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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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4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第
2.1项保障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
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您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7.1)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
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7.2)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
规定的职业性疾病(7.3)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2)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
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
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
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
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3项以上者(含3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
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
所规定的一级。
(3)医疗费用
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7.4)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①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②住院(7.5)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④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我们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为限。
(4)误工费用
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5天以上(不包括5天)的,经
医院证明,对于超过5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每日
误工费标准乘以(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免赔天数)进行赔偿,
最长赔付天数为90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
止。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我们书面同意
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我们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以下四种“上下班途
中”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上述相应的(1)
至(5)项费用。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
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
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
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2.2 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
活动;
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④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⑤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7.6)、吸毒、打架、斗殴、犯
罪及酒后驾驶(7.7)、无有效驾驶证驾驶(7.8)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
本人的人身伤害;
⑥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
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⑦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
遭受的人身伤害;
⑧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
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
体伤害;
⑨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
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①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②精神损害赔偿;
③您及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④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
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⑦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
责赔偿。
如何理赔
3.1 保险事故
通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2)48小时内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3.2 赔偿基础我们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我们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