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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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2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
正确履行行政职 《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
责,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停河铺乡行政确认类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 职权 号 编码 类型 名称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 主体
问责情形
问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1、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
权,假公济私的
4-1.三、征兵中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
达文书,信息公开。
众监督,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合格和准备批准入伍的
4、玩忽责 作遭受损失的;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
守,损害国家利益
4-2.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
、防止弄虚作假。
的;
文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1-1.(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1-2.(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 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1.(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 为。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各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

16
做好兵役工作
《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

17
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执行类)
项目序号
对何种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边界梳理表
层级间责任边界
层级
责任分工


负责对本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指导。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3日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一)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一)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科技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十六)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在绵中央、省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市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二十)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统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措施类)
单位: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Biblioteka 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对象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安监局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附件1)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附件1)

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长治市屯留县文化局(公章)。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3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3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县级政府部门、乡镇需梳理规范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表一):表一:武山县X X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共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其他项;便民服务事项项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表二):表二: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示例: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附录1: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一”+事项类型代码+“一”+事项序号。

(1)办理主体编码办理主体编码共10位。

前八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省两位+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省两位代码+“000000”,市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最后两位为各部门的业务代码,使用拼音首字母缩写组成。

两位代码分别是:甘肃62,天水05,武山24。

(3)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前补零),作为事项的流水号。

(4)编码举例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民政局第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其编码为:62052400MZ-XK-0001;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工商局第三项代理事项,其编码为:62052400GS-DL-0003。

文档格式要求表一、表二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

报送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各单位业务工作程序制定,细化到本单位内部的具体办理人员,定岗、定人、定责、定时间。

A2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示例)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退回。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模板】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模板】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共2项
1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
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或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
共52项

对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表

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表

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会计机第2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呈报单位:佳木斯市民政局(双拥工作办公室)填表时间:2017年5月25日。

行政权力其他职权事项梳理情况汇总表

行政权力其他职权事项梳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工作事项台账填表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事项名称:一般由事项指向的行为(对象)和事项种类两部分组成。

已公开或由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按已公开名称或规定名称填写;其他的按历史延续、约定俗成名称填写。

3.事项类型:在“行政审批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其他事项”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具体种类:“行政审批事项”填写“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其他”中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公共服务事项”在“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化体育、扶贫脱贫、其他”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承办内设机构:填写承办内设机构的规范全称。

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填写所有涉及到的内设机构名称。

6.承担此项工作事项依据:引用多个实施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予以排序,序号用大写数字,每项依据均需单独回行成段。

具体排序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机构编制文件。

依据列举应从简,上层效力依据已对设定权力和设定权力实施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再列举下层效力依据;同层效力依据,列举最新的即可。

7.事项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公民、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特定人群”中选择填写。

可多选。

8.公开方式:根据公开渠道、公开范围等填写。

9.此表电子版可在市编办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下载。

称填写。

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部最新的即可。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X X X 类)
注 1. 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

2. “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
次列举,并提供法律法规等文件依据。

3. “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 “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5. “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6. “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3 年内的办件量。

7. “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具体按鲁纪发〔2011〕19 号文件执行。

8.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9、“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

10. “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冻结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部门:X X X (公章)
附件3。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
审核
转报

职权编码
230000-10-0-1100
法定主体
鸡西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不同意见需进一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发布)
第十九条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发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或省内部分地区农民负担全面检查、重点领域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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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பைடு நூலகம்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职权名称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强制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审核转报

职权编码
法定主体
桦南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水行政主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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