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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

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

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提要: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作业指导书1.作业目的日照分析报告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决定规划方案能否通过审批的重要条件。

如果是因为日照分析的差错而导致开发区域周边的建筑不能满足规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将面临承担因法律责任而引起的巨大损失。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当日照要求的限制引起基地容积率下降时,提出决策意见。

主办岗位土建设计管理:督促检查设计单位对各单体建筑的位置和体量的调整,直至基地内外的日照符合规定要求。

3.作业依据沪规法(2003)482号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的通知。

4.紧前工作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已确定,已进入扩初设计阶段。

本项作业必须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

5.作业描述日照分析报告必须委托规划审批部门认可的,且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其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是经建设部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

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些,本主办岗位在与编制单位签署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本主办岗位应向编制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具体范围按编制单位需要而定)。

规划设计方案的电子文本,其中应包括规划总图、基地内各单体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基地外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居住和文教卫生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其中受影响较大的还须附标有详细窗位尺寸的立面图;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的详细标高)。

具体哪些建筑由编制单位确定,本主办岗位可向市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有困难的话,也可委托编制单位自行收集,无法收集的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

附表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计算软件:软件版本号:计算时间:年月日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

)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四至范围)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3、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8.08【实施日期】2012.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到期清理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2年7月2日第二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决定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修改内容如下:一、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的修改:1.将第一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分别修改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进行规划管理分级审批。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

5.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原《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5〕304号)、《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及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规划管理诚信建设,决定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经研究,现形成《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将有关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与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计划2010年三季度起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试点“告知承诺制”,年底总结经验,并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要求,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2011年起正式施行。

二、工作安排1、从5月开始,由规划协会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年度培训中增设推行“告知承诺制”课程。

由市城市规划进修学院举办各区(县)规土局、规划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6月份以后,结合局干校的“注册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并召开有关通气会,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告知有关要求和情况。

2、规划协会结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建立相关诚信承诺信息互通平台,并做好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信息的互通互动。

3、各区、县规土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步开展“告知承诺”的实施工作,做好窗口网站告知和在线下载等工作,有关承诺书可随下阶段审批手续报送,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避免建设单位为此往返。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
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4.24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5〕287号
•【施行日期】2015.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5〕28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要求,经评估,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

1.《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
2.《关于上海市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3〕118号);
3.《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
4.《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
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沪规法〔2007〕524号);
6.《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受理点调阅利用规定》(沪城档办〔2007〕6号);
7.《关于转让花园住宅和非居住用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0〕309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沪规土资法规〔2015〕304号•【施行日期】200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规〔2015〕30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测绘资质单位:《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需继续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2007年7月18日沪测管〔2007〕25号公布实施,根据2015年4月29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规〔2015〕304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测绘统一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沪府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第五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本市现有及规划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促进中心城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人口疏解,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执行。

中心城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

在项目审批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个集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严禁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现有的交通、邮电、环卫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的用地上,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闵行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单位: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设计单位: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章)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闵行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施工图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桂林西街66号邮政编码:200233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联系人:冯静联系电话:54203900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梦花街234号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丁明渊联系人:孙蓉联系电话: 63671500 资质证书编号:甲级 0901131--sj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建筑对其基地内外北侧阴影范围内确定的客体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学校A-3#、A-4#,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动迁房D-8#、D-9#、D-10#,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商品房E-6#、E-7#、E-8#、E-12#、E-13#、托老所、幼儿园以及古龙苑B33、B34、B35、B36、B37(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基地位于闵行区用地范围:万源路、平吉路、莲花路、顾戴路(二)基地内拟建建筑: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三)基地内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注: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要求“……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内环内(中心城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外环内(中心城区)应保证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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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日照有效时间
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样例)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
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
计算软件:
软件版本号:
计算时间:年月日
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
(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
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
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四至范围)
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3、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
以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
1、市测绘院版地形图电子文件。

2、XXXX项目总平面图、XX楼—XX楼建筑单体平、立、剖面施工图图
纸及电子文件。

3、北侧XX地块总平面图、XX楼—XX楼建筑单体平、立、剖面施工图图纸及电子文件。

4、市测绘院《测绘成果报告》XXXX号。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其他在建或已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有:。

我单位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六、本日照分析报告采用日照分析软件(版本号)进行分析计算。

本日照分析计算的参数如下:
七、日照分析说明:
(一)客体建筑
在附图一中,作XXXX项目拟建高层建筑A1—AXX楼建筑高度1:倍的扇形客体建筑范围,在该范围内基地外有住宅BXX楼、办公楼,基地南侧D1地块,根据规定,此次日照分析基地外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为BXX楼;本项目基地内A1—AXX楼为住宅,AXX—AXX楼为办公楼。

“先南后北”建设顺序下,客体建筑范围内北侧D1地块有规划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尚未确定设计方案,D1地块主要朝向度,规划建筑高度米,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D1地块建筑控制线退界米,沿建筑控制线上布置等长的虚拟建筑楼进行线上多点分析,计算采样点间距 1 米。

此次日照分析基地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为—楼。

(二)主体建筑
附图二中,作上述客体建筑以300米为半径的主体建筑范围,在该范围内有基地内拟建AX—AX楼,基地南侧D2、D3地块。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D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高度米,贴线率 %,现状,地块主要朝向度,目前设计方案尚未确定。

“先北后南”建设顺序下,主体建筑范围内南侧D2地块沿北侧建筑控制线上布置虚拟建筑楼作为主体建筑分析。

根据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楼的建筑高度米、贴线率 % 。

D3地块贴线率无规划要求。

此次日照分析中,D2地块作考虑;D3地块作考虑,经分析,此次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为—楼。

(三)其他:
经分析,拟建高层建筑AXX楼(住宅)户仅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不大于连续两小时,应对对其中窗位进行与D2地块虚拟建筑楼的距离校核。

八、日照分析结论:
分户统计依据:
结论表1:基地外客体建筑结论表
结论表2:基地内客体建筑结论表:
(如有待开发地块有虚拟建筑和唯一日照通道情形的,应提交表3-表5)结论表3:基地外客体虚拟建筑结论表
结论表4:基地外主体虚拟建筑结论表
结论表5:拟建居住建筑有唯一日照通道的结论表
客体建筑的具体日照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户情况详见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附表。

设计单位:(章)
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附表:共页
注:1、以上日照时间为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窗户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经分析得到的连续日照;医院病房、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室的主要朝向窗户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经分析得到的累计日照。

2、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用灰色底纹标示。

3、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建设后日照时间更为减少的窗位,用灰色底纹加粗边框标示。

九、附图
附图一: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附图二: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附图三:日照分析窗位图(一、二层窗位)(1:1000)
附图四:日照分析窗位图(自三层起层窗位)(1:1000)
附件2
日照模型计算文件格式要求
一、图形格式(AutoCAD dwg)版本要求
提交日照模型的dwg图形文档应为AutoCAD 2004 dwg版本。

如日照模型采用非AutoCAD标准实体建立的模型,提交前需把非标准实体转化为标准实体图形,同时提交原始分析模型,以备核算使用。

二、日照模型的内容要求
为保证所提交模型方便进行日照计算结果准确性的验算,日照模型的图层、建筑命名、分析结果需按如下要求进行设置:
2.1模型整体要求
完整的日照模型需包含新建建筑、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等三维模型,三类单体模型应含有:建筑轮廓、阳台、屋顶、窗户等三维构件,且各类建筑构件需区分清晰的图层名称。

同一建筑的日照分类模型(如:窗户、建筑标高等)需区分清晰。

提交的日照分析模型中的建筑和场地均应使用上海城市平面坐标系和吴淞高程基准,采用“米”或“毫米”单位。

2.2图层统一要求
R-BULD日-建筑41
CONTINUO
US
日照
R-BULD-DASH日-建筑-虚线8日照
R-RSLT日-结果7
CONTINUO
US
日照
注:图层名称应采用“中文”或“英文”的一种。

2.3建筑命名要求
日照模型的拟建建筑、被遮挡建筑、遮挡建筑应使用A1、A2、A3……代表新建建筑,B1、B2、B3……代表客体建筑,C1、C2、C3……代表主体建筑进行分类命名。

2.4分析边界参数
日照模型需在计算文件中以列表方式提供日照计算的边界参数,内容包括:
参数类型边界参数
经纬度东经121度28分,北纬31度14分
日照基准年2001年
计算日期(节
气)
12月22日(冬至日)
计算时间09:00-15:00
计算间隔1分钟
采样点间距窗户0.3 米
时间统计方式5分钟以上统计
2.5分析结果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在提交纸质报告的同时,还需要在日照模型文件中以列表方式提供纸质报告书所列的分析结果,格式和内容要求同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应包括以下表格内容:
表一:基地内拟建建筑
表二: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表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表四:分户统计结果表
表五:各建筑单体日照时间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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