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渔业船舶年度检验项目
渔业船舶年度检验项目渔业船舶年度检验是指针对渔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及电气系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进行的全方位检查。
为了确保渔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按照规定,所有的渔业船舶都必须要定期进行年度检验。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渔业船舶年度检验项目的各个步骤。
步骤一:检验前准备首先,需要记录渔船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身长度、船身宽度等等。
同时,检验前还需要对船舶的各项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便于检验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
步骤二:船体检验船体检验是年度检验中最基本的部分,包括船身结构、船底、船舶气密性、耐压、流水管道、通风系统等各个方面。
在船体检验中,检验人员会直接观察船体结构是否完好,并检查船舶的气密性、耐压以及管道是否正常运作。
步骤三:机器检查在渔业船舶年度检验中,机器检查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
机器检查主要包括发动机、支持设施、燃料管道、电气许可、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等各个方面。
检验人员会检查各机器设备的运转是否正常,并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维护。
步骤四:电气检查电气检查包括船舶上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导航设备、灯光设备、通讯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等。
检验人员会检查各电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并检查有没有漏电现象。
步骤五:污染防治检查我们知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是会排污的,而污染防治检查就是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排放废水和废油,以及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污染控制设备。
步骤六: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船员的安全进行评估。
检验人员会检查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和船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同时还会检查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施。
步骤七:检查结束经过以上的不断检查和调整,如果特别是没有发现安全隐患,那么检验人员就会颁发年度检验证书,船舶才可正式运行。
综上所述,渔业船舶年度检验项目,是为了确保渔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必须定期进行,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个步骤的执行都是非常必要的,不能省略也不能马虎。
只有确保每个步骤都达到要求,才能让渔民们更加安心出海作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67683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可靠。
第四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取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发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标准,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得泄露检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检验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装、维修、检验、登记、航行、作业、停泊、解散和报废等环节。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主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船舶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
第四章检验程序和周期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完成。
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可以申请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类型、使用年限和海域情况确定。
一般船舶每年检验一次,老旧船舶、高风险船舶和事故船舶应当加大检验频率。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在发生重大改建、事故修复、主机或主要设备更换等情况后,应当进行临时检验。
第五章检验标准和规程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渔业船舶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行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并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施要点。
2. 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渔船上的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渔船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3. 渔业船舶检验的范围和要求3.1 渔船登记和备案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登记和备案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配备等。
3.2 渔船建造和改装要求渔船建造和改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布置、船用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造和改装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流程进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3 渔船设备和装备检验要求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包括船用通讯设备、渔具、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4 渔船船员资质要求渔船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渔船船员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渔业船舶检验实施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实施机构包括渔政部门、渔港管理机构等。
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检验人员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检验合格的渔船颁发合格证书。
5. 渔业船舶检验的有效期和检验频率渔业船舶检验的合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渔船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小型渔船的检验有效期为1年,大型渔船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需要,渔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6. 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船舶作为进行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及其他相关渔业业务的工具,其数量逐渐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保障渔民的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标准要求制定的,对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航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船体和舾装检验标准:对船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浮力、隔防结构、甲板、船舱等进行检验,以确保船体的牢固性和耐久性。
2.机电设备和航行设备检验标准:对引擎、发电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制度检验标准: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应急预案等,以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4.渔业资源保护检验标准:对渔船进行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检验,包括渔具使用、渔业作业时段、禁渔区域等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申请检验: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检查验收:检验机构对申请的渔船进行检验,对各项标准进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航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3.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的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4.定期复检:合格的渔船需要定期进行复检,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后续效果和监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结果对渔船持有人和经营人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格证书是船舶行驶、港口停靠和保险投保的重要凭证。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渔船的抽查和监管,对未通过检验或不符合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航、罚款、撤销合格证书等。
总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摘要: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2.监督机构和责任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海洋渔船则是渔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海洋渔船的安全、合法、高效运作,我国制定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内容1.检验的目的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防止渔船因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发生事故。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检验的标准和要求渔船的检验标准分为设计和建造两个阶段。
设计阶段,渔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渔船设计的技术规范;建造阶段,渔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造,并符合国家有关渔船建造的技术规范。
3.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渔船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特别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渔船建造完成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是指渔船在运营过程中,每年进行的一次检验;特别检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渔船进行的检验。
三、规则的实施和监督1.规则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17 年7 月4 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海域内作业的渔船。
2.监督机构和责任渔船的检验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
该局负责制定渔船检验的技术规范,监督渔船的检验工作,处理渔船检验中的有关问题。
3.违规的处理和惩罚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渔船,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我国为了保障海洋渔船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渔船的设计、建造、运营都必须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2024年,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该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为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保护渔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检验方式调整:原先采用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修订后改为采用定期检验与在用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验是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对渔船进行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装备等的检查;在用检验证明渔船适航,即渔船在使用期间进行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检验标准提升:修订后的规则对渔船的结构强度、安全设备、排水装置、消防设施、航行器材、通讯导航等方面的要求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检验机构管理:对渔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船舶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修订后的规则提出对渔船制造和维修单位,建立和实施适航确认程序,确保渔船设计、建造、维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质量可控。
5.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责任明确:规定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渔船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
对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实施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发布通报并广泛宣传,让所有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了解最新的检验规则和要求,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相关的渔业船舶法律法规,提高渔船的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对渔船的定期检验和在用检验进行严格监督和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推动技术创新:加强船舶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修订和实施,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水平,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渔船年审制度规定文件范本
文件编号:_______发布日期:_______有效期至:_______渔船年审制度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和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沿海和内陆水域的所有渔船,包括拖网船、围网船、刺网船、钓船、养殖船等。
第二条年审制度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本规定,每年向所在地渔业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审。
2. 年审内容包括: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情况、安全装备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3. 渔业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年审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
4. 年审合格的船舶,由渔业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渔业船舶年审合格证书》。
5. 年审不合格的船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年审。
第三条船舶技术状况1. 渔业船舶应定期进行船舶技术检查,确保船舶技术状况良好。
2. 船舶技术检查内容包括:船体结构、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
3. 船舶技术检查不合格的船舶,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四条船员配备和管理1. 渔业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并按照船员职责进行管理。
2. 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3.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船员管理制度,确保船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安全装备1. 渔业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装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等。
2. 安全装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全装备不合格的船舶,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航行。
第六条安全管理制度1. 渔业船舶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实际需要。
3.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维护渔民和渔业生产的安全,保障渔船舶安全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包括渔船、拖网渔船、拖拔渔船、拖轮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的检验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安全,并对其设备、防护装置、船员和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及对船舶进行处理和管理。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应以船舶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要求船东、船员积极配合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检验。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防护装置、船员资质和培训情况、船舶运行记录等方面。
第九条对于船舶结构,应检查船体、舱口、甲板、船舱、船脚等部位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对船舶设备,应检查船舶轮机、通讯设备、导航设备、船载救生设备等的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对船舶防护装置,应检查防火装置、防滑装置、防护栏杆、救生绳等的完好情况。
第十二条对船员资质和培训情况,应检查船员证书、证件、培训记录等。
第十三条对船舶运行记录,应检查船舶航行日志、维护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三章检验程序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检验程序包括申请、接受、检验、整改、复验等环节。
第十五条船东或者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检验申请,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并组织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对渔业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出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如有安全隐患,船东或者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完成整改后,需进行复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
三、检验要求1. 渔业船舶建造检验1.1 渔业船舶的建造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船舶建造合同。
1.2 渔业船舶的建造过程必须按照船级社或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建造合格证。
1.3 渔业船舶建造完工后,必须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船舶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应证书的规定。
2. 渔业船舶定期检验2.1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状态符合要求。
2.2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通舱系统、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项目的检查。
2.3 定期检验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3.1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报告。
3.2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包括对船舶本身以及事故相关设备的检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由地方海事部门以及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共同进行。
4.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4.1 渔业船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
4.2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检验流程1.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申请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 建造过程监督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 初步验收2.渔业船舶定期检验流程:- 预约定期检验- 船舶检查准备- 定期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记录和评估- 发放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事故检查流程:- 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检查准备- 船舶及设备检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 事故报告记录4.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 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临时检查准备- 临时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处理五、检验报告与证书1.检验报告和证书是对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确认和记录,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颁发。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2.检验标准3.检验程序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四、违规处理及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快速发展,海洋渔船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对海洋渔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1.检验范围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这些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捕捞船、养殖船、冷藏船、运输船等。
2.检验标准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海洋渔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航行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3.检验程序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渔业船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检验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现场检验、试验检验等环节。
渔业船舶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检验标准。
三、规则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效实施,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也对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
四、违规处理及建议对于违反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船舶,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将责令其停止航行、作业,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船舶,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我国政府鼓励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积极遵守法规,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结论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渔民和渔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切实提高渔业生产安全水平。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为了确保国内海洋渔船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经
营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则,海洋渔船需要进行法定检验,以确保其船舶结构、设备及相关操作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明确了检验的对象与范围。
该规则适用
于国内所有海洋渔船,无论是大型渔船还是小型渔船,都需要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法定检验,以确保其船舶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其次,该规则重点关注海洋渔船的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在检验过程中,检
测人员将验证渔船的船体结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例如船体强度、船体完整性、防水性能等方面。
同时,还会检查船上各种重要设备的运行状况,例如船舶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
除此之外,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还涉及到海洋渔船的操作与管理要求。
例如,检验人员将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包括船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船员配备和培训等方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会对渔船的特种设备进行额外的检验,例如渔具、捕鱼工具等。
最后,通过按照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可以有效降低
海洋渔船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渔船和渔民的安全。
同时,这些规则也是国内渔船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国内海洋渔船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船舶安
全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遵守这些规则不仅是为了符合法律要求,更是为了保护渔船的安全性和提升渔船经营的可持续性发展。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
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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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
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
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
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
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一)、xx年审范围、期限与原则
1、凡经2007年度审核、缴足普通渔业资源费并在省厅渔政处微机档案存档的渔船,均可参加2008年度许可证审核,并应缴足2008年度普通渔业资源费。
2、持有养殖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渔业船舶同时参加2008年度审核。
3、为了保证年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严禁代理其他单位或部门收取任何形式的税费。
严格执行省海洋
与渔业厅规定的审核内容、期限及收费标准。
4、凡违规受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渔船(含涉韩、涉日水域违规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二)、xx年审程序和内容
由县级渔政机构通知渔民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参加年审交费,并核对四证的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功率凭证、主作业类型、建成日期、所有人(持证人)姓名及其它数据是否一致;对照捕捞许可证审核渔船,核对渔船与“四证”是否相符,相符的,予以年审收费。
属中型渔船的,填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和《年度审验登记》;属小型渔船的,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午审登记》,并在相应栏目加盖印章。
(三)、年审方式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的资源费属省征收费用,许可证由省负责审核。
为了方便广大渔民年审、缴费,省厅委托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审、代收。
(四)、年审有关政策
1、凡年审期间因渔船所有人变更、作业方式变更需重
新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者,由省厅统一印制《代理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两个月)予以替代。
待领取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将《代理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2、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凡参加2007年年审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都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3、2007年脱审渔船,一律作注销处理。
由县级渔政机构在年审结束后,填写2008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脱审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经市渔政机构汇总,上交省渔政机构,由省渔政机构将该批渔船从微机档案中删除,交不上捕捞许可证(含功率凭证)者,由省厅下文予以注销。
4、严禁渔船跨行政区域办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凡跨行政区域办证者,其所办证件一律无效,一经查实,即由省厅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5、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规定数额贴附功率凭证,并加盖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捕捞许可专用章(骑缝章)。
6、本实施意见未作规定者,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洋渔业船舶证书办理程序》(试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捕捞许可证年审、渔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将同时进行,沿海各镇(区)应以村为单位,携带《渔业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小型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证书证件参加审验。
(二)、普通资源费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6]259号文件执行。
(三)、捕捞xx年审工作自
2007年3月20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
附件:
1、2008年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普通渔业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分类表。
2、渔业船舶安全航行、消防、救生、号灯、号型等设备的最低配额和职务船员的配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