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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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8•【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现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1月28日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页共 25 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 2 页共 25 页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第 3 页共 25 页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监管实施办法

监管实施办法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压实日常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的投资基金类专项按照批复方案明确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第四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

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八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加载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合理稳定增长,现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其中:(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

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

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四川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四川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四川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省发展改革委(含省粮食和物质储备局)批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安排投资谁负责、谁审核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分级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分类与专项项目管理职责相对应。

第五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实、多元共治、高效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投资计划执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按要求转发或切块下达计划情况;(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三)投资计划与建设进度要求相符情况;(四)投资计划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施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二)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情况;(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等与审批(核准、备案)相符情况;(四)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况;(五)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七)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二)通过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填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同时使用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三)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3个月后,对应项目的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资金支付情况;(四)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启动后,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

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1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革部门、农(牧)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规划和投资衔接平衡,会同农业部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及各省投资安排意见,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建设管理的综合监督。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分解下达投资,加强项目监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实施项目,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条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试点示范、监管有效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须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

年度投资须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项规划,根据各省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当年投资规模,于每年年初确定各省投资切块规模,并下达正式的投资申报通知。

第六条根据申报通知和中央投资规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提出当年项目总体安排方案,省级农(牧)业部门组织县(市、区)有关方面及时开展年度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指导项目县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是省级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新政办〔2024〕 35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预算、决算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谋划储备第三章项目审核申报第四章计划转发下达第五章项目调度监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新乡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据《河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项目的谋划储备、审核申报、计划转发下达、调度监管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已经足额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六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其中,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第七条市发改委统筹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会同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配合联动、上下衔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规范执行、项目有效实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安市发展改革委:为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20〕651号文下达我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现将该投资计划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项目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兴边富民专项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6〕160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按要求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落实监管责任1.项目单位(法人)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程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要严格按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第二十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第四十条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桂林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桂林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桂林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市政办电〔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桂林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市政办电〔2018〕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投资函〔2018〕18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全力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细化管理范围全市所有纳入2018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以及2018年以后计划实施的中央预算内项目,全部按照精细化管理执行。

二、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以目标为导向、过程可预期、责任可落实,规范、高效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各项目标任务。

2.具体目标: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计划新开工项目实现开工率100%,到2018年12月31日,中央资金到位率100%以上,年底中央资金支付率75%以上。

2018年以后年份计划实施的中央预算内项目的具体目标,以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任务为准。

三、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一)制定项目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工作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全流程工作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开工时限和完工时限原则上不可变更,并以这两个时间节点倒排各项工作计划,制定项目全流程工作计划。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09
•【字号】鄂发改稽察[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为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按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明确委内司局之间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

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压实责任,建立贯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绝密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常态化监管。

—1—第六条加强监管成果运用,将稽察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立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考核,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

第九条稽察办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的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管理、网上监测和监督检查。

对计划下达后投资监管实行统筹组织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组织实施专项稽察和综合检查。

第十条各相关司局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履行监管职责,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投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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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压实日常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的投资基金类专项按照批复方案明确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第四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

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八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加载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日常监管责任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二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格式见附件1)。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部门。

(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监管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到现场了解建设情况。

应当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到现场实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的频次。

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二)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

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督查,做好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一)现场巡查。

监管责任人根据建设计划,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

监管责任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认真整改。

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项目单位(法人),可视情况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第十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项目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或分解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职责包括:(一)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二)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两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四)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处罚问责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二)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的;(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四)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六)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七)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日常监管台账2.综合信用承诺书附件1日常监管台账-首页:20XX年项目目录编号项目名称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1XX项目2……日常监管台账-分页:XX项目序号台账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单位(法人)基本情况:2建设地点:3建设规模、内容、建设方案和工期:4总投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5行业类别和分管部门:二日常监管情况1每次实施日常监管的报告,包括实施监管的时间、人员、方式方法、发现问题、处置意见。

2依次填写…………三问题整改情况1每个问题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时限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2依次填写…………四监管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1监管责任人工作计划情况:2监管责任人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综合信用承诺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知悉。

我单位经审慎研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履行报建手续。

二、严格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方案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承担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稽察监管体系,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积极配合稽察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此承诺书扫描件在签署后加载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备案。

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特此承诺。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数据填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座机:_________项目单位(法人)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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