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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思考

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思考
中圈分类号 :D9 52 1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6 92 0 ) 1 0 40 0 87 9 ( 0 6 0- 5-6 0
Re eto so r e fP o fa d IsDitiu in i 、I t n l f cin n Bu d n o r o n t srb to n Cii Aci r o
有一种含义 ,即所 谓应 向法 院提 出证 据 的行 为责

关于证 明责任 的涵义
任 。到了 18 年 ,德 国诉讼法学家尤利乌斯 ・ 83 格 尔查在他的著作 《 刑事诉讼导论》中首次将举证责 任区别为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 。德 国
在确立 自由心证原则后 ,与 11 90年最终确 立 了客
是主张者负担举证的义务 ,否认者不负担举证的义
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 的问题。证 明责任分配实质是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场合 , 谁最终应当承担败诉 规则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进行
了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的风险。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 、功能 、及其分配 务 。 在诉讼理论 中,证明责任概念在诞生之初 ,只
Abta t B r e fp fi “t epl ro ut”, wh r itiu ino u d no r o st ec r fb r e fp o f sr c: u d n o mo s h ia fs i l e  ̄sdsrb t fb r e fpo fi h o eo u d n o r o. o Th s e c fdsi u in o u d no r o os o l c e t nu fv rbers l wh n ac s o sn tb r o e . Le ee sn eo it b t fb r e fp o f swh h uda c p n a o a l e ut l o i a e a ed e o ep o fd o Ro e b r eNo me t e ies o l lyag iig r l fh w O s lete po lm fa c p i h n a o a l e utwh n sn e gsDi r n h o h ud pa udn oeo o t ov h r be o c e t teu fv rb er s l l g e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3. 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法定证据规则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由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应用1.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而卖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证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侵权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这是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容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

从认识角度出发,无论是在辩证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情形。

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

所以,客观形势要求法院通过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装置。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以什么思想和规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仍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共同研究的新课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状况,我们认为明确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和法则势在必行。

这就要求法院在证明责任的实施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的基础的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结果责任的证明责任,也称为客观证明责任,而不是应当进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责任。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如果作为裁判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

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是评价事实真伪的重要依据,而证明责任则是确定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涉及到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流程中的基石,它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责任人应当举证;证明责任在争议案件中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法庭有权对其进行不利的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却会遇到一些困难和争议。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很多灰色地带,特别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事实的复杂性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分配证明责任往往成为法官严峻的挑战。

根据一般原则,原告负有证明被告违法行为、损失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责任,被告则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损失原因并非自己的责任的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常常无法准确界定,给公正审判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证明责任的倒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诉讼中的权益不平衡,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了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法律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违法行为。

这一原则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原告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激励当事人的合作,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四、增加证明责任的合理性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

这种增加证明责任的措施在处理复杂案件或涉及涉外纠纷时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对增加证明责任的应用需要注意权衡诉讼效率与当事人的合理权益,避免片面追求证据数量而忽视公正审判的原则。

五、证明责任与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采取的对证据进行保护、保全的措施。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供证 证据 的义务 , 以及 当事 实不清 时 由哪 一方 当事 人承担 败诉 的 明责 任理论 体系 的是美 国学者赛 耶 , 其在 1 9 8 0 年 发表 的《 证 明责 后果 , 就 是证 明责任 问题 。 证 明责任 几乎可 以说 是与 “ 诉” 俱来 的 任论 》 中首 先提 出 了区别证 明责 任双重 含义 的必要 性 , 接 着 又于 问题 , 德 国著名 诉讼法 学家 罗森 贝克指 出证 明责任 制度 是 “ 民事 证 明责任 的含义 及性 质
{ I ; I 占缸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1 0 ( 上)
论 民事诉讼 中的证明责任

摘 要

我 国法 院在 审理 民事 案件 中 , 一 直贯彻 “ 以事 实为根 据, 以法律 为 准绳” 原则 。 以事 实为根据 。 以法律 为准绳是 司法
公正的重要体现, 立法本意是只有坚持 实事求是 , 以充分确凿的事 实作为判案的根据, 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 , 以法律作为
定 案的 准绳 , 才 能做 到 不枉 不纵 , 公正 无私 , 保证 公 正的 审判 。民事案件 的审理 中最 重要 的两个基 本 问题就 是查 清事 实和 适 用法律 , 而在我 们的 审判 实践 中, 常常遇到 当事人及 其诉讼 代理人 因客 观原 因不能 自 行 收 集证据 。 人 民 法院 亦无法调 查 收 集到相 关证 据 , 而法 官又不 可能在 全部证 据 齐备 的情况 下才作 出判 决 , 此 时证 明责任 的分 配对 判决 结果有 着举足 轻重 的 影响 。本文试 从 两大 法 系中的证明 责任 的产 生发现 进行 源 头式的探 寻 ,并通过 对我 国法 院两起 同类 民事 案件证 明责任 分 配的分 析 , 对完善 我 国民事诉 讼举证 责任 分 配的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证明责任 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如何公平、公正地将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官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如举证责任倒置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对证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的权力。

这一权力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确保证明责任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考量因素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的充分性等。

2.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等。

3. 公平正义原则:确保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公平正义。

(二)运用方式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2. 在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时,适当调整证明责任的分配。

3.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新出现的证据或事实,适时调整证明责任的分配。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监督(一)限制虽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一权力并非无限制的。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

同时,法官还需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二)监督为了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包括:1. 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官的证明责任分配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将民事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进⾏合理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展开证明活动的前提,诉讼中⼀旦待证事实得以确定,就必须⾸先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规定》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原理,即:当事⼈主张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权利消灭时,就应当对权利存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法者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原则。

在实践中理解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不但在民事程序规则中加以规定,同时,在相关的实体规则中也隐含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所以,审判⼈员在确定某⼀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以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依据加以分配。

2 举证责任的⼀般分配规则,是以当事⼈提出事实主张为前提。

这⾥需要讨论的⼀个问题是,⼀⽅当事⼈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单纯地加以否认,是否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事基础问题。

笔者认为,当事⼈单纯地对另⼀⽅当事⼈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的,并不具有权利在、权利妨害、权利变更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不构成举证分配的事实基础,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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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无法为每一种情况都设定明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法律基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判断、决定案件处理的一种权力。

在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以及责任的划分等方面。

其法律基础主要源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原则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原则: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 公正原则: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责任的公平分配。

3. 合理原则: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充分性:法官需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责任的分配。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那么该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是法官考虑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那么法官可以适当地减轻其证明责任。

3. 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不同性质的案件和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4. 公平正义原则: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公平正义原则,确保责任的分配公正合理,既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又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
第七讲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 明责任旳分配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旳 一般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旳体系
(一)根据实体法进行分配
1、实体法明文要求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旳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别人损害旳, 它旳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旳除外。
因新产品制造措施发明专利引起旳专利侵权诉 讼,由制造一样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措施不同于专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旳侵权诉讼,由加害人 就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旳损害补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法律要求旳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措施旳发明专利 旳,制造一样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提供其 产品制造措施不同于专利措施旳证明 。
《企业法》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旳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旳财产旳,应该对企业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按照罗森贝克旳规范说分配
(二)根据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司法实务中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8条:“ 从建筑 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旳物品造成 别人损害,难以拟定详细加害人旳,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旳外,由可能加害旳建筑物 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旳债务人)不以为债务人 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旳,应该承担举证 责任。
2、有关程序法旳司法解释 (三)根据证据契约进行分配 证明责任旳性质 意思自治 真实意愿 不属于显失公平
(四)经过法官裁量进行分配
《证据要求》第7条: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范文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由于每个案件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法官在处理证明责任分配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这往往需要他们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其重要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当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时,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调整。

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1. 案件复杂性的需求: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2. 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应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条件,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1. 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官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证据的获取难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

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可以适当减轻其证明责任。

2. 权衡证据的充分性:法官在判断证明责任的分配时,需要权衡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可信。

对于证据较为充分的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其证明责任。

3. 遵循法律原则和先例: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遵循法律原则和先例,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监督1. 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

2. 司法监督: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二审、再审等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确保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符合法律规定。

3.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六、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论文》摘要: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原则完善浅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引言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此而将责任分担绝对化,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最后造成实体的不公正.二、证明责任的概述(一)证明责任的定义证明责任,通常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诉讼中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作者:学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老师:答辩日期:成绩:目录一、引言 4 二、证明责任的概述 5 (一)证明责任的定义 5 (二)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6 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6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7 五、证明责任分配的不足及完善 10 (一)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不足 10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12 参考文献: 14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乃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证明责任的起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不足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 中 , 当事人是诉讼 中适用法律结果的直接利 害
理性的思考 , 略表浅见如下 。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指 民事诉 讼 中各 诉讼 法律关 系 主体谁
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责任划分 问题 , 它包括两 个方面 内
容, 其一是各诉讼主体 中哪些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承 担举证责 任, 其二是在承担举证责任 的诉讼 主体 中谁具体承 担什么样 事 实的举证 责任 。笔者认 为 , 国民事诉讼 中举证 责任 的分 我 配 可从 以下几方 面来解决 : 1 人 民法 院不承担举证 责任 . 人 民法 院之所 以不承担举 证责任 , 因为举证 责任是与 是 诉讼结果相联系 的一种责任 , 是在不 能提供证 据证 明待证事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 干规定》 过对《 通 民事诉讼 法》 6 条第 第 4 2款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的情形 作进一 步的解释 , 了 明确 人 民法 院调查收集证 据的范 围和条件 。
2 .诉讼代理人不负举证 责任 在诉讼 中代理人 与当事人之间是代理关系 , 在代理权 其 限范围 内一切行为 的后果 由 当事人 承担 。其所 收集证 据 的 责任 、 说服法 院采 纳其 所提供证据 的行为是白行收集这些证据时 , 免除其举 证 责任 。此 时 , 由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 由法 院据其裁判 证据 证 明责任收集。
体现。最高法院于20 4月 1日起颁布并施行的《 02年 关于
收稿 日期 :09—0 20 5—1 0
作者简介 : 王明志(90 , , 江加格达奇人 , , 18 一)男 黑龙 讲师 硕士研究生 , 从事法学基础课 教育研究 。
20 09年 7月
黑龙江教育 学院学报

试论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试论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 收稿 日期】 2 0 — 2 2 0 9 1— 0 [ 者简介】 李 挺(9 6 )男, 1 乍 18 一 , 重庆万州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 0 级硕士研 究生。 08

1 ・ 6
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别 ,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理 里对案件事实作否定的证伪征明, 这样才更符合科学 论 有所不 同 。大 陆法 系的理论 主要 为法规 出发 型 , 规律 和公 正价 值 。 标 准 明确且便于运作 , 但有形而上学之嫌 ; 而英美法 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 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 的理论主要是事实 出发型 ,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之问分配举证责任后 , 对依此分配结果原 的灵活作用, 易于获得实质公平 , 但任意性太强。 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 , 改由另一方当 随着诉讼规则的改革完善 ,两大法系的举证责 事人承担。“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相对举证责任 任分配标准的发展具趋 同性 ,而发展的主线就是从 ‘ 正置 ’ ( 谁先主张、 谁先举证) 的分配制度予以区别的 遵循形式公正到追求实质公正。举证责任 的分配是 称谓 , 两者相辅相 成 , 同构成 了完整 的举证责任分 共 个关涉到案件本质 、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的复杂 配体系 。……在J般案件中, 先主张者先举证 , 而在 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举证责任倒置案件 中, 后主张者先举证。” 举证责任 的确是一道恒久 的法律难题 ,各种标 准都有其合理 倒置并非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 性和适用性 , 但都存在无法克服 的缺陷 , 不能放之 四 否则就成了一种过度的保护 , 只是将某些特殊案件中 海而皆准” 。其中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在 《 证明责任 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对方 当事人承担。这必须严 论》 一书中提到的“ 规范说” 最具有代表性 , 也得到了 格加以控制 , 以防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的情况。 大陆法系的普遍认可。其原则是 , 如果没有一定的法 ( ) 证责 任倒置 的条件 和 意义 二 举 规可以适用 , 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 的当事人 ,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纯粹地归属于实体法或程 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 序法 , 而是二者的结合 , 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而 和举证 , 即在 当事人 中, 主张法律关 系存在或变更 、 仅仅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 。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 消灭一方应该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异 , 提出主张 虽然法 律要件 分类 说过 于注重法律 规定 的形 的一方 当事人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成本巨大的情况 式, 完全不考虑举证难易 、 对权利救济 的社会保护 , 下难以保证 自身的利益。因此 , 举证的难易程度是决 使举证责任制度的适用走人教条 ,但是它根据实体 定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 因素 , 可以从 以下两 法的规定 ,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 仍然是学者和实务人 方面判断 : 士最常采用的学说。 () 1收集证据能力 的强弱。 由于诉讼双方在人力 、 ( ) 国举 证 责任 分 配制度 的现状 二 我 物力 、 财力及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差异 , 收集证据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 ,目前法律上只有对 的能力相差很大, 弱势的一方很难�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现 不利 法 律 后 果 就会 有一 定 的 心 理 准 备 , 即 使 因法 律 要 件 事 实 不 清 而 承 担 了 不 利 诉 讼 后 果 ,也相信是 由于法律 的设定而应当承担 的,而不是因
任 的原则 ,或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对抗当事人之 间 的适用情形 ,同时 ,赋予法 官一定幅 度内的 自由裁量 权 ,在法律无法详尽时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 具体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的举证 能力, 自主决定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国亦采用此种做法 。 ( )举证 责任分 配的特殊 原则。 1 二 、举证 责任倒 置原则。此原 则主要适用于特殊 的侵权诉讼当中,大家 都知 道 民事诉 讼举证 责任的一般 原则是谁 主张 、谁 举 证 ,但在有些情况下 ,提出主张 的一方当事人 限于客观 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 明 自己的主张 ,另一方 当事 人负责举证更为适宜。或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 事权益 ,使双 方当事人 平等承担 举证责任 ,实行 与一 般 民事 案件不 同的举证 责任分 配的规则 ,把本应 由原 告( 受害人 ) 担的举证责任转嫁 到被告( 承 侵权责任 人) 一 方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 不能提供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 的证据 ,就应承担不负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举 证责任的倒置 。2 、法官 自由裁量原则 。实践 中的纠纷 呈多样性 、复杂性与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永远 不 可能超前而囊括所有已知与未知的调 整对象 。因此 ,为 使法官不至 于面对 新类型 的纠纷而 无法可依 、束手 无 策,法律必须要做 出明确的规定 ,赋予法官一定幅度内 的 自由裁量权 ,使法 官得以根据公平 与诚信的原则合理 运 用 “ 配权”来 解决举证 责任的 负担无法确 定的 问 分 题 。这与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与任务是相一致的 。 三 、证 明责 任的适用 举证责 任的法律 适用问题 ,特别是举证责任如何在 对抗 当事人之 间分 配是实践中常会遇到的难题。无论法 律 、司法解释对分配原则有无规定 ,无论适用一般还是 特殊的分配原 则,都要求法 官从追求公平 、正义的角度 出发 ,切 实维护法的价值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一、本文概述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确定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哪些证明任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如果证明责任分配不公,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而影响其实体权利的保护。

研究和探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具体规定,对其适用进行述评。

文章将梳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包括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类等基本问题。

文章将探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原则等,并分析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文章将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内容,对其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规定进行解读和评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文也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述评,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诉讼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要求当事人在提出主张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以避免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法律规定推定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明责任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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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案情:?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

某甲提供证据是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某甲称某乙已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

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

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万元某乙并未归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争议: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得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原告称这1.8万元并非偿还本案1.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而是偿还被告和其之间另一笔债务的,但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故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认定本案的1.5万元债务已经清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收到了被告的卖车款1.8万元,被告称这1.8万元是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原告收到了被告1.8万元的卖车款,这一事实并不能使法官确信这1.8万元就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探析: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的1.8万元卖车款是不是用来偿还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所以必须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证明标准制度来处理本案。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从罗马法时期发展到今天,已经包含了双重含义,即其不仅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所谓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法律是肯定结果责任存在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首先直观地表现为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当事人提供证据总是围绕着其不承担实体上的不利后果而展开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必然指向实体权益归属,所以,行为责任是以结果责任为前提和基础的,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实质性含义。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并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般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认为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许多人认为,该条仅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还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为该条尽管从表面上理解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是从反面来理解,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如对自己的主张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朴素易懂,符合情理,但如果从法学的视觉来观察,这一规则却是有其不完善之处的,因为如果单单地讲“谁主张,谁举证”而不对所谓的“主张”进行法律性质识别的话,那么此项原则便不能正确地指导法官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比如,在本案中,被告主张1.8万元的卖车款是用来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那么,被告对其此项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原告认为这1.8万元的卖车款不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这同样是一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对该项主张同样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那么,在本案借款是否已清偿这一事实上到底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便成了法官一个把握不准的问题。

所以,应对“主张”的不同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识别,然后据此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就是这样的两种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主要是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谓的“肯定者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其理由如下:1.事物的存在以发生为非常态,不发生为常态,主张非常态的当事人当然应负举证责任;2.消极事实是指未曾发生的事实,未曾发生的事实是无法举证的;3.从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来认识,积极的事实可以发生结果,消极的事实一般不能发生结果,所以凡发生的消极事实不能成为发生某种结果发生的原因。

此种学说的不足之处在于,“肯定”和“否定”的界限有时是难以把握的,比如,在某人是否属于成年人这一事实上,如果当事人提出“某人应属于成年人”,则因他主张积极性事实而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表述为“某人不应属于未成年人”,则当事人因主张的是消极性事实而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尽管当事人主张的是同一事实(某人应属于成年人),因他表述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可见此种学说的不合理之处。

不过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是积极性事实还是消极性事实还应参考其实质目的,而不能仅仅根据其表达方式来作判断,如果其实质目的是指肯定某一事实,则应认定其主张的是积极事实,反之亦然。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

该说将民法规范分为对立的两类:一类为基本规范,也称请求权规范,系指那些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可分为三种,即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凡于权利发生之时,妨害权利的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其效果能消灭即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使权利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

在此分类基础上,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之人,应就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或存在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妨碍、消灭、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种学说同样有其不足之处,表现在,权利根据规定和权利障碍规定之间的划分有时候是不明确的。

比如,单从事物的性质上看,可以将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据,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妨碍合同效果发生的根据,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属于一种对立性事实,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将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权利根据规定还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权利妨碍规定,其意义是完全相同的。

但从证明责任分配的性质上看,证明责任对象必须限定于一个要件事实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能限定为一个相对性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要件分类说就有可能出现这种要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状况。

不过笔者认为,此种学说中,不同主张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行为上还是应该有先后顺序之分的,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首先应对其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其此项主张获得充分的证明之后,主张权利消灭或受制或妨碍的当事人才对各自相应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两种学说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无疑是有其合理之处的,加上我国法律并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可以借鉴以上两种学说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

因为只有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案件事实真伪分明,法官就可以直接根据相关的实体法律作出判决,无需分配举证责任。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1.8万元卖车款是否是用于归还本案的1.5万元债务这一事实已经真伪分明的话,法官就可直接根据相关的实体法律作出支持或者不支持原告的判决,而无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判决。

这涉及到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前,我国采取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待证事实百分之百地得到证明才能确认。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法院在裁判中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官依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作出的判断,这种判断难以达到与诉讼前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至多只能是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要裁判中所认定的事实达到了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所以,在证明标准上应采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当待证事实被证明到被认为是极有可能存在的程度时,即可认定其存在,而不需要被证明到百分之百存在的程度。

这种证明标准是建立“法律真实”的诉讼理念之上的,因为人们认识到,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非至上性,人们的认识总是在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之下的认识,无论在深度或广度上总是会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不符合认识规律的,实践中应该采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结合本案,原告尽管收到了被告1.8万元的卖车款,但此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这1.8万元一定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因为此1.8万元的卖车款用于偿还本案 1.5万元债务和用于偿还原被告之间另一笔债务的可能性是同等程度存在的,所以,根据证明标准,应认定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真伪不明,应就此事实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这一主张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看来,是属于权利消灭规范,因为如其该项主张成立,将使本案1.5万元的债权归于消灭,那么,被告应对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待证事实分类说,被告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属主张积极性事实,原告主张本案债务没有偿还,属主张消极性事实,按照“肯定者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上,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其举证不能,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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