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及会员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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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和服务细则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于2008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出理事会及领导成员后,根据程序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商会成立登记申请。2009年2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京民社许准成字[2009]85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予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商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二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7名,副会长设置人数为30名。
第十一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履行商会工作职责;
(二)参加商会轮流值班,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轮值期间重要事务;
(三)出席会长工作会。
第十二条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接受商会工作述职,出席会长工作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监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会长及名誉会长单位颁发证、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建立会员数据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商务联系信息相关资料,为理事以上会员在会刊上免费刊登企业形象宣传,在商会网站免费刊登会员有关资料和传播有关商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会员商务信息互通体系,协助会员建立投融资平台和渠道,并协助解决长期困扰会员及其家属在北京就医难、上学难、就业难等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搭建会员联谊平台,定期举办会员联谊活动,和在京各省商会及江西在全国各省市的商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互信,扩大会员之间的社交网络。
第二十三条为会员搭建政企对接平台,促进会员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家乡政府部门的交流对接;同时为会员积极争取政治荣誉提供服务,积极推荐申报优秀会员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政治荣誉。
第二十四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商务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和会展服务,定期每月为会员组织生日聚会、赣商沙龙等小范围贴心服务聚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为会员提供专家知识讲座、商务信息对接座谈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研讨交流会,从而加强和提升会员的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为会员提供委托承办服务。会员单位组织大型联谊、商务、政务活动等,商会负责会员委托办理的活动承办贵宾邀请、会员邀请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会根据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相关商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会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需求和困难,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