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海洋法
3、公海的法律制度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 《公约》规定规则
– 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等距离(中间) 特殊情况规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相关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的海峡。
十、国际海底区域 area)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的共同继承财产( heritage of mankind)。(图片) )。(图片) )。
思考题: 思考题: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海关 财政 沿海国管辖区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第5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水
一、内
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超全海洋法整理
何为海洋?广义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构成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的总和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海洋的国际法和国法的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性决议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的作用是什么?水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的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水与海的区别是什么?水包括了海,水另有河流和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和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和水曲的区别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谁的海湾。
17、海洋法
海湾bay
海湾是指海域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 曲的水域。 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一国陆地所环抱,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 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海湾示意图
海湾的法律地位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 历史性海湾 :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 区法》
1992年2月25日颁布。 1. 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国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 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 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与这些岛屿相邻的一带海域都是中国的领海。 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宽度为领海基线 以外12海里。 3.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中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军用 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批准; 4. 外国航空器只有经过该国与中国的协议或经过中国 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5、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
过境通行的例外
A.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 大陆形成,而且在该岛屿朝向海的一面有一条 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公海航道或专 属经济区航道,此时在该海峡只适用无害通过 制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意大利和西西里岛 之间的墨西拿海峡而提出的。 B. 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 领海之间,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C. 对于公海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即“如 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 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道”,则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于该海峡。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1958年举行, 通过了一些公约,但未能解决所有问题。 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举行,未 达成协议;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开 幕,历时9年,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法进行了全 面的编纂。
海洋法含毗连区及领海
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 全。公约第19条列举了12种非无害情况。
20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 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 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 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通过。 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
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 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 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 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 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 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便得到公平解决。
11
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法 四、划界基线与划界
4.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 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超过200海里,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 里, 或不应该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22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沿海国的义务包括: 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
无害通过领海。 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
情况妥为公布。 科孚海峡案(1949): 阿尔巴尼亚承担告知外国船舶其领海内存在雷区的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以下简称“海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基本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环境,保障我国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海洋法设定了中国对海洋权益的主张和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海洋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海洋法将中国的海洋领土划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规定了各个海域的界限和管理权。
同时,对于外国船舶的进入和通过中国海域以及外国在中国海洋领土的开展活动也做出了规定。
海洋法强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有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并要求海洋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海洋法》确立了中国的海洋管理原则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
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要,海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
本文将从海洋法学的概念、特点、内容、应用等方面,探讨其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
一、海洋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海洋法学是研究海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以海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海洋法律的产生、发展、本质和规律,以及海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海洋法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综合性:海洋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到海洋学、环境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多学科交叉研究。
2.实践性:海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解决现实中的海洋法律问题,为国家和企业的海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3.国际性:海洋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海洋法也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海洋法学的研究需要考虑到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二、海洋法学的内容海洋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海洋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国内海洋法律制度,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海洋法律关系。
2.海洋环境保护法: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生态保护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等。
3.海洋资源权益法:包括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等。
4.涉海争议解决法:包括海上划界争议解决法、海上资源开发争议解决法等。
三、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日益重要,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
具体来说,海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拓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丰富了法学体系:传统的法学体系主要关注陆地上的法律问题,而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法学的发展丰富了法学体系的内容,使得法学更加全面和系统。
2.促进了国际合作:海洋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海洋法也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海洋法学的发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有利于解决国际间的海洋争端和矛盾。
3.推动了经济发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各国对海洋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第5章海洋法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由 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解决。
(三)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 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称 为海港。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国家完全能够管辖的区域(完全受沿岸国 主权支配和管辖):内海、领海、群岛水 域 国家部分管辖的区域: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相应制度。
海洋法的内容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 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5、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 则及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超全海洋法
何为海洋?广义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构成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的总和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海洋的国际法和国法的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性决议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的作用是什么?水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的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水与海的区别是什么?水包括了海,水另有河流和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和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和水曲的区别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谁的海湾。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一、引言海洋法与渔业法规是指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
海洋法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海洋领土、海洋边界、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而渔业法规主要涉及渔业资源的保护、渔业捕捞管理、渔业执法等方面。
本文将对海洋法与渔业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析。
二、海洋法2.1 海洋领土与海洋边界海洋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海洋中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区域,通常以该国陆地边界为基础,再加上由海洋所包围的海域部分。
海洋边界是国家间划定的海洋分界线,用来界定各国海洋权益和边界。
海洋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定是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不同国家在划定海洋领土和海洋边界时需要遵守国际法原则,并与邻国进行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
2.2 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是指海洋中具备经济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海洋生物等。
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海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海洋资源开发要遵守国际法原则,包括公平利用原则、合理利用原则、保护环境原则等。
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中应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
2.3 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是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等方面。
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禁止非法倾倒污染物,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另外,还应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和破坏海洋生物栖息地。
三、渔业法规3.1 渔业资源的保护渔业资源是指海洋中具备经济利用价值的鱼类、甲壳类、贝类等水生生物资源。
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渔业管理措施,包括设立渔业保护区、限制渔业捕捞规模、设立渔业捕捞季节等。
此外,还应加强渔业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进行渔业资源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资源利用计划。
3.2 渔业捕捞管理渔业捕捞管理是指对渔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包括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渔业捕捞配额管理、渔船登记管理等方面。
国际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发展
(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 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
(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 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 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 反垄断的斗争。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 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 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
(三)刑事管辖
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 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但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行 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 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 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
(四)民事管辖
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 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 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规 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遵 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 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
(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规 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 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 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
法律地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 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 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 主权或管辖权。
海洋法
二、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第三节 内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三、海湾
法律海湾
一国海湾
历史性海湾 行使主权
国际承认
多国海湾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概念与宽度
(4)赔偿
(1)紧追的理由:违法 (2)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 (3)紧追的程序
被追逐船舶的位置 紧追的开始 紧追的继续 紧追的终止
(4)使用武力: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5)赔偿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1960
1958 UnclosⅢ Unclos 1982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UnclosⅡ
UnclosⅠ
优于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一)毗连区的概念
从领海基线其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海关 沿海国管辖区 财政 移民 卫生 专属经济区~公海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 入境管理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国际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
位和通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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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itute of Int’l Law (IIL), founded in 1873. It has adopted resolutions on such matters as int’l waterways, the high seas, the regime of merchant ships, submarine cables, marine resources,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internal waters, marine pollution and the creation of an Int’l Water Office.
• Attempts made by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 The League of Nations. In 1924 the League of Nations appointed a Committee of Experts to draw up a list of subjects ripe for codification. Territorial waters, piracy, exploit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State-owned merchant ships were among the subjects considered. And three topics – nationality,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erritorial waters were chose for codification. It is a pity that the conference held at the the Hague in 1930 did not succeed in adopting a 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waters.
中国空军航空兵赴南海常态化战斗巡航
• Two broad divisions
(i) Major maritime zones recognized in contemporary int’l law and the rules presently applicable to that zone;
(ii) Each of the m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in the sea
V. Attempts at Codification
• Attempts made by the four non-governmental societies
• Int’l Law Association (ILA), founded in 1873. ILA produced several reports and sets of resolutions, and held lengthy and detailed discussions on various topics such as territorial waters, marine pollution, the sea bed and its resources, int’l waterways, deep sea bed mining, piracy and port State jurisdiction.
• 2月19日,中方声明,菲方就所谓仲裁事致中方的照会及 所附通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许多严重错误,中方对菲 方照会及其所附通知不予接受,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 退回。4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中方不接受菲就南海问题所提仲裁,坚持按国际法的有关 规定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精神,通过双边谈判 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 此前,中方曾再次敦促菲方回到双边会谈桌前。驻菲大 使赵鉴华6日在官邸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一直对菲 律宾敞开协商的大门;并认为两国产生的摩擦是政治和 外交层面的事情,不应被定义为“军事争端”。 ←
菲南海仲裁案所谓最终裁决公布 中方强调不接受不承认
• 2016年7月12日,建立在菲律 宾共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阿基诺三世政府非法 行为和诉求基础上的南海仲裁 案仲裁庭就涉及领土主权及海 洋划界等仲裁庭本无管辖权的 事项作出了非法无效的所谓最 终裁决。对此,中国政府多次 郑重声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 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对此 案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裁决是 非法无效的,中国不接受,不 承认……
(i) Int’l conventions
• Int’l conventions/treaties are the clearest expression of legal undertakings made by States, who, are generally allowed to modify by treaty rights and duties attaching to them under customary law. Int’l conventions are binding only upo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m but become binding upon non-parties if the provisions pass into customary law.
Plus
(iii) Dispute settlement
II. Scope of this course
•
Part (i), (iii) and some of the m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in the maritime
. zones if possible
• Question: Give some examples of the stakes various States may have in the use of the Sea.
菲律宾单方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287条和附件七请求组成仲裁法庭,强制裁决中菲 南海争议。
• 菲诉状主要包括三项仲裁请求:一是请求仲裁庭宣 布中国基于“九段线”的权利主张不符合《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规定;二是请求仲裁庭确定中国占领 的某些海上地物如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 礁等岛礁的法律属性;三是请求仲裁庭确认菲律宾 能够行使和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确定的 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内及以外的权利。请求的 实质都是在挑战我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和主权权利。
• Harvard Law School. That school prepared notable reports on territorial waters and piracy in the first part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Its restatement of the law includes a volume on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S.
• 5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任命了5名仲裁员。7 月11日,仲裁庭举行了首次会议。根据8月27 日发布的第 一号程序令,仲裁庭已经明确2014年3月30日为菲方提交 诉状的截止日。此前,仲裁庭已在8月1日收到了中方“不 接受菲单方提起的仲裁”、不参加仲裁的照会。
•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称,菲方按 照中菲南海争议国际仲裁庭《程序规则》的规定,当日 向仲裁庭提交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 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
• 5月15日,仲裁庭在第二号程序令中确定 2014 年12 月 15 日为中国提交其回应菲诉状的辩诉状的日期。
• 常设仲裁法庭于2014 年5月21 日收到来自中国的照会, 重申其“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以及该照会 “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仲裁程序”。 6月4日,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答记者问时重申,中方不接受、不 参与菲律宾提起的有关仲裁的立场没有改变。
• Clearly, th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Stat practice is a difficult task, compounded by the fact that States rarely feel it necessary to explain in legal terms why they act as they do.
• Discussion: Transformation between customary rules and conventional provisions.
(iii)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is a rather vague category. Its presence in article 38 of the ICJ Statute permits the Court to fill in gaps in treaty and customary law by applying principles of law which are common to the major legal systems of the world and are suitable for transposition into the int’l legal system.
• There are many treaties, both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dealing with various aspects of the LOS.
(ii) Customary int’l law
• Orthodox legal theory requires proof of two element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a rule of customary int’l law: general and consistent practice adopted by the States, and opinio ju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