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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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 、“退税”;2、“先征后退” ;3、“免、抵、退”税;4、“免抵” 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 ;2、“免税”。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
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
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规定的货物。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种税率
1、税种:我国出口货物仅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国家发布的《2004 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1)调整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情况如下:
(A)2003 年前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 仍保持2003年的退税率不变;
(B)2003 年前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 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 其它产品的退税率
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C)2003 年前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钟表、陶瓷、化纤、橡胶制品、运动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D)2003 年前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 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E)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同时取消其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F)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降为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
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产品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的,按6%办理退税。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出口的,其加工费部分按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购进货物发票上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委托加工货物购进原材料、支付加工费)上注明的进项金额,普通发票(限规定的12 类货物)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
2、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FOB 价),以到岸结算的,扣除
运保费。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规定
具体按最新规定参阅“第二部分”资料。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单票对应法,即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货数
据配齐 申报, 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 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 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
应退税额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一
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进货多票)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货物退税依据和计算:
应退税额 = 购进原辅材料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 +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
×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
口的自产货物,免 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 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 业出口的自
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 经主 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① “免抵退” 税额 = 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
退”税额抵减额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
据,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 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或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③ “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 应退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从进项税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 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后两项有数据,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 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
3、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计算
:应退税额 =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 ( 出
口数量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单位定额税率 )
对于烟 ( 免税不退税 ) 、酒类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相结合复合计税征收的, 其计算公式 额。 票)