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合集下载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5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国际社会公认二,具有普遍约束力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民族自决原则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1,国家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2、制定方式:国际法主体协议制定
3、效力范围
4、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种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方法
国际法几种渊源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
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豁免权
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方式和后果
继承:财产、档案、债务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管辖权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双重责任制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允许的方式)
边界划分的方式
南极条约
引渡与庇护的区别
外交保护
缔约权、缔约能力
保留的法律后果
外交关系法中的特权与豁免问题
海域的范围、特点、通行制度、划分、法律地位
国际民航的安全
民用航空法的几个体系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原则
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以及专门机构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互不隶属的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会导致取消国家主权的效果3、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4、国际强行法:又称国际法强制规范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5、一般法律原则:世界各主要文明代表国家和各大法系代表国家国内法,特别是司法中所存在的一般性,共同性的法律原则。

6、血统主义:国籍法用语,国籍取得的一种原则。

按照血统主义原则,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凡是本国人所生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于何地。

血统主义原则分为单系血统原则和双系血统原则:(1)单系血统原则指国籍主要随父。

7、无害通过:外国(或地区)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或地区)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航行。

8、紧追权: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对其管辖海域内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缉捕的权利。

二、简答题9、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

①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②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③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最新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精华知识点-精品

最新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精华知识点-精品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精华知识点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精华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国际组织概述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组织是1815年的莱茵河委员会和1856年的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制度和国际行政组织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一般性国际组织,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和二战后建立的联合国 .当前国际组织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组织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经济协调作用。

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 ;对外交往权 ;承认与被承认权 ;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 ;享受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成员有完全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

主要是国家,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

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

可以是争取独立中的民族和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组织中享有有限的权利: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 .从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

凡是参与创建该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

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⑴ 最高权力机关。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代表团或全权代表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⑵ 执行机关。

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理事会或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 .组织常称为董事会 .⑶ 行政机关。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

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3.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4.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7.三十年战争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

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人民反抗奥地利帝国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的对比,罗马帝国西班牙的衰落,瑞典荷兰法国的兴起。

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标志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云南省考研法学专业国际法重要知识点归纳

云南省考研法学专业国际法重要知识点归纳

云南省考研法学专业国际法重要知识点归纳一、国际法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由国家主权、国家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基本原则构成。

国际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前者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环境法等,后者则主要涉及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即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主权,具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行组成的、通过合同约定,以共同追求共同目标和利益的机构。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

三、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协定、公报等。

签署和批准的程序决定了条约对各方的约束力。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

它是法律约束力的来源,但需要获得国家的普遍认可。

3.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指公认的法律原则,如不可侵犯性、守信原则等,它们被视为国际法的公认基本原则。

4. 法学文献:法学文献是国际法的辅助来源,包括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学术评论、国际法院判决等。

四、国际法的适用和效力国际法在各国内部的适用受到国内法体系的影响。

在大多数国家,国际法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也可以通过内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实现。

五、国际法的争议解决国际法的争议解决分为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

其中,最常见的是诉讼,国际法院是国家间争议解决的主要机构。

六、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书保障了人权的平等、自由和尊严。

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为了保护战争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而制定的。

它规范了战争行为,保护了战争中的平民、俘虏和伤病员等受到伤害的人员。

八、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法律规范始得更改之(禁止侵略、战争等)国际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2实在法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即强调认定法而不是自然法3折中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中一类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属于意志法;另一类是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

称之为自然国际法,根源于人类理性4新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为依据,贬低了国家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又否定或降低了一些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意义5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源于“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6政策定向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制定国家的对外政策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 国际习惯3 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2公允与善良原则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热的集合体。

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豁免权:通常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或强制执行(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性质就即成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从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说,1构成说2宣告说。

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呀!
先说说国家主权吧!国家主权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就好比一个人要有自己的主见和决定权一样。

比如说,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呢!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主权,那不就乱套啦?
还有管辖权呢!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事有管辖权,这就像家长管教自己家里的孩子一样理所当然。

要是别的国家在咱们地盘上乱来,那肯定不行呀!
再看看外交关系。

国家之间的外交那可是一门大学问。

就像两个人交朋友,得互相尊重、互相帮忙嘛!外交官们就是负责搭建和维护这种关系的重要角色哟!
国际法的渊源也不容忽视。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这些,就像是我们做事的规则和依据。

没有这些,那国际交往不就没个准啦?比如说国际海洋法,它规范了各国在海洋上的行为和权利,多关键呀!
哎呀,国际法自考的知识点真的都很重要呢!我们得好好掌握呀!难道不是吗?这些知识点就像是一把把钥匙,能打开我们对国际事务理解的大门。

只有掌握了它们,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社会是怎么运作的,才能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游刃有余呀!所以呀,大家一定要加油学,把这些必考知识点都拿下!。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1。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3。

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考点二1。

国际社会所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3。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考点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考点四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

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9.私人行为考点五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2。

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一般原则1。

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考点六1。

民族自决。

被国外奴役或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2。

全民公决。

全体公民投票决定领土的归属。

3.交换土地.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做以调整.4。

收复失地。

一国收复被外国侵占的领土,分为和平方式和武装斗争方式。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知识,欢迎学习!【考点一】法律冲突及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从广义上讲,它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者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一般来说,只要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正是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冲突的类型法律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里,也可能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

因此,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有: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区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

固然,在国际上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

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因为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适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适用外国的这类法律。

因此,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定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

从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考点

国际法考点

国际法考点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一)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一般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

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1.选择的效力的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当事人的选择无效。

被协议选择的法律是否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不影响选择的有效性。

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而主张该选择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选择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选择的方式选择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4.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三)中国强制性规定的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院应当认定为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论述:一、contents of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1、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entitled to the diplomatic mission(1) Use of the flag and emblem(2) The premises of the mission shall be inviolable(3)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the mission shall be inviolable(4)free communication(5) Exemption from all dues and taxes(6) Free movement and travel2、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entitled to diplomatic agents(1) The person of a diplomatic agent shall be inviolable .(2) Inviolability of residence and properties(3) Exemption from jurisdiction of the receiving state(4) Exemption from all customs duties, taxes, and related charges and inspection(5) Exemption from all dues and taxes(6) Othe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二、the legal status of territorial seaThe coastal state enjoys full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over its territorial sea :(1). An exclusive right to fish, and to exploit the resources of the seabed and subsoil of the territorial sea.(2). Exclusive enjoyment of the air space above the territorial sea; unlike ships, foreign aircraft have no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3.) The coastal state’s ships have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ransport goods and passengers from one port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another.(4.) If the coastal state is neutral in a time of war, belligerent states may not engage in combat, or capture merchant ships in the coastal state’s territorial sea.(5.) The coastal state may enact regulations concerning navigation, health, customs duties and immigration, which foreign ships must obey.(6)The coastal state has certain powers of arrest over merchant ships exercising a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and over persons on board such ships Jurisdiction(7)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8)The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The criminal jurisdiction of the coastal State1.coastal state should exercise criminal jurisdiction on board a foreign ships which failed to conform with the innocent passage.2.coastal state should exercise criminal jurisdiction on board a foreign ships passing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 (a) i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rime extend to thecoastal State;(b) if the crime is of a kind to disturb the peace of the country or the good order of the territorial sea;(c) if the assistance of the local authorities has been requested by the master of the ship or by a diplomatic agent or consular officer of the flag State; or(d) if such measures are necessar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or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3.The above provisions do not affect the right of the coastal State to take any steps authorized by its laws for the purpose of an arrest or investigation on board a foreign ship passing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after leaving internal waters.4. the coastal State may take any steps on board a foreign ship passing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to arrest any person or to conduct any investig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rime committed before the ship entered the territorial sea accord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regulation related to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if the ship, proceeding from a foreign port, is only passing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三、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课本13页四、conditions of extraditionUnder certain treaties or reciprocity practice a state may surrender to another state suspects , alleged offenders or convicted criminals who committed against laws of the requesting state and fled abroad. It is based upon bilateral treaty law and does not exist as an obligation upon states in customary lawdouble criminality Extraditable offences:Double criminality means the act of the person who is requested for extradition should be a punishable crime in both requesting and requested states.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extraditable offences are offences that are punishable under the laws of both Parties by imprisonment or other deprivation of liberty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at least one/two year(s), or by a more severe penalty. Where the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relates to a person who is wanted for the enforcement of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or other deprivation of liberty imposed for such an offence, extradition shall be granted only if a period of at least four/six months of such sentence remains to be served.2.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n offence is an offence punishable under the laws of both Parties, it shall not matter whether: (a) The laws of the Parties place the acts or omissions constituting the offence within the same category of offence or denominate the offence by the same terminology;(b) Under the laws of the Partie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differ, it being understood that the totality of the acts or omissions as presented by the requesting State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3. Where extradition of a person is sought for an offence against a law relating to taxation, customs duties, exchange control or other revenue matters, extradition may not be refused on the ground that the law of the requested State does not impose the same kind of tax or duty or does not contain a tax, customs duty or exchange regulation of the same kind as the law of therequesting State.4. If the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includes several separate offences each of which is punishable under the laws of both Parties, but some of which do not fulfill the other conditions set out in paragraph 1 of the present article, the requested Party may grant extradition for the latter offences provided that the person is to be extradited for at least one extraditable offence Mandatory grounds for refusal :Extradition shall not be granted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If the offence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is regarded by the requested State as an offence of a political nature; (b) If the requested State has substantial grounds for believing that the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has been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prosecuting or punishing a person on account of that person's race, religion, nationality, ethnic origin, political opinions, sex or status, or that that person's position may be prejudiced for any of those reasons; (c) If the offence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is an offence under military law, which is not also an offence under ordinary criminal law; (d) If there has been a final judgment rendered against the person in the requested State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for which the person's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e) If the person whose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has, under the law of either Party, become immune from prosecution or punishment for any reason, including lapse of time or amnesty; (f) If the person whose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 has been or would be subjected in the requesting State to torture o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or if that person has not received or would not receive the minimum guarantee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s contain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14; (g) If the judgment of the requesting State has been rendered in absentia, the convicted person has not had sufficient notice of the trial or the opportunity to arrange for his or her defense and he has not had or will not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have the case retried in his or her presence五、categories of jurisdiction课本64-69六、the legal effect of de jure jurisdictionLegal effects of Recognition de jure1.full diplomatic relations could be establishes between the recognizing state and the recognized entity. treaties on a general topic could be concluded.2. enjoy locus standi in the recognizing state enjoy immunity from suit in the recognizing state and cannot be sued without it consent.3.its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will be given effect to within the recognizing state. De jure authority remain competent for matters arising outside that territory4recognition once granted is retroactive. It is backdat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tity in question and it does not related the time recognition is accorde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