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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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和诊疗活动范围动物医院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名,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重新核发2010年4月30日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验收。

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原《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10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派员至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统一领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4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4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40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确认涉嫌物品的紧急请示》(粤牧[2012]57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克伦特罗速测卡、莱克多巴胺速测卡和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联检卡主要用于检测动物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非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猪乙型脑炎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抗体速测卡为诊断动物疾病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兽药管理条例》所称的兽药,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结束——。

农业部公告第2119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19号

农业部公告第2119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19号

农业部公告第2119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2119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现场检查及审核,黑龙江格林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符合兽药GMP要求以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现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2014年6月24日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企业名称生产范围生产地址GMP证书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备注黑龙江格林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无菌原料药(硫酸庆大霉素、杆菌肽锌、硫酸黏菌素)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107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08050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新建安徽东方帝维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胚毒活疫苗生产线、细胞毒活疫苗生产线、细菌活疫苗生产线、胚毒灭活疫苗生产线、细菌灭活疫苗生产线、猪瘟活疫苗(兔源)生产线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菊路889号(2014)兽药GMP证字108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2049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新建甘肃汇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氯消毒剂(液体)、非氯消毒剂(固体)、杀虫剂(液体)、杀虫剂(固体)、杀虫剂(挂片)甘肃省清水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号路(2014)兽药GMP证字109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28012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新建利拉伐(天津)有限公司消毒剂(液体)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十道101号(2014)兽药GMP证字110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02044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新建济南泰丰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济南市历城区开源路幸福柳工业园(2014)兽药GMP证字111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048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复验郑州都灵兽药科技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68号(2014)兽药GMP证字112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6180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复验陕西精英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西安市雁环路6号创信工业园3-4号(2014)兽药GMP证字113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27019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复验南京正农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江宁区东善桥台资工业园(2014)兽药GMP证字114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051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复验,同时更名,原名南京仕必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科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粉剂/预混剂、散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贤台乡西庄村2号(2014)兽药GMP证字115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03171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迁址重建山东昊泰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消毒剂(固体)、消毒剂(液体)山东省济南市交校路1号(2014)兽药GMP证字116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112号GMP证书:2019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6月23日原址改扩建,复验。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京农畜字[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畜字[2003]11号)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为确保市民食肉安全,推动我市畜禽屠宰向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方向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今年市农业局将组织开展以牛羊禽类为重点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北京市农业局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本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市民食肉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和达到国际认证标准为目标,遵循生态环保、适度规模、减少数量、便于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定点。

二、发展目标(一)屠宰工艺技术和设备水平:所有经验收合格的屠宰厂在未来几年内全面提高工艺标准,力争达到九十年代末国际水平。

尤其是规划新建的屠宰企业要高起点、高水平,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全部采用国际通行的先进工艺,严格按照检疫检验规程操作,完善污水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争取达到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二)产品结构:改大为小,变粗为精。

减少白条鲜肉的产量,增加小包装的分割肉、冷却肉的生产。

逐步取消牛羊禽类白条肉的供应方式。

推进包装化、品牌化的冷却保鲜肉上市。

(三)屠宰能力:根据历年来肉类产品消费增长速度和城市人均消费量,本市牛羊禽类产品需求量将逐年上升。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农兽医字[2007]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07.02.06【实施日期】2007.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京农兽医字[2007]1号)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1: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1.机构和人员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

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在兽药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本文将对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环境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场所的清洁、通风、消毒等条件。

验收人员应对生产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 原辅料验收,兽药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人员应对原辅料的来源、质量、存储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生产工艺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验收人员应对生产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GSP的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质量控制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验收人员应对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包装和标识验收,兽药的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人员应对兽药的包装和标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兽药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准确。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执行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兽药的质量安全风险。

2. 提升企业信誉,遵守兽药GSP验收标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物质,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标准,有助于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最后,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执行需要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努力:1. 加强培训,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兽药GSP验收标准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现场检查及审核,江苏金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符合兽药GMP要求以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现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2014年10月16日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企业名称生产范围生产地址GMP证书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备注江苏金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和平路工业区2号(2014)兽药GMP证字209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142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新建哈尔滨市华晟科技动物药品厂片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哈尔滨市道外区郭地方路工业区(2014)兽药GMP证字210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08051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新建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细菌活疫苗生产线、细胞毒活疫苗生产线、猪瘟活疫苗(兔源)生产线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州大道东段板桥四支路3幢03号(2014)兽药GMP证字211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23024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南京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科村西徐(2014)兽药GMP证字212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048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同时变更法人济南德慧兽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杀虫剂(固体)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遥墙镇大码头村567号(2014)兽药GMP证字213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248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临沂科宝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石碑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214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246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同时变更企业负责人河南亿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燕山路中段黎阳工业区(2014)兽药GMP证字215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6191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江西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消毒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江西省鄱阳县芦田工业园轻工产业基地C1路5号(2014)兽药GMP证字216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4082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迁址重建,同时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原名:江西浔阳江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安丰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217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2005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原址改扩建,复验。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农发〔2014〕196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五条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自宰自食的除外。

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和产品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5.05
•【文号】农办医〔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05.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兽药比对试验要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87号),本法规中《兽药比对试验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
《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农办医〔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保证新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顺利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农业部公告第1030号――兽药地标评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030号――兽药地标评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030号――兽药地标评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030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030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的中兽药地标评审工作。

经审核,现公布第十二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12)》(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12)》(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12)》(附件4,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

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简称地标)同时废止。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涉及此类标准的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

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五、标准试行期满,我部将公布试行标准转正后的兽药质量标准。

不具备转正条件的试行标准,列入《废止目录》,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按《试行标准》对本辖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认真做好试行标准执行和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和评审中心。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京农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农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市畜禽养殖管理,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规定》(农牧发〔2007〕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标准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4•【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北京市农业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四条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特殊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 检查验收;负责制订、修订兽药GSP检查验收规定;负责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监督及跟踪检查。

第五条北京市农业局建立全市兽药GSP检查员库。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员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药和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市及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相应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列入本市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北京市农业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以及定期考评。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新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新

附件1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

第三条省农牧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成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简称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州(地市)级、县(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兽药GSP申报资料受理、审查以及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农牧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青海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五条省农牧厅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按照“同地区回避、随机抽取”的原则,选派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农牧厅根据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兽药GSP规定;(三)从事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四)具有兽医、兽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或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二)经过企业内部自查与评价,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兽药的问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京农畜字[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畜字[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局畜牧处联系。

联系人:张保延;联系电话:82078423。

附件: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二00六年九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是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发展生态养殖,实现种植业、养殖业有机结合,促进畜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限于北京市农业局承担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环保局排污费资金项目中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规模化养殖场指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000只以上的禽类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应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将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加工成肥料,用于种植业生产。

污水经过治理,作为肥水用于农田灌溉,实现零排放,不能做到零排放的,要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农办牧〔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农业农村部拟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2016年7月,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4号),部署推进“先打后补”工作。

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先打后补”政策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改革信号,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由于配套措施不系统,第三方服务提供不充分,加上部分地方认识不统一,改革总体进展较慢,覆盖面较低。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明显提高。

生产服务社会化有了长足发展,为解决中小场户自行免疫难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管信息化能力大幅增强,为提高补助资金在线审核管理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

“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先打后补”前期探索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为后期全面推行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GSP认证标准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这是《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也是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基础。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兽药经营企业也不应当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经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不得相互妨碍,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相邻区域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兽药质量有影响的区域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如果兽药经营企业设立兽药拆零场所、中药饮片分装场所、兽药检验场所、动物疾病诊断场所、药敏试验场所、污染源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经核准。

一、营业场所要求1.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

兼营兽药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3.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明、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按照所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置醒目标志。

4.营业场所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二、库房要求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储存兽药质量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储存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备用工作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一般不得低于30平方米,以保证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的出现。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2012)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2012)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京农发[2012]271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2]271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情况的通知》(京农发〔2012〕24号)的工作要求,现就2012年官方兽医确认工作通知如下:一、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一)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确认为官方兽医:1.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人员;2.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三)下列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1.受过开除、辞退、劳教、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2.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职负责后勤、财务、人事劳资、党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官方兽医确认程序(一)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官方兽医数量进行资格确认工作。

对于2012年新确认为官方兽医的人员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公务员登记表》或《公务员审批表》、执法证件复印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分别报市、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2011年已经确认为官方兽医的人员无需上报以上材料。

(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签章确认后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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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

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2.4.库房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保持清洁和干燥,库房应有保证兽药正常储存的货架;地面衬垫物、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的兽药质量。

2.5.对温、湿度有要求的库房,温、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2.6.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药品应设立单独的库房,专人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企业应设有档案室或配备档案柜,并设专人管理。

2.8.库房与经营场所应在同一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且库房地址应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9.企业的经营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

3.制度与管理
3.1.企业应备齐与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兽药产品质量标准。

3.2.企业应建立员工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

3.3.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凭证、记录应存档备查。

*3.4.企业应制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出库等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5.企业应制定兽药产品购销管理制度。

每批兽药均应有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通用名称、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购销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购销记录应保存在药品有效期后1年。

3.6.企业应建立供货商质量评估制度,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3.7.企业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记录。

3.8.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对用户的兽药质量投诉和兽药不良反应等问题,应有详细记录。

3.9.企业应建立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不合格药品处理登记制度,同时建立相应记录,并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质量管理
*4.1.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包括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单及合格证、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本复印件。

附件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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