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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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政部门再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的国有企业年报进行抽审的办法。这一办法有利于发挥财政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现代制度的建立,使之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社会经济警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报抽审中发现,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尚存在许多问题,应予以重视。存在问题社会中介机构在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 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但有些社会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对待国有企业的年报审计较为随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承接年报审计业务前,未认真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也未对审计风险作出初步的评价;第二,审计中往往不太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的特殊政策缺乏了解和研究;第三,审计抽样所选样本不具代表性;第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适当性不够,有的甚至仅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声明书来替代审计程序。2 . 对国有企业年报的合法性关注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对年报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但我们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的会计报表,不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且有的还相当突出。如抽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劳务等收入不计营业收入、支付的费用直接冲减营业收入、变换手法将上级主管部门摊派的款项挤列成本费用、应缴国家税金挂账不缴,时间久了转列其他科目偷税等违反国家统一财务会计税收制度、法规的问题。违法问题有些是审计人员因政策水平、审计能力等过失未能被发现,有些则是查出后,出于某种原因,审计人员没有按规定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揭示。原因分析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 . 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生存、发展和利益趋使是问题存在的根源。当前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水平、审计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等差异较大,中介机构间的业务竞争并不都是以高质量的执业水平而取胜。如有的审计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去迎合和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审查后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账的,不提请审计单位调账,应当出具有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结果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现行审计制度的不完善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如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的行为只要求予以充分关注,而不一定要对此作专门审计,因此往往是年报审计后对企业存在的违纪问题未能得以充分揭露。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违反法规的行为恰恰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又如财政部规定,年报的汇总时间为4 月底之前,按此时间层层布置,到了县一级国有企业,年报上报时间必须在1 月1 5 日前上报。现行制度规定审计报告需与年报一起上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按一家事务所审计七八家国有企业统计,二三天得审定一家。如此短的审计时间,其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empirenews.page--]

3 . 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模糊认识是问题存在的间接原因。多数国有企业认为年报审计,除了代替财政部门的决算审批工作外,并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同,企业还是要接受工商、税务、审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报审计并没有减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反而加重了负担,因此对待年报审计不重视,不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认为国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并未成为投资者、政府部门、债权人和国有企业管理者当局十分关注的财务信息,报告的经济鉴证意义不大,也不会象上市公司那样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因此对待国有企业年报审计较为随意、轻率。正是由于上述的模糊认识,国有企业年报审计流于形式,出现企业花钱买审计报告的现象。

4 . 缺乏内部质量监督是问题存在的一个因素。为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各事务所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实务制定了统一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详细地列明了审计项目审计所采用的程序等内容,审计人员只要按照审计工作底稿所规定的内容完成并打"",填上数字就可以了,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时,又一般采用分析性复核,这样难以判定审计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有没有存在重大遗漏。完善建议1 . 加

强宣传,提高认识。国有企业年报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其意义十分重大,审计质量如何,关系到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因此,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意义的宣传,提高认识。2 .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理论上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概念是清楚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两者的责任很难区分,尤其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很难具体落实。从独立审计准则分析,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有关条款制定的,它一方面规定注册会计师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按规定执业,保证执业质量,另一方面又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出发,避免承担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和社会中介机构并没有准确地利用准则中的保护性条款,而往往错误地用来作为其不正确履行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的挡箭牌。因此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从制度上杜绝社会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这种无限制地规避审计风险的行为。我们建议:( 1 )完善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委托制度。改变现行由国有企业自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单一方式,避免社会中介机构与委托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对一些重大行业和重大企业由财政部门作为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表选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年报,并支付审计

( 2 )费;对其他国有企业由企业从财政部门与注协共同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主委托。

明确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充分发挥审计报告的经济鉴证作用。年报审计除了按市场经济的法则对企业年报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证服务外,还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以查问题的眼光来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empirenews.page--]法律尊严。社会中介机构的年报审计还要增加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检查内容,使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真正具有公正效力。在每年的年报布置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需要和企业存在的热点问题,提出审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 3 )建立国有企业年报审计报告制度。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的年报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提请调整的财务会计事项、管理建议书、企业管理当局的意见等资料专题报告主管财政部门,以便于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现状。3 . 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关键和重要的是要对强化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有不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问题,依法严肃追究审计责任,并且取消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报的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在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些社会中介机构在这一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国有企业年报的合法性关注不够。因此,应予以重视,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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