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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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
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
4,通知:发布“违法行为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论点和意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需要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如果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其法律义务,他们应出具一份解除通知。(二)当事人
拒绝履行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填写《处罚结案报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填写结案的案件,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完毕或法院终结后填写结案的案件)
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及注意事项: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实施(强制拆除公路等。)
1,发布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及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年,作出行政决定的,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需处罚,连同《处罚决定书》(需《违法行为通知书》已告知相应事项);
3、送达后的“提醒”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听取当事人意见”;
4、对于违章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需要向社会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可以同时作出《催告》;
5年3个工作日内送达《催告单》,送达《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6年,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迁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现场,制作《行政执法记录》,并妥善保管被拆迁财产
199以上的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押车辆、设备等。)
1,并发出“催告”,该催告应在当事人的复议和诉讼期满后尽快送达(即“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
2、送达后的“提醒”听取当事人意见,填写“听取当事人意见”;3.上述两份文件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
是邮寄的,则“提醒”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应同时用快递邮寄,并在送货单上注明这两份文件的名称和数量。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中山市第一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填写执行申请单(在催告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