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名词解释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
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一、名词解释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6.刑法的溯及力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二、问答题1.简述刑法的性质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8. 什么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研究它有什么意义?19.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什么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各有什么特征?20. 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21.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22.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什么影响?2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4.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防卫人可能构成那些犯罪?25.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避险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2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27. 什么是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28.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29.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30.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3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完整word版)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 级法学 1 班罗国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一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一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总论复习题
刑法总论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3.限制解释4.刑法基本原则5.罪刑法定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人管辖原则8.犯罪客体9.犯罪对象10.犯罪的一般客体11.犯罪的同类客体12.不作为13.犯罪主体14.限制责任能力15.单位犯罪16.犯罪主观方面17.犯罪故意18.犯罪过失19.犯罪目的20.犯罪动机21.正当行为22.正当防卫23.假想防卫24.紧急避险25.假想避险26.避险过当27.犯罪未遂形态28.主刑29.附加刑30.立功31.减刑32.假释33.刑罚消灭二、简答题1.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6.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7.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8.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9.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分析,哪些身体动静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10.简述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1.以行为人是单纯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可以把作为划分为哪几种情形?1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1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5.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6.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会发生”的含义17.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8.简述管制刑的特点19.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20.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21.简述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各种情形22.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23.简述特殊防卫的内容24.简述管制刑的特点三、论述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4. 试论犯罪构成的特征5. 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与非刑事法律中得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刑法典。
2、刑法体系:就是指刑法得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得、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得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8、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的名词解释刑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刑罚制度和刑事司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它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在刑法总论中,有许多术语和概念需要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第一,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
它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如盗窃、杀人等;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心理意图,如故意、过失等。
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二,刑罚。
刑罚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制裁。
刑法通过规定一系列刑罚类型和刑罚幅度,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
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具体的刑罚幅度则由刑法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予以规定。
第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各种要件和条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素,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刑法原则。
刑法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它为刑法的适用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刑法原则包括刑罚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五,犯罪责任。
犯罪责任是指个体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对犯罪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其中包括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
犯罪责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第六,防卫。
防卫是指合法的抵御非法侵害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以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或死亡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刑法要求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原则,即在合法的范围内,必要且适度地进行抵抗。
第七,刑事违法。
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 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 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 以一定的刑罚处罚, 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 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 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 所有这些强制, 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 罪分子的财产, 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而且在最严重 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 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所谓立法解释, 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 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 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 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 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 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 社会组织、 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题一、抢劫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1.入户抢劫的“户”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司法解释的规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不包括]:(1)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2)小型出租汽车。
(3)单位内部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对象: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的,也视为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是指3次以上。
(2)数额巨大:广州标准为2万元以上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冒充另一军警人员的身份,如士兵冒充警察。
7.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挪用公款罪向贪污罪转化的情形。
刑法名解简答论述
刑法一、名词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3、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5、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6、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7、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0、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2、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13、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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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得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刑法得“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得话理解就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得准则。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就是指依照我国刑法得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得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得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就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得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得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得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得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自然人与单位。
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就是指刑法所规定得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得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得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得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就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得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危害社会得行为。
6、犯罪得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得,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得危害社会得结果所具有得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危害社会得行为所具有得心理态度。
8、故意犯罪——就是指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得犯罪。
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
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就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得原因所引起得不就是犯罪。
11、犯罪目得——就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得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得结果得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得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2、犯罪对象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得行为得法律性质或意义与有关客观事实情况得错误理解。
13、犯罪得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得、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造成侵害得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得意识与意志得危害社会得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得行为实施得刑法禁止得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得不履行有特定得应尽义务得行为。
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得实际损害事实才就是真正得“危害结果”。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得、被犯罪行为侵害得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得具体得物或人。
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客体得存在与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就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得犯罪得实质内容。
区别:①就是否犯罪构成得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就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②就是否决定犯罪得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得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就是否受到实际得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就是否就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得依据: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分类得基础,犯罪对象则不就是。
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采取得制止不法侵害得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得,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得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得第三者,误认为就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她人损害得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得防卫。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得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得,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得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得行为。
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得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险。
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与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得各种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得逞得。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得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得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得发生得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与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得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得犯罪行为得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得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得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得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得犯罪。
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得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得结果,才构成既遂得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得犯罪。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得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得犯罪,依照法律得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得情况。
连续犯——基于同一得或者概括得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得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得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得,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她罪名得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得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得行为不再予以论罪得情形。
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得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得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得情况。
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得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得。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得人。
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得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就是以自己得言行去引起她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她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得最为严厉得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1、主刑——就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得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就是补充主刑适用得刑罚方法。
附加刑得基本特点就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与人民群众监督得一种刑罚方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得一种审判活动。
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得,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得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得或者判决确定得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得,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她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得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得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得制度。
25、追诉时效——就是指刑法规定得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
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得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 强制手段--(一)刑法得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得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得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得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得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得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得犯罪行为得,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