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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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北京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二年四月十七日编制说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的重要依据,也是城市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校舍建设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成长条件,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学校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从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等方面,对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教学区是学校的核心区域,必须满足一定的建设标准。

教室应当明亮、宽敞,通风良好,桌椅整齐摆放,保证学生的学习秩序和舒适度。

教室内部设施齐全,包括黑板、投影仪、实验台等,以满足不同学科的教学需要。

此外,教室周围应当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供学生课间活动和休息。

其次,生活区是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建设标准。

学校餐厅应当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厨房设施应当完备,食材应当新鲜,餐具应当干净整洁。

宿舍区应当保证学生的居住环境,床铺、衣柜、书桌等设施应当齐全,宿舍内部应当保持整洁,保证学生的休息和学习环境。

另外,运动区是学生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的场所,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建设标准。

操场应当平整、开阔,草坪应当整洁、绿化良好,设施应当完备,包括篮球场、足球场、田径场等,以满足学生的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需求。

此外,学校应当配备健身器材和活动设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等各个方面的建设标准都需要严格执行,确保学校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如此,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全面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加优质的学习环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北京前言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

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

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〇一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第一节学校布局 (5)第二节学校选址 (5)第三节学校规模 (5)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6)第一节校园规划 (6)第二节建设用地 (6)第四章校舍面积 (8)第一节校舍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第二节教学及辅助用房 (8)第三节办公用房 (10)第四节后勤及生活用房 (10)附录一术语 (12)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3)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创造适合青少年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ﻫ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主体及建筑质量1、建筑设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设计规范》、《中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新型结构设计理论与安全技术要求;2、强度标准:结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JGJ3-2003)的有关规范执行;3、耐久性:抗风、抗震、抗锈腐、防水、防潮、防渗等建筑物结构性能的耐久性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规范》(JGJ3-2003)规定的要求;4、外墙保温:建筑物外墙应安装防火保温材料,要求外墙下水平壁的额定水热阻R=0.75m2K/W;5、建筑基础:按照《城市中小学基础工程设计要求JGJ42-91》的要求执行;6、建筑构造:应满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162-2002》规定的要求;7、地下室:地下室应满足《地下室建筑设计规范GB50013-1999》的要求;8、建筑竣工验收:应按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技术设施1、消防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消防设施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2、电气设施:应符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4、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建筑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的规定;6、室内装饰、装修设施: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的规定;8、安全防范技术设施: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设施设计标准》的规定;9、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基础设施(塔架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教育环境要求1、适宜性:教育环境应舒适、安全、健康,教学活动条件应当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2、健康性:教室内地板、墙壁、门窗等及其表面要获得无毒、无害,健康环保、易清洁、易维护的要求;3、节约性:教室内购置节能设备,尽可能要安装能最大限度降低能耗的节能控制系统。

四、其他要求1、文物保护:对古建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做好文物保护及相关文物管理工作;2、现场勘察:建设前要进行当地的气象条件的勘察,尤其要特别留意邻近的学校及其他建筑以及地形地貌;3、保护生态:建设前要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尽量把学校的建筑和当地的自然环境构建一种对生态有利的相互关系;4、市政基础设施:在校舍建设前,应确认当地是否存在暖通、供水、排水等设施,如存在,需与之相融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最新、未变成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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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前言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进行了修订。

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

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参编单位: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市教育发展教育建设管理咨询顾问: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人: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二〇一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第一节学校布局 (5)第二节学校选址 (5)第三节学校规模 (5)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6)第一节校园规划 (6)第二节建设用地 (6)第四章校舍面积 (8)第一节校舍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第二节教学及辅助用房 (8)第三节办公用房 (10)第四节后勤及生活用房 (10)附录一术语 (12)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3)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创造适合青少年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最新、未变成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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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北京前言修订《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的具体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修订。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学设施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加之原标准仅有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设带来不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组织对《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

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领导十分强调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性。

为此,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过程中,我部对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进行了广泛的书面调查,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对中小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了部分省市编制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省市、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全国专家审查会议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定稿。

本标准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面积。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〇一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学校布局、选址与规模 (5)第一节学校布局 (5)第二节学校选址 (5)第三节学校规模 (5)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6)第一节校园规划 (6)第二节建设用地 (6)第四章校舍面积 (8)第一节校舍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第二节教学及辅助用房 (8)第三节办公用房 (10)第四节后勤及生活用房 (10)附录一术语 (12)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3)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创造适合青少年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制定本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近年来,我国对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要求日趋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对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有以下要求:
首先,建筑面积及户型要求。

建筑面积根据学校的类型和功能分布,设置不同的面积要求,比如中小学校舍的建筑面积不能小于400平方米,并且要求户型合理,如教室应配备一定的活动空间,以及配备通风及采光设施,确保有良好的教学环境。

其次,建筑结构安全及节能要求。

学校建筑物的结构要求要求安全可靠,且节能减排,比如结构要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及玻璃幕墙等。

此外,其他设施要求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学校设置充足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

另外,校园内应设置充足的电梯,并且要求设置充足的防护设施,如栅栏等,以保证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最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还要求学校环境要求要求良好,设置一定的绿化植物,保障校园内空气清新,流畅,以及设置一定的活动场地,如操场等,方便学生们的活动。

总的来说,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要求日趋严格,要求学
校建筑物的结构要求安全可靠,节能减排,以及设置充足的安全设施,绿化植物以及活动场地,以确保学校的安全和舒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成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北京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二年四月十七日编制说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首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需求。

学校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因此校舍建设标准应该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合理规划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运动场地等基础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其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应该注重建筑安全和环保。

学校校舍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结构应该牢固稳定,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施,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还应该注重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

学校是教育的重要载体,校舍建设标准应该充分考虑教育教学的需要,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教学环境,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最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学校校舍建设的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校舍建设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应该加强对校舍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校舍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社会各界应该关注学校校舍建设的进展,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提高。

总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提高校舍建设标准,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舒适、适宜学习和成长的校园环境。

城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中小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学生们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质量。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规范,以确保学校的建设能够满足教育需求,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首先,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应包括校园面积和教学设施。

校园面积应当符合学生数量和教学需求,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安全区域。

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和体育活动需求,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其次,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还应包括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

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设备、体育器材等,这些设备应当能够支持教学内容的展示和实践操作,提升教学效果。

教学资源包括图书、教材、教学资料等,这些资源应当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另外,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还应包括师资队伍和管理体制。

学校应当拥有一支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管理体制应当科学合理,能够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最后,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还应包括校园文化和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总之,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学生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规范建设标准,才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为他们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城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和提升,为学生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乡村地区也在发展,城镇化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加快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学校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首先,学校场地的选择非常重要,必须保证学校处在一个安全、安静、环境优美的地方,且要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容纳学生和教职工。

其次,学校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规范,建筑物必须经过安全测试,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再次,学校内部要有足够的教学设备,比如桌椅、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等等,这些设备要符合学校的教学要求,并且要求安全可靠。

最后,学校必须有良好的生活设施,比如厕所、食堂等,以及运动设施,如操场、篮球场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而言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为了保证学校安全、舒适、便捷,其建筑物、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和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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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校址选择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校园规划设计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一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

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

表4—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m2续表表4—1(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m2续表注: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

自行车的存放面积应按1m2/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第十二条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一)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 m2。

(二)专用教室。

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的规定。

表4-2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单位:m2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三)公共教学用房。

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3的规定。

表4-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室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m2注: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一)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

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

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

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4的规定。

表4-4 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单位:m2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三)公共教学用房。

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5的规定。

表4-5 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m2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第十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

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建筑层数。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

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层高。

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

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耐火等级。

楼到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建筑结构。

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

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

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

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

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一条楼地面。

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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