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 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如何承担责任,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确定是本条所规范的内容。
一、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的提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
经研究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值得商榷。
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从赔付能力考虑,一般会起诉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由于处理污染物能力较强,不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排污多的小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解释和适用一、引言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论述,旨在探究其相关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从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主体、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解释。
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原则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若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原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2. 主体的确定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机构,在侵害他人权益方面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3.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要求存在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4. 赔偿范围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的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具体的侵权行为情形下,以下几点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考虑的要素。
1. 侵权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2. 责任认定在侵权行为中,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过错和主观故意。
根据过错的轻重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来判定责任的承担程度和形式。
3. 赔偿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需要对损失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责任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也存在责任限制的情况。
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进行限定,以保障公平和合理性。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2010-04-0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涉及数人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对该条款见解各异。
从侵权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第67条被解读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规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例外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在外部责任承担上,应在侧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注意不能无限扩张连带责任。
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数个环境污染侵权人可以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大小等因素确认彼此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环境污染侵权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分配规则[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39(2019)01-0064-06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林韵嘉(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019年第1期总第106期No.1.2019Total No.10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18-11-18[作者简介]林韵嘉(1995-),女,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于该条款字义模糊,表达不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定位和解读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为人所诟病。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之中,明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一、学界对《侵权法》第67条的解读(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侵权法》第67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1]。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条的适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观点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8条的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67条的规定。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67条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第67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司法卷三: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题库知识点(三)
司法卷三: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必看题库知识点(三)1、多选在小清河的上游分别建有甲麻纺厂、乙造纸厂、丙酒厂,丁村利用小清河的水灌溉自己的农田,因河水严重污染导致丁村粮食绝收,为此引起纠纷。
经查,甲、乙、丙厂均存在排(江南博哥)放污水的事实,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应由甲、乙、丙厂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甲、乙、丙厂承担按份责任C.如果甲、乙、丙厂履行了通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D.如果甲、乙、丙厂的排污经过批准,则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 C, 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由的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2、多选白云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了黑土造纸厂的排污管,造成青青养殖场所养鳜鱼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近两百万元,青青养殖场要求白云公司和黑土造纸厂承担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青青养殖场可要求白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青青养殖场可要求黑土造纸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青青养殖场可要求白云公司和黑土造纸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黑土造纸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向白云公司追偿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要求污染者赔偿损失,也可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污染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3、单选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地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一间出租屋中。
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沾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
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
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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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至实施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这些意见是围绕着《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的;同时也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其适用的效力;对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原来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急需规定的内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对
《侵权责任法》适用作出的解释,亦吸收在本建议稿中。
侵权责任法全文做出这样庞大的司法解释草案的建议稿,工作量巨大,而课题组的力量有限,因此,难免存在错误,期待各界提出批评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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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解读与适用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导致的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它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适用范围及相关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责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过错行为,即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二是无过错行为,即不以过错为基础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公权力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方面,主要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侵权行为的认定,这需要通过侵权行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来确定。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才能成立。
第三是权益受损的认定,被侵权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
第四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通常是侵权人承担责任,但也有特殊情况下需要其他人承担。
此外,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也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
受到侵权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到损失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
针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范围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救援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等,是否应当排除侵权责任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法律规范的问题。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以确保侵权责任的公平公正。
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
解释》 ) 将《 侵权责任法》 第 1 1 条、 第1 2 条适用于环 行) 》 和其他环境保护 的条例” ) 、 行 为达到“ 严重” 程
境 侵权 案件 , 但 是《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 未 从 根 度 ( “ 严 重 污 染 和破 坏 环 境 ” 、 “ 造 成 …… 重 大 损
本上克服《 侵权责任法》 第6 7条 的弊端 。本文在 回 失” ) 、 造成“ 严重” 损 害后 果 ( “ 引 起人 员 伤亡 或 者 造
第 1期 2 0 1 7年 2月
绶 法 论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No. 1 Fe b. 1 0,2 —6 2 7 4 ( 2 0 1 7 ) 0 1 一l 0 4 —0 8
无意思联络环境 污染者对 外责任研究 术
第6 7条关 于造成 同一损 害的数 个无 意思联 络污 染者对 外承担按 份责任 的规 定与我 国立 法趋势相 悖 , 与 国外 立法 、 判例 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形式上摆 脱 了第 6 7条的桎梏 , 实质上依 然未摆 脱其影 响。在我 国环境保 护形 势十分 严峻 的 当下 , 针 对造成 同一损 害的数 个
无意思联 络污染者 , 在 立法上应 当构建“ 以连 带责任为原 则, 并予 以适 当限制” 的对外责任制度 。
【 关 键 词】 环境侵权 【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6
无意思联 络
连带责任
【 文献标识码 】 A
自1 9 7 9年《 环境保 护 法 ( 试行) 》 颁 布 以来 , 我 国 顾我 国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立 法 的三 个 阶 段 的 同 时 , 探 究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环境污染研究
分类号密级U D C 编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班年级 2015学生姓名王天元学号 2015210264指导教师魏森教授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 (2)(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2)(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 (3)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 (4)(一)日本 (4)(二)德国 (4)(三)美国 (4)三、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况 (5)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内部应该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如何分配,即污染者之间按照按份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对多数人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做出规定。
理论界对此也讨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学者主张对外也承担按份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再理解
Re-understanding Article 67 of Tort Liability Law 作者: 王雨荣[1]
作者机构: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116
出版物刊名: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2-57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期
主题词: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内部责任;分配标准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本身规定内容模糊,加上众学者对第二章有不同理解,导致对该条文的解释莫衷一是。
第67条不是关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而仅是对数个加害者之间内部的责任份额进行划分的规则。
加害者对外不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最终都应依原因力大小,即根据第67条来确定加害者之间的责任分担份额。
但第67条规定确实粗糙,要想在司法适用中能公正划分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内部责任份额,还需从明确外部责任承担适用前提、增加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细化原因力三个方面予以优化。
数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释
数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释付艳【期刊名称】《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2【摘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
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总页数】5页(P53-56,62)【作者】付艳【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广东珠海51908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8.3【相关文献】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数人侵权行为——以《侵权责任法》第8、10、11、12条解释论为视角 [J], 倪娟2.《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体系定位——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J], 曹险峰;张龙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相关规范的适用关系为中心 [J], 徐欣欣;4.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J], 王世进;曾祥生5.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及相关规定的分析为主 [J], 曹险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评析
作者: 孙佑海[1];唐忠辉[2]
作者机构: [1]《人民法院报》报社;[2]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68-7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侵权责任法;数人环境侵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环境保护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在环境侵权类型上属于分别侵权还是共同侵权,理论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67条没有对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作出明确定性,它不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而是关于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则。
只有在依据其他条文确定某个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的基础上,才通过适用该条来划分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即使第67条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污染责任保险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连带责任制度有助于预防数人环境侵权,救济受害人权益,并推动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摘要: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是检察机关为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而提起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理解生态破坏共同侵权有重大意义。
本案的审理时,《民法典》尚未出台,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认定收购者构成共同侵权,对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能否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追究收购者的连带责任成了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一般规定,来寻求追究收购者连带责任的依据,并得出了结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认定收购者与捕捞者构成共同侵权。
追究收购者的连带责任不仅有理论上的支撑,也是实践中全链条打击生态破坏侵权的需要。
关键词:生态破坏;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一、问题的提出鳗鱼,学名日本鳗鲡,是一种在我国长江流域繁衍的濒危物种,也是江苏省重点保护鱼类,被称为“水中软黄金”。
我国为了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即使在捕捞期内,也严禁捕捞内水鳗鱼苗。
靖江位于长江下游北岸,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鳗鱼苗从深海洄游,到此处生长。
在暴利的诱惑下,当地渔民争,使用“绝户网”捕捞被江水冲来的鱼苗。
不仅破坏了水产资源,还严重破坏长江水域的生态环境。
[1]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秦某、董某等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检察机关为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而提起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确立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全链条追责”的裁判规则,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175号指导性案例。
本案的审理时民法典尚未出台,裁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6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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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 条的适
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 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 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不同观点
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 条
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
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 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
同样的看法,他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 67 条规定的是在环 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 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 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 8 条的
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 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 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 67 条就属于无意思联 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
第 67 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 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它确定 的是一种对外责任分担的标准,不是一种内部责任分担标准。
对此,王利明教授也同意此种观点。
二)承担按份责任的共同侵权
在学理界,关于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观点,也有学者
持不同的看法。
其中就有学者认为,本法第 67 条规定的情 形属于市场份额的情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侵权行 为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方式。
对此杨立新教授也持-b<
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 67 条的规定。
境污染责任中的市场份额规则,应实行按份责任,同时并适用第12 条的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认为该条的情形属于共同侵权,另一方面又认为其适用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两者之间很矛盾。
三)污染者责任份额确定规则
对于以上两种说法,学理界还存在另一种说法。
学者表
明,对于第67 条,根本就不需要判断“两个以上污染者” 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
因为从第67 条的字面上看,根本就看不出有疑似意思联络的依据。
同时,这种有意的区分,更加大了该条在实践中适用的难度。
对此,采用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第67 条规定的各个
污染者之间既有可能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个污染者内部的责任份额;也有可能是各个污染者对外直接向受害者承担按份责任,污染者承担的份额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种情况下,本条考虑的就是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份额标准,而
不需要考虑污染者向受害者承担的是什么形式的责任。
对这种学说其实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对第67条不需要考虑数个污染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第二,第67 条规定的并一定是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对外标准,也有可能是各个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内部分担标准。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评析
综上所述,对第67 条又可以作出以下四种不同的理解:
是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共同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三是分别侵权并承担按份责任;四是分别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笔者将结合上述学者的观点分别对这四种理解进
行不同的说明。
一)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污染者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
的对外责任是连带责任,污染者的内部责任分担就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种责任一方面有效的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受害者可以向任意一个加害者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如果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完全是可分的,并且行为的严重程度完全有大小之分,还一味的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显然就对部分加害者的行为不公。
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平等主体的权利,不管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都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共同侵权但承担按份责任
对于该学说,笔者认为将第67 条界定为共同侵权的说
法是可取的,但是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污染者之间却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此,笔者就持怀疑态度。
笔者认为,按照学理的解释,既然属于共同侵权,那么其承担的就应该是连带责任,而不应该存在按份责任的说法。
对于污染者的内部
分担则可以采用按份责任的规则。
这样更符合共同侵权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
三)分别侵权并承担按份责任
前面民法室的观点显然属于第三种理解。
笔者认为这种
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误解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而认为环境共同侵权中各个污染者之间是存在意思联络的,如果污染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不是环境共同侵权,就不用适用连带责任,因此就特别强调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的重要性。
但其实我们都知道环境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数人环境侵权有没有意思联络,对于是否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以及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任何影响,所以也不需要区别污染者有无意思联络,更加也不需要在法律上加以区别的适用。
四)分别侵权但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第四种理解,笔者认为也不是完全不能认同。
毕竟
在侵权责任法上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从污染者污染行为之间又没有关联性和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不可分等因素,来判断本法第67 条所规定的是分别侵权还是共同侵权,污染者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第67 条可能属于共同侵权,也可能属于分别侵权。
三、对《侵权责任法》第67 条的解读
笔者认为对第 67 条可以分别从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两
个层面来理解。
一方面,如果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之间具有关 联性,并且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则二人以上污染环境的 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污染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 之间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另一方面,如果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或者损 害结果是可分的,则属于分别侵权,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在共同侵权的情 形下,污染者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则是按照污染物 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划分污染者的责任份额,即此种情 况下,第 67 条是一种内部份额划分标准。
在分别侵权的情 形下,污染者对外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各自承担的标准就是
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这种情形下就不存在内部份 额的标准,即第 67 条是一种外部承担责任的标准。
位:华中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 2011 年。
[2] 吕忠梅,张宝: 《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
度――以第 65 条为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 会科学版)》2011 年第 2 期。
[3]竺效:《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一一兼
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 ,载《中 国法学》 2011 年第 5 期。
作者单 [1] 唐忠辉:《环境共同侵权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