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住房公积金调整最新消息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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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如下:一、住房公积金概况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总量达到1.86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540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1.54万亿元。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60多个城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90%以上的地区。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继续保持稳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同时,各地还对贷款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了贷款条件审批效率。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提取条件,提高了提取比例,降低了提取门槛。
同时,各地还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提取条件,方便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情况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工作稳步开展,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各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了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加强了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打击了违规操作行为。
五、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良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8938亿元,占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的87.8%。
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也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存款达到1.54万亿元。
六、住房公积金发展成果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现了“三个增加”,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增加。
同时,还创建了一些住房公积金示范城市,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在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繁琐等。
对于这些问题,建议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简化提取流程,方便职工使用。
拓展:1.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继续保持稳定,提高了贷款条件审批效率。
同时,各地还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提取条件,方便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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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标 签】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住房公积金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7-01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
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关联知识:
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75ca0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c8.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变更申请及审核、签订变更协议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工作。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的变更,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变更条件及规定第三条变更借款人的条件(一)出现以下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1.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
(二)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2016公积金最低标准
![2016公积金最低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a1988a5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ce.png)
2016公积金最低标准2016年公积金最低标准。
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存的,用于在职工本人购房、修缮、建造、还债、支付住房租金以及个人账户正常生活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和金额。
2016年,公积金最低标准有哪些变化呢?首先,2016年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都不得低于5%。
这一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确保公积金的正常运转。
其次,2016年公积金最低缴存金额也有所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同地区的公积金最低缴存金额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最低缴存金额会高于二线或三线城市。
这是因为一线城市的房价较高,职工购房的压力也会更大,因此需要更多的公积金支持。
另外,2016年公积金最低标准还包括了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的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都有一定的浮动范围。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利率会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经济形势做出相应调整,以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
而贷款额度则会根据职工的缴存金额和贷款年限等因素来确定,以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2016年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住房政策的一种积极响应,为职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通过这些调整,能够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总之,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确保公积金的正常运转。
希望通过这些调整,能够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相信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公积金制度会越来越完善,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https://img.taocdn.com/s3/m/01582d2aa26925c52dc5bf3a.png)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
2016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7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事项,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56个,其中,省直分支机构24个,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分支机构81个,区县分支机构51个。
115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101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4个。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224个,从业人员4.14万人,其中,在编2.67万人,非在编1.47万人。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各城市受委托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
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64fd12ff78a6529647d53dc.png)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4)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9)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人符合支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若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其贷款余额50%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可提取超出部分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s://img.taocdn.com/s3/m/a45a4a18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9.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及网络技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站式办理,单位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
二是推行全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支持缴存单位多途径开办网上业务。
三是推行简单便捷的业务流程,取消职工账户转移等部分业务环节,整合业务单据,实现“一单多用”。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章单位卡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年度缴存额调整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2ff491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21.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78号各区、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做好服务企业家工作,自2018年6月8日起,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进行调整,取消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方便缴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5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相关政策及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包括缴存登记、缴存以及年度缴存额调整。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
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
第五条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1.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
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纳比例是多少?
![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纳比例是多少?](https://img.taocdn.com/s3/m/f8a6ee65c850ad02de804132.png)
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纳比例是多少?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966、上限14832。
缴费比例:企业19%个人8%。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8%,困难企业暂缓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2%;困难企业缴费比例为8%。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
在我国,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这是员工应得的基本福利待遇。
我国幅员辽阔,每个省市关于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城市,缴纳比例也有高低之分。
那么▲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纳比例是多少?小编结合天津市相关政策文件为大家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天津五险一金最低缴纳比例是多少?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及比例: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缴费基数:下限2966、上限14832缴费比例:企业19%个人8%划入个人账户比例:8%,困难企业暂缓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缴费比例为1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2%;困难企业缴费比例为8%。
同时每年年初还应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自2016年6月起,缴费比例调整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缴费比例一致。
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自2016年6月启动,缴费比例0.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自2016年6月启动,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费率缴纳,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2%至1.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4%6、公积金2016年5月1日起天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1%,企业公积金缴费比例为最高为11%,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11%。
▲二、天津社保费率降低,养老金会少吗?如果社保缴存比例降低,企业负担也就降低了,职工到手的现金自然就多了,而对养老待遇也不会产生影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73587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31.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津政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
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
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6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6](https://img.taocdn.com/s3/m/9388148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10.png)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62016年,天津市发布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职工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天津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生活成本,天津市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区和非城区两个档次。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50元,非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50元。
这一区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生活成本做出的合理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不同地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天津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考虑了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
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工作环境,天津市对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例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举措有利于促进各行业内部的公平竞争,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再次,天津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充分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
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也在逐渐增加。
因此,天津市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合理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会因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
最后,天津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这也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总之,天津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是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职工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的合理调整。
这一举措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950a6b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fc.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39号)为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及《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自2014年6月9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一、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以下简称《提高申请表》,附件1)一份。
(二)新成立企业或亏损企业降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2)一份。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2013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成立未满3年的单位,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三)小型微型企业降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可申请降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纳标准2016年
![公积金缴纳标准2016年](https://img.taocdn.com/s3/m/2000fc53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75.png)
公积金缴纳标准2016年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基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的金额。
2016年,我国对公积金缴纳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2016年的公积金缴纳标准。
首先,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是固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2016年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的5%缴存公积金,而职工本人也需要按自己的工资的5%进行缴存。
其次,公积金缴存基数也有一定的规定。
2016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1883元和1255元。
这意味着,职工的工资在这个范围内时,需要按照这个基数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而超出这个范围的部分,则不受缴存比例的限制。
再次,公积金缴存的时间是每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日之前,将职工的公积金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中。
而职工本人也需要在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日之前,将自己的公积金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中。
最后,公积金缴存标准的调整是由国家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公积金的缴存,不得擅自调整缴存比例或者缴存基数。
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的来说,2016年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固定的,包括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缴存时间。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公积金的缴存,以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同时,国家也将继续对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共同遵守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d744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0.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2006年6月28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9%。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政策
![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39b6202ff00bed5b9f31d5d.png)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15日下午举行的国新办吹风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相关规范及执行政策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当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正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一起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可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稳增长意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介绍这次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主要考虑三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降成本的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
当前“五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也比较大,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9be4af45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f.png)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天津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一、天津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自己缴纳8%;2、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2%;3、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9%;4、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5、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自己缴纳1%(农村户口自愿缴纳);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缴纳5%-12%。
二、《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23年最新天津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公布
![2023年最新天津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公布](https://img.taocdn.com/s3/m/5b38159a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0.png)
2023年最新天津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公布2023年最新天津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天津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相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度缴存额度的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天津公积金怎么缴纳?【1】个人:对于个人来说,住房公积金是由公司代为缴纳的,我们只需要提供个人的相关信息即可。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需要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其中,需要提供加盖公章和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等相关材料。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由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住房公积金,每个地区要求不一样,具体要咨询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比如可能有户籍要求,或是要先缴纳社保等。
我们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或者在官网上查询。
【4】代缴:现在有很多人力资源公司都有代缴业务,所以若是我们无法办理公积金缴纳,可以找这样的代缴的公司,不过由于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所以大家要注意辨别,保持谨慎。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平均值×规定倍数+借款人配偶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平均值×规定倍数(取千元整数)。
天津2016社保缴费标准
![天津2016社保缴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d44274b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0c.png)
天津2016社保缴费标准
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一直备受重视。
2016年,天津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以下是具体的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天津市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所调整。
具体来说,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每月不低于1697元上调至1890元,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天津市的缴费标准也有所变化。
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每月不低于1890元,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所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天津市2016年的相关政策,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了一些调整。
缴费基数为每月不低于1697元,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所调整。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每月不低于1697元,个人缴费比例为0%,单位缴费比例为0.5%。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每月不低于1697元,个人缴费比例为0%,单位缴费比例为0.8%。
总的来说,天津市2016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相较于之前有了一定的调整,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天津五险一金缴费最低标准是什么
![天津五险一金缴费最低标准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9e1c299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89.png)
天津五险⼀⾦缴费最低标准是什么⼴⼤天津职⼯在参加五险⼀⾦后,是否想要了解最低的缴费情况?若想,不妨主动关注⼀下天津五险⼀⾦最低标准。
对职⼯⽽⾔,养⽼保险为237.28元,医疗保险为59.32元,失业保险为14.83元。
⾄于⼯伤保险和⽣育保险,职⼯个⼈不缴纳。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五险⼀⾦缴费最低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职⼯在参加五险⼀⾦后,是否想要了解最低的缴费情况?若想,不妨主动关注⼀下天津五险⼀⾦最低标准。
对职⼯⽽⾔,养⽼保险为237.28元,医疗保险为59.32元,失业保险为14.83元。
⾄于⼯伤保险和⽣育保险,职⼯个⼈不缴纳。
养⽼保险2016年,天津养⽼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企业缴费⽐例为19%,职⼯个⼈为8%,所以单位养⽼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19%=563.54元,职⼯个⼈养⽼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8%=237.28元。
医疗保险2016年,天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缴费⽐例为企业11%,职⼯个⼈2%,所以企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11%=326.26元,职⼯个⼈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2%=59.32元。
失业保险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缴费⽐例为企业1%,职⼯个⼈0.5%,所以企业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1%=29.66元,职⼯个⼈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0.5%=14.83元。
⼯伤保险2016年,天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企业缴费⽐例为0.7%,职⼯个⼈不缴纳,所以最低缴费标准为2966元*0.7%=20.762元。
⽣育保险2016年,天津⽣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66元,企业缴费⽐例为0.5%,职⼯个⼈不予以缴纳,所以最低缴费标准为企业2966元*0.5%=14.83元。
住房公积⾦2016年,天津住房公积⾦缴费基数下限为1950元,⾄于缴费⽐例,企业和职⼯个⼈都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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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降利率
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5年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经历4次下调,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年初的4.25%降到了目前的3.25%,降幅达23%,新利率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2015年1月公积金贷款80万元、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4次降息前利率为4.25%,借款人月还款额为3935.52元;降息后利率为3.25%,月还款3491.94元,每月少还443.58元。
延伸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