时,申请人经依法申请,法院便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制度,最大的特点便是当事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所以,执行程序必须经申请人申请才能启动。

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此项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本章概要
第三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Ⅲ):参与分配
第四节 交付物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01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二、强制变卖 • (一)强制变卖的概念和程序
•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委托有 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将执行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直接变卖(《民诉法》第247条)。
•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民诉解释》第490条)。
线参加竞买。 • 3.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参与竞买者难以实施串拍行为,而在传统的委托拍卖中
,“竞买专业户”恶意串通压价,导致流拍获利的情形属于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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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 4.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设置相当长的竞价周期(比如24个小时),而传统的委托拍 卖要求拍卖师在很短的时限内完成某一标的物的拍卖过程(比如1个小时)。较长 的竞价周期保证了竞买人的广泛参与和拍卖物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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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
• 相对于传统现场拍卖中的委托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 1.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拍卖公告的效果更好,
可以突破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吸引全国范围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 • 2.获得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可以容纳更多的竞买人,竞买人随时可以自由地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效法律⽂书,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修改后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对执⾏程序中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申请执⾏⼈向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申请执⾏的,应当提供该⼈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条对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案件,⼈民法院在⽴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已经⽴案的,不得重复⽴案。

⽴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已经⽴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案的执⾏法院处理。

第三条⼈民法院受理执⾏申请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执⾏通知书之⽇起⼗⽇内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应当撤销执⾏案件,并告知当事⼈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执⾏。

第四条对⼈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过程中,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法院的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法院审查处理执⾏异议,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形式。

第七条当事⼈、利害关系⼈申请复议的书⾯材料,可以通过执⾏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法院的上⼀级⼈民法院提交。

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法院在五⽇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那么当事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又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供您参考。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

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对于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请求事项,包括请求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文书根据和执行措施,申请人概括请求内容时要具体明确。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强制执⾏的期限是多久如果双⽅当事⼈发⽣民事纠纷,⽽靠⾃⼰的⼒量⽆法实现,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法院依法判决以后,当事⼈是需要履⾏的,如果不履⾏的,另⼀⽅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那么,申请强制执⾏的期限是⼏年?下⾯,店铺⼩编会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申请强制执⾏的期限是⼏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九条: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因此当事⼈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如果执⾏过程中未有财产可供执⾏的,法院⼀般采取中⽌执⾏,待有可供执⾏的财产后,再恢复执⾏。

从本条⽂来理解,申请执⾏的期间可以发⽣中⽌、中断,⽽⾮除斥期间。

⽽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时效的概念,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因此,申请执⾏时效对当事⼈产⽣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产⽣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

这⼀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

如果案件当事⼈没有⾃⼰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的⼀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理或执⾏当中,当事⼈没有提出这⼀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放弃这⼀权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案审查期间对申请⼈的申请执⾏期间是否发⽣中⽌、中断进⾏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

因此,对信⽤社的申请,法院应直接⽴案执⾏⽽不应审查,如在执⾏的过程中被执⾏⼈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期间且有⾜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申请强制执⾏的期限是2年。

如果超过强制执⾏申请期限的,⼈民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的申请的,⼈民法院的判决⽂书就会丧失强制执⾏⼒。

法院强制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强制执⾏中⽌恢复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很多时候我们的案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在了解事情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了解相关可能的事项,这样才能帮助我们顺利的解决案件!下⾯就为⼤家解释⼀下相关法院强制执⾏中⽌是否可以恢复执⾏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院强制执⾏中⽌恢复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可以申请恢复执⾏,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的情形有以下⼏⽅⾯:(⼀)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六)⼈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为债务⼈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确⽆财产可供执⾏的;(⼋)执⾏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当事⼈申请执⾏仲裁裁决,另⼀⽅当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恢复执⾏。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况”。

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的问题,保障执⾏⼯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程序出现瑕疵。

对于执⾏不能引起的中⽌执⾏,属于其中⼀种诉讼风险,当事⼈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旦执⾏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民法院。

但是由于这⼀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员适⽤的随意性。

部分执⾏⼈员在执⾏⼯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执⾏的理由。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强制执⾏中⽌是因为出现了⼀些图书状况需要我们进⾏处理,之后才能在进⾏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在发⽣此类情况的时候不要着急,正确的进⾏处理案件才能是案件顺利解决不要采取极端的⽅式以及过分着急!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一、概述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法律裁决或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本文将从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债权种类的不同,执行程序可包括财产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细则,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三、执行程序1. 提起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

执行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查封/扣押财产如申请人所述的债务人有财产,执行法院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

3. 评估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 拍卖财产在一定程序后,如债务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组织拍卖,将财产变现,并支付给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1. 申请时效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受理时效为两年,逾期未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执行权利。

2. 财产的保全与变现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既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又考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选择保全与变现方法。

3. 申请费用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需支付一定的申请费,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和标的金额有所不同。

五、总结民事执行程序是一种通过法院直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申请,并遵循执行法院的指导和程序。

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申请时效、财产保全与变现以及申请费用等问题。

通过规范的民事执行程序,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性。

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有哪些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运用强制力量, 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 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 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下发后,如果被执⾏⼈逾期不执⾏⽣效判决书,权利⼈就可以在2年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后,要在6个⽉内执⾏完毕。

关于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判决书下发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1、判决书下发后,如果被执⾏⼈逾期不执⾏⽣效判决书,权利⼈就可以在2年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后,要在6个⽉内执⾏完毕。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三条、第⼆百四⼗六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强制执⾏申请书⼀份。

申请⼈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申请书就要加盖公章。

申请⼈是⾃然⼈的,那么就由本⼈在强制执⾏申请书上签名或捺⼿印。

这⾥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申请书不得使⽤圆珠笔书写,不得使⽤复印件。

2、证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的,⼀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申请执⾏⾮法院法律⽂书的,就还要提供被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

3、具有强制执⾏内容的⽣效法律⽂书原件⼀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效法律⽂书需要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书⽣效章,具体有如下要求:(1)如果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审法院的法律⽂书就都要提供;(2)仲裁机关出具的⽣效法律⽂书就要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书已经⽣效的函件或双⽅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份;(3)⾏政机关出具的⽣效⾏政法律⽂书就要附上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份。

4、被申请⼈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就需要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份。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下发后,如果被执⾏⼈逾期不执⾏⽣效判决书,权利⼈就可以在2年内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收到强制执⾏申请后,要在6个⽉内执⾏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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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

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

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

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原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必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这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4.当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的法定举证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要钱没有,要明一条”的无赖作风逃避强制执行失去了市场。

5.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限制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新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一些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做法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宽款外逃的被执行人只能“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1)法院受理后6个月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在没有到6个月之前:只能是多催问一下法官,也可以找法院院长反映。

2、关于逾期不执行的利息:应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应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向你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稍息。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关于双倍罚息:如果你的执行申请中没有写上,应当向执行法官申请增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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