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2日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东港区政府、岚山区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建立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1月30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6日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控制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或部分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的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 沪
高建筑高度”计 算 ( 见图示 ) 。 第二十三条第 ( )项第 2目 二 按 规定计 算 出的垂直 布置 的间距 ,如 大于平 行布置
第三条第二款
。 涉及建筑管理 内容的” 是指第四至第六章 中除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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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法规 I 上海市 - I I ・ 城市规划管 理局关于发 《 市 布 上海 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 规定 ( 土地使用 建筑管 理) 应用解 释》的 通知
本规定 适用于本市 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 旧住房 ( 电影 院、剧场 、音 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 和游乐用
地 ( 6) 独 立地段 的游乐场 、舞厅 、俱 乐部 、文化宫 、 C3 (
青少年宫 、老 年活动 中心等用地 ) 。本条表一 《 各类建设 用地 适建范围表 》第 1 9项 “ 居住区级 以上娱乐设施 ( 影 剧院 、游乐场 、俱乐部 、舞厅 、夜总会 ) ”在公共设施用 地其中 C3 文化娱 乐用地 中 ,应属于 “ /允许设置” 、 ;而 在C 4体育 用地、C 5医疗卫生用地 、C 教 育科研 设计 用 6
上海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 土地使用 建筑 管理 )
四条 、 三十五条 、 三十九条第一款 、 四十条 、四十二条 、四 十三条第 ( ) 四十八条 、 一 项、 四十九条 、 五十条外的条款 。
20 0 3年 1 0月 1 8日上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1 2号发布
应用解释
第二章 建设 用地 的区划分类和适 建范围
沪规法 [ 0 7 2 2 0 35 4号
为 了准确理解 2 0 年 1 03 0月 1 8日经市人 民政府批 准 自2 0 年 1 03 2月 1日起施行 的 《 海市城 市规 划管理技 术规 上 定 ( 土地使 用 建筑 管理) 的立 法精神 ,统一认识 ,严格依 法行政 ,经 2 0 》 0 7年 6月 6日第 6次局长办公会议 讨论通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 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 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 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 的扇形阴影范围。
2
Tangent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1.1 规定目的为确保上海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提升城市品质,构建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
1.3 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海派特色,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
2.2 规划编制内容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详细规划包括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2.3 规划编制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规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
3.2 审批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
3.3 审批结果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修改后批准、不批准。
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城市规划实施4.1 实施原则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4.2 实施主体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4.3 实施程序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审查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规划成果、实施规划。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08.02【实施日期】1989.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8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
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上海日照间距的图示
123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规划管理诚信建设,决定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经研究,现形成《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将有关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与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计划2010年三季度起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试点“告知承诺制”,年底总结经验,并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要求,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2011年起正式施行。
二、工作安排1、从5月开始,由规划协会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年度培训中增设推行“告知承诺制”课程。
由市城市规划进修学院举办各区(县)规土局、规划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6月份以后,结合局干校的“注册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并召开有关通气会,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告知有关要求和情况。
2、规划协会结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建立相关诚信承诺信息互通平台,并做好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信息的互通互动。
3、各区、县规土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步开展“告知承诺”的实施工作,做好窗口网站告知和在线下载等工作,有关承诺书可随下阶段审批手续报送,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避免建设单位为此往返。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总6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表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计算软件:软件版本号:计算时间:年月日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四至范围)(二)基地内拟建建筑:(三)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1.作业目的日照分析报告是申办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必需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决定计划方案可否通过审批的重要条件。
若是是因为日照分析的过失而致使开发区域周边的建筑不能知足规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将面临承担因法律责任而引发的庞大损失。
2.主管职位总建筑师:当日照要求的限制引发基地容积率下降时,提出决策意见。
主办职位土建设计治理:催促检查设计单位对各单体建筑的位置和体量的调整,直至基地内外的日照符合规定要求。
3.作业依据沪规法(2003)482号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技术规定的说明(三)〉的通知。
4.紧前工作条件计划设计方案已确信,已进入扩初设计时期。
本项作业必需在申办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之前完成。
5.作业描述日照分析报告必需委托计划审批部门认可的,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的计划设计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其利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需是经建设部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
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些,本主办职位在与编制单位签署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本主办职位应向编制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具体范围按编制单位需要而定)。
计划设计方案的电子文本,其中应包括计划总图、基地内各单体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基地外日照阻碍范围内的居住和文教卫生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其中受阻碍较大的还须附标有详细窗位尺寸的立面图;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的详细标高)。
具体哪些建筑由编制单位确信,本主办职位可向市或区的城建档案治理部门搜集,有困难的话,也可委托编制单位自行搜集,无法搜集的应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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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日照有效时间
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15:0015:0015:0015:0015: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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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附图一为原窗户中为满窗日照计算点(为满窗日照计算点米:以、米:以、点)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二计算基准面计算基计准面算基准面凸窗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
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附图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凹阳凸阳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半凹半凸阳半凹半凸阳阳台封阳台封计算基准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凸阳台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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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
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
计算软件:
软件版本号:
计算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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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XXXX
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建设单位),就拟建
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XX号...弄区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XX路XX日照规定要求。
楼的日照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
(章)日照分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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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
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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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2或屋面附属设包括栏杆)(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3 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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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
1、市测绘院版地形图电子文件。
2、XXXX项目总平面图、XX楼—XX楼建筑单体平、立、剖面施工图图纸及电子文件。
3、北侧XX地块总平面图、XX楼—XX楼建筑单体平、立、剖面施工图图纸及电子文件。
4、市测绘院《测绘成果报告》XXXX号。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其他在建或已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有:。
我单位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六、本日照分析报告采用日照分析软件(版本号)进行分析计算。
本日照分析计算的参数如下:
参数类型边界参数
七、日照分析说明:
(一)客体建筑
在附图一中,作XXXX项目拟建高层建筑A1—AXX楼建筑高度1:1.4倍的扇形客体建筑范围,在该范围内基地外有住宅BXX楼、办公楼,基地南侧D1地块,根据规定,此次日照分析基地外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为BXX楼;本项目基地内A1—AXX楼为住宅,AXX—AXX楼为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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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南后北”建设顺序下,客体建筑范围内北侧D1地块有规划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尚未确定设计方案,D1地块主要朝向度,规划建筑高度米,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D1地块建筑控制线退界米,沿建筑控制线上布置等长的虚拟建筑楼进行线上多点分析,计算采样点间距 1
米。
此次日照分析基地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为—楼。
(二)主体建筑
附图二中,作上述客体建筑以300米为半径的主体建筑范围,在该范围内有基地内拟建AX—AX楼,基地南侧D2、D3地块。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D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高度米,贴线率 %,现状,地块主要
朝向度,目前设计方案尚未确定。
“先北后南”建设顺序下,主体建筑范围内南侧D2地块沿北侧建筑控制线上布置虚拟建筑楼作为主体建筑分析。
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楼的建筑高度米、贴线率 % 。
D3地块贴线率无规划要求。
此次日照分析中,D2地块作考虑;D3地块作考虑,经分析,此次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为—楼。
(三)其他:
经分析,拟建高层建筑AXX楼(住宅)户仅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不大于连续两小时,应对对其中窗
楼的距离校核。
地块虚拟建筑位进行与D2
八、日照分析结论:
分户统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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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待开发地块有虚拟建筑和唯一日照通道情形的,应提交表3-表5)
客体建筑的具体日照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户情况详见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附表。
设计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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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附表:共页
注:1、以上日照时间为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窗户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经分析得到的连续日照;医院病房、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室的主要朝向窗户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经分析得到的累计日照。
2、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用灰色底纹标示。
3、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建设后日照时间更为减少的窗位,用灰色底纹加粗边框标示。
九、附图
附图一: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附图二: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附图三:日照分析窗位图(一、二层窗位)(1:1000)
附图四:日照分析窗位图(自三层起层窗位)(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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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日照模型计算文件格式要求
一、图形格式(AutoCAD dwg)版本要求
提交日照模型的dwg图形文档应为AutoCAD 2004 dwg版本。
如日照模型采用非AutoCAD标准实体建立的模型,提交前需把非标准实体转化为标准实体图形,同时提交原始分析模型,以备核算使用。
二、日照模型的内容要求
为保证所提交模型方便进行日照计算结果准确性的验算,日照模型的
图层、建筑命名、分析结果需按如下要求进行设置:
2.1模型整体要求
完整的日照模型需包含新建建筑、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等三维模型,三类单体模型应含有:建筑轮廓、阳台、屋顶、窗户等三维构件,且各类建筑构件需区分清晰的图层名称。
同一建筑的日照分类模型(如:窗户、建筑标高等)需区分清晰。
中的建筑和场地均应使用上海城市平面提交的日照分析模型坐标系和吴淞高程基准,采用“米”或“毫米”单位。
2.2图层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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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INUOUS 3 尺寸建筑建A-DIMS - 4 建-屋顶 A-ROOF CONTINUOUS 建筑建筑CONTINUOUS 6 建A-BALC -阳台
日照CONTINUOUS R-WIND 6 日-窗日照 7 CONTINUOUS 编号日-窗R-WIND-TEXT -日照日-41 R-BULD CONTINUOUS 建筑日照 8 GB.GB_DASH5 R-BULD-DASH 虚线建筑日--
日照CONTINUOUS
结果日- R-RSLT
7
注:图层名称应采用“中文”或“英文”的一种。
2.3建筑命名要求
日照模型的拟建建筑、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应使用A1、A2、A3……代表新建建筑,B1、B2、B3……代表客体建筑,C1、C2、C3……代表主体建筑进行分类命名。
分析边界参数2.4
日照模型需在计算文件中以列表方式提供日照计算的边界参数,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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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28分,北纬31度度经纬度东经121 2001日照基准年年 22日(冬至日) 12月计算日期(节气)00 ::00-1509计算时间
分钟计算间隔 1 0.3 采样点间距米窗户 5时间统计方式分钟以上统计分析结果要求2.5
还需要在日照模型文件中日照分析单位在提交纸质报告的同时,格式和内容要求同建设以列表方式提供纸质报告书所列的分析结果,项
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应包括以下表格内容:表一:基地内拟建建
筑表二: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表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表四:分户统计结果表
表五:各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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