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法律上的界定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最新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最新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其在商业活动、劳动关系、房地产交易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最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形式。
同时,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还会有一些特殊要素的要求。
二、合同的签订与成立合同的签订与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也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签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某些特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遵守合同形式要求、自由意思表示和对价等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解除义务。
同时,合同的终止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期限届满或者合同效力消失等情况下。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请求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并选择适当的法律、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处理争议。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一、引言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和乙方(以下简称“甲方”)共同订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订立的要素1. 书面形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
双方签署的纸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合法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3.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描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备以下要素:a. 合同的名称和目的b. 合同的签约各方身份信息c.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时间d.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e. 合同的风险分配确立f. 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4. 约定方式合同可以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
若使用口头方式达成合同,应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进行书面确认,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
5. 订立交付合同的订立应包括交付环节,即在达成协议的同时,交付合同副本。
交付方式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三、合同的效力1. 成立时点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相互确认的时点成立。
如有必要,可以采用指定见证人证明的方式确认签字或确认。
2. 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要求进行规定。
如无约定,合同在签字或者确认后即为生效。
3. 附条件生效合同可以约定某些条件的达成后生效,但该条件的实现应有合理性和可预期性。
四、合同的解除和修改1. 解除条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a. 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b. 违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经催告后未改正,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c.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修改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合同内容。
修改合同应按照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经双方签字或确认后生效。
五、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在实际中,涉及到合同签订情形的时候,双⽅当事⼈⾸先需要就合同内容进⾏确认,这中间还包括了合同有效期的确定。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合同有效期怎么界定1、合同⽣效时间⼀般来讲,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如果双⽅没有约定⽣效的时间,⼀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起⽣效;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成⽴之⽇即为⽣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效时间,但对合同的⽣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效时间。
2、合同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的标准主要有以下⼏类:⼀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完毕;合同履⾏过程中,⼀⽅当事⼈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法履⾏或⽆法完整履⾏合同义务的,或对⽅当事⼈明确表⽰不履⾏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法履⾏的,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不可抗⼒使合同⽆法履⾏的,可终⽌合同。
3、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如果双⽅经协商可以达成⼀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
如果双⽅⽆法达成⼀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也就是⼀般有效期为长时间则为多长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合同法基本知识
法人
(1)法人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如:事业性 或科技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 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 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 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练习题
• 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 有偿合同?( )
• A.买卖合同 • B.借贷合同 • C.租赁合同 •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练习题
• 【参考答案】ACD • 【解析】(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
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 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 • (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 ,可以排除B。 •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 选择C项。 •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
同、保证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 3.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
• 4.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 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他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法第二条:自愿原则合同是自愿行为所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自己确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要求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受到外来的强制或干预,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一切合同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成立的原则。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自愿行为所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自愿行为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意愿,没有受到外来的强制或干预。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
平等自愿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一方主动或被动地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平等,没有被任何一方占有经济优势所导致的强制或压迫。
自愿原则确立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
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签订形式、合同的解释方式等。
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享有自由的选择权,没有受到任何外部的强制或干预。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自己的协议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法律的规定是指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条件和约束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协议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自愿原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都愿意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具有有效性。
当合同的内容是双方自主选择的,可以有效约束双方行为,那么合同具有效力。
总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自愿原则,要求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或者协议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什么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1.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需是双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单方所为,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
2.签订的主体是有资格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的内容能够正确认识,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3.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说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4.合同或协议内容不损害国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
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
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
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大家都知道合同是受法律保护得,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得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只有符合要求得合同,法律才认可。
首先是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然后是签订的合同的人是完全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且合同是签字的,那么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何认定合同法“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如何认定合同法“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合同法中的“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当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法律
或实际限制,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
以被认定为不能履行,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要认定合同是否“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因素的影响。
如果合同的履行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实现,
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不能履行。
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自然
灾害的严重性、持续时间等。
根据上述要素
2.调查实际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是否存在实
际上的限制。
例如,查看市场供求情况、生产能力等因素,判断合同的履
行是否受到实际限制。
3.分析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情况:如果存在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相
关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灾害的严重性、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评估合
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是否“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认定,需
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双方对
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法律程
序中解决争议。
合同法的概念
我们生活当中,合同其实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如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就叫合同。
1、合同和契约。
合同和契约这两个词在中国古代均有出现,但意义不同。
现代意义的合同古称契约,而合同则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
西周时期已有书面契约的记载,当时的书面契约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
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
“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东汉发明纸张以后,人们逐渐使用纸张来记载契约内容,竹木简的契券被淘汰。
但是,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却得到了保留。
人们在书写一式两份的契约时,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
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
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
合同的法律属性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合同的法律属性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合同的法律属性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不仅具有法律有效性,还承载着一定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本文将就合同的法律属性,包括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法律地位合同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地位。
首先,合同是法律的产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合同是商事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活动的基础。
合同的存在和执行保障了商业秩序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再次,合同是事实和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和确认。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意愿,并且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法律将具有履行能力的人与事实和意思表示的一致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从而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相对性: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除非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或继承,否则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3.保护原则: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视为重要,当合同的一方存在丧失平等地位或受对方垄断力量影响的情况时,法律将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维护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综上所述,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其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地位和效力。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一、两大法系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比较(一)英美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在英美法上,对于合同的界定众说不一,而被引用的最为普遍,也是最有影响的合同定义,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条的界定,即“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promise),违反该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一种义务”。
通说认为,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或者由一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承担这项义务的人即为“允诺人”(promisor),享受这项权利的人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
英美法实质上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agreement),合同必须通过双方的协议才能成立,而协议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即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并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二)大陆法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大陆法系队合同的定义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罗马法将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就是由此而来的。
但是,由于立法体例、法律传统和法律用语本身的差异,作为大陆法系两大分支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对合同又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
德国法系国家是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的。
合同即“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的引进法律行为的概念对合同进行定义,即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意。
而且,合同又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的总称,包括债权、物权以及身份等合同的总称;狭义的合同专指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合意,即债权合同。
学习民法典中的合同效力问题
学习民法典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1、有效合同。
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严“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前后对比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前后对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相比之前的版本,这一司法解释有一些变动。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前后对比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合同的定义,旧司法解释中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而新司法解释中将合同的界定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一变动更加明确了合同的含义,强调了合同是一种协议,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形式方面,新司法解释对网络交易合同的规定做了补充。
旧司法解释只是简单规定了电子合同和网络交易的概念,而新司法解释对电子合同和网络交易的内容、订立、变更、生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再次,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旧司法解释中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对简单,只是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原则和保护公平交易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效力的相关问题。
而新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了合同效力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如恶意串通、显失公平、强制、欺诈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这一变动使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更为清晰明了。
此外,旧司法解释对不当利益的返还也只是提到了过错方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方,而新司法解释对不当利益的返还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当利益的返还范围,超过当事人合理预期利益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受害方,同时规定了返还的方式和程序。
这一变动使得对不当利益的返还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前后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和完善。
新司法解释更加具体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形式、效力以及不当利益的返还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合同法的适用准确性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的适用也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指南,应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合同是民法典中一个核心概念,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本文将逐条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分析其含义和影响。
一、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合同编通则规定,适用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合同编通则都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第2条)合同编通则对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要素有两个,即当事人和协议。
这一条规定为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合同自愿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合同编通则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平等自愿。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心甘情愿地发表意思,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形式(第4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使得合同能够灵活应用于各种情况下。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力发生时间(第5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一旦合同成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刻产生,提升了合同的约束力。
六、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合同编通则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七、不可抗力和基础交易(第7条)合同编通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履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基础交易的特殊性,即对价格等重点事项要求有一定的保证。
八、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责任(第8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的方式,并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性。
九、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第9条)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合同审查常用法条
合同审查常用法条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旨在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审查合同文本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法条,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经常应用到的法条。
1. 合同法第10条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的合意是订立合同的要件,即当事人之间应有真实的意向表示。
合同的订立必须是有约束力的,所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应当是真实、自愿和合法的。
2. 合同法第11条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和诚信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互惠的,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审查中,该法条常用于强调合同各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
3. 合同法第17条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在合同审查中,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审查人员需要确认合同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民法总则第52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民法总则中的特定要件。
如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和具体,等等。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该法条常用于确认合同是否满足民法总则的要求。
5. 民法总则第53条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是合同各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产生的。
在合同审查中,该法条常用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类似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6. 民法总则第94条根据民法总则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审查中,该法条常用于确认合同各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界定。
7. 民法总则第98条合同法第98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变更和撤销等情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该法条常用于确认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解除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 民法总则第112条根据民法总则第112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的真实意图,并考虑交易的习惯和诚信原则。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在⽇常⽣活中,协议的发⽣⼤多是由于交易双⽅当事⼈他们在⼀起共同约定,以为了实现⼀定的共同利益与愿望期许为前提,在经过协商与交流之后,彼此的想法能够达成⼀致,然后对于共同的⽬标签署了具有法律保护作⽤的效⼒的⽂件。
那么,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第⼆条就明确: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以合同就是协议,协议绝⼤多数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不适⽤民法典,这些协议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上或者民法典上的合同⽽称之为其他协议。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从其区别⾓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是协议。
以上就是⼩编对“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店铺进⼀步咨询。
什么是合同行为
什么是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法律上,合
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行为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合同行为的特点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和法律约束力。
首先,合同
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没有任何一方被强迫或欺骗。
其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合同达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履行合同的内容。
合同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保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益,通常会选择书面合同,以便于日后的证明和执行。
合同行为的内容通常包括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合同行为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
据和保障。
合同行为的自愿性和法律约束力是其特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下列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典中,合同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活动中达成的各种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
合同是指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在民法典中对合同的规定,不仅强调了对当事人自主意思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合同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1. 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合伙企业合同等。
这些合同类型在各自的情形下都有其特殊性,合同编不仅规定了它们的基本内容和要素,也明确了它们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条件。
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一方面涉及到各种合同类型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也包括了适用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合同编所规定的范围相当广泛,并且几乎覆盖了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的各种合同情形。
2. 理解合同编的适用范围的重要性理解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合同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合同编中的规定则直接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易、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
合同编中的适用范围也影响到合同权利义务的确立和履行,以及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我个人认为应该充分理解各种合同类型的规定和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行为,如商品、租赁房屋、借款投资等,因此对于合同编的了解和掌握,有利于我们在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总结回顾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行为。
仔细研读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加深对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够使我们在进行合同行为时更加谨慎、理性。
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
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在民法领域中,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从合同等具体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即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且合同行为在法律行为中占其他行为更重要的地位。
法律行为时之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有次得出法律行为的核心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有些学者也曾发表过相似的观点。
入太晚的史尚宽先生认为“七月为由两个交换所谓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音意思表示之李加靓,而使法律上效力至司法上法律要件也。
当事人所欲只法律效力,法律因当事人只所欲,故使其发生之。
”①梅仲协先生认为:“法律行为者,死人只意思表示,依司法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
”②有次可见,许多学者都将意思表示看成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且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主要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以防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而已传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此视为无效的合同。
此类合同虽然属于法律行为,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或者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有些学者也直接把此类非法的合同认定为不是法律行为。
合同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
而其之所以作如此界定,有人认为拘束和限制多于鼓励和保护,即所谓非法的合同均不受法律保护。
从《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把一些传统属于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均归于无效合同之列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这与传统的法律行为所昭章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即法律行为是鼓励主体依个人的意志来创造和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鼓励人们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理念是不同的。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1.法律主体:合同的甲乙方必须是合法主体,即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主体。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两个个人、两个公司、一家公司与一个个人等。
2.权利义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各自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甲方的义务通常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合理性,以及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通常包括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及时接受和验收商品或服务,以及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3.交易内容:合同中还会明确甲乙双方的交易内容。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
交易内容通常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数量、价格等。
交易内容的明确指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避免争议和纠纷。
4.约定事项:合同的甲乙方界定还涵盖了其他约定事项,以确保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
这些约定事项可以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争议仲裁机构选择、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等。
5.签字和盖章:当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身份之后,双方通常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作为确认和证明。
签字和盖章是表明双方真实意愿和接受相应义务的重要手续。
签字和盖章可以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或有相关授权的人员进行。
总之,合同的甲乙方界定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规范合同履行的流程和方式。
合同甲乙方的界定因
具体的交易对象、合同类型和当地法律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19:20admin【大中小】【打印】王海燕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
“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
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
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
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1]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
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
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
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
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两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成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Pactum)。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契约,为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
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逐渐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和原因。
”[2]可知法国民法典中把“合意”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本要素。
而《德国民法典》因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联系和保持逻辑的严密性,在总则中创造性的规定“法律行为”,契约被归入法律行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是作为“债的关系”的个别形式。
因此,在德国民法上,“合同在所有参加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一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双方行为。
”总之,德国学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在受法律拘束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本质在于,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相互协作一致促成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发生。
[3]因此,一个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以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没有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为准的。
即,合同的效力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德国学者解释: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正是这样,合同成了法律自由权利王冠上的宝石。
[4]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形式来规定的。
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契约法有以下发展:日本学者内田贵主张重塑契约理论的“契约的再生”,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条款形成关系契约的规范,来解决现代“契约责任的扩大”;以及我国学者江山主张的注重契约内生和外生秩序的“广义综合契约论”,即运用契约规则的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理念,将善的价值取向和判断广化为人与自然共在同享的秩序依归,让契约绝对主体退出历史舞台,简言之就是主张契约正义和伦理是契约的内在价值;还有普遍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对现代契约中力量异化导致不公正进行干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合同。
通过以上我国两个有关合同定义的主要立法可知: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一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我国的合同概念虽也包含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意+财产性权利义务”,但却没有将合同定义到“法律行为”上去,而是将合同纳入“协议”是存在很大缺陷的,因为这样造成在判定《合同法》规定有名合同或者典型合同之外的“协议”是否为法律上合同带来麻烦。
总之,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一个合同要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具备的要素有:主体适格;合意;缔约能力,标的合法;不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流行较早的是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在其1756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中对契约所做的定义: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
该定义包括了契约的两个基本要素:对价和协议。
[5]而在美国最常用的则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第1条对契约的定义“契约则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组允诺。
违反此种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项义务。
”对此,英国学者阿蒂亚也指出这一定义的不足:“《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缺点是,它忽略了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因素。
在这一定义中没有指明,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事情,一方所作的许诺变成合同之前,一般要有某种行为或许诺作为另一方的报答这样一个事实。
即使说一个合同可能包括一系列的许诺,也并没有说明,这些许诺通常是对他方许诺的报答。
”[6]一般意义上,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表示。
著名的契约法学者科宾认为,对通行用法的研究可以表明,“合同”一语一向被用于指代有着多种组合方式的三种不同事物:第一,当事人各方表示同意的一系列有效行为,或者这些行为的某一部分;第二,当事人制作的有形文件,其本身构成一种发生效力的事实,并且构成他们实施了其他表意行为的最后证据;第三,由当事人的有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他们总是包含着一方的权利与他方的义务的关系。
每个人可以随意从中选择,只有在满足我们的需要和方便的范围内,一种用法才优于另一种用法而被采用。
[7]总之,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契约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合意(meeting of mind);允诺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under of seal)替代;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缔约能力(capacity);形式(Formalities);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A. Hillman)倡导的“契约法的丰富性”(The Richness of Contract Law)的争论,至今尚无契约理论的定论。
现代契约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出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上对契约概念的统一和融合。
例如特内脱在其《合同法》一书中将契约定义为“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的合意”,[8]约翰•怀特亚的“合同就是关于去做或者避免去做某件合法的事情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9] 21世纪典型的《欧洲合同法》起草就表明合同法理论寻求内在一致性解决频繁的“地球村”交易的需求。
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发展最明显特点是契约自由不断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在英美法系以“公共政策”进行利益衡量,并以“信赖利益”保护和“允诺禁反言”规则予以调整契约责任的爆炸和契约的显失公平。
而在大陆法系,则采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来解决合同责任扩张和合同公正的问题。
二、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艰难案件及问题任何概念其核心定义清晰,但是其边缘地带总是很难确定。
在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如何区分法律上合同与非法律上的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两大法系适用法律的艰困问题。
本文将列举在两大法系司法实务中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判例至今仍对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有很大意义。
(一)英美典型判例1956年Ward v. Byham一案中,涉及法定义务私下约定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该案案情是:原告是一个私生子的母亲,被告是该私生子的父亲,被告曾允诺原告(二人一直没有婚姻关系)每周支付原告1英镑的扶养费,“但以能证明孩子受到了良好的照顾并且幸福为条件。
”原告起诉要求小孩父亲支付扶养费,被告声称本案中原告并未给该允诺提供约因,因为照顾小孩是母亲的法定义务(public duty)。
法官则认为原告已经允诺不仅要抚养孩子,而且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小孩并使之幸福,原告以特定方式照顾小孩已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围,符合小孩父亲的期望,因此有充足的约因。
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小孩父亲按照允诺支付扶养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定义务是否可以进行约定,以及基于法定义务约定是否应该支付报酬。
在普通法国家,约因是一个允诺是否能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不可收少的因素。
没有约因,则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须强制执行。
法定义务是不可以按照约定排除的,但是一旦一个法定义务被约定以要求高于法定标准或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履行时,受允诺人按照特定要求和标准完成时就获得了请求支付报酬的正当性。
但是在实践中通常约定的要求都是很主观的,如何去判断是否这种履行达到允诺人主观期望则是很难判定的。
而且过于强调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报酬请求权保护则很可能滋生人们功利心和阻碍维持和睦信赖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在Marvin v. Marvin一案中,涉及未婚同居的协议效力问题。
李•马文(LeeMarvin)是一个电影演员,米歇尔•马文(MichelleMarvin)过去是个演艺人员,他们在一起住了7年,在此期间她采用了他的姓氏,而所有取得的财产都记在他的名下。
她起诉称,双方之间达成过合同:双方是夫妻关系,为了回报她“作为伴侣、主妇、管家、厨娘”所提供的劳务,她将“平等地分享因为一个人或者双方共同的努力而取得的财产”。
在Marvin v. Marvin案中,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确认,她“对这种违反明示合同的行为享有诉权”。
法院注意到了“同居但是不结婚的男女有了大幅度增加”,“许多年轻的伴侣不结成神圣的婚姻关系但是同居在一起,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将来步入成功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