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1)
试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 的效 力与适用范 围 国民待遇要求一 国以对 待本 国国 民之 同样方式 对待外 国人 ,
、
在 国际投资领域 , 国民待遇 是指东道 国给予外 国投 资和外 国投 资 者 以与本 国投资和投资者相 同的待遇 。 不 同于 国际贸易领域 的国 民待遇 制度 , 国际投 资能够 对东 道 国的社 会环境产生 全方位 的影 响 , 外 国资本与东 道国投资环境 的 相互作用 的时间较长 , 程度较深 , 投资领域的 国民待遇制度会 引起 更 多的争议 。发达国家极 力推行 国民待遇 , 为本 国闲置资 本寻 找
试论 国际投资领域的国 民待遇 问题
李 正
( 华 东政 法大学 2 0 0 0 4 2 )
【 摘 要】 外资国民待遇一直是 国际投资领域备 受关注的一个 问题 , 也 遇的范围已成为一种 必然 的趋 势 。减少针 对外 国投 资者 的限制 、
是 发展 中国家与发 达 国家投 资协定 的必 争之地 。对 外资 实行 国民待遇 虽然在 传统 国 际法上并 无根据 , 却 已 日渐成 为 全球 经济 发展 下的 一个 必然趋 势 。中 国作 为世界 上 最大 的发展 中 国家 , 如何 完善我 国的 外 资 国 民待 遇制度 , 亦是 一 个亟须 思考 与解决 的 问题 。 领域的国 民待遇制度的现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 中国家 , 长期 以来对外 资采 取既 鼓励 又限制 的政 策 , 在我 国签订 的中外投资保护协定 中, 很 少有涉 及国民待遇的条 款 。中 国作 为 WT O 的成 员 国, 应 当遵 守 T R I Ms
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摘要]在我国已经签署的11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有17个规定了国民待遇,而各个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的具体措辞并不一致。
审视我国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积极寻求完善我国双边投资立法的对策,对于改善我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和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定国民待遇重构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投资待遇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国民待遇在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中被广泛采用,代表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
甚至有学者主张,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外资待遇的一般准则。
据统计,迄至2005年底,我国已经与11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
1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与一些国家进行缔结BITs 的谈判或修订原有的BITs.从我国BITs的实践来看,我国对外资待遇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其中,只有17个BITs规定了国民待遇,而这17个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的具体措辞并不一致。
一、我国BITs中国民待遇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迄今为止,中国签订的117个BITs中,只有17定了国民待遇,其他的都只规定公平公正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这种现状与当今国际投资法领域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完全不相适应,也与我国作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不利于内外资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诚然,是否接受国民待遇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接受国民待遇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事项,必须根据本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不接受或是有条件地接受国民待遇是鉴于我国当时的国情考虑,是正确的。
但是,经过20多年吸收外资的实践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国情已经变了。
既然国情变化了,那么政策也必须跟着改变。
论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外资法重构
论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外资法重构摘要国民待遇指一成员产品和国民进入另一成员市场时,在购买、销售、推销运输、分配、使用产品、服务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水平所享受的待遇,是WTO 协定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入世后, 我国现行的对外资的待遇制度已经与WTO 协定表现出明显的不一致。
能否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大规模地引进外资, 将国民待遇原则贯穿于我国的外资法中已成为完善我国外资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国民待遇外资法重构中国外资法的国内法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79 年7 月通过, 1990 年4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 年4 月通过,2000 年10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86 年4 月通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可以说, 我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外资法体系。
但是, 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 国际经济形势在过去若干年中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国国内经济转型和体制转轨也取得了极大进展, 现行外资法的缺陷已日见明显, 并与调整投资活动的国际法规范产生了差距. 本文讨论国际法规范的重要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外资法重构的影响。
1 WTO 协定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指一成员产品和国民进入另一成员市场时, 在购买、销售、推销运输、分配、使用产品、服务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水平所享受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障各成员之间进出口商品待遇的平等; 国民待遇原则保障各成员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待遇的平等。
[1]充分市场准入原则指外国供应者参与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程度及要求进口国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开放市场。
全国贸易统一和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应以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和政策措施等, 保证在各自领土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能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定。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Word版
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
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有关的条约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1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
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摘要:国际投资待遇标准中的国民待遇历来颇有争议,其适用对象、内容上是否与外资优惠排斥以及在我国是否应当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等是争论的焦点。
本文试图从这些争论点入手,结合我国实践对国民待遇标准进行一次简单的考察,以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背景下给出国际投资待遇标准的一个观察视角。
关键词:待遇标准;国民待遇;外资优惠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外资待遇是一个宽泛而有争议的概念,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国内经济政策问题,而是源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外国人地位问题,并且与国家责任制度密切相关。
二战以后,新兴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南北国家围绕着外资待遇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从而使得这一概念又被赋予了复杂的政治意蕴。
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单纯的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具有较大潜力的新兴资本输出国,在这一背景下,投资待遇的稳健构建不得不为各方所关注。
目前,各国对外实行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等。
在对外资的若干待遇标准中,国民待遇无疑是最具争议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国投资一向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总体待遇水平上也基本达到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
然而,有关我国是否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悬而未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外资立法将进入新的发展和转型时期,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其中的关键目标之一。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的方式对待外国人,也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由于它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因此成为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重要制度之一[1]。
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这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该在某些领域提高外国企业的待遇,使之与国内企业待遇齐平;另一方面,我国应逐步取消外国企业所享有的一些高出本国企业的一些待遇,防止其“超国民”现象。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一种对待方式。
在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被认为是国际经济关系中最核心的规则之一。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国内的营商环境,为外国投资提供了法治保障,从而吸引了更多外国投资。
国民待遇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当前全球贸易发展不稳定的情况下。
本文将探讨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国民待遇制度在外商投资中的设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制度不完善当前,在中国的国民待遇立法制度仍有不足之处,虽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治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在外商投资审批、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国民待遇的保障并不完善。
这导致了外商投资者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碍。
为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中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利益的考量,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导致了国民待遇的设定不够均衡。
一些地方在对待外国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的政策上存在差别对待的情况,这直接违背了国民待遇的原则。
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开放理念,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民待遇的设立需要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其有效执行。
在一些地方,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国民待遇的设定失去了实际的保障作用。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民待遇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国民待遇的设定能够落地生根,真正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
国民待遇的设定问题在外商投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认清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国民待遇的设定水平,进一步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论WTO体制下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协议” )对 国民待遇原则做出了明确强制性 的规定 :违反 1 9 9 4年 《 关税 及贸易总协定》 第 3 条 有关 国内税 与国 内规 章 的国 民待 遇共 计 1 O款 。 或第 1 1 条 有关数量 限制 的一般取消共计 2款的一切 与贸易有关 的投 资 措施 , 都不应 当为任 一成员 方所使 用。其 内涵 可从 以下几 个方 面来 理 解 :首先 , 各成员 国对外资 准入经营管理 领域 的立法 ,应 符合 1 9 9 4年
作为现代多边贸易体 系 的一项基 本原则 ,WT O国民待遇 原则在 长 期 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 中逐步形成 ,进 而发展 为各 国的一项法律 制度。 它是国际上关于外 国人 的法律地位 以及待遇 的主要制 度 ,其基本 内涵 , 即是指在 民事权利方 面一个 国家给予在其 国境 内的外国公 民和企业 与其 国内公民 、企业 同等待遇 ,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尽管国民待 遇原则是 国际法 中的一项普遍原则 ,却受制 于世 界各经 济体和利益集团之间复杂 的关系 ,在它 的适用问题上 ,国际社会产 生了 相当大的分歧 。直 到 1 9 9 4年 ,WT O乌拉圭 回合 谈判终于 达成两项 具有 里程碑意义的重 要协议 ,即 《 与贸易有关 的投 资措施协议 》 ( T R I M s )
、
《 关 贸总协定》 中第 3 条 和第 l 1 条有关国民待遇和数量 限制 的强制性 规
定 ;同时 ,也 明确指 出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即仅对 于货 物贸易领域 的 投资适用 。T R I Ms 协议 的核心条款也正是本项规定。 T R I M s协议并 没有 给 “ 与 贸易有关 的投 资措施 ” 下一 个 明确 的定 义 ,附件 1 解释性清 单 中对 此采 取 的具 体列 举 的方式 ,以弥补 这一 缺 憾 。T R I M s协议第 2条第 2款规定 :“ 与1 9 9 4关贸 总协定第 3条第 4款 所规定 的 国际待 遇义务以及关贸 总协定 第 l 1 条第 1 款规定 的普遍取 消 数量限制的义务不相符 的投资措施 ,清单列在本协议 的附件 中。 ” 在经 济全球化 的进程 中,贸易和投资一直相互 关联 ,彼此促进 。因 而在国际投资规范领域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议》 产 生了深远 的 影响 ,未来很长一段时 间内世界各国的外国投资和对外 贸易领域 的立法 活动将参 照这一体例进行 。 T R I Ms 协议将 国民待遇制度引入了国际投资领域 ,较好 的平衡 了各 方面的利 益,这正是其最成功之处。同时 ,它对发展 中国家的灵活措施 和过渡期 的规定 ,取消 了限制与扭曲贸易的若 干不合 理规定 ,体现 了对 发展中国家的尊重 ,也为解决跨国投资争端提供 了依 据。它以动态 的视 野 ,把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原则来对待 ,而非孤立片 面地 看待 ,这 和国民待遇原则 的本质含义是一致的 ,更加有效 地促进 了国际 投 资 的 自由化 和 国 际化 。 尽管如此 ,T R I Ms 协议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作 为发 达国家与发 展 中国家激烈 的利益 冲突 中互相妥协退让的产物 ,协议 的不 彻底性也很 明 显。主要 表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 1 )协议中国 民待 遇例外 规则 的范畴非 常广 ,例 如 ,为包 括但不 仅 限于发达 国家在 内的各成 员方 ,分别规 定 了二 至七年不等 的过渡 期 , 在此期 间内,该 国可取消相应的与跨 国投 资有关 的措施 ; ( 2 ) 协议 调 整 的范 围仅 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而对服务 贸易行业和知识 产权领域 的投资 的规范仍是一片空 白,这一立法空缺让 目前跨 国投资市 场依 旧混乱 ,存在较多漏洞可钻 ;( 3 )T R I M s 协议的国民待遇制度未对
论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问题作者:梁丁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国民待遇作为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手段,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断被重视,但其适用远远不及最惠国待遇标准普遍和广泛。
本文阐述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标准等问题,并对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如何推行国民待遇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国民待遇外资准入外资经营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0-02一、国民待遇制度概述国民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的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
其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具体到国际投资中,就是为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
纵观当今国际实践,国民待遇普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民待遇一般以互惠和对等为原则。
①也就是说,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要以该外国人所属国同时也给予该内国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为前提。
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各国为实现其国家利益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本国人在外国争取到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第二,国民待遇的给予一般具有特定的范围。
②国民待遇制度所确立的是内、外国人具有同等的权利,而非同样的权利。
它一方面表现为将国民待遇限定在某些范围内,而在银行、通讯等领域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表现为各国在已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内,仍可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而规定若干的例外。
第三,国民待遇为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条约采用,国际化趋势明显。
GATT第三章第三条将国民待遇原则提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准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先后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立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国民待遇的授予更为多边化、自动化、全球化。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应用于国际投资领域,是指在一定范围的经济范围内,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利义务,在相同情况下应等同于已经或将要给予本国投资者或投资的权利义务。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国民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享有和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和权利。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
民待遇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投资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国民待遇的设定涉及到各种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
战。
国民待遇的设定涉及到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的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者
在本国经营时应当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知识
产权保护、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待遇。
在一些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和权利的设定
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外国投资者无法获得和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甚至受到歧视。
如何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民待遇的设定需要考虑到本国经济和产业的发展需要。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本国政
府可能会对外商投资者实行特殊的限制和管制,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不受外国投
资者的影响。
这就需要在国民待遇的设定中平衡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求。
如何在保障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同时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成为了一个挑战。
国民待遇的设定还需要考虑到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开放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
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并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和多边投
资协定,以促进投资的自由流动和国际间的投资合作。
国民待遇的设定需要与国际投资自
由化的发展相适应,以确保外国投资者在跨国投资时能够获得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和
权利。
如何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设定国民待遇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解析
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解析——两个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与改革思考温寒2013-1-23 14:08:08 来源:《西部论坛》2012年第4期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WTO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
投资仲裁中关于“国民待遇”解释的分歧,主要在于怎样用“竞争”概念来确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营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
ICSID的权威性已经受到挑战,投资仲裁急需改革;应在WTO体系下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使仲裁庭在援引WTO相关规则时能做出准确的、统一的解释。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投资仲裁,WTO体系,投资协定,国民待遇,相似情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GATT,GATS,NAFTA,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国家(地区)、领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日益扩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活动更是迅猛增加。
目前,不但在我国有大量的国外直接投资,而且我国企业到国外直接投资的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越来越大。
而在国际投资不断发展的同时,投资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最近15年国际投资领域中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频发,投资仲裁问题也备受关注,因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①(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es of Industrial Design,以下简称ICSID)的作用和地位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然而,由于有关规则及运作机制的不完善,在实际的不同的国际投资纠纷处理中,ICSID仲裁庭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这显然将会导致ICSID的公信力下降,也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但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还很缺乏,因此,有必要剖析其中的原因,以寻求有效的解决路径。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摘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民待遇的概念和国际投资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
接着分析了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探讨了解决方法和国民待遇对国际投资的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民待遇问题愈发突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解决。
结论部分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并为未来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国民待遇、国际投资、分析、影响因素、解决方法、意义、全球化、发展、重要性、发展趋势、国际合作。
1. 引言1.1 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是指各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实体提供与本国投资者相同或类似的待遇。
这一概念旨在促进跨国投资的自由和公平,避免歧视性政策对外国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领域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各国在签订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时常常遵循的原则之一。
国民待遇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实体在市场准入、运营管理、技术合作、知识产权、财务监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层面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不受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国民待遇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际投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减少跨国投资中的不确定因素,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国民待遇也对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各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应当积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合作与协商,共同推动国际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1.2 国际投资的重要性国际投资在当今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手段。
国际投资不仅可以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实质性的资源,还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就业增长、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财富创造。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外商投资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国际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在外商投资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行为给予与本国投资者和其投资行为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外商投资受到不公平限制和歧视性待遇,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在实际操作中,国民待遇的设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国民待遇在外商投资中的设定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差异。
在一些国家,外商投资者面临着各种形式的限制和歧视,例如法律法规上的限制、审批程序上的不公平待遇、市场准入上的壁垒等等。
这些差异性不仅会影响到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平衡。
如何在国际贸易中设定和执行国民待遇,平衡各方的利益和关注点,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在国民待遇的设定中,如何平衡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的考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完全开放的国民待遇可能会导致本国企业受到外国竞争者的冲击,甚至面临市场份额的流失和产业的衰退。
过于严格的国民待遇设定可能会引发外国投资者的不满和抵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秩序。
国民待遇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的双重因素,在保护国家利益的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商业规则。
国民待遇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设定也具有一定的挑战和复杂性。
在一些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领域,国民待遇往往涉及到国家安全、国有企业利益保护等重要因素,需要更加谨慎和精准的设定和执行。
在一些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国民待遇的设定需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避免因过于开放而导致本国企业创新能力的丧失和技术垄断的出现。
如何在不同行业和领域设定和执行国民待遇,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重要议题。
面对国民待遇设定问题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促进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论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论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被广泛认可,但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经济安全及“经济主权”的考虑往往对外国资本施行有限度的国民待遇,对美国提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更是持反对态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也是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争议焦点。
但是在2013年,我国决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基础下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并在之后设立上海自贸区。
标签:国民待遇;双边投资条约;中美投资谈判一、“准入前国民待遇”概述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最早提出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并在90年代写入其投资条约范本,加拿大日本紧随其后,这些国家都要求在资本输出时能享受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也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给予外资和内资包括‘准入权’和‘设业权’在内的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可分为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将国民待遇提前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
相对于目前普遍采用的国民待遇,其将国民待遇由“准入后”提前至“准入前”。
通俗来讲,准入前国民待遇类似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是东道国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准入条件。
这种待遇极大的促进了投资的自由化。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东道国政府完全放弃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管控,在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往往还要辅之以“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贸易、投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明确列明”。
在负面清单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基本同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最早在NAFTA中提出,此后逐步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但是真正实施该模式的国家仍是少数,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是原则性接受了该模式,但其适用领域十分有限。
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之后说明了国民待遇在国内及国际法上的表现。
最后通过对国民待遇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得出了国民待遇在我国应稳步推行的结论。
关键字:国民待遇,市场经济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界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然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即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在我国学界早有定论(如韩德培教授认为,“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突破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事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表现。
作为外国投资待遇标准的一种,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
(一)国内立法上,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笼统和原则。
有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的需求,在其外资立法中专门规定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例如近年来新兴工业化国家新修订的外资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外资领域,但它们依旧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涵。
(二)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的详细规定,更多地见诸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
尽管不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不同的措词,但归纳起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狭窄的,即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针对外商投资,各国政府为其制定不同的政策。
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惯例,其基本内涵是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投资条件、待遇和保护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设定国民待遇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国民待遇的内涵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规则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外商投资者在本国享受与本国投资者同等待遇,而不应受到任何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投资准入条件上的平等:即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商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投资准入条件上享受平等待遇。
二、国民待遇的实施问题1. 投资准入条件的平等问题在本国设立企业时,外商投资者必须接受与本国企业相同的投资准入条件。
然而,当涉及到制定一些法规和规章,以确保国内生产者和投资者能够充分获得利益时,政府有时候可能会对外商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
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本国市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防止一些发达国家滥用其市场优势。
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在法律保护方面给予同等待遇,但有些国家可能不这样做,这可能会成为吸引外国投资的障碍。
而且,当所有法规都适用于全部投资者,当国际投资者在本土遇到问题时也有望得到保障。
投资保护的平等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和税收等方面,应予以重视。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内市场上向所有企业提供同等的待遇。
但是,外商投资者在本国市场上可能面临各种障碍。
例如,有些国家可能要求外国企业必须在本国设立控股子公司,确定公司总部所在地,或者只有在本国合资才能投资。
此外,有些国家可能对外商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设置了很多限制。
三、如何解决问题针对国民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国政府应通过多方面的方式加以解决。
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1. 通过国际贸易协定解决问题各国政府可以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等国际贸易协定来解决国民待遇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涉及到对外商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之间是否享有相同的待遇问题,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应当享有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各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在实践中,国民待遇的设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设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外商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不同,外商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环境和政策法规的了解相对较少。
这使得外商投资者在寻求国民待遇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存在差异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民待遇的理解和实施存在差异,导致外商投资者在跨国投资时面临着不同的待遇。
这种差异性使得外商投资者难以评估不同地区的风险和收益,加大了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设定需要考虑国内产业政策的合理性。
在一些敏感领域,国内政府可能会限制外商投资的进入或者对其设定特殊条件,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这使得外商投资者往往无法享受与国内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以及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待遇。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设定需要解决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
国内法律和法规在保护国内投资者的权益的往往也存在与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的情况。
这使得外商投资者在申请国民待遇时需要面临着诸多法律和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增加了投资的成本和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设定。
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府应当建立起统一的外商投资信息平台,为外商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法规信息。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一致的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设定标准。
各国政府应当建立起统一的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审查机制,确保在设定国民待遇时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查。
合理设定国内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
外商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设定问题近年来,外商投资在我国快速发展,成为我国外贸、外汇、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相应实行了国民待遇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同等待遇,而不会因为其外国资本背景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然而,在实施国民待遇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首先,国民待遇设定涉及到的领域过于广泛。
国民待遇涉及到了外商投资的各个领域,如税收、金融、劳动法律、土地使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设定国民待遇待遇也必须考虑、区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投资形式等等,这些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
因此,执行过程中必须制定出适合各行业、适合各企业和适合各种投资形式的实施细则和政策。
其次,国民待遇设定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执行存在差异。
中国的地域差异极大,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政策、法规实施程度差异也非常明显。
这就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根据各地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同时,由于不同企业的投资形式、行业性质等不同,对于国民待遇政策的执行情况也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执行中也要考虑到行业性质、投资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使得国民待遇的执行更加公平、稳定、有效。
第三,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国民待遇的执行必须依法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和法律难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发现并解决问题,为程序的有序实施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最后,要做好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对于外商投资执行国民待遇各方面的情况,需要及时向外界披露相关数据,包括各项指标的增长情况、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这样可以及时跟踪国民待遇政策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各项政策和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在外商投资中设定国民待遇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具有重要的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
谈判中的中美双边投资条约国民待遇原则研究
谈判中的中美双边投资条约国民待遇原则研究近年来,中美贸易关系备受关注,双边投资合作成为双方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研究。
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上享有同等待遇。
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双方通常都会争取将国民待遇原则纳入协议中,以确保双方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两国经济合作中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升双方投资者的信心。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的地时,会考虑到是否能够获得公平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可以减少投资者的顾虑,增加投资的吸引力,促进双方投资的增长。
其次,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助于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
通过确保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公平待遇,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投资的增加将带动就业增长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然而,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双方在国内市场准入、国内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会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造成阻碍。
另外,双方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存在一些敏感问题,如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也可能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中,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到各自国内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寻求合作共赢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建立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解决双方的关切,并寻找平衡双方利益的方式。
总之,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它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合作的精神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合作,中美双边投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为双方经济合作注入新的活力。
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摘要】本文主要审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旨在探讨该制度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国民待遇制度概述中,我们将介绍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接着,我们将重点分析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探讨该原则在双边投资中的具体运作情况。
我们将评述国民待遇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建议改进的措施。
通过总结分析和展望未来,我们将探讨国民待遇制度可能对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影响,并得出对未来研究的一些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更好地理解和促进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为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审视、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国民待遇制度、国民待遇原则、优势、不足、建议改进、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为促进跨国投资合作、保障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民待遇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避免因国别歧视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国民待遇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流动,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随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不断签署和更新,国民待遇制度在其中的具体表现和适用范围也日益受到关注。
不同国家对国民待遇的界定和执行均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进行审视和重构,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跨国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对国民待遇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空间,为完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分析其实施情况和效果,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通过对国民待遇制度的概述和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旨在揭示国民待遇制度的优势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为完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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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1)[摘要]在我国已经签署的11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中,有17个规定了国民待遇,而各个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的具体措辞并不一致。
审视我国BITs 中有关国民待遇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积极寻求完善我国双边投资立法的对策,对于改善我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和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定国民待遇重构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投资待遇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国民待遇在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中被广泛采用,代表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
甚至有学者主张,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外资待遇的一般准则。
据统计,迄至20XX年底,我国已经与11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
1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与一些国家进行缔结BITs的谈判或修订原有的BITs.从我国BITs的实践来看,我国对外资待遇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其中,只有17个BITs规定了国民待遇,而这17个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的具体措辞并不一致。
一、我国BITs中国民待遇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迄今为止,中国签订的117个BITs中,只有17定了国民待遇,其他的都只规定公平公正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这种现状与当今国际投资法领域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完全不相适应,也与我国作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不利于内外资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诚然,是否接受国民待遇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接受国民待遇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事项,必须根据本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不接受或是有条件地接受国民待遇是鉴于我国当时的国情考虑,是正确的。
但是,经过20多年吸收外资的实践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国情已经变了。
既然国情变化了,那么政策也必须跟着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这种事实上有限的国民待遇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逐步取消对外资准入的种种限制,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客观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国投资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国民待遇原则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般待遇准则。
苏丹喀士穆大学教授,国际法专家哈里尔曾对1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335个BITs进行研究发现,有307个给予公平待遇,101个给予最惠国待遇,9个给予国民待遇,196个同时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实际上已有205个协定包含有国民待遇条款,占总协定的%。
11997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51个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给外资以国民待遇,而这些国家又都是推行或正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如亚洲的韩国、菲律宾、也门;欧洲的保加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南美的阿根廷、哥伦比亚、巴拉圭及非洲的埃及、喀麦隆等国。
2再者,从中国已经签订的BITs来看,尽管其中只有少数规定了国民待遇3,且对国民待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但由于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多边自动传导效应”,凡是与我国签订了BITs 的国家的投资者都能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享受与之相同的一定程度的国民待遇。
1既然未规定国民待遇的第三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获得国民待遇,为什么不直接对该第三国也适用国民待遇呢第三,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已签署包括TRIMs协议在内的乌拉圭最终协议文件,而国民待遇是 TRIMs的基本原则之一。
TRIMs明文禁止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的有限国民待遇。
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BITs中的国民待遇制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及时更新过时的BITs条款,与WTO全面接轨,取消对国民待遇的种种限制,全面接受和实施国民待遇。
内资待遇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国民待遇不确定我们知道,外资国民待遇是一个相对概念,给予外资国民待遇需以内资待遇为标准和参照。
但问题是,迄今为止,我国内资的待遇千差万别。
全民企业与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之间,在市场准入、经营权利、要素供给、融资方式、进出口权、税收政策、法律保护、司法救济等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差别 2.这种现实的存在造成我国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性,导致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无客观参照标准。
如在“不低于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规定中,本国国民的待遇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
因此直接导致给予外资待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位,法律条款适用阙如,要么出现盲目给予外资以不适当的优惠规定和政策;要么规定不合理的外资准入限制或待遇标准。
条约规定与事实不符,国民待遇名不符实我国的外资政策不可能超越发展中国家带有普遍性的“鼓励与限制并存”政策的阶段。
尽管我国在所签订的一些BITs 中规定或承诺了在投资领域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但由于法律和政策的导向作用,形成了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倾向。
1“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优惠、进出口优惠两个方面,除此之外,我国在出口退税、进口货物免税、经营管理自主权、人员招聘、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些优惠政策在近年的涉外法制改革过程中已与国内企业逐渐趋同,但时至今日外商投资企业仍享有不少优越于内资企业的待遇。
“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实行投资审查制,限制外资投向、投资期、投资规模以及出资比例,有限制的股权参与和共同管理,限制产品内销,规定国产化比率或国内采购比例,等等。
2在外资企业用汇中,我国现行外资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贸易平衡”,但隐含有以出口创汇为先决条件才能支付外汇的外汇收支平衡要求。
也就说,在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外资往往享受诸多优惠政策,而在外资准入阶段,又往往对外资设业进行种种限制。
虽然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并不违背国民待遇的宗旨,但是“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影响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次国民待遇”又阻碍外资进入,因为跨国公司往往以长远利益及占领市场为目标,优惠政策难以左右其投资决策,然而各种限制性政策却可能构成了一道法律屏障影响欧美资本及跨国公司的进入。
而且,我国对外资的有些限制性规定违背了我国在国际多边或双边协定中所作的承诺,是应该予以取消的。
国民待遇的具体措辞和适用范围参差不齐,冲突较大从我国多个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具体措辞来看,对于不同的国家,国民待遇的标准和范围是不同的,有时甚至相差甚大。
这一方面是基于对等原则的考虑,另一方面,不如说是我国政府当局基于当时历史情势理性选择的结果。
关于我国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的具体措辞,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五类3:第一类:缔约一方应“尽可能”或“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
如中英投资协定、中冰投资协定。
使用“尽可能”这样的措辞,显然我国并未承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以国民待遇的义务。
这类型的投资协定保障性最差。
第二类:为标准条款,其条文规定: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对缔约的另一方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
如中泰协定。
此类规定成为中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规定标准条款,缔约各方仍保留了对国民待遇的控制权。
第三类:在正文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在附件中又对其加以实质性的限制。
如中日协议及其议定书,该议定书对协议中规定的国民待遇作了如下限制,即“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为了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实际需要时,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差别待遇,不应视为低于该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
第四类:中国保证至少按现状给外资国民待遇,不再增加对外资新的限制措施,并承诺今后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逐步取消对国民待遇的有关限制。
此类规定已出现在20XX 年1月中国与塞浦路斯签订的投资保护协议之中。
如中塞投资协议。
此类国民待遇制订的背景是,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出现,先进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中国给予其投资者无条件的国民待遇。
当然,中国不可能满足这些国家的过度要求,但是,在这一问题上作出适当让步,“冻结”对国民待遇的现行限制,也是必要的,同时,此类的承诺与中国在WTO谈判中承诺的逐步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的政策是一致的。
第五类:明确规定“缔约一方将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
对国民待遇未加任何限制。
如中韩协议,中国完全接受了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国际条约义务。
但是,这可能只是中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中的一个失误 1.事实上,完全的不加任何限制的国民待遇,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是不可能的。
而且,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不可能对外资实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标准。
我国BITs对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限定的:投资和投资者。
只有符合这两个方面的双重标准,即只有合格投资者的合格投资才能享受国民待遇。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国民标准,有的BITs采用的是国籍标准,有的是住所标准;对于公司等法人投资者,除较常采用的住所地标准和注册地标准之外,有的BITs中采用了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
另外,有的国家还采用资本控制学说,或者在定义条款里利用单独条款扩大投资者的范围,把任何一国投资者拥有实质利益的第三国公司也包括在内,可以享受或者在一定事项上享受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如中韩协定和中日协定。
我国BITs对于国民待遇具体适用对象——“投资”的规定并不十分一致,概括起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只适用于“投资”,范围最窄,如中冰协定;二是适用于“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如中德协定;三是适用于“投资”、“收益”及其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如中韩协定。
由上可知,在我国BITs中实行的国民待遇是有差别的国民待遇。
这种多样性的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势必导致条约执行结果的不一致和不确定。
而且,与美国、瑞士等先进国家详细而严谨的BITs相比,我国BITs的条款少而内容概括,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较差。
我国BITs一般只包括概括性的9条条款,最长的也不过16条,有关公国民待遇的规定非常的概括和抽象,没有规定判断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
再加上不同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具体措辞还不一致,有时甚至是前后相互冲突,难免导致协定执行的结果缺乏同一性和一致性。
这也充分体现和暴露了我国外资政策的不连续。
二、重构我国BITs中国民待遇制度的思考扩大“投资者”的范围尽量统一对“投资者”定义的解释,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统一本国公司认定的标准,可以考虑以准据法和住所地混合说为主、兼采控制说。
BITs中采取“资本控制说”作为确定投资者的一种标准,可能使投资者范围发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