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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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深建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4月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同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在收购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根据本规程测算收购价格,并报收购主体审核。

收购主体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项目进行价格审核,确定审核收购价格后,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

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

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8篇篇1甲方(出租方):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姓名/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一、租赁房屋概况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房间布局及配套设施按甲方提供的房源实际情况而定。

租赁房屋的用途仅限于居住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标准: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元计算,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租金标准根据政策调整时,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月的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的标准为逾期支付租金的____%。

四、租赁条件及规定1.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如需装修,需提前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获得批准。

3.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房屋。

如需变更承租人,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修复或赔偿。

5.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应将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归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 若乙方违反租赁条件及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02012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以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低收入人群及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统一。

把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居住需求作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把解决低收入家庭、拆迁安置及过渡周转等基本住房需求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加大城市更新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为切实解决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要拓展保障渠道。

(二)建设方式:在城市更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以配建方式由更新改造主体在更新项目中一并建设;二是在更新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投资建设。

二、配建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政府从政策、规划、计划方面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落实配建保障性住房。

就近平衡、交通便利:保障性住房要集中布局在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产业片区范围内、以及靠近轨道站点、公交枢纽站点等地区,使就业与居住就近平衡,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

分类指导、分区配建:根据保障性人口的住房需求规模、区位条件、交通便捷程度以及“三旧”改造对象的改造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分类型、分片区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

三、配建要求(一)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根据城市各级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等条件的不同,将全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分为五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为光明新城、龙华新城、坪山新城及大运新城核心地区,配建比例为25%;二类地区包括福田-罗湖中心区、南山-前海中心区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四大新城内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新安-西乡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布吉-龙华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配建比例为15~20%;三类地区包括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配建比例为15%;四类地区包括重点产业片区,如二十个制造业片区,六大物流园区、两大金融中心区等,配建比例为10%;五类地区为上述四类地区之外的建成区,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原则上可不配建保障性住房,个别项目视实际需求可单独配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深府[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广东省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与任务住房乃民生之本,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必须提升至战略与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人才安居工程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已由“解困型”向“发展型”转变。

但是,我市住房保障仍然面临土地资金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存量住房作用未有效挖掘、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形势下,如何正视困难,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切实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既是中央和广东省的殷切期望,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指导思想、改革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原则,立足市情,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妥善处理住房保障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形成政府和市场的联动效应,推动我市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人才住房问题分析

深圳市人才住房问题分析

深圳市人才住房问题分析因为我国各大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住房问题越来越关乎人才的工作和生活。

本文以深圳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为分析对象,通过对其政策的梳理发现其问题,并对此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深圳的人才住房政策。

标签:深圳;人才住房;建议第一章、前言随着各城市房价的高涨,许多人才群体难以依靠市场化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但是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对受保障者的收入限定很低,大部分人才收入都高于此标准,从而成为了无缘保障住房的“夹心层”。

为了使人才留在深圳,深圳政府出台一系列关于人才住房的政策。

第二章、深圳人才住房的发展深圳市自2010年发布《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后,2014年又颁布了《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加快人才强市战略,明确深圳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安居办法,将新引进人才纳入住房补贴范围,公租房通过个人轮侯、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的方式向人才出租。

2016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该措施强有力地推动了深圳人才安居工程,从人才住房制度顶层设计、人才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人才住房工作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制定了落地政策。

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实行人才安居和基本住房保障双轨并行的住房保障政策,构建“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建立租售补结合的公共住房制度。

第三章、深圳人才住房存在的问题(一)、规则制定中阶层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

深圳市政府近期虽然提出了实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双轨并行的发展模式,将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离开来,但政府对人才的等级的划分与相应住房面积的界定,每个单位、企业能够分到住房的人才名额以及离异人才的界定等等都有待考量。

若不能同时兼顾中低收入家庭和人才的住房问题,合理考虑各阶层的住房需求,均衡兩者的住房资源,势必影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发展。

(二)、人才住房区位选择难的问题。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展、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深建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解读 _ 20180130 .docx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解读 _ 20180130 .docx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须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的合理性与时效性,《配建规定》第十二条提出“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配建规定》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以及引导保障性住房向交通便利、公共配套齐全的地区合理布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城市更新已成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重要途径之一。

近期,我市城市重点区域、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空间范围进行相应修订。

基于此,在延续原配建范围划定主要思路的基础上,我委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附图(修订)。

二、修订原则(一)时效性原则《配建规定》颁布以来,相关政府部门陆续编制了新的轨道交通规划和重点地区规划等,增加了新的轨道线位和产业园区,本次修订是根据新的规划与建设情况进行了适时的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为保障“十三五”规划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目标的实现,本次修订扩大了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地区范围,适用于所有改造为住宅和商务公寓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三)职住平衡原则考虑到以研发办公、生产中试等功能为主的产业园区,就业人口规模较大,对保障性住房需求大。

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重点产业园区范围,缓解交通压力,促进产城融合。

三、修订内容此次修订调整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的一类地区主要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盐田、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等城市主、副中心区和规划以研发办公功能为主的重点产业园区内,且位于已建、在建以及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近期建设的城际线和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的地区。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标准-深圳市城市设计促进中心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标准-深圳市城市设计促进中心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标准] [初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目录1.总则 (3)2.术语 (4)3.基本规定及建设指标 (7)3.1.基本规定 (7)3.2.建设指标 (8)4.规划与环境 (9)4.1.一般规定 (9)4.2.选址 (9)4.3.土地利用 (10)4.4.交通 (12)4.5.公共配套 (13)4.6.场地环境 (15)5.建筑 (17)5.1.一般规定 (17)5.2.套型设计 (18)5.3.功能空间 (19)5.4.公共部分 (21)6.建造 (23)6.1.一般规定 (23)6.2.土建 (24)6.3.绿色建筑 (25)6.4.工业化 (26)6.5.信息化管理 (28)6.6.建筑装修 (29)6.7.建筑设备 (31)附录一深圳市人才住房公共空间参照装修标准 (35)附录二深圳市人才住房公共配套设施参照表 (36)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人才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人才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所适用的人才群体既包括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人社发〔2015〕161号等政策法规人才认定标准者,也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人才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

1.0.3.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配建人才住房的建设活动。

本标准中人才住房仅限于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人才公寓和中高端人才住房。

1.0.4.人才住房宜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

1.0.5.人才住房的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适度前瞻的原则。

1.0.6.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

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位于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3%。

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工业区或仓储区改造为住宅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除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外,按批准住宅建筑面积增加5%。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欣刘勇鲁艺曲毅廖自立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3.1 基本规定 (3)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 (6)4.3空间布局 (8)4.4 交通组织 (9)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公共服务设施 (13)6.3交通设施 (14)6.4 建筑设备 (15)7建造 (18)7.1 一般规定 (18)7.2 土建 (18)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 (22)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4月29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二)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可租可售,以租为主。

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第四条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规费缴交、地价标准、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出租的人才住房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出售的人才住房适用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人才住房规划、计划、标准以及配套政策;统筹、指导、监督人才住房建设、供应、分配等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人才认定以及享受奖励补贴等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规划落地,提供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登记信息。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委托合同5篇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委托合同5篇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委托合同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开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了更好地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服务,保障乙方租户的合法权益,甲方将运营管理服务委托给乙方,并约定相关事宜。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将全面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取、维修保养、安全防范等工作。

2.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正常使用。

3.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委托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满结束。

双方如有终止意向,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服务费用甲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当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1. 涉及知识产权的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各自的知识产权。

2. 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新技术、新发明等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对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001]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甲方(监管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乙方(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第二条用地概况(—)宗地编号:。

(二)建设地点:。

(三)土地用途:。

(四)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一)总体要求。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

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住房套数不少于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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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监管协议书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甲方(监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实施主体):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用地概况(—)宗地编号:。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六)建设内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监管内容(一)总体要求。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关于发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2〕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人才住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的通知》(深建规建〔2017〕1号)及人才住房标准相关规定。

乙方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后在小区合理的位置规划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宅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

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型建筑面积按照 ______ 平方米设计,允许上下浮动 _________ ,住房套数不少于________ 套。

(三)室内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达到即刻入住条件,具体装修标准由乙方另行报甲方确定。

(四)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当与商品房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一致。

(五)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增安居工程项目10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规范》一星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及以上标准。

配建独立成栋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

(六)质量及验收标准。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乙方配合甲方对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进度及工期。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块,须同时与地块内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_个月内完成该宗地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建筑物的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

(八)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

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向甲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甲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中的装修标准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复核通过后,乙方方可开展大面积装修施工。

乙方应当在项目供应前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业主方参观的样板房,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业主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九)产权登记。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在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直接将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户登记在 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如因延期办理房地产证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解释和承担。

第四条设计方案报批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项目的户型设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规划位置等应当经过甲方确认。

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乙方意见。

第五条竣工验收及交付(一)乙方应当在本楼房符合下列条件后进行房源移交: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3.《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4.《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6.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上述文件需加盖乙方公章。

(三)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当于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当于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回购协议支付款项。

(七)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屋质量保修。

具体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由乙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回购工作本项目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___________ 按照有关规定回购,具体回购单价按照届时市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具体回购工作按照 ____________ 和乙方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执行。

第七条信息管理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http:〃61.144.226.3:87/piis-new/ )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甲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面积差异的处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标准差异值在土5.0%以内(含本数)的,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约定建筑面积标准5.0%以上(不含本数)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足约定建筑面积95% (不含本数)的,乙方根据项目回购合同约定的单价,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的回购金。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超出项目配建要求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视为乙方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 _________ 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乙方整改达到要求的总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满足入住条件)等情况,按照 _______ 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纳入区住房专项资金。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不按时验收,物业管理费从具备验收条件之后起计算,由甲方缴纳。

导致项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四)本协议为甲方履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法定监管职责专设,与乙方所负的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义务无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其他(一)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_月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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